江蘇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建設電力項目的通知

《江蘇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建設電力項目的通知》是一部1996年02月27日發布並生效實行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建設電力項目的通知
  • 發布日期:1996-02-27
  • 生效日期:1996-02-27
  • 發布單位:81002
  • 發布文號:蘇政發[1996]22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內容概要,具體內容,

內容概要

【發布單位】81002
【發布文號】蘇政發[1996]22號
【發布日期】1996-02-27
【生效日期】1996-02-2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江蘇省政府關於鼓勵外商投資建設電力項目的通知
(蘇政發〔1996〕22號196年2月27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為鼓勵外商投資建設電力項目,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特作如下通知:
一、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商)以中外合資、合作、獨資(含BOT方式,下同)等形式在江蘇投資建設和經營發電項目。經批准,也可擴大與其相關的經營範圍。
二、外商在江蘇投資建設和經營發電項目,其配套輸變電工程所需資金由項目出資方共同籌措,同步建設。具體按省政府《批轉省計經委省電力局關於加快我省電力工業發展的意見的通知》(蘇政發〔1994〕81號)執行。
三、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發電項目,應符合電力產業政策和我省電力發展規劃,重點發展大中型發電項目。報批手續按規定程式辦理。
四、已建成電廠的股權,經批准後可以有期限地有償轉讓給外商,並申請設立外商投資發電企業。國內投資建設和經營的現有電廠,其產權所有者,可以現有電廠設施在資產評估作價後與外商組建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發電項目,並申請設立外商投資發電企業。
五、鼓勵外商通過受讓電廠專營權(屬無形資產)方式投資我省電力建設。電廠的國內投資者向外商出讓專營權,要向省有關部門報送出讓電廠專營權方案。經批准後,通過調整電價,在出讓期內使外商獲取合理利潤。出讓專營權期滿後,依法結束項目合作。其他基礎設施項目也可參照執行。
六、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發電項目,經有權部門批准,可採用多種形式進行建設和經營管理。即可由外商投資電力企業依法自行建設和經營管理。也可委託國內電力企業或國內外其他承包商依法進行建設和經營管理。
七、外商投資建設的電力項目,引進國外設備應以先進、適用、價格合理為原則,採用競爭方式採購。
八、外商投資發電企業,應與電網經營管理部門簽訂電網調度管理協定和電量購銷契約。在確定電價時,預期回報水平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電價要經有權部門批准後執行。鼓勵外商投資發電企業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生產成本,以取得預期的投資回報或償債能力。
九、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發電項目依法納稅後所得利潤,可以在境內再投資,也可以憑董事會決議及納稅等有關證明,在指定銀行兌換外匯匯往境外。
十、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電力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間,免徵地方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從事電力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企業申請,有權稅務部門批准,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免徵地方所得稅。外商投資發電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發電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十一、外商投資發電企業以及向外商轉讓股權的電廠的經營年限,根據投資額、建設周期、投資風險和投資回收期長短等確定,一般不超過20年(不含建設期)。利用電廠存量資產的合營項目,可根據資產評估後及各方的實際需要具體確定。
十二、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發電項目,必須遵守中國政府對電力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電力工業部門頒布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鼓勵借鑑國外先進的設計、建設和管理技術。
十三、外商投資建設和經營發電項目,在經營期內應進行有效的維修保養,確保所營運的電力設施完備、安全,達到設計能力。
十四、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江蘇投資建設和經營發電項目,參照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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