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保護和促進華僑投資條例

《江蘇省保護和促進華僑投資條例》已由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6年1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保護和促進華僑投資條例
  • 適用範圍:江蘇省
  • 施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施行日期,條例全文,條例說明,審議結果,相關報導,

施行日期

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6年1月15日通過,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鼓勵和促進華僑在本省投資和創新創業,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華僑以本人名義、以其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義(以下簡稱華僑投資者)在本省投資的,適用本條例。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第三條
華僑投資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其他正當的權利和利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華僑投資者的投資和投資收益。
華僑投資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制定、落實保護和促進華僑投資的政策措施,提供有效服務,保障華僑投資者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負責華僑投資和權益保障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華僑投資和權益保障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和華僑投資集中的縣(市、區)應當設立華僑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華僑投資和權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華僑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承擔。
第六條
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以下簡稱僑聯)應當團結和動員華僑參與本省現代化建設,積極為引進海外人才、資金和技術等服務,為華僑投資者服務,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華僑投資集中的地區可以依法成立華僑投資者組成的社會團體(以下簡稱華僑投資者團體)。
華僑投資者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華僑投資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和範圍進行投資。
華僑投資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出資。
華僑投資者在本省可以依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法律許可的其他經濟組織。
第八條
華僑以本人名義、以其控制的境內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義在本省投資的,適用國家和本省頒布的國內投資及與投資相關的各項政策和服務。
華僑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在本省投資的,應當符合國家的外商投資產業政策,依照國家和省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辦理。
第九條
華僑投資者在本省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產業政策、投資導向要求。
鼓勵和引導華僑投資者在新一代信息技術、節能環保、生物技術和新醫藥、高端裝備製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領域創新創業。
第十條
引導和支持華僑投資者投資的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利用國際資源,參與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
第十一條
華僑投資者個人可以憑本人護照、國外居留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確認其華僑身份。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認定。
華僑投資者可以憑工商登記手續和有效身份證明到投資項目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辦理華僑投資信息登記。僑務主管部門應當將登記的華僑投資信息與其他涉僑部門、團體共享。
第十二條
鼓勵華僑投資者參與國家、省和省內各地的人才創新創業類的計畫或者項目,依照規定享受相關政策和待遇。
第十三條
鼓勵華僑投資者在本省依法設立各種形式的研究開發機構,研究開發或者與其他單位共同研究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
華僑投資者在本省投資設立研究開發機構的,享受政府扶持企業技術創新的相關政策。
第十四條
華僑投資者及其設立的企業依法享受各項稅收優惠。
華僑投資者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依法享受稅收等方面的優惠。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公布與華僑投資有關的規定、措施、程式等,及時公布和通報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信息,為華僑投資者提供法律和政策諮詢。
省和設區的市應當建立海外回國人才信息資料庫,實現資源共建共享,為海外人才的合理流動和最佳化配置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融資性擔保機構和其他金融企業為華僑投資者提供金融服務。支持華僑投資者通過信貸、股票、債券等市場和智慧財產權質押、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資。
鼓勵設立華僑投資擔保基金。
第十七條
鼓勵設立多種形式的創業投資基金、人才基金,支持華僑投資者投資創業和自主創新。
政府主導的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計畫專項資金、科技專項資金、工業和信息產業轉型升級專項資金、各類產業發展扶持資金等專項資金,應當對符合條件的華僑投資者給予同等支持。
華僑投資者可以申報本省各類科技計畫項目,以及其他各類產業化項目。
第十八條
華僑投資者本人、所聘華僑員工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可以參加各類政府獎勵申報和評選;參加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的評審或者鑑定,取得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
華僑投資者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工商登記、住宿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的護照證明其身份。
符合《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辦法》規定條件的華僑投資者,可以申領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將其作為投資身份證明,享受相關政策待遇和服務便利。
第二十條
華僑投資者本人及其具有華僑身份的配偶、子女和所聘華僑員工依法參加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或者居住地的城鎮居民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轉移接續、待遇享受等辦法與當地參保人員相同;可以按照規定在本省繳存、使用、轉移和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一條
華僑投資者本人及其具有華僑身份的配偶、子女和所聘華僑員工,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普通護照、往來港澳地區或者台灣地區的通行證和簽注。
第二十二條
華僑投資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所聘華僑員工,可以向居留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已經取得境外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三條
華僑投資者及其所聘華僑員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學的,享受與當地學生同等待遇,並可以按照規定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四條
華僑投資者本人及其所聘華僑員工在居住地購置自用住房的,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五條
華僑投資者的合法財產和投資獲得的合法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清算後的資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自主處置。
第二十六條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對華僑投資者投資的、華僑本人購置的不動產進行徵收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辦理,並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
華僑投資者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和侵犯。
第二十八條
華僑投資者可以就投資的相關事項,直接或者通過僑務主管部門、僑聯、華僑投資者團體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意見。
華僑投資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當地僑務等部門、僑聯投訴。
當地人民政府和僑務等部門、僑聯應當受理,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回復辦理情況,辦理難度較大的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回復。法律、法規對辦理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華僑投資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務。
鼓勵各級僑務主管部門、僑聯、華僑投資者團體和各類法律服務機構為華僑投資者提供法律諮詢、政策分析、風險防範、法律援助等服務。
第三十條
各級僑務主管部門、僑聯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向華僑投資者普及和宣傳法律知識,支持和幫助其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損害華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僑務主管部門和僑聯可以向其所在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追究其責任的意見和建議,所在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研究處理並告知結果。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華僑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一)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徵收華僑投資者投資的、華僑本人購置的不動產,或者不依照徵收補償協定及時足額支付徵收補償費用的;
(二)向華僑投資者攤派、勸捐或者非法收費的;
(三)非法干涉華僑投資者自主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侵害華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侵害華僑投資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華僑投資者本人國籍發生變化的,其在本省原投資的企業仍然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對《江蘇省保護和促進華僑投資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以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江蘇是沿海重點僑鄉和僑務工作重點省份之一,現有200多萬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其中以改革開放後出國的新僑、僑商和新歸僑新僑眷居多,目前,在江蘇工作生活的科技新僑就有近10萬人。三十多年來,華僑華人一直是江蘇改革開放事業的參與者和見證者,他們以特殊的優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僑資企業在全省經濟中所占的比重、對全省經濟與社會的貢獻率都比較大。據不完全統計,華僑、外籍華人在我省投資企業2萬多家,投資總額占利用外資總額的60%以上。僑資企業在引進海外資金、先進技術和國際人才的同時,也帶來了現代化的管理方法和經營理念,對我省調整最佳化產業結構、轉變經濟成長方式和提高自主創新能力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加快了我省外向型經濟發展和經濟國際化進程,為江蘇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不斷注入新的活力。
多年來,我省認真貫徹實施國家涉僑法律和行政法規,高度重視僑商權益保障制度化、法制化,形成了保護和促進華僑投資的工作機制,營造了為僑服務的良好環境。1991年1月省政府就發布了《江蘇省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若干規定》(2002年11月修正),2011年6月省政府又制定了《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辦法》,省有關部門、各地也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為華僑服務和保護僑商權益方面的政策和檔案。這些規章、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對促進和保護華僑華人來我省投資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們應該、也有條件將這些政策檔案、經驗做法上升為我省的地方性法規,為華僑到我省投資興業營造更加透明和完善的法治環境。
總體來看,江蘇的投資環境是好的,得到廣大海外華僑華人投資者普遍好評。但隨著經濟、科技和文化交流全球化的發展態勢,華僑投資權益保護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特點和新要求,我們的工作客觀上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門、機構未能很好地履行指導、服務、管理、協調、維權的職能;華僑投資者對人才、土地、稅收、科技、安全、節能環保、勞動用工、市場監管等政策調整的信息渠道不暢、把握不準,不能及時應對,難以有效預防化解相關投資和市場風險;有的華僑投資者合法權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辦事難、維權難等問題給一些華僑投資者造成很大困擾;華僑投資者在融資、個人身份證明、子女就學、就醫看病、申領駕駛證照、交通出行等方面遇到諸多實際困難,等等。這些,都或多或少影響了華僑投資者投資和再投資的積極性。
當前,世界經濟形勢較為複雜,不確定、不穩定因素明顯增多,但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正在世界範圍內孕育興起。中國經濟發展已經進入新常態,國內經濟下行壓力持續加大,多重困難和挑戰相互交織。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中央對海外華僑華人工作的方針政策,為華僑投資者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為了在新時期進一步擴大江蘇對外開放,提升投資環境和搶占引智引資高地,吸引廣大海外僑胞來江蘇投資,招攬更多的海外高層次人才來江蘇發展;為了進一步以法治方式謀劃和改進僑務工作,維護好、發展好已在江蘇投資的華僑投資者權益,有必要制定我省的保護和促進華僑投資的地方性法規。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條例(草案)》的調研起草工作於2013年11月啟動。根據主任會議的意見和安排,省人大常委會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牽頭,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僑辦、省僑聯有關人員,組成立法起草小組,制定立法調研工作方案,分階段有序地實施,到今年9月上旬,起草工作順利完成。
在起草過程中,起草小組開展了多層次、多角度的調研工作,廣泛地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先後赴蘇州、無錫、常州、宿遷、淮安、南通、泰州、鎮江、南京等九市開展調研,召開20多場座談會,聽取各地關於涉僑招商引資、招才引智工作情況的介紹,了解當地華僑投資企業的數量、規模、投資領域和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發展現狀,聽取當地人大、政府涉僑部門和僑商組織、僑資企業負責人等各方面建議;實地考察10多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創業園區等,了解華僑投資面臨的新形勢、招才引智的新做法和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走訪30餘家僑資企業,面對面聽取僑資企業負責人和海外歸國人員的意見,聽取他們關於投資經營和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對政府為僑服務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更好地學習借鑑外省人大立法和工作經驗,2014年6月,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張艷還帶領起草小組有關人員赴廣東、福建專程考察學習僑務立法和工作經驗,與兩省人大、僑辦、僑聯負責人交流和探討地方僑務立法工作。起草小組還以多種方式聽取了海外僑胞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起草小組將調研情況匯總整理,形成立法調研報告,總結經驗、分析問題、研究對策。
在調研和起草過程中,起草小組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推進立法精細化,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等要求,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2014年工作要點中提出的開門立法意見,積極探索改進地方立法的調研和起草工作,邀請有關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一起參與條例的調研論證工作,邀請省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致公黨江蘇省委等單位有關人員一起參與調研,多途徑廣泛徵求意見。還召開專題會議,與專家學者和省有關部門一起,深入研究華僑投資概念、華僑投資企業的形式、華僑身份證明和子女教育、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等重點難點問題。
在廣泛深入調研、充分聽取意見、積極溝通協商、借鑑外省相關立法經驗、分析論證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起草小組逐條推敲,十易其稿,不斷對草案文本進行修改和完善。2015年8月,在徵求省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各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之後,最後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9月7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將《條例(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全文共33條,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江蘇的實際情況,著眼於僑商和華僑普遍關切的問題,吸收了各地為華僑投資服務方面積累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參考了福建、四川、廣東等兄弟省份的地方性法規,注意保護與促進並重、權利與義務並重、服務與管理並重,突出對華僑投資者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細化投資待遇、投資方式、投資導向、扶持政策和服務、社會保障、生活便利、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在與上位法不牴觸的前提下,力求做到“有特色、可操作”。
(一)關於立法宗旨和適用範圍。
本條例的立法宗旨在於依法鼓勵和促進華僑在本省投資和創新創業,保護其合法權益。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重視保護華僑在國內投資的合法權益,包括公民權益和財產權益,以及由投資相衍生的其他一些權益。通過為華僑投資提供全方位服務、解決其後顧之憂等制度化設計,吸引更多的華僑華人、吸引更多的海外人才回國投資、創業興業,促進我省開放型經濟加快發展。
《條例(草案)》第二條明確了適用範圍,即“華僑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義(以下簡稱華僑投資者)在本省投資的,適用本條例。”考慮到一部分華僑在投資經營期間,其個人國籍可能會發生變化,為保護其投資權益,設定了第三十二條:“華僑投資者個人國籍發生變化,對其在本省原投資的企業參照本條例給予保護。”
(二)關於政府及有關部門、機構的職責。
保護權益和促進華僑投資不僅是僑務部門的工作,還涉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多個部門。目前,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和促進華僑投資的工作體制和機制不夠健全,也是條例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條例(草案)》從規範政府服務出發,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改善投資環境,提供有效服務,保障華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總職責,明確了僑務主管部門“負責華僑投資和權益保障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的具體職責和其他各有關部門“服務、管理”的職責。《條例(草案)》還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損害和侵害華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設定了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整合組織資源、更好地發揮有關部門和機構的職能作用,更有效地協調處理華僑投資權益保護涉及的多方面問題,《條例(草案)》規定了省、設區的市和華僑投資比較集中的縣(市、區)應當設立華僑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華僑投資和權益保障等重大問題。此外,還對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的服務和維權、成立華僑投資者協會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關於對華僑投資的鼓勵和促進。
吸引華僑在本省投資,以僑引資、以僑引才引智,是《條例(草案)》的重要內容,在這方面設定了較多的條款,充分體現了這部法規的地方特色。在投資方式方面,根據我省華僑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來源差異化、經營形式多樣化的客觀實際,規定了華僑投資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出資;可以依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法律許可的其他經濟組織”,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確認和推動投資主體、經營方式多元化。在投資領域方面,鼓勵和引導華僑投資者在新一代信息技術、節能環保、生物技術和新醫藥、高端裝備製造、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領域創新創業。在投資政策和信息服務方面,華僑投資者及其設立的企業依法享受各項稅收優惠;為華僑投資者提供法律和政策諮詢,建立江蘇海外回國人才信息資料庫,實現資源共建共享,為華僑投資者提供信息支持。在創新創業和科技服務方面,鼓勵設立多種形式的創業投資基金、人才基金,支持華僑投資者投資創業和自主創新;華僑投資者同等享有政府主導的各類專項資金支持。在鼓勵對外合作方面,呼應國家“一帶一路”發展戰略,引導和支持華僑投資者投資的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利用國際資源,參與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
針對華僑投資者要求享有與內資企業同等待遇的呼聲,在不違反國家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參考商務部正在起草的《外國投資法(草案)》,在與商務、工商等部門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在第七條中前瞻性地規定“華僑投資者以自然人身份或者其控制的境內企業在本省投資的,享受本省頒布的投資及與投資相關的各項政策和服務。”
(四)關於華僑投資者的權益保障。
合法權益能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是華僑投資者來江蘇投資時考慮的首要問題和核心問題。《條例(草案)》第三條明確規定:“華僑投資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其他正當的權利和利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損害華僑投資者的投資和投資收益。”第二十四條還專門規定:“華僑投資者的合法財產和投資獲得的合法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清算後的資金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主處置。” 對一些僑商關注較多的征地拆遷糾紛、生產經營權受侵害的問題,《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分別作了相應規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對華僑投資形成的不動產進行徵收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辦理,並給予補償。”“華僑投資者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和侵犯。”
(五)關於華僑投資者的社會保障和生活便利措施。
為了消除華僑投資者在工作和生活上的一些後顧之憂,熱心投資,安心創業,《條例(草案)》對華僑投資者參加社會保險、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措施,對其護照的身份證明效力、出入境便利、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子女教育、購置住房等生活便利措施作出了規定。如第十九條規定“華僑投資者在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的護照證明其身份”,解決了華僑所持中國護照在國內的身份證明效力問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則具體明確了華僑投資者個人、配偶和子女、所聘華僑員工在出入境、居住、子女教育、購置住房等方面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江蘇省保護和促進華僑投資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鼓勵和促進華僑在本省投資和創新創業,保護其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草案符合實際,內容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書面徵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並在江蘇人大網上公布全文徵求社會意見,會同民宗僑委以及省僑辦、省僑聯赴揚州進行了調研。省人大常委會張艷副主任率隊赴鎮江、常州、無錫進行了專題調研,在三個市分別召開了座談會、實地考察僑資企業,並徵詢當地僑辦、其他涉僑部門和部分僑商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草案修改稿形成後,法工委組織召開了省各有關單位參加的座談會,再次徵求了意見。1月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五條要求設立華僑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為了將工作落到實處,建議明確承擔協調委員會日常工作的具體部門。經商省編辦、僑辦、僑聯,建議在草案第五條規定“華僑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承擔”。
二、有的委員、有的專家提出,草案第十一條關於華僑投資者個人華僑身份認定的規定建議作進一步細化,以便於實踐中執行。有的部門提出,為了更好地做好華僑投資者的服務工作,華僑投資信息應當在僑辦、其他涉僑部門和單位之間共享。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華僑投資者個人可以憑本人護照、國外居留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確認其華僑身份。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認定”,在第二款中增加規定“僑務主管部門應當將登記的華僑投資信息與其他涉僑部門、團體共享”。
三、有的委員、有的部門提出,草案第十九條明確了華僑投資者辦理相關事務時可以憑護照證明其身份,這個規定很有必要。有的僑商提出,在辦理工商登記、住宿登記、機動車駕駛證時,同樣面臨護照的身份證明效力問題,建議一併作出規定。經商省公安廳、工商局,建議在該條中增加華僑投資者辦理“工商登記、住宿登記、機動車駕駛證申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的護照證明其身份。
四、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了華僑投資者及其所聘華僑員工的子女在本省接受義務教育的,享受當地學生同等待遇,但是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華僑子女還可以享受一些其他照顧,比如中考、高考加分等,也應在條例中予以體現。有的僑商提出,希望在學前教育等非義務教育階段,也能享受同等待遇。經研究,草案立法本意是解決部分華僑子女無法享受當地義務教育的問題,考慮到國家和省在教育升學方面還有一些優待政策,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華僑投資者及其所聘華僑員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學的,享受與當地學生同等待遇,並可以按照規定給予適當照顧。”
五、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七條關於華僑投資者投訴建議的方式及受理回復的規定比較原則,建議進一步明確。有的委員提出,華僑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是議事協調機構,不宜將受理投訴規定為其職責,建議釐清華僑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僑務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僑聯等在投訴受理、處理中的相互關係,明確各自職責。有的部門提出,投訴建議涉及信息公開、信訪等多種類型,“回復辦理情況”的性質、內容和要求也不一樣,規定統一的時間要求不符合實際,也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衝突。綜合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將該條修改為三款,第一款規定“華僑投資者可以就投資的相關事項,直接或者通過僑務主管部門、僑聯、華僑投資者團體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意見”,第二款規定“華僑投資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投訴”,第三款規定“當地人民政府和僑務等部門應當受理,並在十個工作日內回復辦理情況,辦理難度較大的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回復。法律、法規對辦理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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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在南京,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僑辦、僑聯、僑商投資企業協會、僑商總會等部門的百名負責人參加該條例貫徹實施座談會。
江蘇是沿海重點僑鄉,是僑務工作重點省份之一。江蘇省僑聯主席史宇介紹說,江蘇現有200多萬歸僑僑眷、海外僑胞,以改革開放後出國的新僑、僑商、新歸僑僑眷居多,在江蘇工作、生活的科技新僑約10萬人。
另據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民宗僑委主任邵軍表示,據不完全統計,華僑、外籍華人在江蘇投資的企業有5萬多家,投資總額占利用外資總額的60%以上。
邵軍介紹說,1991年,江蘇省政府就發布了《江蘇省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若干規定》(2002年11月修正),2011年6月,江蘇省政府又制定了《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制度暫行辦法》。但隨著經濟、科技、文化交流全球化的發展態勢,華僑投資權益保護出現了新情況、新特點、新要求,一些問題和不足顯現。
例如,一些地方、部門、機構未能很好履行職能;華僑投資者對政策調整信息渠道不暢,把握不準,難以有效預防化解投資和市場風險;有的華僑投資者合法權益受到不同程度侵害;華僑投資者在融資、個人身份證明、子女就學、就醫看病、申領駕駛證照、交通出行方面遇到諸多實際困難等。
為此,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對上述多個問題“對症下藥”。
在規範政府服務方面,條例規定政府職責,提出應當設立華僑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並規定責任追究制度。對侵害華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區別不同行為設定了不同處罰。
條例明確,華僑投資者可用貨幣出資,也可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出資。
在區分“內外資”方面,條例規定,華僑以本人名義、以其控制的境內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義在本省投資的,“適用國家和本省頒布的國內投資及與投資相關的各項政策和服務”;華僑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在本省投資的,“應當符合國家的外商投資產業政策,依照國家和省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辦理”。
今年1月,江蘇公安機關明確,自今年3月1日起,簡化江蘇籍華僑的恢復戶口登記手續。此次,條例還對華僑投資者參加社會保險、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措施,對其申領證照、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子女教育、購置住房等生活便利措施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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