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條例

《江蘇省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條例》於2012年9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條例
  • 發布部門:江蘇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2年09月26日
  • 實施日期:2012年12月3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台灣同胞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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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2012年9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發文字號

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7號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鼓勵台灣同胞在本省投資,促進江蘇與台灣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台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投資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和損害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和投資收益。
台灣同胞投資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改善投資環境,提供有效服務,保障台灣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事機構負責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的組織、指導、管理、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台灣同胞投資和投資保障的服務、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和台灣同胞投資集中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障的重大問題。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由有關部門組成,其日常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事機構承擔。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在台灣同胞投資集中的開發(園)區設立為台灣同胞投資者服務的機構。
第七條
台灣同胞投資集中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依法成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台灣事務辦事機構應當依法為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開展活動做好服務工作和業務指導。
第八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投資設立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明等檔案,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有關審批、登記機關應當將審批、登記設立的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有關信息及時告知台灣事務辦事機構。
第九條
實際出資人與登記出資人不一致,作為實際出資人的台灣同胞投資者請求確認其為出資人身份的,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請,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可以依法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全部資本由其投資的企業,也可以採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可以依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
第十一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依法進行下列投資:
(一)合作勘探、開採、提煉或者開發自然資源;
(二)開展補償貿易、加工裝配、合作生產;
(三)購買股票、債券,或者以企業的股份、出資額投資及其他形式的參股;
(四)智慧財產權的開發和利用;
(五)購買、租賃或者承包企業;
(六)購置房產;
(七)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經營;
(八)國家允許的其他投資。
第十二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產業政策、投資導向要求,有利於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
鼓勵和引導台灣同胞投資者在高新技術和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投資創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制定和公布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重點產業目錄。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中小企業發展。
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設立營運總部。
第十四條
鼓勵台灣地區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依法在本省投資,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參股本省金融機構。
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融資租賃或者擔保公司,提供融資租賃、擔保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依法設立各種形式的研究開發機構,研究開發或者與本省其他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共同研究開發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
第十六條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享受本省頒布的投資及與投資相關的各項扶持發展的政策和服務。
第十七條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可以依法申請專利、馳名商標、著名商標、農產品認證等,自主研發的科技成果可以申報科學技術獎。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為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合格產品進入市場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合格產品進入本地市場,符合條件的產品納入政府採購目錄。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生產的合格產品出口銷售與本省其他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享受同等政策和服務。
第十九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對投資獲得的合法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清算後的資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主處置。
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以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進行直接投資。
第二十條
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進行徵收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處理,並給予補償。政府有關部門在擬訂徵收補償方案時應當徵求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意見。
徵收實施前,徵收方應當和被徵收方簽訂徵收補償協定。徵收補償包括被徵收資產的補償,因徵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等。需要搬遷的,徵收補償費用應當在搬遷之前足額補償到位。
對被徵收資產的補償,不得低於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價格,並加計從徵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商業利率計算的利息。
第二十一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一定期限多次入出境手續和相應期限的暫住手續。
從其他省(區、市)口岸入境,在本省居住、工作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暫住證件。
第二十二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可以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參加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的評審或者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證書,並可受聘從業或者自主創業。
第二十三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可以憑在台灣地區取得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在當地公安機關按規定申領同類型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四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的子女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學,與當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並可獲適當照顧。
台灣同胞投資者經批准可以在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興辦台灣同胞子女學校。
第二十五條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和侵犯。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進行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檢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強制要求其參加各類培訓、評比、考核活動,不得向其攤派、勸捐和非法收費。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公布與台灣同胞投資有關的規定、措施、程式等,及時公布和通報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信息,為台灣同胞投資者提供法律政策諮詢。
第二十七條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支持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支持工會開展工作,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和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就台灣同胞投資的相關事項,向當地人民政府、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台灣事務辦事機構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當地人民政府、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台灣事務辦事機構應當受理並在五個工作日內回復辦理情況,辦理難度較大的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回復。
第二十九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務。
第三十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與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相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契約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當事人未在契約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損害台灣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事機構可以向其所在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追究其責任的意見和建議,所在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並告知辦理結果。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徵收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或者不依照協定及時足額進行徵收補償的;
(二)向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攤派、勸捐或者非法收費的;
(三)非法干涉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自主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侵害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侵害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遭受的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三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以其在其他國家、地區所有或者控制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在本省投資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2年12月3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對《江蘇省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以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江蘇是台商在大陸投資最密集、經貿關係十分緊密的地區。自上世紀80年代初第一家台資企業落戶江蘇以來,蘇台經貿交流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目前全省累計批准台資項目超過22000個,利用台資占大陸台資總量的三分之一,蘇台兩地貿易額占兩岸貿易總量的四分之一。台商在江蘇的投資額已連續多年位居大陸各省市自治區之首,投資超千萬美元的台資企業數量占大陸總量的近50%。台商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作為工作和生活在我們身邊的台灣人民,與江蘇人民共同參與了20多年來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過程,在發展江蘇外向型經濟中起了重要作用。
多年來,我省認真貫徹實施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努力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始終高度重視台商台企權益保障,形成了保護和促進台商投資的工作機制。省政府1991年就制定了《江蘇省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若干規定》,2010年又出台了《關於進一步深化蘇台交流合作的意見》,有關部門、各地也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為台商服務和保護台商權益方面的檔案。
總體來看,江蘇的投資環境是好的,受到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歡迎和好評。但隨著兩岸關係和經濟文化交流的深刻變化,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要求,我們在工作上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門、機構未能很好地履行服務、管理、協調、維權的職能;有的台商的合法權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有的台資企業的生產經營受到非正常干擾;辦事難、維權難等問題給一些台灣同胞投資者造成很大困擾;台商在子女就學、就醫看病、申領駕駛證照等方面遇到諸多實際困難,等等。這些,都影響了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和再投資的積極性,有的甚至導致少數台灣同胞對我們方針政策產生某些誤解。
當前,兩岸關係走到了新的歷史關口。在新時期為了更好地貫徹中央對台工作的方針政策,更加有效地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依法保護和鼓勵台灣同胞在江蘇的投資,為台灣同胞投資者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為了與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銜接,深化和促進蘇台經貿合作,厚植共同利益;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涉台工作,促進對台工作水平的提升,省人大常委會決定將《條例》列入今年的立法計畫,由主任會議組織力量起草條例(草案),提請常委會審議。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條例(草案)》的調研起草工作於2011年3月啟動。根據主任會議的意見和安排,在張艷副主任的主持下,省人大常委會民宗僑委員會牽頭,成立了由民宗僑委、法制委、財經委、省台辦、省商務廳負責同志組成的立法工作小組,制定了立法調研工作方案,分階段有序地實施,到今年2月,起草工作順利完成。
在起草過程中,工作小組開展了多層次、多角度的調研工作,廣泛地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自2011年4月到12月,共召開座談會21場。在省級機關的29個相關部門中先後兩輪四次舉行座談,聽取意見。同時,還就其中少數條款一對一地定向徵求有關部門的修改意見;在全省13個設區的市和台資比較集中的縣(市、區),分片召集了分管的副市長或副秘書長和台辦主要負責人的座談會;在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涉台農業園區中選擇了42個園區,也分片進行座談,有的到園區進行走訪;對全省19個台商企業協會,工作小組將其負責人請到省人大機關來,他們很受感動和鼓舞,暢所欲言,反映了台商企業的利益訴求和立法建議;對台資企業,工作小組分頭到南京、淮安、鹽城、鎮江、崑山、南通、蘇州、無錫、常州等地,選擇了79家企業,請負責人或管理人員座談,提出意見;在省人大民宗僑委舉辦的全省人大民宗僑委幹部培訓班中,將這一條例草案列為學習討論的重要內容,13個市人大的同志在事先調研準備的基礎上,都在學習培訓班上發表了很好的意見;在省人大代表中,以代表專業組活動的形式,徵求了台籍代表的意見;此外,還請歷屆省人大民宗僑委的老同志進行了座談。經過這些調研,相關的方方面面的意見和訴求基本上都得到了反映和表達。在匯總各方意見的基礎上,逐條推敲,十易其稿,不斷對草案文本進行修改和完善。
涉台立法是一項政治性、政策性很強的工作,這一條例雖然是一項地方性法規,但涉及到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大局。省台辦、省商務廳積極配合和支持,做了大量工作。在調研和起草過程中,省商務廳積極組織各級各類開發園區的同志充分反映情況和意見,提供涉外涉台有關經貿政策和信息。省台辦始終保持與國台辦的聯繫,主動爭取他們的支持與指導。2011年4月初,初稿形成後,即報國台辦,國台辦的三個業務局從不同角度加以研究,以保證《條例(草案)》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口徑的一致性;9月下旬,第二次報送國台辦,國台辦法規局正式書面復函,對草案提出了包括文字提法在內的十條修改建議和提示斟酌的問題,工作小組經研究後全部採納。12月下旬,又第三次報送國台辦,國台辦法規局書面反饋意見後,工作小組又作了修改。
除在本省調研外,針對這項立法的特殊性,當草案比較成熟後,於2011年12月15日—22日,由省人大民宗僑委副主任陳貴希同志帶領,與省台辦有關人員組團赴台訪問,分別走訪了台灣地區工業總會、商業總會、電機電子工業同業公會、工商建設研究會等商會、社團,與其有關負責人和企業界人士進行了座談交流,表達了我們江蘇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障台資權益、促進蘇台合作的誠意,介紹了立法的意圖和主要內容,聽取了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在島內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影響,收到了既集思廣益、又擴大宣傳的效果。
2012年2月,在省人大民宗僑委牽頭邀請在寧的部分常委會委員視察我省對台工作之後,工作小組最後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報送主任會議成員。3月20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十一次主任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討論,決定將《條例(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全文共31條,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江蘇的實際情況,著眼於台商普遍關切的問題,吸收了各地為台灣同胞投資者服務方面積累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參考了福建、湖南等兄弟省份的地方性法規,注意保護與促進並重、權利與義務並重、服務與管理並重,突出了對台灣同胞投資者財產權、生產經營權、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細化了投資審批登記手續、投資方式、扶持政策和服務、侵權救濟、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在與上位法不牴觸的前提下,力求做到“有特色、可操作”。
(一)關於立法宗旨和適用範圍。
本條例的立法宗旨在於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本省投資,促進蘇台經濟合作。《條例(草案)》雖然未分列章節、設定標題,但其內容都是圍繞這一宗旨分層次展開的。
為了明確保護和促進的對象和範圍,《條例(草案)》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概念作了界定,即“在本省投資的台灣同胞個人或者台灣同胞在台灣地區設立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這一概念,基本上承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內容,但表述方法上更為直觀、明了。在適用範圍上,《條例(草案)》根據經濟國際化、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實際狀況,又有所拓展,不僅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來江蘇直接投資適用本條例,而且明確規定台灣同胞“通過所有、控制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本省投資的,適用本條例。”(二)關於政府及有關部門、機構的職責。
保護權益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不僅是對台部門的工作,還涉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多個部門。目前,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工作體制和機制不夠健全,是導致這一方面發生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條例(草案)》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條例(草案)》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職責,改善投資環境,提供有效服務,保障台灣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總職責,明確了各級政府台灣事務辦事機構“組織、指導、管理、協調”的具體職責和其他各有關部門“服務、管理”的職責。為了整合組織資源、更好地發揮有關部門和機構的職能作用,更有效地協調處理台商投資權益保護涉及的多方面問題,《條例(草案)》規定了省、設區的市和台商投資比較集中的縣(市、區)設立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這一舉措在省和部分市已經實行,並已成為在全國推廣的一條經驗。此外,還對成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建立涉台民商事調解工作制度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三)關於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權益保障。
合法權益能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是台灣同胞投資者來江蘇投資時考慮的首要問題和核心問題。《條例(草案)》第三條明確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的財產權、生產經營權、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損害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和投資收益。”第十七條還專門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獲得的合法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清算後的資金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自主處置。”
立法調研過程中我們發現,不少地方都存在因採取“隱名”方式投資而產生利益糾紛的情況,而目前國家法律關於“隱名”投資的規定尚不夠明確,發生糾紛後調解及審理難度較大、周期較長。為從源頭上有效地防止“隱名”投資而導致權益糾紛,《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以他人名義投資的,應當與名義投資人訂立書面協定,明確實際投資人、投資形式、收益分配等事項。實際投資人需要重新確認投資人身份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審批、登記機關提出申請,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受理。”
對一些台商反映較多的征地拆遷引發糾紛、侵害合法權益的問題,《條例(草案)》第十八條也作了相應規定: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須對台灣同胞投資者合法用地上的房屋等資產進行徵收的,“徵收方及被徵收方按照‘先補償後搬遷’的規定簽定徵收補償協定。被徵收的資產、因徵收搬遷造成的損失,須經雙方認可的評估機構按照簽訂徵收補償協定之日的市場價值評估作價補償。”其中,特別是“先補償後搬遷”的規定基本解決了台商投資的一大顧慮。
(四)關於對台商投資的鼓勵和促進。
吸引台灣同胞在本省投資,促進蘇台經濟合作,是《條例(草案)》的重要內容,設定了較多的條款,充分體現了這部法規的地方特色。例如,第十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的合資、合作、獨資三種形式基礎上,根據我省台灣同胞投資主體多元化、經營形式多樣化的客觀實際,增加了“可以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地方立法的形式確認和推動投資主體、經營方式的多元化。第十七條針對一些地方對台商追加投資擴大規模、更新改造提出須從境外匯入美元的要求,在第二款寫明:“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依法以在境外獲得的人民幣進行直接投資;鼓勵以其投資收入的人民幣進行再投資”。為了消除台灣同胞投資者及其企業員工在工作和生活上的一些後顧之憂,熱心投資,安心創業,《條例(草案)》在第二十條中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和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可以依照規定參加相關專業技術職稱、資格的評審或者考試,取得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證書,並可受聘就業和自主創業;第二十一條到第二十二條分別對台灣同胞投資者及其企業員工的子女就學、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等問題也作出了規定。
(五)關於侵權救濟。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後,侵權救濟渠道不暢,也是台灣同胞投資者反映較多的問題之一,《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為此作了相應規定:“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和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就台灣同胞投資的相關事項,向當地人民政府、台灣同胞投資保障協調委員會提出建議、意見、批評或者投訴。當地人民政府、台灣同胞投資保障協調委員會應當受理並及時回復辦理結果,辦理難度較大的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回復。”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事機構應當與同級人民法院共同建立涉台民商事調解工作的聯繫制度。”第二十八條則具體規定了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侵權救濟渠道。這些條款從事後救濟的角度更加強化了對台灣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障。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江蘇省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鼓勵台灣同胞來我省投資,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蘇台兩地經濟交流與合作,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草案的基礎較好,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書面徵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意見,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民宗僑委、省台辦以及省商務廳到蘇州、崑山、淮安進行了調研,還召開了專家論證會、省有關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在此基礎上,對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8月9日《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定》簽署之後,又根據協定內容對草案修改稿作了適當修改、調整。8月30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
草案第二條對條例的適用範圍作出了規定。有的委員、有的部門提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既包括台灣地區的投資者,也包括台灣地區的投資者設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新簽署的《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定》也予以進一步肯定,建議在條例中予以體現,並在邏輯上理順兩者關係。此外,公司是企業的一種形式,應包含在企業的概念中,不宜並列。因此,建議將條例的適用範圍作進一步梳理,分作兩條表述,即草案修改稿第二條:“台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投資的,適用本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台灣同胞投資者以其在其他國家、地區所有或者控制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在本省投資的,依照本條例執行。”並相應修改其他條款有關投資主體的表述。
二、關於台灣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及公平待遇
草案第三條規定了“台灣同胞投資者的財產權、生產經營權、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的內容。有的委員、有的專家提出,幾種權利的劃分標準不一;“智慧財產權”與“財產權”在內容上有交叉;既然規定了財產權,應當同時規定人身權。還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要加大對台灣同胞投資者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調研中發現台灣同胞投資者比較注重企業的生產經營權。《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定》強調對台灣同胞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公平、公正待遇。綜合各方面的意見,建議作三方面的修改:一是草案第三條原則表述為“台灣同胞投資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台灣同胞投資者及其投資應當給予公正、公平待遇”。二是充實、規範對台灣同胞投資者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二款:“依法保護台灣同胞投資的智慧財產權。對侵犯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智慧財產權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侵權責任者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三是充實、規範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生產經營權的保護,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和侵犯。”
三、關於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手續
草案第八條中列舉了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設立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應當出具的證明材料。有的委員提出,企業的登記事項過於具體,不適宜在地方性法規中予以規定。有些立法專家建議,應當簡化表述為“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不必一一列舉。省商務廳、省工商局提出,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已經出台了規章,區別不同情形規定了需要提交的不同種類的資料,而目前草案的規定與部委規章不盡一致,有些則不盡全面,這樣會給實務操作帶來問題。經研究,本條立法原意是為了台辦確定服務對象,以便更好地為台灣同胞投資者提供服務。綜合委員、部門以及專家的意見,建議刪去草案第八條第二、三款,將第一款修改為:“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投資設立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提交有效身份證明等檔案,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同時另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明確要求“有關審批、登記機關應當將審批、登記設立的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有關信息及時告知台灣事務辦事機構”。
四、關於以他人名義投資及糾紛處理
草案第九條的兩款分別規定了台灣同胞投資者以他人名義投資及糾紛處理的有關內容。有的委員、有些立法專家提出,第一款中要求台灣同胞投資者與名義投資人簽訂的協定與一般的民事協定沒有本質區別,應當遵循“契約自由”、“意思自治”原則,草案對書面協定內容作出明確要求不合適。省商務廳、省工商局提出,台灣同胞投資者以他人名義投資,沒有國家法律和政策依據,不宜在法規中規定;第二款以他人名義投資產生糾紛的處理規定也值得商榷。因此,建議刪去草案第九條第一款。同時,鑒於歷史上客觀出現了一些台灣同胞投資者以他人名義進行投資的少數情況,為了明確糾紛處理的途徑,維護台灣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建議將草案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實際投資人與登記出資人不一致,作為實際出資人的台灣同胞投資者請求確認其為出資人身份的,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請,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五、關於對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徵收及補償
草案第十八條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對台灣同胞投資者進行徵收的情形作出了規範。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應當在徵收之日十二個月前告知”實踐中難以做到,由於市場價格波動的因素,提前告知的時間過長並不一定就有利於保護被徵收人利益;台商代表認為徵收及補償應當按照法定程式辦理。綜合上述意見,為了做到既適當“提前告知”,又體現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保護,建議將該內容修改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進行徵收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處理,並給予補償。政府有關部門在擬訂徵收補償方案時應當徵求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意見”,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第二款。同時,為了對被徵收的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給予充分、合理的補償,在第三款中明確“徵收補償包括被徵收資產的補償,因徵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等”,在第四款中規定對被徵收資產的補償標準“不得低於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價格,並加計從徵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計算的利息”。
此外,根據委員意見,還對草案有關條款作了相應修改,對草案作了文字、技術性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修訂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解讀

為進一步學習宣傳《江蘇省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強化全社會特別是各級政府職能部門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意識,促進《條例》在我市紮實有效的貫徹施行,3月25日下午,我委與市台辦、市人大民宗僑(外事)工委在行政中心浩然廳,聯合舉辦了《條例》解讀與學習會。市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障協調委員會的29個組成部門的負責人、轄市區政府分管領導及台辦主任、“六台”部門的全體幹部和部分台商代表共100多人聽取了報告會。
報告會由市政府蔡楚秋副秘書長主持。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王臘生副主任作專題報告。王臘生說:《條例》是經過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於去年12月31日頒布施行。《條例》的頒布施行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它是進一步貫徹實施國家保護台灣同胞投資一系列法律法規的需要,是進一步鼓勵支持台灣同胞在江蘇投資的需要,是進一步加強蘇台兩地經貿合作提升對台工作水平的需要。《條例》共有34條,雖然條文不多,但內容豐富。王主任從立法目的與起草過程、適應範圍與投資形式、鼓勵支持與促進措施、權益保障與維護要求、政府服務與具體職責、爭議糾紛與解決渠道等六各方面作了詳實具體的解讀。使與會者不僅加深了對《條例》頒布施行的重大意義、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的理解,而且還進一步明確了在貫徹落實《條例》時的自身職責和要求。
報告會上,市政府副秘書長蔡楚秋代表市政府就如何貫徹落實好《條例》,提出了要求,即:要擴大學習宣傳,全面提高全社會的知曉度、落實各項規定,切實維護台商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環境,積極推動常台兩地的經貿合作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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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下午,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發布會,正式對外發布《江蘇省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條例》,該條例是《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定》簽署後頒布出台的第一個地方性法規,將於本月31日起施行。
江蘇是大陸經濟發展最快、活力最強、開放度最高的省份之一,也是台商投資最為密集的省份之一,台商投資已連續九年位居大陸各省市之首,為了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新時期更有效地落實中央對台工作大政方針,江蘇省於2011年3月啟動了《條例》立法工作。
據江蘇省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委員會副主任陳貴希介紹,該《條例》的起草修改歷時20個月,廣泛聽取了各級政府、開發區、台協會和台商的意見及建議,十易其稿。《條例》貫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基本要求,體現了《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定》的最新協商成果,充分吸收了江蘇各地及相關部門在保護與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方面制度創新的實踐經驗。《條例》體現了依法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的江蘇特色,完善了對台灣同胞投資務實有效的保障措施,強化了江蘇各級政府及台灣事務辦事機構的工作職責。
江蘇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臘生稱,通過立法的形式,這個條例突出對台灣同胞在江蘇投資的財產權、生產經營權、智慧財產權和其它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
對此,江蘇省台辦主任王榮平說,今後一段時間,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條例》是全省台辦系統的一項重要任務。同時,他表示,《條例》明確指出台辦系統對涉台工作具有指導、檢查、監督職能。這就在法律層面賦予各級台辦在保護和促進台胞投資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有效強化了台辦的職能和責任。
據悉,《條例》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9月26日審議通過並正式頒布。《條例》是今年8月兩岸兩會簽署《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定》後大陸第一部關於台灣同胞投資保護和促進工作的地方立法,《例》的頒布實施順應了兩岸關係和發展大趨勢,將為江蘇各級政府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為台商在江蘇的健康發展提供更加優良的法制環境,對新時期提高、鞏固和深化蘇台兩地的經貿合作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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