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鼓勵和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辦法

武漢市鼓勵和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辦法 為了鼓勵台灣同胞在本市投資,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者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等定製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鼓勵和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辦法
  • 檔案類別:辦法
  • 地點:武漢市
  • 發布年份:2011
武漢市鼓勵和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投資範圍與方式,第三章 鼓勵措施,第四章 服務措施,第五章 附 則,實施情況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意見的報告,

武漢市鼓勵和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辦法

(2011年1月11日武漢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1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促進本市與台灣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與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台灣同胞以其在台灣地區或者台灣地區以外設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名義來本市投資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台灣同胞投資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台灣同胞投資保護管理工作,建立綜合協調服務機制,研究和處理台灣同胞投資的有關事項。
市、區台灣事務辦事機構負責做好台灣同胞投資的組織、指導、協調、管理和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商務、稅務、農業、財政、公安、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涉及台灣同胞投資的相關工作。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辦法關於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職責的規定,做好各自管理範圍內涉及台灣同胞投資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應當為會員提供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經濟信息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加強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溝通和聯繫,反映會員有關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投資範圍與方式

第六條 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市投資下列產業和項目:
(一)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
(二)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
(三)改造產品性能、降低消耗、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經濟效益的先進技術項目;
(四)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業等基礎設施項目;
(五)農業、林業、畜牧業、水產業開發項目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六)出口創匯型項目;
(七)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開發利用項目;
(八)國家和本省、市鼓勵投資的其他產業和項目。
第七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市可以採取下列形式進行投資:
(一)舉辦獨資經營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合夥經營企業;
(二)在規定的區域內從事個體經營;
(三)開展補償貿易、加工裝配、合作生產;
(四)購買企業的股票、債券;
(五)購買、承包、租賃企業;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照規定從事土地開發經營;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第八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申請在本市設立企業,或者申請在國家批准的台灣農民創業園內從事個體經營的,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取得批准檔案和相關前置行政許可之外,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第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核發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情況告知同級台灣事務辦事機構。
第十條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市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為員工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條件,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職工住房公積金等,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第三章 鼓勵措施

第十一條 台灣同胞投資國家和本省、市鼓勵投資的產業和項目,且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市或者區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配套建設相關基礎設施。
第十二條 台灣同胞投資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業等基礎設施項目或者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以依法取得該項目的特許經營權或者與該項目相應的配套性、補償性的項目經營權。
第十三條 台灣同胞投資農業、林業、畜牧業、水產業開發項目,或者農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租賃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台灣同胞投資者開發利用國有荒山、荒灘的,按照國家和本省節約集約用地的有關規定辦理;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或者抵押。
第十四條 台灣同胞投資國家和本省、市鼓勵投資的產業和項目,免收由本市收取的行政事業性費用。
本市建立財政專項資金,對在武漢吳家山台商工業園、湖北武漢黃陂台灣農民創業園內的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扶持。
第十五條 台灣同胞在本市投資的,可以享受國家促進中部地區發展的有關優惠待遇;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還可以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扶持措施,鼓勵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舉辦其產品展覽、展銷等活動,開拓市場。
第十七條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自有商標被評為馳名商標、著名商標的,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依法申請在本市設立台灣同胞子女學校。台灣同胞子女學校應當接受教育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
第十九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及其隨行眷屬,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在本市定居。定居後仍然可以享受台灣同胞投資者待遇。
第二十條 居住本市一年以上的台灣同胞,可以申請旁聽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武漢仲裁委員會可以聘請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擔任仲裁員,審理仲裁案件。
第二十二條 為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台灣同胞投資者或者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獲得本市授予的榮譽稱號。

第四章 服務措施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辦理台灣同胞投資事宜,為台灣同胞投資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促進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平台,為台灣同胞投資者了解本市投資環境和諮詢相關事宜服務。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鼓勵通過建立融資平台、創辦擔保機構等形式,為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開展金融和投資服務;鼓勵風險投資機構開展風險投資業務,支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本市創造條件,逐步建立由政府、台灣同胞投資者和商業保險機構共同參與的台灣同胞投資者財產損失和意外人身傷害保險機制。
第二十七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台灣籍員工及其隨行眷屬,從事經貿活動需要多次入出境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一定期限多次有效入出境手續。
第二十八條 為台灣同胞投資者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台灣籍員工及其隨行眷屬提供商品和各項服務,與本市居民同等對待。
第二十九條台灣同胞在本市居留期間,可以持台灣地區或者其他國家、地區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及證明檔案,到公安機關按照相關規定換領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台灣同胞投資者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台灣籍員工的子女就學、就業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條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確定醫療條件較好的醫療機構,為台灣同胞投資者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台灣籍員工及其隨行眷屬提供便捷、優質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 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應當與本市企業相同,任何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擅自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增設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任何單位不得強制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參加各類評比、贊助、產品展覽等活動。
第三十三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協商或者調解;
(二)向台灣事務辦事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投訴;
(三)申請行政複議;
(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台灣事務辦事機構接到台灣同胞投資者或者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辦理。 台灣事務辦事機構對應當由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投訴事項,應當在七日內轉交並督促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其他有關部門在接到投訴或者接到台灣事務辦事機構轉交的投訴事項後,應當及時調查,依法處理,在三十日內將處理意見答覆投訴人,同時告知同級台灣事務辦事機構。
投訴事項重大,或者投訴事項需由幾個部門共同處理的,台灣事務辦事機構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台灣事務辦事機構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國家機關處理涉及台灣同胞投資者或者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事項,必要時,應當告知同級台灣事務辦事機構。
第三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定期開展對有關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律、法規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侵害台灣同胞投資者或者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督促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侵害台灣同胞投資者或者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合法權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台灣同胞投資者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因本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實施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2014年工作安排,6月到10月,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對我市貫徹實施《武漢市鼓勵和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情況進行了檢查。現就執法檢查情況向常委會報告如下。
一、執法檢查工作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鼓勵和保護台灣同胞投資工作。自2011年8月《辦法》頒布實施以來,市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連續兩年赴市台辦調查了解《辦法》貫徹實施情況;今年,常委會首次啟動執法檢查。通過組織發動、自查自糾、實地檢查、分析總結四個階段,對照《辦法》進行檢查,力求掌握實際情況、找準存在問題、探討解決辦法,達到了預期目的。
此次執法檢查的主要做法:
一是精心組織部署,進行專業培訓。成立由常委會分管副主任為組長,部分常委會委員、有關專門(工作)委員會和法規工作室負責人、部分市人大代表為成員的執法檢查組,制定執法檢查工作方案並經常委會主任會議批准。在動員部署會上,專門聘請台灣事務專家和有台盟身份的檢查組成員介紹最新台情及台商在漢投資情況,重點對《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學習培訓。
二是省、市、區三級聯動,同步開展執法檢查。省人大常委會2014年工作要點之一,也是對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為此,執法檢查組主動向省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請示,商定以省、市、區三級聯動的方式,開展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工作。三級機構協調聯動、相互配合,提高了工作效率,深化了檢查效果,這種大規模的執法檢查還起到了宣傳法律法規的作用,受到省人大領導的肯定和好評。
三是廣泛、直接地聽取台商的意見建議及政府職能部門的匯報。8月15日,省市兩級執法檢查組實地查看武漢采軒服裝有限公司、台玻集團武漢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兩家台企,與台商協會和台資企業代表進行座談;組織召開匯報會,聽取市人民政府及市中院、檢察院、台辦、發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財政局、人社局、國土資源局、商務局、地稅局、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國稅局共15家涉台單位自查情況匯報。9月10日,市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再次視察武漢頂津食品有限公司、武漢提愛思萬興零部件有限公司兩家台企,召開台商座談會,抽查6個區人大常委會的自查情況。各區人大常委會及市區涉台單位均按照執法檢查方案的要求開展了為期一個月的自查。
二、貫徹實施《辦法》的主要工作評價
《辦法》頒布以來,市、區人民政府認真貫徹實施,在台灣同胞合法權益保護、經貿合作、聯絡交流等台灣事務工作中取得較大進展,為促進武漢經濟社會發展、推動祖國和平統一大業做出了實際貢獻。
截至2014年6月,全市累計註冊台資企業1026家,累計投資總額53億美元,契約台資37億美元,實際利用41億美元。全市台資企業主要涉及機械製造、電子信息、軟體開發、節能環保、建材和房地產、農業和食品加工、教育和金融等領域。
(一)領導重視,促進台胞權益保障工作
一是市委、市政府成立對台工作領導小組。市委書記任組長,市委、市政府分管領導及市委、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領導小組成員。此舉對推動中央對台工作方針政策及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律法規在我市的貫徹落實,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障。二是妥善處理重大涉台案件。幾任市委主要領導高度重視涉台大案。例如葉昭良等35位台灣老兵購房糾紛案在2012年得到圓滿解決後,專程派人送來“功在兩岸”的牌匾,國台辦為此專門致信湖北省委予以表揚。對司法機關已受理的案件,嚴格按照中央台辦與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檢聯合下發的關於涉台案件處理意見的要求,在充分尊重司法獨立的原則下,加強與辦案單位的溝通協調,確保司法公平公正。三是爭取國台辦的支持和指導。對於涉及台胞多、反映特彆強烈、影響特別重大的案件,主動向國台辦請示匯報,爭取指導和幫助。
(二)多措並舉,完善台胞權益保障機制
一是建立服務台資企業的工作機制。結合我省開展“千名幹部進台企,傾情服務促發展”活動,市政府出台《關於在全市建立服務台資企業工作機制的意見》,全市現有台資企業實現市、區幹部包聯全覆蓋,包聯幹部在企業門前實名掛牌,一對一地為企業“零”距離服務。二是政府各部門合力改善台商投資環境。近年來,各涉台單位積極配合,認真做好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律法規實施工作。市工商局出台《關於發揮工商職能作用 進一步服務台資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市教育局下發《關於貫徹實施〈教育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台灣同胞子女在大陸中國小和幼稚園就讀工作的若干意見〉檔案的通知》;市台辦修訂《台商權益保障工作聯繫會議制度》、制定《涉台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三是廣泛開展台胞權益保護工作宣傳教育活動。2012年10月,市政府舉辦全市台胞權益保障工作幹部專題培訓班,介紹兩岸形勢,系統講解新時期涉台投訴信訪案件的特點、形成原因及協調原則、方法,增強政府工作人員做好涉台投訴信訪工作的政治責任感,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適應當前形勢發展,改進工作方法。2013年9月,全市開展“武漢市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法律法規知識競賽”活動,掀起全市學法、守法熱潮,增強了維護台胞合法權益自覺性。三年來,政府相關部門共接待台商、台胞來信來訪720餘人次,接待調處127件契約、勞資、拆遷糾紛以及其他各類求助事項,調處辦結116件,回復率100%,結案率91%。
(三)落實同等待遇,依法保障台胞合法權益
《辦法》規定在我市投資的台胞及其家眷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國民待遇,在子女就學、醫療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落實台胞子女就學待遇,明確台胞子女就讀我市中國小、幼稚園,實行“歡迎就讀、一視同仁、就近入學、適當照顧”的政策;指定市中心醫院等十多家醫院為台胞定點醫院,並建立起就醫綠色通道,受到台胞好評。
三、貫徹實施《辦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台灣事務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不足
少數單位和部門的部分工作人員,對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學習不夠,對《辦法》的地位和作用認識不到位,更多強調部門利益,不能站在中央對台工作全局的高度認識問題,將涉台事務中碰到的問題當成一般問題草率處理;重招商引資輕服務保障、對涉台事務重視不夠、處理不及時、遇事推諉拖延等現象依然存在。
(二)工作力量配備不到位
部分行政區台灣事務工作人員配備不足。有的區設定的台灣事務工作機構與區委有關部門合署辦公,力量配備薄弱,工作難以有效開展。
(三)推動台企發展舉措不夠有力
一是未建立市財政專項資金。《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本市建立財政專項資金,對在武漢吳家山台商工業園、湖北武漢黃陂台灣農民創業園內的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扶持”。目前的實際情況是,《辦法》實施已3年,但建立財政專項資金工作仍未落實。二是未建立融資和風險擔保機制。《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市、區人民政府鼓勵通過建立融資平台、創辦擔保機構等形式,為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開展金融和投資服務;鼓勵風險投資機構開展風險投資業務,支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發展”。希望搭建融資平台以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是本次執法檢查中區人大常委會自查及台商座談時反映比較集中的一個問題。
(四)投資軟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
一是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辦事、主動服務的意識待加強。台胞對有的涉台部門具體工作人員在依法辦事方面心存顧慮,遇事習慣於以找台商協會負責人出面或者找政府領導批條子的方式來解決問題,而不是依法向相關部門反映自己的合理訴求。二是台胞維權存在困難。兩岸法律制度存在差異,由於台商對政策解讀不足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對政策掌握不夠,導致台商在大陸一旦發生匿名投資、股權轉讓等方面的糾紛,就陷入審理及調節難度大、周期長的困境。
四、進一步貫徹實施《辦法》的建議
(一)加大對《辦法》的學習宣傳力度
各級領導幹部要站在促進兩岸和平統一的戰略高度,帶頭學法用法。要充分利用各種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加強促進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不僅涉台單位的工作人員要學,還要積極開展對台資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不僅要通讀《辦法》全文,還要深入細緻地了解《辦法》每一款所蘊含的具體內容和詳細信息。通過學習,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增強台商依法維護自身正當權益的意識,樹立守法經營、依法辦事、依法也能辦成事的理念。
(二)配齊專門工作力量
隨著我市建設國家中心城市的步伐加快,必然伴隨越來越多的國(境)外機構人員包括台灣同胞來漢投資。為此,市、區政府對於台灣事務工作力量的有效配備就更顯重要。各區政府要按照編制管理的相關要求,從本區工作實際出發,配齊配強台灣事務工作力量,確保台灣事務工作在本級行政區域的順利開展。
(三)落實《辦法》規定,助推台企發展
一是落實財政專項資金。對在武漢吳家山台商工業園、湖北武漢黃陂台灣農民創業園內的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進行扶持,是鼓勵台胞入園投資和扶持園內台資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據悉,湖北省每年的該項財政專項資金為1000萬元,2012-2013年,我市吳家山台商投資區工業園、黃陂台灣農業創業園、江夏區金口台灣工業園、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等四個區的27家台資企業總共申請到600多萬元的專項撥款,專款的申請成功極大地調動了台商的創業熱情和興業積極性。市人民政府應按照《辦法》的有關規定,儘快落實財政專項資金。二是搭建融資和風險擔保平台。中小企業由於經濟規模較小、有形資產不足,難以如大型企業以發行公司債或商業票券等直接融資方式從金融市場籌措資金,資金融通的渠道和能力相對有限,通過銀行貸款的間接融資方式仍然是目前中小企業最主要的資金來源。台灣被稱作“中小企業的王國”,中小企業占比達97.6%,來漢投資的台企也以中小企業居多。目前,在漢的台資中小企業面臨融資困難,為更好支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發展,改善在漢投資的台灣中小企業面臨的經營融資問題,政府應從主動服務的角度,搭建融資和風險擔保平台。
(四)提高服務意識,進一步最佳化投資軟環境
一是規範政府工作人員行政行為。認真兌現政府承諾,政策調整應設定一定的緩衝期,以方便台商有效應對。要注重城市規劃的科學性,避免由於規劃的改變影響企業包括台企的長遠發展,更影響政府公信力的提升。二是提升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意識和服務水平。政府部門工作人員要依法行政,招商引資時的承諾要依法依規,避免台商入駐後因政策法規的限制難以兌現承諾而引發不必要的糾紛。三是積極應對涉及台胞的歷史遺留問題。歷史遺留問題多是棘手難題,政府相關部門要立足實際,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站在促進漢台兩地經貿合作、實現兩岸和平統一大業的高度創新思維,全方位考慮各方利益關切,妥善處理。
(五)《辦法》部分條款待完善
執法檢查過程中,政府涉台事務部門及在漢投資的台商對於《辦法》給予了積極評價。但是,《辦法》在條文上尚有需要完善的內容:第十四條規定“本市建立財政專項資金”,但無實施細則,不便操作;有的鼓勵條款不夠具體,落實起來有困難。鑒於《辦法》實施僅三年,部分條款尚待實踐中進一步檢驗,建議待時機成熟後再修改條例。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0年7月27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市鼓勵和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關於辦法(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對辦法(草案)進行了審議。會上,共有32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96條次意見和建議,市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對辦法(草案)提出了8條修改建議,共104條次意見和建議。會後,法規工作室會同市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市台辦逐條研究了審議意見,對辦法(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10月27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聽取了法規工作室關於辦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辦法(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隨後,根據審議意見對部分條款作了進一步修改。11月1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十九次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辦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辦法(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鼓勵投資的範圍
有審議意見認為,武漢市是“兩型社會”建設試驗區,辦法應當體現這一特色,鼓勵和引導台灣同胞投資者向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的產業和項目方面投資,以加快武漢“兩型社會”建設的步伐。根據審議意見,將辦法(草案)第七條第(一)項修改為“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將第(三)項修改為“改造產品性能、降低消耗、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經濟效益的先進技術項目”。還有審議意見認為,該條第(四)項即基礎工業建設指向不明、內涵不清。根據審議意見,將該項修改為“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業等基礎設施項目”。〔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六條〕
二、關於投資方式
有審議意見認為,台灣同胞可採取什麼樣的方式投資,條例應該予以明確。根據審議意見,增加了關於台灣同胞投資方式的規定:即“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市可以採取下列形式進行投資:(一)舉辦獨資經營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合夥經營企業;(二)在規定的區域內從事個體經營;(三)開展補償貿易、加工裝配、合作生產;(四)購買企業的股票、債券;(五)購買、承包、租賃企業;(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規定從事土地開發經營;(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辦法(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三、關於鼓勵投資的措施
有審議意見認為,辦法對鼓勵投資的措施規定比較薄弱,有必要借鑑外地的做法,加大鼓勵力度。根據審議意見,辦法(草案修改稿)在鼓勵台灣同胞投資措施方面,增加了相關內容:一是建立財政專項資金,對在台商工業園和台灣農民創業園內的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給予扶持;二是在本市投資的台灣同胞,可以享受國家促進中部地區發展的有關優惠待遇,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還可以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待遇;三是居住本市一年以上的台灣同胞,可以申請旁聽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
四、關於員工合法權益的保護
有審議意見認為,辦法在規定鼓勵和保護台灣同胞投資的同時,也要對台資企業員工的保護作出明確規定,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審議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即“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市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為員工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條件,依法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職工住房公積金等,保障員工合法權益。”〔辦法(草案修改稿)第十條〕
此外,還對辦法(草案)的條款順序和個別文字表述作了調整修改。以上匯報,請連同辦法(草案修改稿)一併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代表市人大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委員會對《武漢市鼓勵和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作審議意見的報告如下:
本委員會於今年7月15日召開會議,根據全程介入起草工作所掌握的情況,對《辦法(草案)》和市政府對《辦法(草案)》的說明進行了審議。
一、委員會認為制定《辦法(草案)》是十分必要的。除基本認同市政府從四個方面對立法必要性的闡述外,我們還強調:第一,在當前台灣政治形勢尤其複雜、台獨勢力依然頑固的情況下,制定《辦法(草案)》是貫徹“寄希望於台灣人民”這一對台工作方針,爭取台灣民心的一個積極行動。2008年,胡錦濤總書記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座談會上特別要求:“我們要堅持以人為本,把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方針貫徹到各項對台工作中去,理解、信賴、關心台灣同胞,體察他們的意願,了解他們的訴求,為他們排憂解難,滿腔熱情為台灣同胞多辦好事、多辦實事,依法保護台灣同胞正當權益,最廣泛地團結台灣同胞一道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辦法(草案)》正是按照會議精神起草的。第二,對此項立法,中央和省都有明確要求。中辦發【2007】17號檔案明確提出:“建議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進一步完善台商投資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強執法監督。”省人大和國台辦、省台辦對我市此項立法的必要性給予充分肯定,對立法工作進行具體指導,並希望我市為推動台胞投資權益保護工作法制化做出積極貢獻。第三,我市現在應當抓緊制定《辦法》。正如市政府的說明所述,明年是辛亥首義百年,辛亥首義與目前國民黨執政的台灣當局有著特殊的歷史聯繫,而我市作為辛亥首義之地,在加強兩岸政治聯繫中有著特殊的地位。因此,我市趕在兩岸開展隆重紀念活動之前出台《辦法》,無疑是非常必要的。
二、委員會認為《辦法(草案)》注意把握了台資企業的特殊性。《辦法(草案)》起草過程中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是台資企業即外資企業,其享受的待遇不能超出外資企業,否則會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另一種意見則相反,認為台胞投資企業不完全等同於外商投資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是在兩岸未能統一的情況下,將其視同為外資企業,讓其享受外資企業依法享有的待遇的。台灣同胞不是外國人,溫家寶總理稱其為“兄弟”,那么,國家和地方通過專門立法,在給予台胞“兄弟”投資的企業享有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應“普惠”外,從加快祖國統一進程出發,從加大兩岸經濟融合、爭取台灣民心入手,對台資企業適當給予“特惠”,是必要的。我們贊同後一種意見,並支持政府按此精神起草形成《辦法(草案)》的相關條款。另外,今年6月29日兩岸已歷史性簽署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定》(ECFA),大陸對台灣做出重大“讓利”,這種“特惠”必將有力地促進兩岸關係更加緊密。
三、委員會認為《辦法(草案)》採用的體例是可行的。《辦法(草案)》起草過程中對採用何種體例的問題進行過討論,一種意見是,地方立法應當注重對上位法的實施性,凡上位法規定比較原則的,地方立法可以細化,凡上位法未作規定的,地方立法可以補充,一般情況下不重申上位法的規定,因此主張不分章,體現我市特色的有幾條就寫幾條,這種體例在我市過去的立法中是經常採用的。另一種意見是,這項立法是鼓勵和保護台胞投資的,因此要尊重我市台資企業協會和台資企業的普遍要求,他們希望這項立法的內容要全面、直觀,便於理解和執行。對後一種意見我們表示支持。
綜上所述,委員會認為《辦法(草案)》恰當地把握並體現了上位法和中央精神,較好地處理了台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內資企業的共性和特殊性的關係,突出了對台灣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和政府提高行政效率、提供全面優質服務這兩個立法重點,在全面宣示內容的同時比較充分地體現了我市特色,基本符合這次立法要為進一步改善我市投資環境、促進漢台經濟交流與合作、推進對台工作服務的要求。因此,《辦法(草案)》是比較成熟的,建議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
委員們在審議時還對《辦法(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建議:
一、關於第四章的處理。該章“服務與保護”有19條,較之前幾章條款顯得不夠均衡,且該章由“服務”和“保護”兩部分構成,建議將“服務與保護”章分為“服務措施”章和“保護措施”章。
二、關於法律責任條款的設立。《辦法(草案)》未設“法律責任”章,而法律責任條款的設定是立法要件之一。因此,建議針對未相應設立責任追究的條款,如第三十條等,創設追究條款或者重申上位法相關規定,連同第三十六條一起合為“法律責任”章。
三、關於文字修改。
(一)建議將第五條第二款“管理工作”修改為“服務工作”。
(二)建議將第十條和第十三條首句“台灣同胞投資國家和本省、市鼓勵投資的項目”,均修改為“台灣同胞投資國家和本省、市鼓勵投資的產業和項目”。
(三)建議在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通過參與或者舉辦”之後,增加“其”字。
(四)建議將第二十條中的“減少層次”四字刪去。
(五)建議將第二十五條“可以在衛生行政部門定點的醫療機構就醫”一句修改為“可以在有關行政部門定點的醫療機構就醫”。
(六)建議將第三十二條中的“解決”二字刪去。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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