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若干規定是一則由江蘇省發布的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法規制度。該規定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江蘇省省具體情況制定,目的在於鼓勵台灣同胞在江蘇省內投資,該規定於1991-01-26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若干規定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省府令13號
【發布文號】省府令13號
【發布日期】1991-01-26
【生效日期】1991-01-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1991年1月26日省府令13號發布
(一)我國駐外機構或有關機構簽發的證明檔案;
(二)戶籍證、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證明個人身份的檔案。
台灣投資者以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名義在本省投資的,應出示下列證明之一:
(一)工商營業執照的副本;
(二)我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證明檔案;
(三)外國政府頒發的有關檔案;
(四)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檔案或其他有效的證明檔案。
台灣投資者身份的認定,由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負責辦理。
第五條 台灣投資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期限,與批准該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致。
台灣同胞投資的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或在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投資企業,其土地使用費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繳土地使用費,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各市規定標準的50%繳納;台灣同胞投資的其他企業,其土地使用費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起,第一年至第五年按各市規定標準的50%繳納,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各市規定標準的70%繳納。屬於農、林、牧、漁業開發性和能源、交通、通訊、港口基礎設施性的項目,以及與鄉鎮企業合資、合作經營的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其土地使用費的免減,各市可在一定期限內給予更多的優惠。屬於老企業改造的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可免交土地開發費。
台灣投資者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或在本省沿海開放城市、開放地區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專門投資區內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台灣投資者在本省定居後,原所投資的企業仍享受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