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及台灣同胞投資的優惠辦法

《包頭市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及台灣同胞投資的優惠辦法》在1991.07.03由包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包頭市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及台灣同胞投資的優惠辦法
  • 頒布單位:包頭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07.03
  • 實施時間:1991.07.03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外向型經濟,更好地吸引華僑和香港、澳門及台灣同胞來本市投資,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華僑和香港、澳門及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個人(以下簡稱華僑和港澳台投資者)在本市投資,以各種形式興辦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華僑和港澳台投資者可以享受《包頭市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辦法》中的各項優惠待遇。
第三條 華僑和港澳台投資者在本市投資除按《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香港澳門同胞投資的規定》、《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中的投資形式外,還可以購買本市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實行合資、合作或獨資經營,也可接受委託承包或租賃本市企業。
第四條 根據華僑和港澳台投資者的不同投向,實行稅收優惠。
(一)對生產性企業,在稅收規定的減免稅期滿以後,經企業申請,報請上級稅務部門批准後,在以後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業所得稅。
(二)華僑和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的地方所得稅、房產稅和車船牌照稅(運輸企業除外),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批准後,給予免徵。
(三)在華僑和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外籍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可以減半徵收。
第五條 華僑和港澳台投資者在本市興辦獨資企業、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其經營期限不受限制。
第六條 以本市僑屬和港澳台同胞親屬名義投資興辦的企業,若境外資金占百分之五十以上,按華僑和港澳台投資企業對待,適用本辦法。
第七條 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在本市投資五十萬美元以上的,可安排其境內(大陸)的親屬或代理人到本市落戶,並優先安排其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在該投資企業就業。
第八條 對介紹華僑和港澳台同胞來本市投資的中介人給予獎勵,按總投資額的百分之零點三計獎,獎勵金按投資到帳之日的國家牌價折合成人民幣支付。獎勵金必須經市經貿部門認可後,由受益企業支付。
第九條 對華僑和港澳台投資者來本市投資國家規定限額以下的項目,市計委、經委應在收到該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立項的答覆。
對華僑和港澳台投資企業的契約、章程、協定等有關檔案,市經貿部門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答覆。
第十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經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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