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0614
- 發布日期:1990-04-11
- 生效日期:1990-04-1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第一條
第二條
1、採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對現有的機械、電子、輕工、紡織、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工業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提高產品檔次,增加出口創匯能力的項目。
2、利用撫順地區豐富資源,進行深加工、精加工、產品出口的項目。
3、國內尚未生產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新產品項目。
4、鼓勵台胞到撫順勝利出口創匯工業區興辦企業。
鼓勵台胞在撫順投資興辦加工裝配及補償貿易項目。
第三條
2、台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免徵地方所得稅,第六至第八年減半徵收地方所得稅。
(1)知識密集型,技術先進的生產企業;
(2)產品出口企業;
(3)建設能源、交通等基礎設施的項目;
(4)經營農業、林業、牧業和水產養殖的企業;
(5)在我市民族自治縣興辦的企業。
3、台資企業在開業初期,生產經營不夠正常或因其它原因按規定繳納工商統一稅及其附加稅有困難的,經企業申請並經稅務部門批准,在一定時期內給予減免稅照顧。
4、台資企業生產的出口產品,除國家限制出口以外,免繳出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四條
2、從事農業、畜牧業、種植業、養殖業、礦山開發等使用面積大的台資企業,可本著優惠的原則按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使用費,不按平方米計價。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2、台資企業在興建、改建、擴建工程中,對原有設施需要拆遷時,市政府對道路、供電、供水等相應配套設施優先安排。動遷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負責,動遷費用按《撫順市城市建設動遷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第八條
2、台胞在撫順地區每投資5萬美元以上者,市人民政府負責解決投資者一名被認定的主要親屬的鄉進城、農轉非的戶口問題。
第九條
2、台資企業在基建和生產中所需水、電、氣、貨物運輸及通訊設備等,按批准的數量優先供應,價格與收費標準與國營企業相同。
第十條
2、台資企業所需的職工和工程技術人員可自行在市內外招聘,高級職員也可以從境外招聘。
第十一條
2、台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需的物資,以及水、電、氣、煤、油等。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可用人民幣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