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

《雲南省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是一份政府公文,發布時間為1991年3月21日。

【發布單位】82302
【發布文號】雲政發[1991]45號
【發布日期】1991-03-21
【生效日期】1991-03-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雲南省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
(雲政發〔1991〕45號1991年3月21日)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個人(以下簡稱台灣投資者)在雲南投資,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台灣投資者在雲南投資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依法維護和保障台灣投資者舉辦企業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和合法權益。
第四條台灣投資者在雲南投資舉辦擁有全部資本的企業、合資經營和合作經營企業,除適用本規定外,還享受國家和雲南省有關涉外經濟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五條台灣投資者在場地使用上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場地使用費可以按我省規定標準的下限繳納。
(二)開發費一次性計收或者由企業自行開發場地的,除昆明市五華、盤龍兩城區和東川市、玉溪市、曲靖市、楚雄市、大理市、箇舊市城區的繁華地段外,自企業開業之日起,一般企業5年內免收場地使用費;產品出口和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8年內免收場地使用費。在免收場地使用費期滿後,凡當年出口值占當年產值60%以上的,由企業申請,經省財政廳批准,可減半徵收當年場使用費。
第六條台灣投資者在雲南的部分行業和地區投資的優惠待遇:
(一)在磷化工業、橡膠加工業、鋼鐵和有色金屬工業、林紙加工業和高技術產業投資舉辦的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產品出口型和先進技術型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由企業申請,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可以免徵地方所得稅8年至15年;除昆明市五華、盤龍兩城區繁華地段外,經省財政廳批准,可以免徵場地使用費8年至13年。
(二)在農業、林業、牧業、水產、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中投資舉辦的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由企業申請,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從獲利的年度起,可以免徵地方所得稅10年至20年;經省財政廳批准,可以免徵場地使用費10年至20年。
(三)在國家及省確定的貧困縣舉辦的生產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由企業申請,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可以免徵地方所得稅10年至20年;經省財政廳批准,可以免徵場地使用費10年至20年。
(四)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企業,外匯收支難以平衡時,由企業申請,經外匯管理局批准,可從國家外匯市場上調劑解決。
(五)在以上(一)、(二)、(三)款範圍內舉辦的企業所獲利潤匯出境外部分所需的外匯,企業不能平衡時,由企業申請,外匯管理局優先安排購買調劑外匯解決。
第七條對台灣投資者舉辦的企業,優先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的水、電、氣、煤、運輸條件和通訊設施,按照當地國營企業收費標準計收費用。所需的專業人才、勞動力和原材料優先供應。
第八長台灣投資者舉辦的生產企業辦理工商登記註冊後,可提出解決在農村親屬的戶口轉為企業所在地城鎮戶口的申請,經當地政府批准,公安部門予以優先落戶。其標準是:
(一)實際投資額20萬美元以上,不足30萬美元的1人;
(二)實際投資額30萬美元以上,不足50萬美元的2人;
(三)實際投資額50萬美元以上,不足100萬美元的3人;
(四)實際投資額100萬美元以上,不足300萬美元的4人;
(五)實際投資額300萬美元以上的5人。
第九條雲南省設立的台灣、香港、澳門同胞和華僑投資服務中心及“三資”企業物資服務機構,為台灣投資者提供法律、政策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和原材料供應服務。
第十條台灣投資者在雲南舉辦企業、屬於省級審批許可權內的項目,審批機關從收到全部上報檔案之日起,一般項目的項目建議書5天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重大項目的項目建議書10天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一般項目的可行性報告10天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重大項目的可行性報告15天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契約、章程在10天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工商登記註冊10天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凡須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項目,省級初審機關在收到全部上報檔案後,10天內決定轉報或不轉報。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雲南省對外經濟貿易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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