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一九九一年七月三日福建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資會議通過)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主管機關。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託地(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轄區內台胞投資企業申請開業登記的初審手續。
一、董事長、副董事長簽署的申請登記表:
二、審批機關頒發的批准證書;
三、經審批機關批准的台胞投資企業的契約、章程:
四、大陸方合營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資信證明及大陸方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五、台灣投資者以企業名義投資的應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公證機關的證明檔案及資信證明,以個人名義投資的應提交身份證或其它能夠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和資信證明;
六、台胞投資企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城市建設、供水供電及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部門出具的環保核准檔案;
七、有專項規定行業還需提交國家規定的部門批准檔案。
一、董事長、副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決議;
三、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檔案。
台胞投資企業變更住所,應提交住所使用證明;增加註冊資本涉及改變原契約的,應提交補充契約;變更企業類別,應提交補充契約;變更董事長、副董事長,應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證明和被委派大陸方人員的身份證明;變更總經理、副總經理,應提交被聘任大陸方人員的身份證明;轉讓註冊資本,還應提交轉讓契約和補充契約,以及受讓方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一、董事長、副董事長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決議;
三、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報告或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檔案;
四、稅務、海關出具的核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