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條例》經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15年11月20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6號公布。該《條例》共34條,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條例
- 頒布機關: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5年11月19日
- 公布時間:2015年11月20日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公告,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公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6號
《安徽省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條例》已經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1月20日
條例
安徽省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條例
(2015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在本省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台灣同胞在本省的投資活動。
本條例所稱台灣同胞投資是指台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以下簡稱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的投資。
第三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和損害。
台灣同胞投資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投資環境,鼓勵台灣同胞投資,做好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事機構負責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的組織、指導、管理、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台灣同胞投資的服務工作。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和台灣同胞投資集中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協調處理機制,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處理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保護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台灣同胞投資集中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可以依法成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在本省投資的台灣同胞與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並享有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八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設立企業或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有關審批、登記機關應當將審批、登記設立的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的有關信息及時告知同級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事機構。
第九條 實際出資人與登記出資人不一致,作為實際出資人的台灣同胞投資者請求確認其為出資人身份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工商、司法等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請,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依法開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全部資本由其投資的企業,也可以採用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形式。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台灣產業園區發展資金,用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台灣工業園、台灣農民創業園和台灣青年創業園等園區的發展。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制定台灣工業園、台灣農民創業園和台灣青年創業園在土地使用、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第十二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產業政策和投資導向,投資下列行業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
(一)電子信息、節能環保、新能源汽車和新能源產業;
(二)生物、新材料、高端裝備製造產業;
(三)現代服務業;
(四)文化產業;
(五)現代農業;
(六)養老服務等社會事業;
(七)本省鼓勵的其他行業。
第十三條 支持台灣同胞投資者在本省設立企業總部、研發機構和技術轉移平台,入駐創新綜合試驗區、集中示範園區和各類開發園區等。
第十四條 鼓勵台灣地區的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依法在本省投資,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參股本省金融機構。
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成立融資租賃或者融資擔保公司等,提供融資服務。
第十五條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可以依法設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引導金融機構擴大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信貸投放。
第十六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依法申請專利、著名商標、農產品認證、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申請各類科技計畫項目,在本省自主研發的科技成果可以申報科學技術獎。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產品納入政府採購目錄,依法為台灣同胞投資者的合格產品進入市場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獲得的合法利潤、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清算後的資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匯回台灣地區或者匯往境外,也可以依法轉讓、繼承或者再投資。
第十九條 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免費向台灣同胞投資者提供相關政策法規及職業供求信息、職業培訓信息、招聘用人指導等公共就業服務。
鼓勵和支持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開展崗位培訓,提升職工技能。對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按有關政策規定申請獲得職業培訓補貼。指導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建立和諧勞動關係。
第二十條 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和國有化。在特殊情況下,確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政府有關部門在擬訂徵收補償方案時應當徵求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意見。
徵收實施前,徵收方應當和被徵收方簽訂徵收補償協定,約定補償款兌現期限。徵收補償包括被徵收資產的補償,因徵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等。需要搬遷的,徵收補償費用應當在搬遷之前足額補償到位。
對被徵收資產的補償,不得低於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的市場價格,並加計從徵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商業利率計算的利息。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辦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件,並提供出入境及居留便利。
第二十二條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職工,按規定參加企業所在地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並享受社會保險的相關待遇。
第二十三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的子女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的子女就學,與當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並可獲適當照顧。
第二十四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可以憑在台灣地區取得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領同類型機動車駕駛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可以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參加相關專業技術、職業技能資格評審或者考試,取得相關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設區的市和台灣同胞投資集中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醫療保健服務定點醫院,為台灣同胞就診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務。
第二十八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和侵犯。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對台灣同胞投資者攤派和非法收費,不得進行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檢查、罰款,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台灣同胞投資者參加各類培訓、評比、鑑定、考核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公布與台灣同胞投資有關的規定、措施、程式等,及時公布和通報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信息,為台灣同胞投資者提供法律政策諮詢。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事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接到台灣同胞、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投訴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六十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投訴人。
對應當由政府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投訴事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事機構應當在十五日內轉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時限處理投訴,並在回復投訴人的同時,將處理情況書面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事機構。
第三十一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與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發生的與投資相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契約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定,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當事人未在契約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法律程式,徵收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或者不依照協定及時足額進行徵收補償的;
(二)非法干涉台灣同胞投資者自主生產經營的;
(三)向台灣同胞投資者攤派或者非法收費,非法檢查、罰款的;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台灣同胞投資者參加各類培訓、評比、鑑定、考核的;
(五)其他損害台灣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的。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侵害台灣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台灣同胞投資者遭受的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三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以其在其他國家、地區以及大陸其他區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本省投資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草案的說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現就《安徽省促進和保護台灣同胞投資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是促進我省涉台工作法治化的需要。保護台灣同胞投資的合法權益,事關兩岸關係和皖台經貿合作大局。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運用法治方式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規,依法規範和保障兩岸人民關係、推進兩岸交流合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於上世紀九十年代,一些規定已不適應兩岸形勢發展的需要,我省尚未出台相關地方性法規,亟待制定地方性法規填補這方面的空白。
二是促進皖台經貿合作發展的需要。近年來,皖台經貿合作日益密切。我省現有2個國家級台灣農民創業園和7個省級台灣工業園。截止2014年底,全省共批准台資項目1496個,契約利用台資約67億美元,實際吸收台商直接投資46.1億美元,台灣已成為我省第二大境外投資來源地。旺旺、統一、台玻集團等一大批知名台資企業來我省投資。皖台經貿合作規模不斷擴大,領域不斷拓寬,層次不斷提升。制定地方性法規,進一步促進皖台經貿交流合作,非常必要。
三是保護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的需要。我省在涉台投資環境方面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有的地方政府在對台招商引資時過度承諾,項目進駐後不能兌現承諾;有些部門未能很好地履行服務、管理、協調、維權等職能,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化解;部分台商不能及時了解有關產業政策、市場準入規定及審批程式,難以有效預防和化解由此衍生的風險;不少台灣同胞投資者對大陸法律法規不夠了解,不善於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台灣同胞投資者在子女入學、職業技能資格評審、駕駛證換領等方面存在諸多不便。上述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台灣同胞投資的積極性,制約了台資企業的發展壯大,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規範和解決。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3年1月,在省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上,省人大代表提出制定《安徽省促進和保護台灣同胞投資條例》的議案。省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將其列入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和2015年實施類立法計畫。民宗僑外委員會充分發揮立法主導作用,牽頭成立了由民宗僑工委、法工委、省政府台辦和部分法律專家組成的起草小組,制定工作計畫,精心組織,認真實施。
在條例起草過程中,委員會堅持問題導向,召開在皖台資企業負責人座談會,赴江蘇、福建等省學習立法經驗,釐清立法的方向和亟待規範的問題。在廣泛調研論證基礎上,2014年3月,形成了《條例(草案)》初稿。
初稿形成後,委員會多次召開座談會,廣泛徵求在皖台商和省政府辦公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等近20家省直相關廳局的意見建議。其後,起草小組綜合各方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初稿修改完善,形成《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今年6月初,起草小組專程赴國台辦匯報條例起草情況。國台辦充分肯定我省通過立法保護台灣同胞投資的做法,認為《條例(草案)》既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又體現了安徽特色,並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與此同時,委員會堅持開門立法,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在省人大網站上全文公布,廣泛徵求意見。6月中旬,起草小組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反覆斟酌,數易其稿,形成《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兩岸簽署的相關協定,吸收各地經驗做法,結合我省實際,力求做到權利與義務對等,促進和保護並重。
《條例(草案)》共33條,主要包括適用範圍、合法權益保障、鼓勵扶持政策、侵權救濟、投資爭議解決五部分。
(一)關於立法宗旨和適用範圍
《條例(草案)》秉持“兩岸一家親”的理念,堅持以促進和保護台灣同胞在我省投資,推動皖台經濟合作為立法宗旨,與《海峽兩岸投資保護和促進協定》及我省出台的措施相銜接,明確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保障台灣同胞投資者及其職工、家屬的合法權益。
參照上位法相關規定,根據經濟國際化、投資主體多元化的實際,《條例(草案)》對適用範圍作了適當拓展,第三十二條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以其在其他國家、地區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本省投資的,適用本條例。”
(二)關於政府及有關部門、機構的職責
為更有效地協調處理台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涉及的問題,《條例(草案)》第四條規定省、設區的市和台灣同胞投資比較集中的縣(市、區)建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協調處理制度,並可設立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訴、求助協調機構,同級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事機構承擔日常工作。同時,第五條明確了地方各級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事機構和其他各有關部門的職責。
(三)關於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權益保障
合法權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是台灣同胞投資者考慮的首要問題和核心問題。由於受到台灣方面的限制,不少台灣同胞投資者通過第三地來大陸投資,出現了實際出資人與登記出資人不一致的情形,《條例(草案)》第九條對此做了相應規定。
對台灣同胞投資者反映較強烈的徵收補償問題,《條例(草案)》第二十條明確了徵收的程式、補償費用的具體內容以及補償時限,其中“需要搬遷的,徵收補償費用應當在搬遷之前足額補償到位”的規定,能夠較好地解決台灣同胞投資者的顧慮。
(四)關於對台灣同胞投資的鼓勵和促進
吸引台灣同胞投資,促進皖台經濟合作,是《條例(草案)》的重要內容。《條例(草案)》結合我省出台的政策,設定了較多條款,彰顯安徽特色。為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從投資環境營造、投資領域和市場準入等方面做了較為全面的規定,特別是第十一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台灣產業園區發展資金”,順應了台灣同胞投資者抱團取暖的需要,推動台灣產業園區發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既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我省戰略性新興產業,又兼顧我省是科技創新試點省的實際,鼓勵他們投資研發領域。
為消除台灣同胞投資者及其員工在工作和生活上的後顧之憂,《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對來本省投資的台灣同胞及其家屬在子女入學、駕駛證換領、就醫、專業技術和職業技能資格評審及法律援助等方面都做了明確規定。
(五)關於侵權救濟
侵權救濟是保障台灣同胞投資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對此作了相應規定,強化了對台灣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1月16日下午,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對《安徽省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修改稿總體比較好,比較成熟,台胞關心的、與其切身利益相關的問題都有體現,有利於實現我省與台灣在經濟、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也有利於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來本省投資,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修改後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16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民族宗教僑務外事工作委員會,以及省政府法制辦、省台辦,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7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了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初步修改情況的說明,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安徽省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條例(表決稿)》(以下簡稱表決稿),並於18日下午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加強公安機關為台灣同胞服務問題
修改稿第二十一條就公安機關為台灣同胞辦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件作了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該條的立法原意應當是加強公安機關為台灣同胞來往大陸提供各方面便利,落腳在公安機關為台灣同胞辦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件不夠準確,建議對該條進一步研究。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為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辦理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件,並提供出入境及居留便利。”(表決稿第二十一條)
二、關於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問題
修改稿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職工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將“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刪去。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各類企業職工均應當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而“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有的與其投資的企業並無勞動關係,無需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職工,按規定參加企業所在地的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並享受社會保險的相關待遇。”(表決稿第二十二條)
三、關於台胞投資優惠的行業問題
修改稿第十二條對台胞投資優惠範圍作了具體規定,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該條列舉的台胞投資享受優惠的行業或領域比較寬泛,重點不夠突出,建議進一步研究。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本條列舉了七項優惠範圍,其中第一至第六項是按照安徽省“十二五”大力發展的八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台灣同胞投資興業促進皖台合作發展的若干意見》(皖政〔2011〕68號)的規定確定的,第七項將本省鼓勵的其他行業作為兜底條款,這基本涵蓋了我省對台胞投資優惠的主要行業,具有較強的指引性和適應性。因此,本條未作修改。
此外,還對一些條款作了部分文字修改,不再一一說明。
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制定《安徽省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條例》,對於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皖台經貿合作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經過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以及本次會議審議,修改後形成的表決稿符合本省實際,與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牴觸,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已基本吸收,比較成熟,建議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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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0日從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獲悉,《安徽省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條例》日前通過審議,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據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民族宗教僑務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杜玉山介紹,此次通過的《安徽省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條例》是大陸省份通過的第一部關於保護和促進台胞投資的地方性法規。條例不但進一步明確台胞投資優惠的行業問題,還明確了促進台灣工業園發展和設立信貸風險補償基金等台胞迫切關注的問題。
台商來大陸投資,融資問題經常困擾著企業的發展。此次安徽出台的條例首次明確了台商企業投融資問題,鼓勵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設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引導金融機構擴大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信貸投放。“這項規定的出台,將大大緩解台商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杜玉山表示。
據杜玉山介紹,條例在鼓勵新興產業投資、科技研發和台胞在皖工作生活上也頗具亮點。條例規定,鼓勵和支持台灣同胞投資者在安徽設立企業總部、研發機構和技術轉移平台。此外,台灣同胞投資者的子女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胞職工的子女就學,與當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並可獲適當照顧。
安徽省台辦副主任蘇青表示,以前關於保護和促進台胞投資的規定,都是散落在各個部門,此次整合在一起並上升到地方性法規的高度,意義重大。
“條例加強了台胞權益的保障,鼓勵和促進台胞赴安徽投資,同時加強了侵權救濟,以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條例的責任追究。”杜玉山說。
《安徽省保護和促進台灣同胞投資條例》從2013年開始起草,為了有針對性地了解台商企業的情況,工作人員多次前往台商企業與台灣產業園調研,與台灣同胞面對面交流,徵詢他們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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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台灣已成安徽第二大外資來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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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至13日,安徽省人大民宗僑外委員會和安徽省台辦召開部分台灣同胞投資企業負責人座談會,聽取對制定《安徽省促進和保護台灣同胞投資條例》的意見、建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翠鳳出席會議並講話,省台辦副主任蘇青參加會議。
王翠鳳指出,近年來,皖台聯繫更加緊密,在經貿、文化、旅遊等方面的合作交流不斷深化,成效明顯,安徽的後發優勢和經濟平穩快速發展為台灣同胞來皖投資創業提供了廣闊平台。安徽省人大常委會、省台辦一直高度重視促進和保護台灣同胞投資工作,多次聽取相關工作情況匯報,到台資企業實地調研;召開台資企業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切實維護廣大台胞、台商合法權益。
在安徽省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上,代表提出了關於制定《安徽省促進和保護台灣同胞投資條例》的議案,並被列入省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規劃,會議要求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深入調研、廣泛聽取意見,共同推進立法進度,為在皖台資企業提供更好、更有效的法律保障,進一步推動皖台交流邁上新台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