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華僑投資權益保護條例

《四川省華僑投資權益保護條例》經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通過;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修訂。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4號公布。該《條例》共3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華僑投資權益保護條例
  • 類型:條例
  • 地區:四川
  • 實施時間:2011年11月25日
通知公告,條例內容,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相關報導,

通知公告

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4號
《四川省華僑投資權益保護條例》(NO:SC091742)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於2011年11月2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1月25日

條例內容

(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鼓勵和促進華僑在四川省投資創業,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華僑投資是指華僑以其個人或者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義在四川省的投資和創業。
第三條 華僑投資者及其在四川省投資興辦的企業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華僑投資工作的領導。
省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行政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華僑投資者的投資事宜,依法做好華僑投資企業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華僑投資者的主體資格需要確認的,由投資項目所在地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的僑務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條 華僑投資企業較集中的地區,可以依法成立華僑投資者協會。華僑投資者協會的合法權益以及按照章程所進行的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華僑投資者的人身、財產權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七條 對有突出貢獻的華僑投資者,可以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華僑投資者在四川省從事投資活動時,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與國內居民身份證具有同等身份證明效力,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認可。
第九條 華僑投資者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所聘華僑員工享有四川省居民同等待遇,有關部門應當為其申請辦理居住、出入境手續和接受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十條 華僑投資或者用投資收益進行再投資的,其投資比例占註冊資本25%以上的視為華僑投資企業。
華僑投資者在國內定居後,其在四川省內原投資的企業仍享受華僑投資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 華僑投資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十二條 華僑投資者可以委託他人作為其投資代理人。投資代理人因違反委託約定給華僑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華僑投資者在四川省投資申辦企業,受理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應申領批准檔案或者許可證所需檔案清單和要求,並在接到全部申請檔案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全部申請檔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優先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經批准註冊登記的華僑投資者依法享受國家、四川省鼓勵外商投資優惠待遇。
華僑投資者用專利、科研成果、專有技術等依法創辦企業的,享受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有關政策。
經認定的華僑投資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從事國家鼓勵類的西部大開發項目,可以依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待遇。
華僑投資企業符合貸款原則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信貸支持。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華僑投資者按照國家、四川省產業指導目錄或者產業指導意見進行投資。
第十六條 華僑投資企業用於公益事業的捐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
第十七條 華僑投資者投資的財產、智慧財產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轉讓或者繼承。
第十八條 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華僑投資者、華僑投資企業所有的房屋,應當依法進行補償。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華僑投資者、華僑投資企業開發農業用地實行徵收、徵用時,應當依法進行補償安置。
第十九條 華僑投資者依法投資、經營獲得的利潤、股息、紅利、租金、清算後的資金及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兌換外匯,匯往境外。
華僑投資企業中的華僑員工的工資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預和侵犯華僑投資者合法的經營管理權。
有關部門依法責令華僑投資企業停產停業的,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應當告知所在地的地方同級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對華僑投資企業進行行政執法檢查,應當由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有權執法的部門按法定程式進行。執法人員必須向被檢查企業出示執法證件。對於未出示執法證件的,華僑投資企業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二條 對華僑投資企業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另立名目、標準和重複收費。
任何機關、單位不得在人、財、物方面向華僑投資企業攤派,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華僑投資企業參加各類培訓、評比、鑑定、考核、贊助、捐獻財物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華僑投資者及其企業、華僑投資者協會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爭議時,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二)向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提出投訴;
(三)申請行政複議;
(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受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的時限辦理及作出答覆。未規定時限的,應當於30日內作出答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司法機關應當受理華僑投資者、華僑投資企業的投訴,接受投訴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為投訴人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投訴人刁難和打擊報復。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華僑投資的法律宣傳、諮詢、投訴受理和糾紛調解等工作。有關部門對僑務主管部門轉交的涉及華僑投資權益的保護事宜有義務作出答覆。
第二十六條 對侵犯華僑投資者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侵害華僑投資權益的單位或者直接責任人員,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侵害行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並視其情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本條例規定內涉僑事項,應當告知同級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對重大涉僑事件的處理,應當事先告知省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在四川省投資的外籍華人的投資權益參照本條例給予保護。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外事僑務委員會的委託,就《四川省華僑投資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四川省華僑投資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00年頒布實施以來,在維護僑資合法權益、鼓勵華僑來川投資、擴大四川對外開放、促進全省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海外華僑在川投資發生了新變化,需要進一步修訂完善華僑投資權益保護方面的地方法規。
(一)適應在川僑資發展趨勢的需要。僑資是外資的主體,我省外商投資中70%是僑資。近年來,在川僑資一是投資領域不斷擴寬,投資規模不斷擴大,具有實力的大企業、大集團紛紛落戶我省。二是以新華僑為主體的留學回國人員來川投資創業迅速發展,有效的增強了四川的自主創新能力。三是沿海地區僑資西移速度加快,一批已在廣東、福建、浙江投資成功的僑商,來川尋找新的發展機會。適應華僑在川投資發展的新趨勢,及時增加一些鼓勵、吸引華僑來川投資創業的規定,有利於更好地發揮海外僑務資源在四川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獨特優勢。
(二)適應國家法律法規修訂的需要。2000年以來,國家先後修訂和頒布了《物權法》、《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由於《條例》制定時間較早,部分條款已經與上述法律法規不符合,有的條款已經不適應,及時修訂這些不符合、不適應的條款,有利於保持地方涉僑法規與國家法律法規的一致性。
(三)適應四川對外開放格局的需要。2010年以來,國家先後發布了《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隨著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深入實施,四川迎來了以開放促開發,以開發促發展的新時期。適應我省發展的新要求,服務我省開放的新機遇,既要賦予行政機關必要的行政手段,保障依法履行職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又要加強對行政管理的規範和制約,防止和避免權力濫用,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華僑投資的合法權益。
二、修訂的主要過程
(一)2008年專題調研。2008年,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郭永祥率省人大外僑委和省僑辦,開展了僑務法制建設的專題調研。調研組深入我省市州工業園區、僑資企業、科研院所聽取意見,赴福建、廣東、廣西等地考察借鑑,出訪中在海外實地了解華僑來川投資創業的要求和困難,形成了《加強四川僑務法制建設的調研報告》,提出了修訂地方涉僑法規的工作安排。
(二)2010年執法檢查。2010年,省人大常委會對我省僑法貫徹實施情況進行了執法檢查。市、州人大常委會都開展了僑法執法檢查,省級有關部門對貫徹實施僑法進行了總結分析。常委會執法檢查組赴成都、眉山、樂山、南充、德陽、綿陽開展了重點檢查,提交了執法檢查報告。常委會進行了認真審議,常委會辦公廳向省政府辦公廳轉交了審議意見,提出了修訂《條例》的具體任務。
(三)2011年全面啟動。依據2011年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今年3月,省人大外僑委啟動了《條例》修訂工作。4月,全省市州人大外僑工作座談會,就《條例》修訂進行了專題研討,徵求市州僑辦、僑聯的意見後,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初稿。初稿徵求了全國人大華僑委員會、國務院僑辦、省人大各專委會以及省國稅局、住建廳、國土資源廳、公安廳等30多個部門的意見,召開了省委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
保障廳等9個部門參加的修訂協調會,聽取了僑資企業、僑商組織的意見。對徵求和反饋的意見、建議進行了分析研究。經過反覆研討,前後進行了18次修改,最終形成了提請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四川省華僑投資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修訂草案)》作了充分肯定,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由於審議意見比較集中,根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省人大外事僑務委員會建議,該法規草案經常務委員會第二次審議後可交付表決,經主任會議決定該《條例(修訂草案)》提請本次常務委員會審議後交付表決。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對委員們提出的意見進行認真研究的基礎上,又形成了草案徵求意見稿,並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和省級相關部門徵求意見。11月14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及省級相關部門反饋的修改意見,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形成修訂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加強政府對華僑投資工作領導的問題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提出,我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華僑投資工作的領導,積極為僑資企業服務,保護華僑投資合法權益,不斷改善投資環境,以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華僑投資工作的領導。”(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四條第一款)
二、關於對華僑投資者授予榮譽稱號的問題
有省級主管部門在徵求意見中提出,根據中央、國務院和我省有關規定,對華僑投資者授予榮譽稱號的實施主體、實施辦法等問題尚不明確,建議暫不作規定。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時,採納了這一意見,建議將第七條修改為:“對有突出貢獻的華僑投資者,可以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授予榮譽稱號不作規定。
三、關於部分條文順序的調整問題
為進一步在《條例(修訂草案)》中突出對華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及我省給予他們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有的優惠待遇等,法制委員會建議,按照先華僑投資者,後華僑投資企業的原則對原稿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等部分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此外,還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對個別條款進行了調整、修改。
《四川省華僑投資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連同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四川省華僑投資權益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已經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一次審議。審議中委員們充分肯定了修訂條例的必要性,就突出鼓勵和促進、加強保護機制建設、個別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見。鑒於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比較集中,外事僑務委員會向常委會第60次主任會議建議,修訂草案經常委會第二次審議後交付表決。
修訂草案第一次審議後,外事僑務委員會及時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11月16日,外事僑務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突出鼓勵和促進的問題
審議中有的委員建議修訂草案要突出鼓勵和促進的內容。外事僑務委員會認為在修訂草案中已儘可能的增加了對華僑投資創業鼓勵和促進的相關條款和內容,條例重點考慮在保護中促進、在促進中保護,通過保護更好的鼓勵和促進華僑來川投資創業。
二、關於保護機制建設的問題
有委員提出應注重華僑投資權益保護的協調機制、仲裁機制建設,發揮中介組織的作用。外事僑務委員會認為加強協調機制、仲裁機制建設和發揮中介組織作用非常必要。這些工作正在實踐中積極探索,需要深入總結完善,待條件成熟後再納入條例。
三、關於加強政府對華僑投資工作領導的問題
有委員提出我省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華僑投資工作的領導。外事僑務委員會採納委員建議,同意增加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華僑投資工作的領導”。
此外,外事僑務委員會還對部分條文順序和文字表述提出了修改建議。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相關報導

問:修訂後的四川省華僑投資權益保護條例有哪些新規定?
答:201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四川省華僑投資權益保護條例》。修訂後的條例主要有以下新的內容:
一是明確了地方政府和政府僑務部門在維護華僑投資權益工作中的職責和職能。條例第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華僑投資工作的領導。省人民政府僑務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行政監督。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辦理華僑投資者的投資事宜,依法做好華僑投資企業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華僑投資者的主體資格需要確認的,由投資項目所在地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的僑務主管部門確認。
二是增加了成立華僑投資企業協會的內容。條例第五條規定:華僑投資企業較集中的地區,可以依法成立華僑投資者協會。華僑投資者協會的合法權益以及按照章程所進行的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
三是增加了對華僑投資者進行表彰的內容。條例第七條規定,對有突出貢獻的華僑投資者,可以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四是增加了華僑所持護照的身份證明效力。條例第八條規定:華僑投資者在四川省從事投資活動時,所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與國內居民身份證具有同等身份證明效力,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認可。
五是對華僑投資者享受居民同等待遇進行了明確規定。條例第九條規定:華僑投資者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所聘華僑員工享有四川省居民同等待遇,有關部門應當為其申請辦理居住、出入境手續和接受教育等提供便利。本條規定明確了華僑投資者享有四川省居民同等待遇,這是在法規層面對華僑享受公民待遇的重大突破。
六是增加了華僑投資的形式。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華僑投資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七是增加了華僑投資代理人的形式,華僑投資者既可以用書面形式進行委託,也可以以口頭形式進行委託。條例第十二條對此進行了規定。
八是增加了華僑投資企業的優惠待遇內容。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華僑投資者用專利、科研成果、專有技術等依法創辦企業的,享受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有關政策。經認定的華僑投資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從事國家鼓勵類的西部大開發項目,可以依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待遇。
九是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華僑不動產進行徵收的內容進行了修改。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華僑投資者、華僑投資企業所有的房屋,應當依法進行補償。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華僑投資者、華僑投資企業開發農用地實行徵收、徵用時,應當依法進行補償安置。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