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條例

《江蘇省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3年9月,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的《江蘇省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

條例通過

2023年9月27日,江蘇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江蘇省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條例》,在完善投資促進機制、強化投資權益保障、最佳化投資服務措施等方面細化針對性舉措。條例將於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江蘇省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條例
(2023年9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投資促進
第三章 投資保護
第四章 最佳化服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鞏固開放先導地位,服務和融入構建新發展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服務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省鼓勵外商投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保護機制,最佳化外商投資服務,規範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外商投資便利化,為外商投資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 鼓勵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參與本省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產業科技創新中心、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先進制造業基地、具有世界聚合力的雙向開放樞紐,以及“一帶一路”交匯點建設。
第五條 本省按照國家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禁止在國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的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製定外商投資準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
外商投資在準入後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外商投資安全審查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商投資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外商投資工作職責,落實有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議事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外商投資工作,及時協調、解決外商投資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商務、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服務和管理等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開展外商投資相關工作。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商會、協會。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企業有權自主決定參加或者退出商會、協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商會、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會員訴求,為會員提供相關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二章 投資促進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費用減免、用地指標保障、公共服務提供等方面的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平等對待市場主體,不得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制定、實施或者變相實施歧視性政策措施,確保外商投資企業在要素獲取、資質許可、經營運行、招標投標、稅費減免等方面享受平等待遇。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依法保障外商投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採購。
政府採購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不得在政府採購信息發布、供應商條件確定和資格審查、評標標準等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股權結構、投資者國別、產品或者服務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予以限定,不得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和內資企業區別對待。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定、修訂工作。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自行制定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省、設區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制定、修訂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地方標準,應當聽取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並推進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全過程信息公開,為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地方標準制定、修訂以及標準國際化合作等提供便利和指導。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代表依法參加各類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禁止利用標準實施妨礙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公平競爭的行為。
第十二條 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應當發揮先行先試作用,對標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進行制度創新,依法探索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和成果。
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經實踐證明可行的,可以依法在自貿試驗區以外更大地域範圍內適用,但國家明確僅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除外。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應當根據各自的功能定位開展差別化探索,實施更加開放的外商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措施,加強與開發區、綜合保稅區、國際合作園區等開放平台聯動發展,促進要素自由流動與高效配置。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開發區強化吸引外資的功能優勢和帶動作用,加大開放力度,拓展利用外資領域,穩定利用外資規模,提高製造業利用外資比重,培育帶動力強、輻射面廣的行業龍頭企業和產業鏈核心企業,推動配套企業集聚發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發展規劃和比較優勢,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國家制定的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和本省重點發展領域內進行投資,參與製造業集群、優勢產業鏈建設,促進重點產業強鏈補鏈延鏈。
鼓勵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設立投資性公司,相關投資性公司投資設立的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以市場為導向,按照優勢互補、產業聯動、利益共享的原則開展合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措施鼓勵跨國公司設立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加強總部和功能性機構培育,建立外資總部集聚區。跨國公司總部和功能性機構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人員出境入境、人才引進、資金結算、投融資、貿易物流、物品通關等便利化政策。
鼓勵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功能性機構集聚業務、拓展功能、提升能級,深度參與全球產業分工和合作。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服務和保障措施,支持外商投資在本省設立和發展研發中心,與國內企業聯合開展技術研發和產業化套用。
支持外商投資企業平等參與研發平台建設、政府科技計畫項目等申報,並享受配套政策扶持。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設立的研發中心承擔重大科研攻關項目。
納入共享服務平台的大型科研儀器、設施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面向外商投資企業開放共享。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發揮資本和技術優勢,加大研發力度,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開展合作,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和產業競爭力。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在中國境內進行再投資,引導外商投資企業利潤投向高端製造、智慧型製造、綠色製造和生產性服務業等重點領域。
外國投資者從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八條 本省按照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國家戰略要求,依託長江三角洲區域工作協作機制等,協同推進重點領域對外開放,加強外商投資工作的跨省域合作,增強開放聯動效應,引導外商投資產業合理布局。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推動建立專業化、市場化招商機制,加大精準招商力度,通過城市推介、區域推介、專題推介等形式開展外商投資促進活動。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外事部門對本地在境外開展的外商投資促進活動進行統籌、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條 本省加強與國際友好城市、友好組織以及其他境外地區、城市在投資領域的交流和合作。
省、設區的市商務部門、投資促進機構等應當加強與境外駐蘇投資促進機構等的聯繫,建立投資促進合作關係,推動完善投資促進網路,做好外商投資項目引進工作。
本省在境外設立的投資促進機構應當加強與跨國公司、企業海外辦事機構和海外華僑華人社團的交流對接,加強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開發區、綜合保稅區、國際合作園區等開放平台的聯動,共同做好外商投資項目引進工作。
第三章 投資保護
第二十一條 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公平競爭審查;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書面徵求意見或者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外商投資企業和有關商會、協會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必要時通過適當方式反饋採納情況。
制定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為外商投資企業留出必要的適應調整期,但是國家另有規定或者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施行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及時予以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二十三條 本省推動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協調銜接,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傳,完善智慧財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和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建立跨區域、跨部門智慧財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依法平等保護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鼓勵在外商投資過程中基於自願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的條件由合作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技術。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和有關個人信息,嚴格控制知悉範圍,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或者發現投資環境方面存在的問題、建議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的,有權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投訴、反映。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開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則,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由商務部門或者有關機構及時處理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反映的問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應當明確投訴工作規則、投訴方式、投訴處理時限,並向社會公布。
省商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省級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推動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指導和監督設區的市、縣(市、區)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省建立和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鼓勵和支持仲裁機構探索制度創新,依照法律、法規並借鑑國際商事仲裁慣例,制定與外商投資相適應的仲裁規則。發揮國際商事仲裁平台作用,加大有專業影響力和國際公信力仲裁員的聘任力度,加強仲裁國際交流協作,提高商事仲裁的國際化程度。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規範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政檢查,科學合理設定市場監管、勞動監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執法檢查頻次,推行跨部門綜合監管。
第二十八條 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採取約談、教育等措施,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章 最佳化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導,專業機構、商會、協會和企業等多方參與的外商投資服務體系,加強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全方位、精準化的投資服務。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編制外商投資指引,以中英文等語種發布,並及時更新;根據需要定期發布外商投資環境白皮書,向社會公布外商投資總體情況以及投資成果等基本情況。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編制和公布外商投資政務服務事項目錄以及辦事指南,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投資服務和便利。符合申請條件,主要申請材料齊全僅次要材料缺失的政務服務事項,可以依法容缺受理。
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依法辦理企業登記註冊、項目核准或者備案、行業準入等事項時,應當履行負面清單審核職責,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相關諮詢服務,並加強跨部門信息共享,簡化辦理流程。
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業務系統對接和工作銜接,並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投資信息提供指導。通過部門共享能夠獲得的投資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不得要求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與外商投資無關的信息;不得將報送投資信息作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辦理企業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前置條件。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外商投資企業的政企溝通機制,聽取外商投資企業意見建議,及時了解並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問題,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政府熱線、商會、協會等渠道,反映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訴求和意見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定許可權內對促進就業、經濟發展、技術創新有重大貢獻的外商投資項目,給予用地、用能、用工等政策支持和物流、人員出境入境等服務保障。
發展改革、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大外商投資項目服務制度。對重大外商投資項目,通過建立綠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務等方式,支持項目落地;對列入省重大項目清單的項目,由省重大項目建設協調機制予以推進。
第三十三條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法律和稅收協定規定的稅收優惠。
鼓勵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與稅務機關談簽預約定價安排,穩定未來一定期限內合理的轉讓定價政策和本地企業利潤水平,提高稅收確定性。
第三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多渠道融資。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金融機構根據國家跨境融資管理政策,為外商投資企業開展本外幣跨境融資提供相應便利。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最佳化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停居留許可審批流程,為引進符合條件的外國人才提供簽證、落戶、醫療、社保、稅收、住房等工作、生活方面的便利服務。
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外國高端人才的工作許可,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受年齡、學歷和工作經歷限制;引進外國專業人才的工作許可,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適當放寬年齡、學歷、工作經歷等條件的限制。
第三十六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引導法律服務專業機構為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諮詢、契約審查、智慧財產權保護、股權設計、融資、稅務、勞動用工、糾紛解決等法律服務。
第三十七條 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設立並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最佳化服務,指導其依法平穩完成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轉型過渡。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本省投資,適用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未規定的事項,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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