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資條例

北京市外商投資條例

《北京市外商投資條例》是為推動本市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範外商投資管理,助力構建全面開放新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由北京市商務局於2023年9月20日發布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為2023年9月20日至10月19日。

2023年11月22日,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北京市外商投資條例(草案)》進行首次審議。

立法進程,立法草案,釋放信號,

立法進程

  • 意見徵詢
關於對《北京市外商投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集意見的公告
為促進本市外商投資,規範外商投資管理,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推動首都開放型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北京市商務局牽頭起草了《北京市外商投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現就上述檔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就檔案內容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公平競爭審查)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公開徵集意見時間為:2023年9月20日至10月19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信箱:參考連結
  2.通訊地址:北京市通州區運河東大街57號北京市商務局外資管理處(請在信封上註明“意見徵集”字樣)
  3.電話:參考連結
  4.傳真:參考連結
  5.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參考連結),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檔案意見徵集”專欄中提出寶貴意見。
  • 首次審議
2023年11月22日,北京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北京市外商投資條例(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
  • 徵求意見
2023年12月8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北京市外商投資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為做好法規草案修改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現將法規草案及說明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徵集意見時間為2023年12月05日至2024年1月4日。

立法草案

北京市外商投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一、總則
二、投資準入
三、投資促進
四、投資保護
五、投資管理
六、投資便利
七、投資服務
八、法律責任
九、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推動本市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範外商投資管理,助力構建全面開放新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及促進、保護、管理、便利、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本市全面依法落實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為外商投資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依法合規經營】在本市進行投資活動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依法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政府及部門職責】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外商投資工作的組織領導,制定外商投資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與外商投資有關的工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外商投資工作中的相關問題。
商務、發展改革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協同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管理和服務等工作。
第六條【京津冀協同】 本市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國家戰略,依託京津冀協同工作機制,強化區域協同創新和產業協作,推進京津冀區域外商投資企業創新鏈、產業鏈、供應鏈聯動,引導和便利外商投資,提升高質量對外開放整體水平。
第七條【工會】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二章 投資準入
第八條【持續擴大開放】本市按照國家對外開放總體部署,落實全國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國際交往中心、科技創新中心的功能定位,率先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持續深化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
第九條【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與內資平等適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本市新增產業禁止和限制目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行政許可。
外國投資者在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投資的,應當符合股權、高級管理人員等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
第十條【先行先試】本市根據國家部署,依託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和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實施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在擴大開放方面先行先試,為在更大範圍複製推廣積累經驗。
第十一條【調法適用】實施國家授權的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需要暫時調整實施相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檔案和經國務院批准的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本市應當與國家有關部門加強溝通,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第三章 投資促進
第十二條【最佳化營商環境】本市依據市場主體需求,持續推出最佳化營商環境方案,以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為導向,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打造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
第十三條【平等適用和促進措施】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及本市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
市、區人民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按照法定許可權制定費用減免、用地指標保障、人才引進保障、公共服務提供、招商引資獎勵等方面的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鼓勵各有關部門在許可權範圍內制定出台支持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四條【鼓勵投資的領域】本市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國家《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高端製造業、現代服務業等本市重點發展領域內投資。
本市鼓勵外商投資企業綠色低碳發展,積極參與碳達峰碳中和戰略。有關部門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對外商投資綠色低碳發展項目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鼓勵投資的企業類型】本市鼓勵外國投資者設立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和各類功能性機構,支持其在京集聚業務、拓展功能,升級為亞太總部、全球總部。
本市鼓勵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設立外資研發中心、外資研發總部等,支持其參與本市研發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和政府科技計畫項目。
鼓勵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者在本市設立投資性公司,投資性公司投資設立的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等相關部門做好投資性公司登記註冊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多元化投資促進體系】市、區人民政府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促進和服務體系,引導專業機構、企業、商會、協會等多元化主體參與外商投資促進工作。
第十七條【投資促進活動】本市應當加強全市外商投資招商引資工作統籌和市區聯動,編制招商引資中長期規劃。
市投資促進機構應當統籌外商投資重大項目促進、招商推介活動等,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招商引資品牌。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主管領域的外商投資招商引資工作。
第十八條【境外招商渠道】本市應當加強與境外國家、地區經貿和投資促進機構的聯繫合作,建立投資促進合作機制,採取多種形式構建投資促進平台。
市投資促進機構應當會同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和市財政、商務、國有資產管理、貿促等單位,依託境外貿易投資聯絡機構、產業園區以及企業分支機構等,設立投資促進聯絡站點,合理布局境外招商網路,做好政策推介、項目引進等招商引資工作。
第四章 投資保護
第十九條【政策制定】本市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應當充分聽取外商投資企業和有關商會、協會等方面的意見建議,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和合法性審核,設定政策調整的合理過渡期。
第二十條【智慧財產權保護】市智慧財產權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將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納入快速協同保護機制、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與內資企業適用同等保護標準。
本市各級人民法院應當採取措施,縮短智慧財產權訴訟周期,落實懲罰性賠償制度,依法支持當事人的證據保全、調查取證、行為保全申請,平等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一條【政府採購】本市依法保障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單位制定創新合作採購辦法,建立健全政府採購活動詢問、質疑、投訴受理機制,依法受理並在規定時限內公平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相關訴求。建立健全政府採購投訴解決前的快速臨時措施,保護提出投訴的供應商參加採購的機會。定期開展保障經營主體公平參與政府採購活動專項檢查,依法查處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等違法違規行為,適時通報典型案例。
第二十二條【參與標準化】本市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制定工作,推進地方標準制定、修訂全過程信息公開,保障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依法平等參加市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於與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地方標準,應當充分聽取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外商投資企業參與制定地方標準,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資金支持。
第二十三條【外資投訴機制】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公開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則,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
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投訴工作規則、健全投訴方式、明確投訴處理時限,並對外公布。市投資促進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外商投訴受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明確外商投訴受理機構,依法做好外商投訴受理工作。
第五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四條【登記註冊】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最佳化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辦理流程,提高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效率。各相關部門積極支持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外商投資主體身份認證,建立身份認證數據源的系統對接驗證機制,逐步實現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全程網上辦理,提高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便利化程度。
第二十五條【項目核准和備案】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市新建或者併購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向發展改革部門或相關負責部門申請辦理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或者備案。
除負面清單內非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內外資均需核准的項目實施核准管理外,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收到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線上提交的項目全部信息後即為備案。
第二十六條【信息共享】本市依託北京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台,推進外商投資相關數據信息共享。發展改革、商務、市場監管、統計、財政、稅務、投資促進、貿促等單位應當定期共享外商投資企業和項目相關數據信息,提高政府決策科學性和精準度。
第二十七條【信息報告制度】本市落實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通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信息。
商務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指導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做好投資信息填報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做好投資信息數據採集並向商務主管部門完整準確推送。
第二十八條【信息報告監督檢查】本市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履行信息報告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聯合市場監管等部門,採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根據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的建議和反映的情況進行檢查,以及依職權啟動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監管執法】本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公開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推進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對信用風險低的外商投資企業進一步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統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產品質量等執法檢查事項,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
第三十條【安全審查配合義務】國家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辦法規定範圍內的外商投資,應當在實施投資前主動申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和工作要求配合開展安全審查相關工作。
第六章 投資便利
第三十一條【數據跨境】本市依法實施外商投資企業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個人信息保護認證、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契約備案等制度。市網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部署,制定具體措施,為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建立綠色通道,高效開展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制定可自由流動的一般數據清單,促進數據安全有序自由流動。
第三十二條【資金跨境流動便利】本市按照國家規定,支持真實合規的、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資金轉移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職工和香港、澳門、台灣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匯出。對企業聘用的符合條件的境外人才給予經常項下合法收入購匯匯出便利化等措施。
第三十三條【再投資便利】本市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按照國家規定,探索實施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免於外匯登記。
稅務、商務等部門應當輔導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享受外國投資者境內取得利潤再投資相關稅收政策。
市發展改革、商務、經濟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應當依法依規給予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再投資與新增外資同樣的配套支持政策和要素保障。
第三十四條【人才便利】市各有關部門應當為外商投資企業聘用各類人才提供便利。
市人力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境外職業資格認可目錄、人力資源開發目錄並動態調整,最佳化完善配套舉措。
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為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外籍員工及家屬、內部調動專家及家屬,以及擬在京籌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國企業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及家屬,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
具備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自主開展技能人才評價,符合條件的技能人才可申請辦理人才引進。
第七章 投資服務
第三十五條【政務服務】本市推動涉外政務服務事項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實施“一窗”綜合受理。市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編制並公布全市統一的政務服務事項目錄及其辦事指南,依法確定涉外政務服務事項受理條件、流程和材料等,推進政務服務標準化,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市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等相關部門健全完善市政府國際版入口網站功能,為外商投資提供集成服務。
第三十六條【政策服務平台】市政務服務部門應當推進全市一體化政策服務平台建設,相關政策制定部門通過政策推送、兌現等功能,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精準的政策服務。
第三十七條【政企溝通和訴求回響】本市建立多層次、多形式的外商投資企業政企溝通機制。
本市定期召開市政府領導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商協會高層對話會,聽取外商投資企業意見建議,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與外商投資企業交流溝通會,當面聽取外商投資企業意見建議,對外商投資企業普遍關心的政策進行解讀。
對政企溝通中外商投資企業反映的問題和建議,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建立外商投資企業訴求清單,及時轉交相關單位辦理,相關辦理情況應當向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商投資企業反饋。
第三十八條【重大項目服務機制】市發展改革、商務、投資促進等有關單位建立健全重大和重點外資項目服務機制,為項目的在談、簽約、註冊和運營提供全流程服務,及時協調解決項目推進過程中的問題和困難。
第三十九條【企業服務機制】市發展改革部門、市投資促進機構等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最佳化創新服務方式,採取服務包、管家服務等方式,統籌推進重大問題協調解決,協調推進服務事項落實,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個性化、精準化服務。
第四十條【商事爭議解決】本市鼓勵和支持包括調解、仲裁、訴訟等在內的多元商事爭議解決方式的有機銜接、協同發展,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鼓勵和支持仲裁機構依據法律、法規並借鑑國際商事仲裁慣例,完善與外商投資相適應的仲裁規則,提高商事糾紛仲裁的國際化程度,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依法選擇適用仲裁程式和法律規則,提供獨立、公正、專業、高效的仲裁服務。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輕微違法行為不處罰】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以採取約談、告誡等措施進行教育。
第四十二條【信息報告執法責任】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的要求報送投資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參照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在本市投資,參照本條例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釋放信號

  • 北京將持續釋放政策紅利
唐永宏在會上表示,北京目前各類產業園區600多個,面積總體量達到5400萬平方米,作為產業發展和提質升級的承載地,寫字樓產業園以專業化運營模式、優質完備的配套設施和精準高效的服務,有效助力首都招商引資工作,為首都經濟社會發展增添了活力和動力。
唐永宏指出,2023年以來,北京的經濟平穩復甦,顯示出蓬勃發展的活力,前三季度實現地區生產總值3.17萬億元,同比增長5.1%。據預測,北京市全年經濟成長約為5%左右,市場總消費額增長8.4%,新增市場主體增長22%,新增外資企業1238家,同比增長12.1%,進出口總額2.68萬億元,高於全國1.5個百分點。
唐永宏表示,當前的形勢發展和政策的出台,都為寫字樓和園區的招商和擴大發展提供了更加開放的政策環境、更加完備的產業支撐體系和更加寬廣的發展空間。
此外,唐永宏提到,即將發布的《北京市外商投資條例》及其他一系列政策措施正在制定中,將很快出台。
在年會上,北京商務中心區管理委員會產業一處處長褚雪菲也對北京朝陽區和北京CBD樓宇經濟情況進行了介紹。
褚雪菲表示,朝陽區是北京市中心城區占地面積最大的區域,也是首都經濟大區和國際交往的視窗區,連續第六年在市、區兩級財政收入達到了千億元以上,社會消費品零售額、固定資產投資、進出口總額等經濟指標也穩居全市第一。
此外,褚雪菲表示,朝陽區是北京市商務樓宇最為密集、規模體量最大、高品質寫字樓數量最多的一個區域,截至目前,共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務樓宇1140餘座,總面積達到了4300萬平方米。CBD功能區稅收過億元的樓宇已經達到了134座,過10億元的樓宇已經達到了15座,還有1座是百億元級樓宇。
  • 房地產市場呈現穩著陸基本態勢
在年會上,全聯房地產商會黨委常務副書記、秘書長趙正挺表示,當前房地產市場呈現出穩著陸的基本態勢,但銷售額無法回到之前的高點。
趙正挺認為,房地產市場正處於新老模式轉換的過程中,高槓桿、高負債、高周轉的老模式難以為繼,軟著陸和新模式並存。具體到寫字樓板塊,他指出,一方面出現了空置率和資金的雙重承壓,北上廣深寫字樓空置率均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上升。另一方面,產業園板塊得益於核心區外溢效應的突髮式利好,北京、上海出現了企穩復甦跡象,後續增長有待進一步夯實。
趙正挺表示,長期來看,隨著城鎮化進程的推進以及居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的需求持續提升,商業地產市場仍有廣闊的發展空間。而短期來看,隨著國家最佳化調整政策持續落地見效,經濟數據恢復向好和企業信心提振,商業地產市場有望在2024年觸底回升,迎來新一輪增長勢頭。
全聯房地產商會副秘書長、房訊網董事長劉凱表示,2003年以來,在經歷了野蠻增長的時代後,商業地產亟待解決供應量巨大、項目同質化嚴重的問題,行業發展的重點從原來的拼資源、拼速度、拼規模,到現在需要關注如何去化、如何運營、如何盈利。因此他建議,行業應採取短期拼產品、中期拼運營、長期拼品牌的長期主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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