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於支持外資研發中心設立和發展的規定》是為支持外資研發中心在京設立和發展,激發城市創新活力,構建高質量開放創新生態,積極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路,促進更加開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國際科技合作,加快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制定的規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22年3月26日印發,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關於支持外資研發中心設立和發展的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信息,政策全文,
印發信息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關於支持外資研發中心設立和發展的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22〕1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北京市關於支持外資研發中心設立和發展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3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政策全文
北京市關於支持外資研發中心設立和發展的規定
第一條 為支持外資研發中心在京設立和發展,激發城市創新活力,構建高質量開放創新生態,積極融入全球科技創新網路,促進更加開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國際科技合作,加快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外資研發中心,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主要業務在國外的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業務範圍中包括開展自然科學及其相關科技領域研究開發和實驗發展(包括為研發活動服務的中間試驗)的機構。
鼓勵外國投資者通過多種形式與在京創新主體合作共建外資研發中心。外資研發中心包括研發創新中心和開放創新平台兩類,其研發內容包括基礎研究、產品套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會公益性研究,應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
第三條 市科委中關村管委會和市商務局牽頭,會同相關單位負責外資研發中心的認定工作。
(一)研發創新中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有明確的研究開發領域、研發計畫和具體的研發項目,有固定的科研場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和其他科研條件,以及正在開展的研發活動;二是經母公司授權承擔全球研發項目或在京、在華、在亞洲等區域的研發項目。
研發創新中心與市商務局認定的外資研發總部可按相關規定實現互通互認。
(二)開放創新平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預期成果;二是有建築面積不低於1000平方米的研發場所;三是簽約入駐的研發創新項目不低於10個;四是有協同創新必需的設施設備和國際專家指導,具備國際化的技術、人才等資源。
第四條 外資研發中心聘請的符合條件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可享受申請辦理在華永久居留便利。外資研發中心聘用的外國高端人才可享受辦理簽證和工作許可便利,在“兩證聯辦”受理點辦理工作許可和工作類居留許可,並可採用“告知+承諾”“容缺受理”等方式辦理工作許可,在辦理工作許可通知及延期等相關業務時享受“不見面”審批等便利化服務。最佳化外籍人才傳染病監測體檢服務,在有緊急需求的情況下可提供免費加急服務和健康證明自願快遞服務。支持外資研發中心引進中國籍高層次人才,並為其提供相應便利化服務。
第五條 通過“易北京”APP,為外資研發中心聘用的外籍人才在中日友好醫院、廣安門醫院、朝陽醫院提供預約掛號、體檢、購藥等服務。做好外資研發中心外籍人才商業健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有效銜接工作。
第六條 外資研發中心邀請、需多次臨時入境參與特定活動的外籍人才,可申請入境有效期不超過5年、停留期不超過180日的多次簽證;外資研發中心邀請或聘僱的外籍人才未持簽證來華的,可按照規定申請口岸簽證入境;支持外資研發中心聘用的高層次留學人才辦理進境物品快速通關,對符合免稅科研、教學物品和免稅自用物品清單的進境物品予以免稅放行。支持外資研發中心中國籍員工申辦亞太經合組織商務旅行卡,對因商務需要赴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或者國外的,由有關部門提供便利。
第七條 支持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特定區域內註冊的外資研發中心,按照相關規定享受技術轉讓所得稅收優惠,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鼓勵企業類外資研發中心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並按照有關政策享受相應稅收優惠。對符合免稅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其所需的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符合退稅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其採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第八條 探索實施外資研發中心研發激勵計畫;支持外資研發中心參與北京市重點領域科技計畫項目、申報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外資研發中心開展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與內資研發機構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條 支持外資研發中心充分利用本市各類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台,享受相關研發實驗服務;支持外資研發中心設立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後開展研究工作,並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博士後工作經費資助;鼓勵外資研發中心申請認定北京市企業科技研究開發機構等科技創新平台,享受相關便利;鼓勵外資研發中心積極參與本市新場景建設。
第十條 外資研發中心獲得授權的國內和國外發明專利與內資機構享受同等的資金支持政策。開展外國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試點工作,為外資研發中心提供智慧財產權服務;支持境外知名仲裁機構在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設立業務機構。
第十一條 支持外資研發中心充分利用北京智慧財產權交易中心和北京市貸款服務中心,獲得一站式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綜合服務。
第十二條 對外資研發中心聘用的符合條件的外籍人才,在薪酬收入購付匯、隨行子女學費結匯等方面提供跨境金融服務便利。支持銀行為外資研發中心提供相關跨境金融服務。
第十三條 支持外資研發中心按照相關規定享受通關便利化措施;充分利用中關村生物醫藥檢驗檢疫試驗區政策,為外資研發中心特殊物品入境提供便利。
第十四條 將涉及外資研發中心的相關政務服務事項統一進駐市、區政務服務中心,實施“一窗受理”服務模式。鼓勵將開放創新平台研發場所按照相關規定認定為集群登記地址,為入駐企業提供登記註冊服務。
第十五條 構建政策發布、解讀等信息平台;依託北京市政府國際版入口網站,提供各類信息服務。
第十六條 各區政府(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依法保障外資研發中心合理用地等需求。
第十七條 將符合本市共有產權住房申購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聘用人員納入各區共有產權住房申購重點人才範圍;鼓勵外資研發中心使用國際人才社區公寓及相關配套設施。
第十八條 支持中國小按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保障外資研發中心聘用人員子女入學。外資研發中心可按照相關規定獲得相應職工職業培訓補貼。
第十九條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本市設立研發類機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