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辦法》的決定

1998年4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公布 根據2006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2號令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06年12月05日
  • 實施時間:2006年12月05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經2006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國務院批准的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規劃範圍內的開發、建設和管理。”作為第二條第一款。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條第二款: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二、第三條修改為:“開發區管委會對開發區內各項建設活動依法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開發區規劃管理部門在業務上受市規劃管理部門領導,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按照《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亦莊新城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和修訂開發區總體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組織編制開發區詳細規劃和各專業規劃,報開發區管委會審定後,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送市規劃管理部門備案,其中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報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三)承辦開發區建設用地的規劃申報,涉及徵收開發區範圍內集體所有土地的,根據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開發區管委會開發建設計畫確定集中征地範圍,在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前,報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受理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範圍內具體項目的建設用地的規劃審批申請,按照規定程式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報送市規劃管理部門備案;
“(五)承擔開發區內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經開發區管委會依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亦莊新城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各類專項規劃批准,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報送市規劃管理部門備案;
“(六)參加開發區內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並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建設工程竣工檔案。”
三、第四條第一項修改為:“(一)依據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的農用地轉用計畫指標辦理開發區規劃範圍內農用地轉用和徵收集體土地手續,經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按規定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項修改為:“(二)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開發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三項修改為:“(三)受理開發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按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代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四、第五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受理《外商投資企業項目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額)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的項目和《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中規定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申請,報開發區管委會核准,但涉及全市能源總量平衡的項目,水資源開發、利用和配置的項目,日產2萬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排水項目,跨開發區規劃範圍的項目以及本市規定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其他項目除外;”
第二項修改為:“(二)受理不使用政府投資,在《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以外的國內企業投資建設項目立項備案申請,報開發區管委會決定;”第三項修改為:“(三)協助企業做好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者核准許可權內項目的申報工作。”
五、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受理投資總額在1億美元以下的非限制類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章程、契約和外商獨資企業章程審查的申請,報開發區管委會批准;”
第三項修改為:“(三)受理開發區內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認定的申請,按規定報市商務部門認定;”
六、第七條第一項修改為:“(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開發區內建築市場和建築行業;”
七、第八條第三項修改為:“(三)管理開發區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等水務工作;”刪去第八條第四項中的“占道、排污”和“居住區綠化建設費”。
八、刪去第九條中的“近期總體規劃和沿涼水河的代征綠化用地範圍內的”。
刪去第九條第一項中的“報市環境保護局備案”。
第二項修改為:“(二)監測開發區內的環境質量;”第三項修改為:“(三)審批開發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參加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第五項修改為:“(五)處理環境污染糾紛及污染事故,並按規定及時上報;”刪去第九條第六項中的“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九、第十條第一項修改為:“(一)組織實施開發區內促進就業和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管理服務工作;”
第二項修改為:“(二)管理開發區內的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核定工時,實施職業技能開發,依法開展勞動保障監察,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增加一項作為第十條第三項:“(三)管理社會保險基金、開展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等各項社會保障工作。”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開發區管委會負責開發區內的科技管理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協助開發區內企業做好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專利費用減、免等事務。”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開發區管委會統一領導開發區內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業務上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二)承擔開發區內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開發區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職責;“(三)承擔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培訓考核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生產安全事故。”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開發區的信息化工作,統籌規劃開發區信息基礎設施,組織落實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工作。”
十三、第十二條作為第十五條,修改為:“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認真履行《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除《條例》和本辦法已明確規定的各項職責外,對開發區內的其他管理事項可以行使區、縣級人民政府行使的職權。具體職責範圍由開發區管委會會同市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機構名稱、個別文字和條款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公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改後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辦法(修正)
(1998年4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公布 根據2006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2號令修改)
第一條 為了實施《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加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務院批准的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規劃範圍內的開發、建設和管理。
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市人民政府對開發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三條 開發區管委會對開發區內各項建設活動依法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開發區規劃管理部門在業務上受市規劃管理部門領導,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按照《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和《亦莊新城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和修訂開發區總體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組織編制開發區詳細規劃和各專業規劃,報開發區管委會審定後,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報送市規劃管理部門備案,其中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報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三)承辦開發區建設用地的規劃申報,涉及徵收開發區範圍內集體所有土地的,根據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開發區管委會開發建設計畫確定集中征地範圍,在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前,報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受理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範圍內具體項目的建設用地的規劃審批申請,按照規定程式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報送市規劃管理部門備案;
(五)承擔開發區內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經開發區管委會依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亦莊新城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各類專項規劃批准,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報送市規劃管理部門備案;
(六)參加開發區內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並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建設工程竣工檔案。
第四條 開發區管委會按照開發區的總體規劃,對開發區的土地、房屋依法實施統一管理。開發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房屋管理部門在業務上接受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建設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依據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中的農用地轉用計畫指標辦理開發區規劃範圍內農用地轉用和徵收集體土地手續,經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按規定程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依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開發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三)受理開發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按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代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四)承擔開發區內房屋產權登記發證和房屋買賣、租賃、抵押、商品房預(銷)售等房地產市場的管理工作;
(五)審核開發區內房地產中介機構和物業管理單位的資質;
(六)會同房屋所在地的區建設管理部門協調處理開發區內房屋拆遷工作。
第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開發區各類投資項目。開發區發展改革部門在業務上接受市發展改革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受理《外商投資企業項目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額)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的項目和《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中規定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申請,報開發區管委會核准,但涉及全市能源總量平衡的項目,水資源開發、利用和配置的項目,日產2萬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排水項目,跨開發區規劃範圍的項目以及本市規定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准的其他項目除外;
(二)受理不使用政府投資,在《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細則》以外的國內企業投資建設項目立項備案申請,報開發區管委會決定;
(三)協助企業做好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或者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者核准許可權內項目的申報工作。
第六條 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核、批准在開發區申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開發區商務部門在業務上接受市商務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受理投資總額在1億美元以下的非限制類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章程、契約和外商獨資企業章程審查的申請,報開發區管委會批准;
(二)核發市商務部門委託開發區管委會代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三)受理開發區內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認定的申請,按規定報市商務部門認定;
(四)受理開發區內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項下的非許可證、非配額管理的進出口設備、物料、機電產品及加工貿易契約的審核申請,報開發區管委會批准或者轉報市商務部門。
第七條 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開發區內的城市建設。開發區建設管理部門在業務上接受市建設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開發區內建築市場和建築行業;
(二)管理由開發區管委會批准的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建築質量和建築施工;
(三)審批開發區內建設工程開工,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八條 開發區管委會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開發區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開發區市政管理部門在業務上接受市市政管理、園林綠化、交通、水務等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建設和管理開發區內道路、公共運輸、供熱等市政工程設施;
(二)管理開發區內園林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三)管理開發區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等水務工作;
(四)依法徵收綠化補償費。
第九條 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開發區環境保護工作。開發區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在業務上接受市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組織編制開發區內的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畫,報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監測開發區內的環境質量;
(三)審批開發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參加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
(四)承辦開發區內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依據市環境保護管理部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核發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單位責令限期治理;
(五)處理環境污染糾紛及污染事故,並按規定及時上報;
(六)依法徵收開發區內的污染物排污費和超標排污費。
第十條 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開發區的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開發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在業務上接受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組織實施開發區內促進就業和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管理服務工作;
(二)管理開發區內的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核定工時,實施職業技能開發,依法開展勞動保障監察,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管理社會保險基金、開展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等各項社會保障工作。
第十一條 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開發區的統計工作。開發區統計部門在業務上接受市統計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負責開發區內各單位統計管理工作;
(二)執行國家和本市統計部門的統計報表制度,完成各項統計調查任務;
(三)負責開發區內統計報表和統計資料的管理。
第十二條 開發區管委會負責開發區內的科技管理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協助開發區內企業做好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專利費用減、免等事務。
第十三條 開發區管委會統一領導開發區內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業務上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主要負責以下事項: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二)承擔開發區內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開發區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職責;
(三)承擔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培訓考核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 開發區管委會統一管理開發區的信息化工作,統籌規劃開發區信息基礎設施,組織落實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工作。
第十五條 開發區管委會應當認真履行《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除《條例》和本辦法已明確規定的各項職責外,對開發區內的其他管理事項可以行使區、縣級人民政府行使的職權。具體職責範圍由開發區管委會會同市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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