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4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37號檔案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實施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1997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8年4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37號檔案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1988年4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37號檔案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實施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務工管理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1997.12.31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務工管理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北京市...
二、《北京市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處理實施辦法》(1988年4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37號檔案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三、《北京市違反勞動保護法規處罰實施辦法》(1988年4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37號檔案...
十一、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護監察機關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一)發生因工重大傷亡事故後,不採取相應防範措施,可能再次發生同類事故的;"(二)事故隱患嚴重,接到勞動...
1994年6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號令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7.12.31 ...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地方所屬城鎮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1997.12.31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地方所屬城鎮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大病醫療費用...
第十三條 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提出的改進決定或者決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採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應當提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1.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再提請...
現發布《北京市人奔辯棕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依照本決定修正後,彙編重新公布。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的...
1995年2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號令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工程建設監理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7.12.31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6年11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暫行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1994.12.05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維護鐵路道口交通安全暫行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時間 1994年12月...
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從事家庭服務工作管理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從事家庭服務工作管理規定》依照本決定修正後,彙編重新公布。
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行政複議制度的若干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行政複議制度的若干規定》依照本決定修正後,彙編重新公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游泳場館管理暫行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1997.12.31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游泳場館管理暫行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
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鄉鎮、街道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鄉鎮、街道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依照本決定修正後,彙編重新公布。
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臨時占用道路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臨時占用道路管理辦法》依照本決定修正後,彙編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臨時占用道路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作如下...
1994年11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號令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最低工資規定》部分條款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時間 1997年12月31日 實施時間 1998年01月01日 ...
第六十三條 工會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進行調查,並提請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採取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措施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接到工會提出的申請,應當依法...
二十四、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檢查辦法(2007年11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5號令公布。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河道砂石開採管理暫行規定》等24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頒布單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2010.11.27 實施...
市、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認為處理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如仍有分歧,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等責任事故使企業遭受經濟損失的,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責令有關...
企業未能採取措施及時作出處理,對職工生命安全、身體健康造成傷害的,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和控告,支持和幫助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並通報同級工會;重大...
北京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7.12.31 實施時間 1998.01.01 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人口計畫和生育指標管理辦法〉部分條款的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口計畫和生育指標管理辦法》依照本決定修正後,彙編...
現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條款的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罰款處罰規定》依照本決定修正後,彙編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罰...
十三、《北京市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3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3號令發布,根據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號令修改。中文名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機動車市場管理暫行規定》等13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