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 以下簡稱試驗區)的範圍:以海淀區中關村為中心,東至德清路前屯東路,西至農大路、萬泉河路、京密引水渠、玉泉路,北至西三旗路、東北旺路,南至新開渠以北的區域。另在海淀區永豐鄉劃定試驗區新技術產業中間試驗基地,也屬試驗區範圍。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以下簡稱市科委) 是市人民政府管理試驗區工作的主管機關,海淀區人民政府負責《條例》和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辦公室(以下簡稱試驗區辦公室)是海淀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海淀區人民政府領導和市科委指導監督下,全面負責辦理《條例》和本辦法以及有關試驗區各項管理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試驗區的管理工作, 試驗區內的新技術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條例》和本辦法。
第二章 基本建設
第五條 新技術企業以自籌資金新建、擴建、改建、翻建生產營業性用房(包括配套的公用工程、附屬用房以及相應的拆遷安置用房等),其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計畫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海淀區人民政府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報市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計委)備案。確定為建設項目的投資,必須存入建設銀行,由建設銀行管理和監督使用。
試驗區的年度基本建設計畫,由海淀區人民政府編制,報市計委列入本市綜合基本建設計畫中,不納入投資規模計畫。
第六條 海淀區人民政府會同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從速編制試驗區新技術企業建設用地詳細規劃和中間試驗基地建設詳細規劃,對給水、排水、道路、交通、電力、電訊、供熱、煤氣、綠化等作出全面安排。上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在試驗區詳細規劃批准前,試驗區內新技術企業的建設工程,必須嚴格按照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審批,不能占用規劃道路上的用地和城市綠地,不能占壓市政管線。
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對新技術企業建設工程應加快審批:審查設計方案的時間不超過10天,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許可證的時間不超過7天。中間試驗基地的建設工程,由海淀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新技術企業的建設工程, 各項建設條件落實的,由海淀區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海淀區建委)批准開工,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備案,建設工程的建築面積,不計入本市開復工計畫。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按《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具體工作可由海淀區建委在市建委指導下組織實施。建設工程使用外地建築企業,依照市政府的規定,由海淀區建委提出申請,報市建委審批。
第三章 財政和稅收
第八條 新技術企業用自籌資金新建技術開發的生產、經營性用房,自1988年5月20日起,5年內免徵建築稅。
第九條 新技術企業用於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的儀器、設備,可以按新技術企業財務制度實行快速折舊。新技術企業財務制度,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會同市科委制定。
第十條 新技術企業免徵、減征所得稅的期限, 自企業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連續計算。
新技術企業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改組調整(包括分立、合併、擴建、搬遷、變更經營項目、變更企業名稱或改變隸屬關係等),不按新辦企業計算免稅、減稅期限。
新技術企業減免稅事宜,由海淀區稅務局按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新技術企業應設定“國家扶植基金”會計科目,對減免稅款的提取、使用單獨核算。財政、稅務部門應對“國家扶植基金”的使用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 新技術企業未經批准擅自轉業、歇業或不按規定使用“國家扶植基金基金”的,由海淀區稅務局將“國家扶植基金”收回,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海淀區稅務局應於每年年底向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報告“國家扶植基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試驗區內新技術企業所繳各項稅款, 以1987年為基數,新增部分5年內全部返還給海淀區。按照現行財政包乾體制,由海淀區財政局將新增稅款按中央、市屬、區屬分別匯總,上報市財政局審核,通過退庫,在年終決算時撥給海淀區財政局,由海淀區政府專項用於試驗區的開發建設。
第十四條 新技術企業購買專控商品, 除汽車以外,由海淀區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在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核定的指標內審批。海淀區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應在每月月底將審批情況報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信貸和保險
第十五條 銀行對新技術企業發放的專項貸款, 由各銀行周轉使用。
第十六條 新技術企業從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國家指定部門取得的貸款,經財政、稅務部門批准,可用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利潤在稅前還款。
第十七條 新技術企業申請貸款時, 企業自有資金占貸款數額的比例可寬限為20%。新技術企業每年應從留利中提取10%至20%補充自有資金。
第十八條 各專業銀行建立的貸款風險基金, 均按貸款利息收入的10%至15%提取,專戶儲存。貸款報損,須經專業銀行的市行批准,由專業銀行海淀區辦事處從貸款風險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 新技術企業向社會發行債券, 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批准。發行的債券不得超過批准的額度。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海淀區公司可根據需要, 在試驗區內開辦涉外保險業務和增加新的險種,自定浮動費率。經市公司批准,可利用賠款準備金、長期業務儲備金,在試驗區內投資和貸款。
第五章 進出口和外匯管理
第二十一條 新技術企業生產出口產品所需的進口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試驗區辦公室的批准檔案辦理海關手續。
自《條例》發布之日起5年內,新技術企業用於新技術開發,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儀器和設備,憑試驗區辦公室和市進口機電產品審查機構的批准檔案,經海關核准後免徵進口關稅及其它相關稅。
新技術企業免稅進口的儀器和設備,只限在進口儀器和設備的本企業使用,不得移作他用。違者按海關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年創匯在100 萬美元以上新技術企業,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授予外貿經營權,自負盈虧,承擔出口和收匯計畫;經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可以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地方分成所得的外匯,由市區五五分成。
第六章 勞動人事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在試驗區內興辦、領辦、承包新技術企業或應聘到新技術企業工作的,其原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持並辦理調動手續。原所在單位不同意科技人員調出的,科技人員可提出辭職,原所在單位應在接到辭職報告後三個月內給予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科技人員可辦理辭職手續。科技人員與原所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機構申請調處。
辭職人員到新技術企業工作後,其工齡累計計算,由海淀區人事局辦理相應手續。原所在單位應在科技人員辭職後一個月內,將檔案轉至海淀區人事局。
承擔國家重點工程、重點科研項目的科技人員,在本市遠郊區工作的科技人員,中、國小教師,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在新技術企業兼職,需占用工作時間的,由科技人員兼職單位與本職單位協商確定,併到海淀區人才交流機構登記備案。
第二十六條 新技術企業可招聘大專畢業生、大學畢業生、研究生、回國留學生和國外專家,國家重點定向培養、遠郊區專門培養和公派出國學習回國後從事國家重點科研建設的人員除外。
新技術企業招聘上述人員時,應向上述人員的主管部門申請,經同意後按規定辦理聘用手續。
第二十七條 新技術企業可以向社會招收工人, 招工手續由海淀區勞動局負責辦理;在職職工調動,可由企業自行辦理。
第二十八條 新技術企業可參加市職工退休金統籌,也可參加養老年金保險。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 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或負責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與《條例》同時自1988年5月2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