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徵求意見稿)

《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徵求意見稿)》是為促進和保障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把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成為新時代改革開放新高地,根據國務院批准的《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由北京市商務局於2021年9月14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為2021年9月14日-10月1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徵求意見稿)
  • 發布單位:北京市商務局
意見徵詢,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對《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高質量推進“兩區”發展建設,為自貿試驗區提供法治保障,市商務局研究起草了《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集意見時間為一個月。
  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於2021年10月14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寶貴意見建議。
  市商務局電子信箱:詳見參考連結
  來信地址:北京市通州區運河東大街57號北京市商務局(詳見參考連結)
相關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徵求意見稿)
附屬檔案2:關於《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徵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意見稿

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徵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投資開放與貿易便利
第四章 科技創新
第五章 數字經濟
第六章 金融服務
第七章 優勢產業開放創新
第八章 京津冀協同
第九章 政府服務與保障
第十章 人才保障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促進和保障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建設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把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成為新時代改革開放新高地,根據國務院批准的《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包括科技創新片區、國際商務服務片區、高端產業片區。
第三條 【戰略定位與發展目標】自貿試驗區建設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複製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全面落實中央關於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圍繞北京“四個中心”戰略定位,立足提升“四個服務”水平,助力北京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構建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高水平對外開放平台,建成貿易投資便利、營商環境優異、創新生態一流、高端產業集聚、金融服務完善、國際經濟交往活躍、監管安全高效、輻射帶動作用突出的高標準高質量自由貿易園區。
第四條 【功能劃分】自貿試驗區各片區應當根據發展定位和目標,優勢互補,錯位發展,加強協作,相互促進。
科技創新片區重點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與健康、科技服務等產業,打造數字經濟試驗區、全球創業投資中心、科技體制改革先行示範區。
國際商務服務片區重點發展數字貿易、文化貿易、商務會展、醫療健康、國際寄遞物流、跨境金融等產業,打造臨空經濟創新引領示範區。
高端產業片區重點發展商務服務、國際金融、文化創意、生物技術和大健康等產業,建設科技成果轉換承載地、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區和國際高端功能機構集聚區。
第五條 【鼓勵創新】自貿試驗區鼓勵先行先試,支持制度創新,充分激發各類主體活力。法律、法規未禁止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改革創新活動。
第六條 【容錯機制】在自貿試驗區內進行的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做負面評價,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第七條 【聯動創新】自貿試驗區強化同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聯動建設,推動改革試點任務在更大範圍複製推廣。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管理體制目標】自貿試驗區應當按照精簡高效、權責明晰的原則,建立適應開放型經濟和制度創新的管理體制,提升管理服務效能。
第九條 【領導小組】本市設立自貿試驗區市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和改革創新的總體謀劃、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自貿試驗區所在各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所在區)設立區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區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和改革創新的總體謀劃、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
第十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自貿試驗區市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關於自貿試驗區的決策部署和工作安排,統籌推進、協調落實改革試點任務,起草擬訂與自貿試驗區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策、規劃,開展數據統計、信息發布、評估考核工作。負責指導自貿試驗區各片區方案制定、招商引資,協助解決跨行政區域的有關事項。
自貿試驗區所在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區級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負責協調推進區內自貿試驗區建設等工作。
第十一條 【部門職責】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推動實施相關領域的制度創新和改革試點,加強與海關、邊檢、外匯、金融、稅務等中央在京機構的溝通協調,爭取上級部門授權和改革試點,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
第十二條 【新型研究機構】本市設立自貿試驗區研究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戰略規劃、改革舉措等方面開展研究,協助做好方案、規劃、政策等制定工作,開展國際合作、學術交流、成效評估等業務,吸引培養國際化人才,建設高端智庫。研究機構可以在組織架構、運行管理等方面進行創新探索。
第十三條 【管理機構】自貿試驗區所在區應當明確區域管理機構,承擔區域綜合協調、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投資促進、企業服務等職責。
具備條件的區域可以探索實施法定機構等管理模式。該機構根據開發、建設、管理的實際情況,依法承接行政管理許可權和公共服務職能,並向社會公布管理許可權清單。該機構實行企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在薪酬總額範圍內,自主決定機構設定、崗位設定、人員聘用、薪酬標準等,依照有關規定任命的人員除外。
第十四條 【許可權下放】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發展需要,按照規定向自貿試驗區所在區人民政府或區域管理機構下放管理許可權。下放管理許可權應當結合各區域產業優勢和功能定位實施特色化賦權,並進行動態調整。自貿試驗區所在區人民政府或區域管理機構應當制定並向社會公開權責清單,並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調整及職責任務變化情況,及時動態調整。管理許可權下放的各市級部門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十五條 【統計監測制度】本市建立健全自貿試驗區統計監測制度。各有關部門應根據職責定期開展自貿試驗區經濟運行和制度創新等情況的指標數據統計,及時、準確報送統計數據。
第三章 投資開放與貿易便利
第十六條 【負面清單】自貿試驗區依法實施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實施管理。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
自貿試驗區落實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對於境外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費、自然人移動等模式提供服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負面清單之外的跨境服務貿易,按照內外一致原則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服務和激勵機制】自貿試驗區創新招商引資形式,建立健全投資促進、投資保護工作機制,市投資促進部門加強對項目引入、推介活動等招商引資工作統籌,建立重大項目協調調度和項目促進專員全流程跟蹤服務機制,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
建立新設企業和項目激勵機制,探索對引進企業、機構和推動項目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具體辦法由市投資促進部門和自貿試驗區所在區負責制定並實施。
第十八條 【總部設立】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地區總部及外資研發總部等多形態總部,支持總部企業開展實體化經營,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的總部企業持續在京高質量發展。
第十九條 【便利境外投資】自貿試驗區推動完善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和風險防控體系,鼓勵區內企業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合作。最佳化境外投資備案、管理流程,探索實現區內企業境外投資項目一表申報,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建立完善企業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平台,整合信息和服務資源,為企業境外投資提供服務保障。
第二十條 【單一視窗】自貿試驗區鼓勵實行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服務模式,拓展符合自貿試驗區創新發展的業務服務功能,實現海關、邊檢、稅務、外匯等口岸管理部門信息共享、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二十一條 【便捷通關】自貿試驗區應對標國際通行規則,實施高水平的貿易自由化便利措施,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壓縮口岸通關時間,最佳化監管模式和程式,提高通關效率,降低進出口環節合規成本。
加大海關高級認證企業培育力度,對通過認證的企業給予通關便利。
第二十二條 【鼓勵新興貿易】自貿試驗區鼓勵國際貿易新業態、新模式、新技術加快發展。促進跨境電商持續健康發展,最佳化監管,探索跨境電商交易全流程創新。開展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藥品試點,允許通過跨境電商渠道進口部分醫療產品,支持藥品和 醫療器械出口。鼓勵綠色貿易發展,擴大綠色產品貿易,推動國際貿易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探索發展離岸貿易、新型易貨貿易等新型貿易方式。
第二十三條 【鼓勵服務貿易發展】自貿試驗區鼓勵服務貿易創新發展,最佳化服務進出口結構, 探索建設特色服務出口基地,拓展新興服務貿易模式。推動服務外包轉型升級,鼓勵研發、設計、維修、諮詢等領域服務外包發展。做大做強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提高市場化、國際化程度,打造國家級、國際性、綜合型服務貿易平台。
第二十四條 【綜合保稅區】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的綜合保稅區結合自身實際強化主導功能,培育特色產業。鼓勵發展保稅研發、保稅展示、保稅維修等保稅服務,持續推進監管模式創新、業態創新、體制創新,形成優勢互補、錯位發展的綜合保稅區發展格局。支持確有條件的區域根據實際需要申報綜合保稅區。
第四章 科技創新
第二十五條 【科技創新驅動發展】自貿試驗區服務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提升全球創新資源集聚水平,搭建高端開放創新平台,強化國際合作,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激發創新創業活力。
第二十六條 【引進和培育研發機構】自貿試驗區推動各類研發機構集聚,鼓勵科技領軍企業在區內註冊,支持領軍企業牽頭建設國家重點實驗室,支持企業設立研發中心;鼓勵設立科教基礎設施和交叉研究平台;建設、培育世界一流新型研發機構,支持國家實驗室建設。
第二十七條 【強化機制保障】自貿試驗區建立科技創新對接、服務機制,最佳化人才引進、空間資源、土地使用等配套保障措施。探索在科學數據共享、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建立健全新型開放合作機制。
第二十八條 【科技對外交流】自貿試驗區鼓勵區內企業、研發機構多維度開展國際交流,培育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高水平學術活動,推進國家科技項目有序對外開放試點。鼓勵大科學裝置等科研設施,在信息成果服務、項目主體服務等方面開放共享。
第二十九條 【創新研發合作形式】自貿試驗區推動科學研究國際合作形式創新。鼓勵國際科技組織在區內註冊。鼓勵區內外資研發機構獨立申報國家科技項目。支持外籍科學家領銜承擔政府支持科技項目。允許持永久居留身份證的外籍人才在創辦科技型企業方面享受國民待遇。
第三十條 【科技成果轉化】自貿試驗區鼓勵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建設科技成果轉化平台,完善創業孵化、供需對接、研發試製、動物實驗、測試檢驗、中試熟化、產業化開發等配套服務,促進科技成果落地。
第三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保護】自貿試驗區採取以下措施強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運用:
(一)實施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智慧財產權;
(二)指導自貿試驗區各類主體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探索完善移動網際網路、大數據、開源、算法、商業方法、人工智慧等智慧財產權管理和保護措施;
(三)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設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分中心、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工作站;
(四)在自貿試驗區設立智慧財產權巡迴審判點,強化智慧財產權審判職能,加強智慧財產權審判機制創新,加大對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依法審理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
(五)鼓勵自貿試驗區各類市場主體健全海外智慧財產權維權體系,完善重點領域海外智慧財產權風險預警機制;
(六)推進智慧財產權交易中心建設,完善符合智慧財產權特點的交易規則,健全服務體系。鼓勵智慧財產權評估機構進駐交易中心,探索建立公允的智慧財產權價值評估機制;鼓勵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在交易中心提供專業服務;
(七)外國專利代理機構等境外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可在區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提供智慧財產權事務諮詢、辦理已獲準的專利代理業務等專業服務;
(八)鼓勵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創新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機制,擴大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規模,依法開展智慧財產權證券化、融資租賃業務,探索推進智慧財產權保險業務。
第五章 數字經濟
第三十二條 【數字經濟特色化發展】自貿試驗區鼓勵發展數字經濟,完善區內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數字經濟發展規則,構建數字經濟服務體系,打造數字經濟試驗區。
第三十三條 【數字基礎設施建設】自貿試驗區構建安全便利的國際網際網路數據專用通道,支持國際大數據交易所、數字著作權相關交易平台等數字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十四條 【數據跨境流動規則】自貿試驗區探索建立符合實際的數據跨境流動規則,在特定監管機制下,分級分類分階段推動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動。
第三十五條 【數字交易規則】自貿試驗區建立健全數字交易規則,探索數據確權、數據資產、數據服務等交易標準及數據交易流通的定價、結算、質量認證等服務體系。
第三十六條 【數據保護認證機制】自貿試驗區探索制定信息技術安全、數據權益保護等重點領域規則,加強跨境數據保護規制合作。探索建立針對企業數據保護能力的第三方認證機制,鼓勵自貿試驗區企業開展數據保護能力評估測試。
第三十七條 【數字貿易】本市支持自貿試驗區發展數字內容、數字服務貿易、信息技術服務等領域,建設數字貿易服務平台,推動數字貿易交付、結算便利化。探索建立數字貿易統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數字貿易港】自貿試驗區鼓勵建設國際信息產業和數字貿易港,探索數字領域的國際合作與國際規則制定,爭取在數據跨境傳輸、數字產品安全檢測與認證、數據服務市場安全有序開放等領域實現互惠互利、合作共贏。
第三十九條 【數字貿易園區】自貿試驗區結合各區域實際,建設中關村國家數字服務出口基地、貿易數位化示範區等數字貿易園區。推動數字貿易企業集聚,促進數字服務業發展。
第四十條 【數位化監管】自貿試驗區發揮區塊鏈等數位技術優勢,規範跨境貿易的合規性,保障跨境貿易服務的信息化、數位化發展。鼓勵監管機構開展監管模式技術性改革,在自貿試驗區內探索數位化、無紙化、高效便捷的監管模式。
第四十一條 【新業態新模式新場景】鼓勵自貿試驗區企業發展數字經濟新業態新模式,推動數位技術融合套用和企業數位化轉型發展。鼓勵自貿試驗區推進智慧街區和樓宇示範建設,開展公共設施的數位化改造和智慧化升級。
第六章金融服務
第四十二條 【創新金融服務】自貿試驗區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推進金融改革創新,率先落實金融業開放先行先試政策。
第四十三條 【吸引金融機構】自貿試驗區鼓勵建設各類金融法人機構、專業子公司等機構,支持科創金融、綠色金融、數字金融、跨境金融、離岸金融、財富管理、養老金融等業態發展。鼓勵國際金融組織集聚發展。
鼓勵外資金融機構在區內設立或參股證券、基金、期貨、人身險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區內進行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和管理創新。
第四十四條 【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自貿試驗區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和服務平台建設。承接國家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鼓勵金融機構在區內完善基礎設施布局,強化金融機構總部的資金管理和支付清算樞紐作用。鼓勵建設支付清算類國家金融基礎設施,推動設立並完善本外幣合一的支付清算系統和平台。
第四十五條 【科創金融】自貿試驗區推動北京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在區內設立服務科技創新企業的科技金融特色分支行、科技金融事業部等專營機構,鼓勵保險公司創新科技保險產品。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依託附屬機構,開展不以債轉股為目的的股權投資、直接投資等支持科創企業的業務。鼓勵保險資金投資中關村未上市科創企業。健全完善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平台,鼓勵跨境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和境外私募基金在平台交易。鼓勵全球股權投資和創業投資中心建設。
第四十六條 【綠色金融】自貿試驗區促進綠色金融國際中心建設。
鼓勵建設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吸引培育綠色金融機構,打造高效綠色金融服務體系,提升綠色金融國際影響力。
建設高水平、國際化的北京綠色交易所,建設全國自願減排等碳交易中心,在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基礎上,擴大覆蓋行業範圍,豐富碳交易產品。
參與制定和套用國際領先的綠色金融標準,鼓勵綠色金融評級機構發展,建設國際綠色金融標準中心,鼓勵第三方服務機構發布環境社會治理中國指數,提供環境社會治理投資的中國標準,研發環境社會治理金融產品。
鼓勵綠色債券交易市場發展,編制綠色債券指數,鼓勵國際綠色債券認證機構建設,打造綠色債券交易中心。
鼓勵區內金融機構探索開展跨境綠色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承銷跨境綠色債券、綠色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開展跨境股權投融資等業務。
第四十七條 【金融科技】自貿試驗區鼓勵支付清算、登記託管、徵信評級、資產交易、數據管理等金融科技重大項目建設。推動建設法定數字貨幣試驗區和數字金融體系。建設金融科技套用場景試驗區,鼓勵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在區內設立金融科技子公司,開展金融科技業務創新試點,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科技公司吸引創業投資並上市融資。
第四十八條 【跨境資金流動】自貿試驗區便利跨境資金流動,探索創新外匯管理體制,提升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鼓勵跨國公司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人民幣跨境使用等方面的改革創新。發揮人民幣國際投貸基金作用,開展人民幣境外直接投資和人民幣海外貸款業務。支持跨境人民幣貿易融資轉讓服務平台發展。
第四十九條 【離岸金融】自貿試驗區鼓勵發展離岸金融業務。鼓勵區內銀行申請離岸銀行業務資格。最佳化境外機構境內銀行賬戶功能,建立並完善本外幣合一的銀行賬戶體系。鼓勵區內金融機構豐富離岸金融產品,開展離岸證券、離岸基金、離岸託管等業務創新,豐富人民幣離岸交易樞紐功能。
第五十條 【“一帶一路”金融合作】自貿試驗區推動面向“一帶一路”倡議的金融合作與開放。鼓勵建設“一帶一路”資產交易平台,為市場提供信息撮合、項目融資、國有產權流動、人民幣跨境交易、風險管理等方面的服務。鼓勵研發創新銀行保險產品,加大與沿線國家金融合作。支持金融機構完善在沿線國家的業務布局,提升跨境金融服務水平。
第五十一條 【財富管理】自貿試驗區鼓勵金融機構開展全球資產配置,推動全球財富管理中心建設。支持境內外銀行、保險、證券、基金、信託公司等在區內設立專業的財富管理機構。鼓勵境內外優質私募基金、家族信託、家族辦公室等機構在區內發展。
第五十二條 【養老金融】自貿試驗區鼓勵符合條件的機構設立養老金管理公司。鼓勵境外機構投資設立、參股養老金管理公司,允許國際知名養老金管理機構先行試點,完善第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
第五十三條 【再保險業務】自貿試驗區鼓勵建設國際再保險中心。豐富再保險機構主體類型,吸引境內外保險集團、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在區內設立再保險法人機構或再保險功能性機構,鼓勵大型企業在區內設立自保公司。發展全球保單分入業務,增強區內再保險市場承接全球風險的能力。鼓勵在區內設立再保險交易平台,積極發展國際再保險市場。
第五十四條 【金融風險監測預警】自貿試驗區應當配合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完善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機制,建立與自貿試驗區金融發展相適應的風險防範機制。發揮北京金融法院作用,加大對中外各類金融機構合規經營活動的司法保護力度。區內金融機構應當向金融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等義務,配合金融管理部門監管跨境異常資金流動,落實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責任。
第七章 優勢產業開放創新
第五十五條 【優勢產業開放創新】自貿試驗區鼓勵醫療健康、專業服務、教育、商貿文旅、航空服務、科技、網際網路信息等優勢產業開放發展,形成現代服務產業集聚的開放平台。
第五十六條 【醫療健康產業開放】自貿試驗區採取下列措施促進醫療健康產業開放發展:
(一)建設國家藥物科技創新戰略型平台,加強前沿基礎研究;鼓勵依法開展幹細胞、人工智慧醫療器械等臨床前沿醫療技術研究;圍繞生命前沿技術、重大疾病防治關鍵技術等,開展醫藥健康聯合攻關;支持鼓勵醫療機構與區內生物醫藥企業建立聯合實驗室;
(二)鼓勵開展去中心化臨床試驗;探索建設研究型醫院和研究型病房,加速醫藥研發成果孵化進程;
(三)引進醫藥健康產業領軍企業,培育產業集群;推動中醫藥產業創新發展,支持中醫藥與新一代信息技術融合創新;促進網際網路醫療發展,鼓勵醫療健康數據共建共享;
(四)最佳化急需藥品、醫療器械和研發用材料試劑、設備、無特定病原體及無菌實驗動物等通關和審評審批流程,依法放寬醫藥研發用小劑量特殊化學製劑的管理;對區內社會辦醫機構乙類大型醫用設備購置實行備案制;鼓勵藥品醫療器械技術創新,構建醫藥健康協同創新體系,促進成果轉化;
(五)支持醫療機構加強國際合作,開展跨境遠程醫療;便利企業開展醫藥國際研發合作創新;最佳化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流程,服務醫藥研發國際合作;
(六)支持在區內規劃建設國際醫院,鼓勵建設中小型高水平國際化診所,提供高質量的國際化醫療服務。
第五十七條 【專業服務開放】自貿試驗區鼓勵專業服務資源國際國內雙向流動,採取以下措施促進專業服務開放:
(一)鼓勵市場主體在區內設立會計、法律、諮詢、廣告、人力資源、資產評估、資信評級、建築設計等領域專業服務機構;
允許境外知名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經登記備案,在區內設立業務機構,為國際商事、投資等領域民商事爭議提供仲裁服務;
(二)鼓勵區內會計、法律、諮詢、廣告、人力資源等專業服務機構拓展國際市場,以新設、併購、合作等方式發展涉外業務;支持專業服務機構依託對外基礎設施建設、資源開發、對外援助等重大項目聯合走出去,加強對企業境外經營風險防範的指導;
(三)支持境外與自貿試驗區內專業服務機構共建聯合體開展專業服務,建立跨領域多資質的綜合性專業服務機制,共同開展項目合作和品牌交流,拓展雙向合作模式;
(四)支持符合條件的區域建設專業服務綜合示範區,推動專業服務企業集聚,提供全流程專業服務。
第五十八條 【提升教育領域開放水平】自貿試驗區加大國際教育供給,引進優質教育資源,採取以下措施提升教育領域開放水平:
(一)完善國際教育供給,最佳化國際學校布局,允許區內中國小按國家有關規定接收外籍人員子女入學;
(二)鼓勵引入國外優質教育資源,支持區內高等學校與國際知名高等學校舉辦高水平合作辦學項目;
(三)支持開展職業教育國際合作示範項目,加強與國際知名企業合作,促進產教融合;
(四)允許外商投資營利性非學歷語言類培訓機構;
(五)允許外商單獨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六)允許外國留學生依法在自貿試驗區內勤工助學。
第五十九條 【商業開放】自貿試驗區鼓勵發展會展經濟、首店經濟、首發經濟。拓展中醫旅遊、文化娛樂、國際賽事、時尚設計等服務消費供給,推動體驗消費、智慧型消費等商品消費模式創新,培育消費新增長點,最佳化提升消費環境。推動跨境電子商務持續創新發展,拓寬消費品進口渠道。鼓勵流通企業創新發展,加強特色經營和精細化服務,提高競爭力。
第六十條 【文旅產業開放】自貿試驗區鼓勵網路視聽、網路遊戲、數字音樂等新興文化業態發展,推動國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設,加強文化信息、創意設計、遊戲和動漫著作權、數字影視等領域文化貿易發展。創新文化藝術品和文物進口保稅貿易發展模式,實施入境便利化管理,創新最佳化免擔保模式。鼓勵在區內舉辦國際文化、旅遊交流活動,建設交流平台,推動與友好城市交流互鑒。
第六十一條 【航空服務開放】自貿試驗區鼓勵發展航空維修、航空金融等航空產業。鼓勵在自貿試驗區特定區域開展航空維修業務,建立與國際標準相銜接的航材共享和航材維修制度,最佳化航材保稅監管,實施飛機維修企業航空器材包修轉包修理業務口岸便利化措施,提升航空維修國際競爭力。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飛機融資租賃業務,重點發展貨運飛機保稅租賃,允許飛機跨境租賃實行海關異地監管模式。
第八章 京津冀協同
第六十二條 【協同合作目標】本市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與津冀自貿試驗區建立合作機制,聯合開展制度創新,深化產業鏈協同發展,推動形成統一開放市場,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高水平對外開放平台。
第六十三條 【產業鏈協同發展】自貿試驗區鼓勵創新跨區域產業合作方式,深化與津冀產業鏈協同,建設京津冀產業合作新平台。
第六十四條 【要素流動】自貿試驗區加強與津冀自貿試驗區技術市場融通合作,聯合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便利人才跨區域自由流動。推動政務、金融、物流等數據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京津冀自貿試驗區聯合授信機制,暢通三地資金融通渠道,形成京津冀自貿試驗區統一開放市場。
第六十五條 【共同參與“一帶一路”建設】自貿試驗區聯合津冀自貿試驗區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堅持穩妥有序原則,共建、共享境內外合作園區。
第六十六條 【政務服務一體化】自貿試驗區推進與津冀自貿試驗區政務服務同事同標,逐步實現京津冀自貿試驗區政務服務事項標準互認、辦理結果互認。自貿試驗區推動建立京津冀相互授權機制,實現政務服務跨區域通辦。
第六十七條 【區域產業合作】自貿試驗區支持高端產業片區大興區域與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大興機場片區統籌謀劃、一體建設,在醫藥研發、科技會展、航空物流、航空維修等重點領域,探索跨區域產業合作模式,實現創新聯動、優勢互補。
第九章 政府服務與保障
第六十八條 【最佳化政府服務】自貿試驗區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堅持轉變政府職能,建設國際一流營商環境,強化多元化法治保障,健全開放型風險防範體系,科學統籌開放和安全。
第六十九條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在自貿試驗區具備條件的區域探索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由一個部門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第七十條 【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自貿試驗區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全面落實涉企經營許可事項改革清單,推動政府管理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監管轉變。鼓勵在自貿試驗區進一步探索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分類改革,在更大範圍、更多行業簡化審批,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
第七十一條 【推進審批改革】自貿試驗區在確保公共安全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授權,對市場準入及準入後管理中具有強制性標準的領域,探索實行告知承諾審批、備案管理等方式。
第七十二條 【一業一證改革】自貿試驗區在部分行業實施行業綜合許可制度改革,完善改革事項清單動態管理機制。將一個行業經營涉及的多項行政許可整合為一項行業綜合行政許可,統一記載相關行政許可信息。市場主體憑行業綜合許可證即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並逐步實現跨地互認通用。
第七十三條 【創新監管】自貿試驗區探索行業綜合監管模式,實施以信用為基礎的分級分類監管機制,堅持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原則,健全監管規則,創新監管方式,完善事中事後監管。率先在重點行業領域探索實施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包容審慎監管。
第七十四條 【企業投資項目改革】自貿試驗區深化投資審批制度改革,對於土地開發共性事項採取區域統一技術評估模式,建立工業及服務業產業以標準地出讓方式供地制度,拓展投資項目告知承諾的審批事項範圍,為企業提供市場化全流程綜合服務。
第七十五條 【用地模式】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探索實施綜合用地模式和實行產業鏈供地。推行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等供地方式。
具備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區域管理機構,在區域內建築規模總量可控和不同用地功能比例不變的前提下,依規按程式報請審批後,可根據企業產業落地需要,調整不同用地功能。
第七十六條 【財力保障機制】本市建立自貿試驗區財力保障機制,提升自貿試驗區發展動力。
(一)結合各區域發展實際,市、區政府進一步統籌資金,加大對自貿試驗區的支持力度;
(二)充分發揮本市高精尖資金、科技資金的引導作用,對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項目給予支持,建立政府投資基金和市場化產業投資基金支持重點產業項目的協調聯動工作機制;
(三)需要通過政府債券資金支持、並符合債務管理要求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優先納入發債計畫予以保障。
第七十七條 【區域聯動和利益共享】根據本市規定,為企業跨區域遷移提供便利。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新設企業與項目區域聯動和利益共享機制。
第七十八條 【稅收優惠】自貿試驗區按規定落實個人、企業等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第七十九條 【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自貿試驗區推行公證、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國際商事糾紛一站式多元解紛中心建設,為自貿試驗區企業提供司法保障。支持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組織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運營。
第八十條 【風險防範體系】自貿試驗區健全開放型經濟風險防範體系。在投資、貿易、網路、生物安全、生態環境、文化安全、人員進出、反恐反分裂、公共道德等重點領域,落實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完善反壟斷審查、行業管理、用戶認證、行為審計等管理措施。依託信息技術創新風險研判和風險防控手段,建立聯防聯控機制。
第十章 人才保障
第八十一條 【最佳化人才保障】自貿試驗區加快推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和政策創新,鼓勵面向全球吸引人才,構建全流程人才服務體系。
第八十二條 【人才資歷認定】自貿試驗區實行更加開放的境外職業資格認可政策,建立過往資歷認可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具有境外職業資格的專業人才在京從事專業服務,並在人才引進、工作許可、出入境等方面給予相應保障及便利。
第八十三條 【人才引進】本市加大對自貿試驗區人才引進和落戶支持力度,創新人才引進政策,支持區內重點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面向全球引進急需緊缺人才。賦予區域管理機構區一級人才落戶推薦權和申請受理權,賦予綜合保稅區管理機構工作居住證辦理權。
第八十四條 【提升人才服務水平】自貿試驗區為各類人才發展提供優質服務,提升人才服務水平:
(一)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職能整合的一站式人才服務視窗和服務站點;
(二)最佳化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居留許可審批流程,對符合條件的人才,申請辦理證件時可以採取容缺受理方式;
(三)實行境外高端人才入出境和個人生活購匯結匯等便利措施;
(四)為符合條件的人才提供住房、子女教育、就醫、檔案管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職業教育培訓、職稱評定等方面的服務;
(五)最佳化非標準就業形式下人才的勞動保障服務。
第八十五條 【鼓勵人才創新創業】自貿試驗區鼓勵人才在區內從業、創業,充分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區域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引導支持區內單位和個人舉辦或參與創業交流論壇、峰會等活動,建立人才創新創業服務平台。
第八十六條 【增強用工靈活性】自貿試驗區增強企業勞動用工的靈活性,放寬勞務派遣比例限制,擴大勞務派遣員工使用範圍。區內企業可以根據用工需求,通過勞務派遣方式引進研發中心研發崗位臨時性人員。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 【參照執行】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大興機場片區(北京區域)9.97平方公里參照本條例執行,對於與《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不一致的,按照《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執行。
第八十八條 【中央事權】對屬於中央事權的有關事項,按程式報批後實施。
第八十九條 【生效日期】本條例自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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