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信息
2015年11月26日,從
天津自貿試驗區管委會獲悉,《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預計2015年底或2016年初正式出台,目前該檔案已經上報相關部門。
評論
天津市律師協會副會長牛同栩認為:“《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的出台將為天津自貿區區域性發展提供指導性的規範和權威的法律依
條例全文
(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准的《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在天津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
第三條自貿試驗區以制度創新為核心,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擴大投資領域開放,推動貿易轉型升級,深化金融領域開放創新,建立與國際貿易投資規則相銜接的制度框架和監管模式。
第四條自貿試驗區應當成為貿易自由、投資便利、高端產業集聚、金融服務完善、法治環拜厚漏臘境規範、監管高效便捷、輻射帶動效應明顯的自由貿易園區,在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和經濟轉型發展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五條自貿試驗區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保護制度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營造自主改革、積極進取的環境。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自貿試驗區建立權責明確、管理高效、信息公開、運轉協調的行政管理體制。
第七條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套酷局,負責領導自貿試驗區整體改革工作,研究決定自貿試驗區改革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推動落實《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各項改革創新措施;
(二)組織研究自貿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的政策措施;
(三)總結評估自貿試驗區形成的改革創新經驗,提出可複製、可推廣創新成果建議;
(四)協調研究和解決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中的難點和問題;
(五)組織推介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發展政策,發布自貿試驗區重要信息;
(六)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和天津市濱海新區中心商務區判付棄管理委員會,行使對自貿試驗區相應片區的管理職能,承擔相應管理責任。辯格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依法向自貿試驗區下放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許可權。
第十一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公布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的行政許可目錄,統一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標準、程式,簡化辦理流程。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依法統一行使相關行政許可權。
第十二條自貿試驗區應當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建立與自貿試驗說精察區相適應的行政監督管理體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依法統一行使相關行政處罰權。
第十三條自貿試驗區建立風險防控和預警體系,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處置機制,確保改革試驗合理可控。
第十四條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金融、稅務、公安、郵政等部門駐自貿試驗區的工作機構,依法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責,落實有關自貿試驗區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濱海新區等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船朽體拳創新,承擔自貿試驗區其他相關行政管理職能。
第三章 投資開放訂櫃微
第十六條自貿試驗區在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和裝備製造、新一代信息技術等先進制造業領域擴大開放,逐步減少或者取消對國內外投資的準入限制。
鼓勵跨國公司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地區性總部、研發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結算中心。
第十七條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但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實行備案管理。探索實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信息報告制度。
第十八條在自貿試驗區內登記設立的市場主體可以到區外再投資或者開展業務,國家有專項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自貿試驗區簡化企業名稱登記程式,除涉及前置審批事項或者企業名稱核准與企業設立登記不在同一機關的以外,企業名稱不再實行預先核准,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開放企業名稱資料庫,建立企業名稱申請的查詢比對系統,申請人可以自行登錄查詢比對系統,確認其擬使用的名稱不違反企業名稱登記規則,即可自主申報,並對申報的名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違反企業名稱登記規則的企業名稱,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對於已登記的不適宜名稱,登記機關有權糾正,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
第二十條鼓勵取得國際資質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區專業服務人員和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相關業務。
第二十一條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合作,對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
自貿試驗區建立境外投資合作綜合服務平台,完善境外資產和人員安全風險預警和應急保障體系。
第二十二條支持自貿試驗區建設創新創業特區,聚集高水平創新創業資源,構建完善的創新創業體系,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環境。
建立自貿試驗區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聯動機制,利用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輻射政策,聚集高端科技要素,探索區域科技合作新模式,建設具有創新示範和帶動作用的區域性創新平台。
第四章 貿易便利
第二十三條自貿試驗區實行國際貿易“單一視窗”管理服務模式,加快建設電子口岸,建立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外匯、稅務和商務等跨部門的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實現部門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企業可以通過綜合管理服務平台一次性遞交口岸監管部門需要的標準化電子信息,口岸監管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通過平台向企業反饋。
第二十四條自貿試驗區積極培育新型貿易方式,大力發展服務貿易,推動貿易轉型升級。
鼓勵開展大宗商品交易、保稅展示交易、期貨保稅交割、汽車平行進口等新型貿易業務。支持開展境內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維修和再製造業務試點。
支持建設國家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
第二十五條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完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稅收、跨境支付、物流快遞等支撐系統,探索建立集中貨物存儲模式監管制度。
鼓勵開展直郵進口和保稅進口業務,落實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相關政策,提升跨境電子商務涉稅訂單通關效率。
完善跨境電子商務出口監管措施,對出口商品採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通關手續,簡化商品歸類方式。
第二十六條在自貿試驗區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的原則,實行下列海關監管制度:
(一)通關作業無紙化;
(二)認證企業(AEO)優惠措施清單制度;
(三)根據不同類型通關需求,允許自貿試驗區內企業自由選擇保證金擔保或者銀行保函擔保等多種涉稅擔保形式;
(四)實施企業主動披露、引入社會中介機構輔助監管等制度;
(五)其他監管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
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統一備案清單制度,批次進出、集中申報制度,內銷選擇性徵稅制度;對註冊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前提下,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
第二十八條按照方便進出、嚴密防範質量安全風險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內創新檢驗檢疫監管制度。推行入境維修用舊機電產品便利化監管措施。對申報無疫的出入境船舶,經風險分析後可以給予直通放行便利。逐步實行第三方檢驗鑑定機構檢測結果採信制度。
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檢驗檢疫分線監管模式,“一線”實施進出境檢疫和重點敏感貨物檢驗,“二線”實施貨物檢驗和監管。實行進境貨物預檢驗制度,一次集中檢驗,分批核銷放行。推行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負面清單制度。對保稅展示交易和保稅租賃貨物實行分線監管、預檢驗和登記核銷制度。
第二十九條自貿試驗區實行以“天津東疆”為船籍港的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建立高效率的船舶登記流程,落實現有中資“方便旗”船舶稅收優惠政策。
鼓勵發展航運金融、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航運經紀、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船員服務和國際郵輪旅遊等國際航運現代服務業。
自貿試驗區實施海港空港聯動,發展海運貨櫃和航空快件國際中轉集拼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船舶在國內沿海港口與天津港之間開展沿海捎帶業務。
第三十條自貿試驗區支持建設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綠色供應鏈合作網路天津示範中心,探索建立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實施綠色產品清單制度,鼓勵開展綠色貿易。
第三十一條發展過境貨櫃班列運輸,建設跨境物流中心,開展高端產品國際貨櫃班列物流服務。
鼓勵開展海上、陸路、航空貨運代理服務及多式聯運代理服務、貨櫃班列承包等,服務“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轉口貿易發展。
第五章 金融創新
第三十二條按照風險可控、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內穩步開展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深化外匯管理改革、促進租賃業發展等試點工作。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根據國家規定,在自貿試驗區進行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創新。
第三十三條支持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利用境內外資源和市場進行跨境貿易和投融資。
第三十四條在自貿試驗區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發展,鼓勵在人民幣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試:
(一)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按巨觀審慎原則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用於符合國家巨觀調控方向的領域,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理財產品、衍生產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按規定向境外同業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幣資金。
(二)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金融機構按規定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募集資金可調回區內使用。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三)支持自貿試驗區在充分利用全國統一金融基礎設施平台的基礎上,完善現有的以人民幣計價的金融資產、股權、產權、航運等要素交易平台,面向自貿試驗區和境外投資者提供人民幣計價的交割和結算服務。
(四)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境外證券投資和境外衍生品投資業務。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機構按照銀行間市場等相關政策規定和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整體部署為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衍生品業務。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對外投資業務。
(五)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可不受經營時間、年度營業收入和淨流入額上限的限制。
(六)研究在自貿試驗區內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內個人按規定開展各類人民幣境外投資。在自貿試驗區內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外個人可按規定開展各類境內投資。
第三十五條在自貿試驗區推行以下外匯管理制度改革:
(一)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進一步簡化流程,自貿試驗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允許選擇不同銀行辦理經常項目提前購匯和付匯。簡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放寬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對外放款管理,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
(二)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負面清單外的境內機構,按照每個機構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過規定限額,自主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限額內實行自由結售匯。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機構應在天津地區銀行機構開立資本項目——投融資賬戶,辦理限額內可兌換相關業務。
(三)推動外債巨觀審慎管理,逐步統一境內機構外債政策。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借用外債採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許區內機構在淨資產的一定倍數內借用外債,企業外債資金實行意願結匯。
(四)支持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業務。
(五)支持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機構,對於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可以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並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第三十六條在自貿試驗區推行以下改革,促進租賃業發展:
(一)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租賃公司利用國家外匯儲備,開展飛機、新型船舶、海洋工程結構物和大型成套進口設備等租賃業務。
(二)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
(三)支持租賃公司依託自貿試驗區要素交易平台開展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跨境租賃資產交易。
(四)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租賃公司在境外開立人民幣賬戶用於跨境人民幣租賃業務,允許租賃公司在一定限額內同名賬戶的人民幣資金自由劃轉。
(五)統一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準入標準、審批流程和事中事後監管,推動自貿試驗區內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享受與現行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條自貿試驗區落實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機制,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向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等支持。積極發展信用保險,鼓勵保險業金融機構向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保證保險服務,建立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貼機制,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為中小微企業服務的保險產品。
第三十八條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金融風險的監測與評估,建立與自貿試驗區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防範機制。開展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等義務,配合金融管理部門管制跨境異常資金流動,落實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責任。
第六章 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
第三十九條增強天津口岸服務輻射功能,實施京津冀區域通關一體化和檢驗檢疫一體化,推進三地口岸直通。最佳化內陸無水港布局,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
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註冊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將保稅展示交易業務擴展至天津市和北京市、河北省。
支持北京市、河北省的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建設專屬物流區,完善京津冀集疏運體系和保稅物流網路。
第四十條發揮自貿試驗區在帶動京津冀以及北方地區科技創新、引領地區產業升級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與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協同創新服務平台,促進創新資源和創新成果開放共享。
第四十一條自貿試驗區應當發揮融資租賃等特色金融產業優勢,服務天津市和北京市、河北省實體經濟,促進區域經濟轉型發展。
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京津冀協同發展基金、京津冀產業結構調整基金。允許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資金投資自貿試驗區內用於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基金。
第四十二條支持京津冀地區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跨區域金融協同創新與合作,最佳化金融資源配置。
支持京津冀地區金融機構為自貿試驗區內主體提供支付結算、異地存儲、信用擔保等業務同城化綜合金融服務,降低跨行政區金融交易成本。
第四十三條鼓勵京津冀三地產權交易市場、技術交易市場、排污權交易市場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合作,促進區域排污權指標有償分配使用。
第七章 營商環境
第四十四條堅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在自貿試驗區開展行政體制、投資、貿易、金融等領域的改革創新,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會同國家有關駐津管理機構,根據自貿試驗區的實際需要,研究提出推進投資開放、貿易便利和金融創新等方面的改革創新措施,爭取國家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
第四十五條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受法律保護。區內各類市場主體在監管、稅收和政府採購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
第四十六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將本市制定的有關自貿試驗區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辦事程式等信息及時公開,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四十七條自貿試驗區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實施更加積極的人才引進和激勵政策,對境外人才在入境、出境、簽證居留、項目申報、創新創業、子女入學、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條自貿試驗區依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推動企業和職工開展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等事項的集體協商。發揮工會在維護職工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四十九條自貿試驗區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完善與國際接軌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制機制和保護制度,最佳化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銜接機制。
第五十條自貿試驗區依法加強環境保護,鼓勵區內企業實行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五十一條自貿試驗區採用全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行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實施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監管制度,建立隨機抽查聯合檢查機制,對信用等級低的市場主體實施重點監管。
第五十二條自貿試驗區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工作。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發現屬於國家安全審查範圍的外商投資,應當告知外商投資者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國家安全審查。
第五十三條自貿試驗區實施反壟斷工作機制。自貿試驗區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家規定的反壟斷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對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相關執法機構應當依法開展調查。
第五十四條支持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天津仲裁委員會等仲裁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機構,開展仲裁業務。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獨立或者聯合依法開展專業調解,建立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對接機制。
第五十五條鼓勵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智慧財產權服務、報關報檢、檢驗檢測、認證、船舶船員代理、評估、公證、司法鑑定、信用服務等專業服務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
第五十六條自貿試驗區建立綜合評估機制,對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和專項評估,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國家規定的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改革試點措施發生調整,或者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措施可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7日公布的《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同時廢止。
審議結果的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2月24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新的意見。
會議休息期間,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十八次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專題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法制辦、自貿試驗區管委會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未作進一步修改,形成了《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二次審議後修改形成的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中央和市委要求,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的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11月26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徵求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以及北京市、河北省相關部門的意見,並對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草案修改建議。
2015年12月16日,法制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財經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法制辦、自貿試驗區管委會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修改形成了《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現就修改的主要內容匯報如下。
一、財經委員會提出,草案第二條適用範圍的表述不夠準確,建議修改完善。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在天津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
二、財經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自貿試驗區三個片區管理體制表述過於繁瑣,不符合精簡效能原則,建議將自貿試驗區三個片區的具體行政管理職能,明確授予東疆保稅港區管委會、天津港保稅區管委會和濱海新區中心商務區管委會。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九條修改為:“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和天津市濱海新區中心商務區管理委員會,行使對自貿試驗區相應片區的管理職能,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中自貿試驗區實行“自主申報企業名稱”的具體含義不清楚,容易產生誤解,建議進一步明確其具體含義。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十九條修改為:“自貿試驗區簡化企業名稱登記程式,除涉及前置審批事項或者企業名稱核准與企業設立登記不在同一機關的以外,企業名稱不再實行預先核准,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企業登記機關應當開放企業名稱資料庫,建立企業名稱申請的查詢比對系統,申請人可以自行登錄查詢比對系統,確認其擬使用的名稱不違反企業名稱登記規則,即可自主申報,並對申報的名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違反企業名稱登記規則的企業名稱,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對於已登記的不適宜名稱,登記機關有權糾正,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
四、有關方面提出,草案有關金融創新和金融支持京津冀協同發展方面的內容,在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的《關於金融支持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中都有較為詳盡的規定,建議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進行修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三十四條主要從人民幣跨境使用方面,規定了支持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完善現有要素交易平台、開展人民幣境外證券投資和境外衍生品投資業務、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開展各類人民幣境外投資等六項內容。第三十五條主要從外匯管理方面,規定了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推動外債巨觀審慎管理、支持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支持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等五項內容。第三十六條主要從促進租賃業發展方面,規定了支持開展租賃業務、允許收取外幣租金、支持開展跨境租賃資產交易、允許在境外開立人民幣賬戶、統一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準入標準、審批流程和事中事後監管等五項內容。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從金融支持京津冀協同發展方面,規定了開展跨區域金融協同創新與合作、最佳化金融資源配置、設立京津冀協同發展基金、京津冀產業結構調整基金、降低跨行政區金融交易成本等內容。
五、財經委員會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六章體現科技創新的內容不夠明顯,建議增加自貿試驗區科技創新引領帶動作用和促進創新資源成果共享等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發揮自貿試驗區在帶動京津冀以及北方地區科技創新、引領地區產業升級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與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協同創新服務平台,促進創新資源和創新成果開放共享。”
六、有關方面提出,市政府有關部門和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應當主動研究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求,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先行先試,建議草案增加這方面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款作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會同國家有關駐津管理機構,根據自貿試驗區的實際需要,研究提出推進投資開放、貿易便利和金融創新等方面的改革創新措施,爭取國家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
七、有關方面提出,專業服務機構對自貿試驗區的發展非常重要,建議草案增加鼓勵專業服務機構在自貿試驗區發展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五條:“鼓勵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智慧財產權服務、報關報檢、檢驗檢測、認證、船舶船員代理、評估、公證、司法鑑定、信用服務等專業服務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
八、有關方面提出,自貿試驗區作為國家設立的特殊區域,擔負著為國家試政策的任務,建議草案增加建立綜合評估機制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六條:“自貿試驗區建立綜合評估機制,對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和專項評估,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
九、有關方面提出,第三章至第七章的內容主要依據國務院批覆的總體方案和國家有關部委目前的批覆檔案,帶有一定的階段性。建議草案增加一條,明確今後國家相關政策調整後如何適用問題,為今後國家政策調整變化後的貫徹實施預留空間。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在附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七條:“國家規定的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改革試點措施發生調整,或者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措施可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十、有關方面提出,為了突出自貿試驗區的特點,對全市通行的、不具備自貿試驗區特色的條款,條例可以不再規定。法制委員會經同有關方面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七條。
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此外,還對草案的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一些調整和修改。
二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依法向自貿試驗區下放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許可權。
第十一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公布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的行政許可目錄,統一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標準、程式,簡化辦理流程。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依法統一行使相關行政許可權。
第十二條自貿試驗區應當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行政監督管理體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依法統一行使相關行政處罰權。
第十三條自貿試驗區建立風險防控和預警體系,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處置機制,確保改革試驗合理可控。
第十四條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金融、稅務、公安、郵政等部門駐自貿試驗區的工作機構,依法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責,落實有關自貿試驗區的政策措施,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濱海新區等相關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承擔自貿試驗區其他相關行政管理職能。
第三章 投資開放
第十六條自貿試驗區在金融服務、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和裝備製造、新一代信息技術等先進制造業領域擴大開放,逐步減少或者取消對國內外投資的準入限制。
鼓勵跨國公司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地區性總部、研發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結算中心。
第十七條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但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實行備案管理。探索實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信息報告制度。
第十八條在自貿試驗區內登記設立的市場主體可以到區外再投資或者開展業務,國家有專項規定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按照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自貿試驗區簡化企業名稱登記程式,除涉及前置審批事項或者企業名稱核准與企業設立登記不在同一機關的以外,企業名稱不再實行預先核准,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開放企業名稱資料庫,建立企業名稱申請的查詢比對系統,申請人可以自行登錄查詢比對系統,確認其擬使用的名稱不違反企業名稱登記規則,即可自主申報,並對申報的名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違反企業名稱登記規則的企業名稱,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對於已登記的不適宜名稱,登記機關有權糾正,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
第二十條鼓勵取得國際資質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區專業服務人員和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相關業務。
第二十一條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合作,對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
自貿試驗區建立境外投資合作綜合服務平台,完善境外資產和人員安全風險預警和應急保障體系。
第二十二條支持自貿試驗區建設創新創業特區,聚集高水平創新創業資源,構建完善的創新創業體系,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環境。
建立自貿試驗區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聯動機制,利用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輻射政策,聚集高端科技要素,探索區域科技合作新模式,建設具有創新示範和帶動作用的區域性創新平台。
第四章 貿易便利
第二十三條自貿試驗區實行國際貿易“單一視窗”管理服務模式,加快建設電子口岸,建立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外匯、稅務和商務等跨部門的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實現部門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企業可以通過綜合管理服務平台一次性遞交口岸監管部門需要的標準化電子信息,口岸監管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通過平台向企業反饋。
第二十四條自貿試驗區積極培育新型貿易方式,大力發展服務貿易,推動貿易轉型升級。
鼓勵開展大宗商品交易、保稅展示交易、期貨保稅交割、汽車平行進口等新型貿易業務。支持開展境內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維修和再製造業務試點。
支持建設國家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
第二十五條支持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完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稅收、跨境支付、物流快遞等支撐系統,探索建立集中貨物存儲模式監管制度。
鼓勵開展直郵進口和保稅進口業務,落實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相關政策,提升跨境電子商務涉稅訂單通關效率。
完善跨境電子商務出口監管措施,對出口商品採取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方式辦理通關手續,簡化商品歸類方式。
第二十六條在自貿試驗區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的原則,實行下列海關監管制度:
(一)通關作業無紙化;
(二)認證企業(AEO)優惠措施清單制度;
(三)根據不同類型通關需求,允許自貿試驗區內企業自由選擇保證金擔保或者銀行保函擔保等多種涉稅擔保形式;
(四)實施企業主動披露、引入社會中介機構輔助監管等制度;
(五)其他監管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通關監管服務模式。
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統一備案清單制度,批次進出、集中申報制度,內銷選擇性徵稅制度;對註冊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前提下,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
第二十八條按照方便進出、嚴密防範質量安全風險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內創新檢驗檢疫監管制度。推行入境維修用舊機電產品便利化監管措施。對申報無疫的出入境船舶,經風險分析後可以給予直通放行便利。逐步實行第三方檢驗鑑定機構檢測結果採信制度。
在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檢驗檢疫分線監管模式,“一線”實施進出境檢疫和重點敏感貨物檢驗,“二線”實施貨物檢驗和監管。實行進境貨物預檢驗制度,一次集中檢驗,分批核銷放行。推行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負面清單制度。對保稅展示交易和保稅租賃貨物實行分線監管、預檢驗和登記核銷制度。
第二十九條自貿試驗區實行以“天津東疆”為船籍港的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建立高效率的船舶登記流程,落實現有中資“方便旗”船舶稅收優惠政策。
鼓勵發展航運金融、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航運經紀、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船員服務和國際郵輪旅遊等國際航運現代服務業。
自貿試驗區實施海港空港聯動,發展海運貨櫃和航空快件國際中轉集拼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船舶在國內沿海港口與天津港之間開展沿海捎帶業務。
第三十條自貿試驗區支持建設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綠色供應鏈合作網路天津示範中心,探索建立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實施綠色產品清單制度,鼓勵開展綠色貿易。
第三十一條發展過境貨櫃班列運輸,建設跨境物流中心,開展高端產品國際貨櫃班列物流服務。
鼓勵開展海上、陸路、航空貨運代理服務及多式聯運代理服務、貨櫃班列承包等,服務“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轉口貿易發展。
第五章 金融創新
第三十二條按照風險可控、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內穩步開展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深化外匯管理改革、促進租賃業發展等試點工作。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根據國家規定,在自貿試驗區進行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創新。
第三十三條支持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賬戶管理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利用境內外資源和市場進行跨境貿易和投融資。
第三十四條在自貿試驗區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發展,鼓勵在人民幣跨境使用方面先行先試:
(一)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按巨觀審慎原則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用於符合國家巨觀調控方向的領域,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理財產品、衍生產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按規定向境外同業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幣資金。
(二)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和金融機構按規定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募集資金可調回區內使用。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可按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三)支持自貿試驗區在充分利用全國統一金融基礎設施平台的基礎上,完善現有的以人民幣計價的金融資產、股權、產權、航運等要素交易平台,面向自貿試驗區和境外投資者提供人民幣計價的交割和結算服務。
(四)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境外證券投資和境外衍生品投資業務。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機構按照銀行間市場等相關政策規定和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整體部署為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衍生品業務。支持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按規定開展人民幣對外投資業務。
(五)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集團開展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可不受經營時間、年度營業收入和淨流入額上限的限制。
(六)研究在自貿試驗區內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內個人按規定開展各類人民幣境外投資。在自貿試驗區內就業並符合條件的境外個人可按規定開展各類境內投資。
第三十五條在自貿試驗區推行以下外匯管理制度改革:
(一)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進一步簡化流程,自貿試驗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允許選擇不同銀行辦理經常項目提前購匯和付匯。簡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手續,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下放銀行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實行意願結匯。放寬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對外放款管理,進一步提高對外放款比例。
(二)實行限額內資本項目可兌換。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負面清單外的境內機構,按照每個機構每自然年度跨境收入和跨境支出均不超過規定限額,自主開展跨境投融資活動。限額內實行自由結售匯。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機構應在天津地區銀行機構開立資本項目——投融資賬戶,辦理限額內可兌換相關業務。
(三)推動外債巨觀審慎管理,逐步統一境內機構外債政策。自貿試驗區內機構借用外債採取比例自律管理,允許區內機構在淨資產的一定倍數內借用外債,企業外債資金實行意願結匯。
(四)支持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為企業辦理集中收付匯、軋差結算業務。
(五)支持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註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銀行機構,對於境外機構按照規定能夠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可以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並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第三十六條在自貿試驗區推行以下改革,促進租賃業發展:
(一)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租賃公司利用國家外匯儲備,開展飛機、新型船舶、海洋工程結構物和大型成套進口設備等租賃業務。
(二)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
(三)支持租賃公司依託自貿試驗區要素交易平台開展以人民幣計價結算的跨境租賃資產交易。
(四)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租賃公司在境外開立人民幣賬戶用於跨境人民幣租賃業務,允許租賃公司在一定限額內同名賬戶的人民幣資金自由劃轉。
(五)統一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準入標準、審批流程和事中事後監管,推動自貿試驗區內的內資融資租賃企業享受與現行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條自貿試驗區落實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機制,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向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等支持。積極發展信用保險,鼓勵保險業金融機構向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保證保險服務,建立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貼機制,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為中小微企業服務的保險產品。
第三十八條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金融風險的監測與評估,建立與自貿試驗區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防範機制。開展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等義務,配合金融管理部門管制跨境異常資金流動,落實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責任。
第六章 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
第三十九條增強天津口岸服務輻射功能,實施京津冀區域通關一體化和檢驗檢疫一體化,推進三地口岸直通。最佳化內陸無水港布局,按照國家規定實施啟運港退稅政策。
支持在自貿試驗區註冊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將保稅展示交易業務擴展至天津市和北京市、河北省。
支持北京市、河北省的企業在自貿試驗區建設專屬物流區,完善京津冀集疏運體系和保稅物流網路。
第四十條發揮自貿試驗區在帶動京津冀以及北方地區科技創新、引領地區產業升級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與北京市、河北省建立協同創新服務平台,促進創新資源和創新成果開放共享。
第四十一條自貿試驗區應當發揮融資租賃等特色金融產業優勢,服務天津市和北京市、河北省實體經濟,促進區域經濟轉型發展。
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京津冀協同發展基金、京津冀產業結構調整基金。允許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資金投資自貿試驗區內用於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基金。
第四十二條支持京津冀地區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跨區域金融協同創新與合作,最佳化金融資源配置。
支持京津冀地區金融機構為自貿試驗區內主體提供支付結算、異地存儲、信用擔保等業務同城化綜合金融服務,降低跨行政區金融交易成本。
第四十三條鼓勵京津冀三地產權交易市場、技術交易市場、排污權交易市場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合作,促進區域排污權指標有償分配使用。
第七章 營商環境
第四十四條堅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在自貿試驗區開展行政體制、投資、貿易、金融等領域的改革創新,營造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會同國家有關駐津管理機構,根據自貿試驗區的實際需要,研究提出推進投資開放、貿易便利和金融創新等方面的改革創新措施,爭取國家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
第四十五條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受法律保護。區內各類市場主體在監管、稅收和政府採購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
第四十六條自貿試驗區應當將本市制定的有關自貿試驗區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辦事程式等信息及時公開,方便社會公眾查詢。
第四十七條自貿試驗區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實施更加積極的人才引進和激勵政策,對境外人才在入境、出境、簽證居留、項目申報、創新創業、子女入學、社會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十八條自貿試驗區依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推動企業和職工開展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等事項的集體協商。發揮工會在維護職工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方面的積極作用。
第四十九條自貿試驗區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完善與國際接軌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制機制和保護制度,最佳化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銜接機制。
第五十條自貿試驗區依法加強環境保護,鼓勵區內企業實行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五十一條自貿試驗區採用全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實行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實施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監管制度,建立隨機抽查聯合檢查機制,對信用等級低的市場主體實施重點監管。
第五十二條自貿試驗區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工作。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發現屬於國家安全審查範圍的外商投資,應當告知外商投資者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國家安全審查。
第五十三條自貿試驗區實施反壟斷工作機制。自貿試驗區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家規定的反壟斷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對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相關執法機構應當依法開展調查。
第五十四條支持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天津仲裁委員會等仲裁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機構,開展仲裁業務。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獨立或者聯合依法開展專業調解,建立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對接機制。
第五十五條鼓勵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智慧財產權服務、報關報檢、檢驗檢測、認證、船舶船員代理、評估、公證、司法鑑定、信用服務等專業服務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
第五十六條自貿試驗區建立綜合評估機制,對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和專項評估,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國家規定的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改革試點措施發生調整,或者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措施可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17日公布的《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