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和保障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7〕20 號,以下簡稱《總體方案》) 和有關法律、 法規, 結合四川省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自貿試驗區範圍包括成都天府新區片區、成都青白江鐵路港片區、川南臨港片區。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複製推廣為基本要求,解放思想、先行先試,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立足內 陸、承東啟西,服務全國、面向世界,培育內陸地區參與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打造區域發展新引擎,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西部門戶城市開發開放區、內陸開放戰略支撐帶先導區、 國際開放通道樞紐區、內陸開放型經濟新高地、內陸與沿海沿邊沿江協同開放示範區。
第四條 成都天府新區片區重點發展現代服務業、高端製造業、臨空經濟、口岸服務等產業,建設國家重要的現代高端產業集聚區、創新驅動發展區、開放型金融產業創新高地、商貿物流中心和國際性航空樞紐,打造西部地區門戶城市開放高地。
成都青白江鐵路港片區重點發展國際商品集散轉運、分撥展示、保稅物流倉儲、國際貨代、整車進口、特色金融等口岸服務業和信息服務、科技服務、會展服務等現代服務業,打造內陸地區聯通絲綢之路經濟帶的西向國際貿易大通道重要支點。
川南臨港片區重點發展航運物流、港口貿易、教育醫療等現代服務業,以及裝備製造、現代醫藥、食品飲料等先進制造和特色優勢產業,建設成為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和成渝城市群南向 開放、輻射滇黔的重要門戶 。
第五條 自貿試驗區推廣已有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可複製改革試點經驗,將改革創 新成果規範化、制度化,確保改革試點經驗產生實效。
第六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鼓勵改革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敗的機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創新為導向的考核評價體系,充分激發創新活力 。
在自貿試驗區進行的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 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 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於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建立與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相適應的管理體制,推進行政管理方式改革與體制機制改革協同聯動,實現政府職能再造,提升自貿試驗區行政管理效能。
第八條 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決定決議和《總體方案》,統籌研究自貿 試驗區法規政策、發展規劃,研究決定自貿試驗區發展重大問題, 統籌指導改革試點任務,統籌協調與國家有關部門及省內有關市自貿試驗區事務,組織、領導、管理、指導自貿試驗區建設推進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商務廳,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九條 設立自貿試驗區成都管理委員會和川南臨港片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片區管 理機構),接受領導小組和所在地省轄市人民政府的領導,負責決定本片區與自貿試驗區改革相關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改革試點工作等具體事務。
第十條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發展需要,依法向自貿試驗區下放經濟社會管 理許可權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許可權,自貿試驗區按要求做好承接工作。
第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公布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的行政許可目錄,推進行政審批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推行“一窗受理、協同審批”的“一站式”高效服務模式。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依法統一行使相關行政許可權。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依法履行行政監督管理職責,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行政監督管理體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 權制度,依法統一行使相關行政處罰權。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自貿試驗區各項工作,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的指導,理順工作關係,加強協調 配合。
片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創新社會管理模式,明確與片區在經濟社會事務管理方面的分工,主動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工作。
片區管理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實施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應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各片區之間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經驗交流, 實現優勢互補、協同發展。
有關部門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工作機構,依法履行有關行政管理職責。
第三章 投資管理和貿易便利
第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在自貿試驗區內投資適用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對於負面清單之外領域的外商投資項目(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和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實行備案制,由自貿試驗區負責辦理。
第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和外商投資信息公示平台。
完善投資者權益保障機制,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自由轉移其合法投資收益。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到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對一般性境外投資項目和設立企業實行備案制。
自貿試驗區建立境外投資合作綜合服務平台,完善境外資產 和人員安全風險預警和應急保障體系 。
第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招商引資、招才引智的優惠政策。減少或取消外商投資準入限制。積極有效引進境外資金、先進技術和高端人才,提升利用外資綜合質量。
第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培育、拓展新型貿易業態和功能:
(一)加快推進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積極探索服務貿易發展新模式,建立完善服務貿易公共服務體系和貿易促進平台;
(二)推進與歐洲地區在產業人才合作、企業對接聯動、項目載體共建、商務環境最佳化等領域的深入合作,提升對歐服務貿 易水平;
(三)發展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相融合的新興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
(四)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拓展保稅維修、檢測、研發、藝術品保稅等業務,支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航空發動機等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商品境內外維修業務試點;
(五)擴大對外文化貿易和著作權貿易,創新文化服務海外廣模式,支持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遊、會展、品牌授權相結合的開發模式,鼓勵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企業以項目合作方式進入國際市場,試點國外巡演的商業化運作;
(六)發展中醫藥服務貿易,建立中醫藥服務及貿易大平台;
(七)允許境外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形式提供管理培訓、諮詢服務;
(八)鼓勵發展動漫創意、信息管理、數據處理、供應鏈管理等服務外包產業,大力發展智慧財產權專業服務業;
(九)發展跨境電子商務;
(十)依法合規開展大宗商品現貨交易,加快推進大宗商品 現貨市場發展,強化監管、創新制度、探索經驗;
(十一)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台,推動保稅售後維修業務升級,構建“全球市場銷售、本地運營結算”的新型外貿業態新模式;
(十二)支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飛機融資租賃;
(十三)鼓勵國內期貨交易所在自貿試驗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期貨保稅交易、倉單質押融資等業務。
第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採取“平台+園區”“政府+機構+企業”等共享開放合作模式,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建設國別產業合作園區,推進創新創業、產業升級。
第二十條 鼓勵國有企業依託自貿試驗區探索創新發展新路徑。進一步推進自貿試驗區內國有企業產 權多元化改革,穩妥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
第二十一條 推進企業運營信息與監管系統對接,鼓勵企業參與“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等監管制度創新試點。
第二十二條 建立適應跨境電商貿易、國際會展等特點的檢驗檢疫監管機制。探索檢驗檢疫證書國際聯網核查機制。
第二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出入境服務監管模式,整合最佳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措施,並根據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推動口岸監管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探索口岸監管制度創新。
第二十四條 建設完善四川電子口岸,依託電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設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實現口岸服務一體化,探索推進通關全過程無紙化。
建設空、鐵、公、水多式聯運物流監管中心,實現多式聯運貨物“單一視窗”辦理。
第二十五條 深化保稅貨物流轉模式改革。對資信良好、管理規範、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企業,探索實施自動備案、自核單耗和自主核報。
第四章 金融創新和風險防範
第二十六條 按照風險可控、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自貿試驗區開展擴大金融領域對外開放、促進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增強金融服務功能、發展新興金融業態和探索創新金融監管機制等試點工作。
第二十七條 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本外幣賬戶管理體系,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第二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內法人金融機構和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在境外發行人民幣和外幣債券,所籌資金可根據需要調回自貿試驗區內使用。
第二十九條 支持跨國公司在自貿試驗區內成立全球或區域結算中心。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跨國公司總部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和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
第三十條 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導向的前提下,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
第三十一條 支持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營業性機構。支持民營資本依法合規進入金融業,依法設立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支持符合條件的境內純中資民營企業發起設立民營銀行。
第三十二條 推進自貿試驗區保險業創新發展,支持按照有關規定設立健康、科技、養老等專業保險機構。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保險機構大力開展跨境人民幣再保險。鼓勵各類保險機構在自 貿試驗區創新特殊風險分散機制,開展特殊風險保險業務。建立完善巨災保險制度。支持專業性保險中介機構等服務機構以及從事再保險業務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在自貿試驗區依法開展相關業。
第三十三條 支持證券業經營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或專業子公司。允許自貿試驗區內 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和企業按照規定開展境外證券投資業務。支持符合條件的自貿試驗區內機構按照規定投資境內外證券市場。
支持股權託管交易機構按照許可的業務範圍在自貿試驗區建立綜合金融服務平台。
第三十四條 支持符合條件的內地和港澳台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在飛機、船舶及其零部件、 機器人、農機、醫療設備及基礎設施等領域開展業務。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業務收取外幣 租金。支持租賃業境外融資,鼓勵各類租賃公司擴大跨境人民幣資金使用範圍。
第三十五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創新金融服務,發展新型金融業態:
(一)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向境外銷售人民幣理財產品、開展人民幣項下跨境擔保等業務;
(二)在自貿試驗區允許按照有關規定設立貨幣兌換、徵信等專業化機構;
(三)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保險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再保險;
(四)探索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依託各類跨境投融資工具,研發跨市場投資理財產品;
(五)自貿試驗區可結合實際試點設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併購基金等;
(六)發展金融IC卡(晶片銀行卡)和移動金融;
(七)支持商業保理業務發展,探索適合商業保理業務發展的監管模式;
(八)推動西部地區區域金融合作,依託現有交易場所在西部地區開展產權、技術、排污權、碳排放權等交易。
第三十六條 探索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金融合作。支持符合條件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以人民幣進行新設、增資或參股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等直接投資 活動。
第三十七條 加大對金融消費者維權的支持力度。支持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教育服務體系,積極創新自貿試驗區特色多元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產品 和方式。
第三十八條 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新型風險監管體系。自貿試驗區相關部門應當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建立與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監測、評估和防範機制。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工作,防範非法資金跨境、跨區流動。
第五章 協同開放和創新創業
第三十九條 依託雙流航空樞紐、成都國際鐵路港、川南臨港口岸,構建與“一帶一路”沿線相關國家和長江經濟帶空、 鐵、 公、水聯運的綜合物流服務體系 , 建立與 沿海沿邊沿江重要樞紐城市高效聯運新模式。 推進與泛歐泛亞國家(地區)樞紐城市的互聯互通,建設中歐陸空聯運基地。
第四十條 充分發揮雙流航空樞紐的輻射帶動作用,加快與成都天府國際機場協同聯動,加快推進國際航空樞紐建設,大力 發展臨空經濟。
支持成都國際鐵路港建設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打造國際鐵路運輸重要樞紐。
支持川南臨港片區設立國家對外開放口岸,推進宜賓港與 瀘州港聯動發展,加快建設高等級航道,促進與長江主要港口的協同開放合作。
第四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探索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相關機構在運輸安全、環境保護、通關查驗等方面開展國際合作,建立合作機制。推進內陸地區國際多式聯運示範建設,試點簽發具備物權憑證性質的多式聯運提單,探索多式聯運“一單制”。
第四十二條 支持國際航班代碼共享,鼓勵符合條件的航空公司新開、加密、最佳化國際(地區)國內航線。
自貿試驗區完善快件處理設施和 綠色通道,加快發展快遞等現代物流業。
第四十三條 打造長江口岸現代航運服務系統,推進水運口岸“單一視窗”試點。推進與沿海沿江口岸信息對接互聯。創新長江船舶登記制度,最佳化船舶運營、檢驗與登記業務流程,簡化入區申報手續,試行電子數據自動填報,加快智慧型物流網路建設, 發展長江航運金融服務。
第四十四條 建立有利於高端製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向自貿試驗區集聚集群發展的體制機制。承接東部地區優勢產業轉移,打造高端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和臨港產業基地。
第四十五條 探索自貿試驗區與周邊地區產業合作新路徑,促進研發設計、生產銷售和物流配送等協同配合:
(一)建立市場化運作的產業基金,建立產業協作發展和收益分享機制;
(二)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跨區域兼併重組,在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運營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投融資模式;
(三) 建立自貿試驗區與國家級開發區協同合作機制,探索建立與沿海沿江沿邊自貿試驗區協同 開放機制。
第四十六條 發揮川酒優勢,深化中國國際酒業博覽會功能,在自貿試驗區內探索白酒產銷體制創新,打造中國白酒創新創 業集聚地。
第四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最佳化創新創業制度環境,創新科技金融服務機制,整合全球創新創業要素,激發自貿試驗區創 新創業活力 :
(一)自貿試驗區應加強國際科技合作平台建設,加強與已開發國家(地區)在高端技術、重點技術領域的聯合研究和技術引進,鼓勵在自貿試驗區建立國際化創新創業孵化平台;
(二)建立科技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和標準,探索完善科技企業信用風險管理機制,拓寬創新創業項目境外融資渠道;
(三)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創新企業研發進口設備及材料監管模式,降低企業研發成本;
(四)探索本土高校自主擴大海外留學生招生規模,與國外高校合作開展學科建設;
(五)開展海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試點,完善創新創業人才社會服務機制。
第四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探索建立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和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完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機制。
第四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和激勵機制,為外籍高層次人才的入出 境、在華停居留、工作、語言學習及其家屬、子女赴華隨居、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六章 綜合服務和管理
第五十條 自貿試驗區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快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實施“清單制+責任制”管理,推動形成企業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綜合監管體系。
第五十一條 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實行全程電子化登記和電子營業執照管理。探索推行“多證合一”“ 證照分離”。
第五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記錄、公開、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第五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建立統一集中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網上執法辦案系統,建設聯勤聯動指揮平台。
第五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實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 度。配合商務部開展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
第五十五條 對標高標準國際規則,強化自貿試驗區內企業責任,完善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建立工作環境損害監督等制度, 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探索開展出口產品低碳認證。
第五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行政諮詢體系,健全工作諮詢機制,成立專業諮詢委員會,為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和政策參考。
第五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依法建立健全統計工作體系和監測制度。各片區管理機構按照統計制度要求及時、完整地向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自貿辦)報送統計數據及相關信息。省自貿辦負責自貿試驗區統計工作組織、實施與管理。具體辦法由省自貿辦會同省統計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綜合信息報送和發布制度。有關部門和片區管理機構應及時向省自貿辦報送信息。省自貿辦應及時發布建設發展、改革創新、統計運行等公共信息。
省自貿辦和片區管理機構應將涉及自貿試驗區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辦事程式等信息,在入口網站上公布。
第五十九條 領導小組可以組織市場主體、專業機構對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片區所在省轄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進行評估。
省自貿辦建立第三方機構綜合評估機制,定期對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經驗進行總結評估,並在省內適當區域進行複製推廣。
第六十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工作督查考核制度。 省自貿辦牽頭負責對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相關工作進行督查考核。具體制度由省自貿辦會同省政府目標督查機構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條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福建) 自由貿易試驗區等已經試點的稅收政策原則上可在自 貿試驗區進行試點。
在符合稅制改革方向和國際慣例,以及不導致利潤轉移和 稅基侵蝕的前提下,研究完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的稅收政策。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建立便捷、高效的稅務服務體系,依託“網際網路+稅務”,創新稅收征管服務。
第六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健全國際仲裁、商事調解制度,完善糾紛調解、法律援助、仲裁工作機制。建立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勞動保障監察和 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依法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
第六十三條 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外,取消對自貿 試驗區企業的檢查和評比項目。
自貿試驗區內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清單管理,清單之外一律免收。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成都市、瀘州市人民政府根據《總體方案》和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有關配套政策措施。
第六十五條 國家規定的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改革試點措施發生調整,或者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 措施可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