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15號
《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已於2015年2月10日經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4月2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17日
管理辦法
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和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暫時調整有關法律規定的行政審批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批覆》(國函〔2014〕177號)、《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國發〔2015〕19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自貿試驗區涵蓋天津港片區、天津機場片區和濱海新區中心商務片區,面積119.9平方公里,分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設成為貿易自由、投資便利、高端產業集聚、金融服務完善、法制環境規範、監管高效便捷、輻射帶動效應明顯的國際一流自由貿易園區,在京津冀協同發展和我國經濟轉型發展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四條 天津港片區重點發展航運物流、國際貿易、融資租賃等現代服務業。天津機場片區重點發展航空航天、裝備製造、新一代信息技術等高端製造業和研發設計、航空物流等生產性服務業。濱海新區中心商務片區重點發展以金融創新為主的現代服務業。
自貿試驗區內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以貿易便利化為主的制度創新,開展貨物貿易、融資租賃、保稅加工和保稅物流等業務。自貿試驗區內的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重點探索投資制度改革、金融創新,積極發展現代服務業和高端製造業。
第五條 設立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領導自貿試驗區整體改革工作,研究決定自貿試驗區改革的重大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商務委員會,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設立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根據領導小組的決定和部署,具體統籌協調、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任務,研究評估自貿試驗區的改革創新措施。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濱海新區人民政府等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管委會的各項工作,承擔自貿試驗區其他行政事務。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管委會應當按照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創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構建適應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要求和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需求的服務體系。
第七條 管委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各項改革創新措施;
(二)研究提出深化自貿試驗區各項改革創新的政策建議;
(三)組織開展自貿試驗區各項改革創新措施的後評估;
(四)配合擬訂自貿試驗區相關政策法規;
(五)協調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服務、規劃、統計等有關行政工作;
(六)協調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等部門的相關工作;
(七)組織研究擬訂自貿試驗區事中事後監管的相關制度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八)發布自貿試驗區公共信息,提供相關諮詢、服務;
(九)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管委會設立三個派出機構,在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東疆港區管理委員會)加掛自貿試驗區天津港片區辦事處牌子,在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天津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加掛自貿試驗區天津機場片區辦事處牌子,在天津市濱海新區中心商務區管理委員會加掛自貿試驗區濱海新區中心商務片區辦事處牌子。
第九條 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東疆港區管理委員會)、天津港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天津空港經濟區管理委員會)和天津市濱海新區中心商務區管理委員會具體行使對自貿試驗區相應片區的行政管理職能,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第十條 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各管理委員會實施與自貿試驗區相關的規劃、土地管理、綜合交通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平台監管、濱海新區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等事項進行統籌。
第十一條 管委會及其派出機構建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其具體行使的行政管理權和承擔的管理職責經市人民政府確定後,由管委會統一向社會公布。
管委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行使行政管理權,依法、全面、正確履行管理職責。
管委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管理權和管理職責發生調整的,應當及時更新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依法向自貿試驗區下放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許可權。
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由綜合行政許可機構依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統一行使相關行政許可權。
自貿試驗區實行行政許可目錄管理,完善綜合視窗統一受理的服務模式,統一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標準並予以公示,簡化辦理流程,推行現場許可和網上許可,方便申請人。
第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分別設立提供行政服務的場所,完善並逐步推廣網上辦理渠道,實現行政服務便捷化,推動行政許可服務信息系統建設,實現行政許可數據與信用信息、監管網路等數據的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用共享。
第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推進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許可向注重事中事後監管轉變,推進許可後監管標準規範制度建設。
自貿試驗區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制度,最佳化管理流程和管理制度,依法規範生產、經營、交易等市場行為。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利用全市統一的信用監管平台,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申報、存儲、共享與套用管理,健全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記錄和披露制度,推行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第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評級標準,實施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監管制度,對市場主體通過隨機方式按比例實施抽查,對信用等級低的市場主體列為重點監控對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和頻率。
第十八條 除消防、安全生產、稅務等特殊監管領域外,凡能夠通過信息公示、信用評級、網路監測、視頻監控等方式實現監管目的的,不對自貿試驗區內的市場主體進行現場檢查。確有必要進行現場檢查的,應當根據信用風險分類監管的需要,每年按一定比例對市場主體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結果應當在統一的信用監管平台公示。
第三章 投資開放和貿易便利
第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在航運服務、商貿服務、專業服務、文化服務、社會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和裝備製造、新一代信息技術等先進制造業領域擴大對外開放,積極有效吸引外資。
在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前提下,自貿試驗區適當減少對境外投資者在金融領域的資質要求、股權比例、業務範圍等方面的準入限制。
第二十條 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但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契約章程許可實行備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 鼓勵國內外企業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地區性總部、研發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和結算中心。
第二十二條 鼓勵先進高端製造業延伸價值鏈,與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開展境內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的維修業務,探索開展境外高技術、高附加值產品的再製造業務。
推廣專利權、商標權、股權和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等符合先進高端製造業發展需求的金融產品。支持先進高端製造業企業通過上市和掛牌融資,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等融資工具,拓寬直接融資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先進高端製造業企業參股設立銀行、財務公司、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服務機構。
第二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國際貿易單一視窗,企業通過單一視窗一次性遞交標準化電子信息,處理結果通過單一視窗反饋。
自貿試驗區建立跨部門的貿易、運輸、加工、倉儲等業務的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實現部門之間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二十四條 本市支持和鼓勵投資者利用自貿試驗區平台,參與絲綢之路經濟帶、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鼓勵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者建設或者利用境外投資合作園區,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合作。
自貿試驗區建立赴境外投資合作企業培育和成長激勵制度,採取發布投資指引、開展教育培訓等措施,引導和幫助企業熟悉國際通行規則,規範境外經營行為,提高投資決策水平。
自貿試驗區建立赴境外投資合作集中統一服務平台,完善對外投資合作的管理和服務,建立風險預警和應急保障體系。
第二十五條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統籌開展國際國內貿易,實行內外貿一體化發展。
支持國際貿易、倉儲物流、加工製造等基礎業務轉型升級和服務貿易發展。
鼓勵開展離岸貿易、國際大宗商品交易、進口商品保稅展示交易、融資租賃、期貨保稅交割、跨境電子商務、文化服務貿易、綠色貿易、汽車平行進口等新型貿易業務。
第二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規定,放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國際船舶企業的外資股比限制,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從事公共國際船舶代理業務,外方持股比例放寬至51%。
自貿試驗區大力發展航運金融、航運保險業,建設中國北方國際航運融資中心,鼓勵境內外航運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等航運服務中介機構在區內設立營業機構並開展業務。
自貿試驗區實行具有競爭力的國際船舶登記政策,在落實國際船舶登記制度相關配套政策的基礎上,中方投資人持有船公司的股權比例可以低於50%,充分利用現有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促進符合條件的船舶在自貿試驗區落戶登記。
自貿試驗區完善國際郵輪旅遊支持政策,提升郵輪旅遊供應服務和配套設施水平,建立郵輪旅遊岸上配送中心和郵輪旅遊行銷中心。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海港、空港利用京津冀協同發展優勢,增加國際客貨運航線航班,發展國際中轉集拼業務,建設航運、航空物流中心。
第二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創造條件,積極承接北京市、河北省等省市的航運物流、航空航天、裝備製造、電子信息、生物醫藥等產業。鼓勵京津冀地區企業通過跨區域兼併重組實現產業轉型升級。
以產業鏈為紐帶,促進京津冀地區在研發設計、生產銷售和物流配送等環節的協同配合。
通過自貿試驗區高端產業集聚,促進京津冀地區最佳化現代服務業、先進制造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布局,創新區域經濟合作模式。
第二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向區內企業外籍員工和開展商務貿易的外籍人員,提供出境、入境和居留的便利。
對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因業務需要多次出境的中國籍員工,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提供辦理出國出境證件的便利。
第四章 海關和檢驗檢疫監管創新
第二十九條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許可證件管理,貨物從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予以保稅或者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貨物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運往境外免徵出口關稅。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貨物,按照現行規定管理。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可以自由流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生產的供區內銷售或者運往境外的產品,免徵相應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之間的貨物交易,不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按照現行模式實施監管。
第三十條 按照通關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海關監管制度創新,促進新型貿易業態發展。
海關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制度,實行電子圍網管理。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可以憑進口艙單先行入區,分步辦理進境申報手續。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進出境備案清單比對、企業賬冊管理、電子信息聯網等監管制度。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保稅存儲貨物不設存儲期限。簡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貨物流轉流程,允許分送集報、自行運輸;實現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之間貨物的高效便捷流轉。
海關在自貿試驗區內推行通關無紙化、低風險快速放行,推動自貿試驗區內AEO(經認證的經營者)企業,試行"提前申報,貨到放行"的通關管理模式,實行"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覆核"的通關制度。
除上述海關監管制度創新外,海關根據自貿試驗區實際需要,開展其他監管制度創新。
第三十一條 按照"方便進出、確保全全"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內創新檢驗檢疫監管制度。
自貿試驗區建立基於企業誠信評價的貨物抽驗制度。除廢物原料、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散裝貨物外,檢驗檢疫部門在一線實行"進境檢疫,適當放寬進出口檢驗"模式,創新監管技術和方法;在二線簡化檢驗檢疫流程,推行"方便進出,嚴密防範質量安全風險"的檢驗檢疫監管模式。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貨物出區依企業申請,實行預檢驗制度,一次集中檢驗,分批核銷放行。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保稅展示商品免於檢驗。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之間倉儲物流貨物,免於檢驗檢疫。
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國際航行船舶,實施電訊檢疫或者靠泊檢疫,一般情況下不再實施錨地檢疫。
在自貿試驗區建立有利於第三方檢驗檢測鑑定機構規範發展的管理制度。檢驗檢疫部門按照國際通行規則,採信第三方檢驗檢測鑑定結果。
第三十二條 對註冊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在確保有效監管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
第三十三條 推動京津冀海空港口一體化,促進三地海空港口的錯位發展和優勢互補。完善以天津港為出海口的保稅物流網路,將意願結匯等創新政策向京冀兩地及港口腹地輻射和延伸。支持京冀兩地在自貿試驗區建設專屬物流園區,開展現代物流業務。
最佳化內陸無水港布局,推動天津口岸與內陸口岸的通關協作。依託歐亞大陸橋連線功能,完善多式聯運體系,增強對絲綢之路經濟帶、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及地區的轉口貿易服務功能。
第五章 金融服務創新
第三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推進利率市場化,在區內開展大額可轉讓存單發行試點。
自貿試驗區開展人民幣資本項目限額內可兌換試點,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可在限額內自主開展直接投資、併購、債務工具、金融類投資等交易。
鼓勵企業利用境內外資源和市場進行跨境融資,降低融資成本。支持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雙向投資於境內外證券期貨市場。支持通過自由貿易賬戶或者其他風險可控的方式,促進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和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先行先試。
第三十五條 放寬區內企業在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的許可和規模限制。自貿試驗區建立健全外債巨觀審慎管理制度,實行統一的內外資企業外債政策,探索適合商業保理髮展的外匯管理模式。
第三十六條 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民間資本可在自貿試驗區內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試點設立有限牌照銀行。
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試點開辦外幣離岸業務。
第三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開展人民幣跨境再保險業務和巨災保險試點,建立航運保險、巨災保險等區域性再保險中心。
自貿試驗區逐步允許境外企業參與商品期貨交易。
第三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推進租賃業創新,建設國家租賃創新示範區,支持設立中國金融租賃研究院等研究機構,形成與國際接軌的租賃業發展環境。
支持設立中國天津租賃平台和中國金融租賃登記流轉平台,開展租賃資產登記、公示、流轉等試點。
支持租賃業境外融資,鼓勵各類租賃公司擴大跨境人民幣資金使用範圍。
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支持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設立項目公司,經營大型設備、成套設備等融資租賃業務,並開展境內外租賃業務。
第三十九條 加強京津冀地區交易市場互聯互通,產權、技術、排污權、碳排放權等新型交易市場合作,推動各類資源合理高效流轉。
鼓勵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探索與京津冀協同發展相適應的產品創新和管理模式創新。
第四十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與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防範機制。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應當配合金融管理部門完善金融風險監測和評估機制。
第六章 發展環境
第四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聯動機制,利用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的輻射政策,聚集高端科技要素,探索區域科技合作新模式,建設具有創新示範和帶動作用的區域性創新平台。
第四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落實中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向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積極發展信用保險,鼓勵保險業金融機構向中小微企業提供保證保險服務,建立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貼機制,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為中小微企業服務的保險產品。
第四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統籌協調,鼓勵和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創新培訓模式,以市場需求和產業發展方向為導向開展職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對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給予相應補貼。
第四十四條 支持行業協會、
商會等參與自貿試驗區創新發展。鼓勵自貿試驗區內的企業和相關組織表達利益訴求,參與試點政策評估和市場監督。
鼓勵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報關報檢機構、檢驗檢測機構、認證機構、船舶和船員代理機構、公證機構、司法鑑定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等專業機構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業務。
第四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際通行做法探索人才評價方法,實施更加積極的創新人才引進和激勵政策,建設國際化人才特區。
自貿試驗區採取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和激勵措施,對高層次人才在出境、入境、簽證居留、項目申報、創新創業、評價激勵、服務保障等方面給予特殊政策。
推動建立教育國際化綜合改革試驗區,支持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開展合作辦學。
第四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規定,實施促進投資和貿易的稅收政策,落實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建立便捷的稅收服務體系,營造有利於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自貿試驗區按照國家規定,複製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的稅收政策。
稅務部門應當運用稅收信息系統和自貿試驗區監管信息共享平台進行稅收風險監測,提高稅收管理水平。
第四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華北地區智慧財產權運營中心,開展智慧財產權跨境交易,創新智慧財產權投融資方式,推動建立智慧財產權質物處置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執法體制,形成智慧財產權糾紛快速處理機制。
第四十八條 加強自貿試驗區環境保護工作。鼓勵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四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評估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對試點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和專項評估,必要時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獨立評估。對試點效果好且可以複製推廣的成果,經國務院同意後,率先在京津冀地區複製推廣,具備條件的,推廣到全國其他地區。
第五十條 涉及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或者個人的商事糾紛,糾紛各方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商事調解。
鼓勵自貿試驗區引入與國際接軌的仲裁、商事調解等糾紛解決機制,靈活高效地解決自貿試驗區內發生的商事糾紛。
鼓勵金融行業協會、自律組織獨立或者聯合依法開展專業調解,建立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對接機制。
第五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實施反壟斷工作機制。涉及區內企業的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對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行為,依法開展調查和執法。
第五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對屬於國家安全審查範圍的外商投資配合國家有關部門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市其他規定中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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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日前發布《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津政令第15號)。主要內容:在投資開放和貿易便利方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支持和鼓勵投資者利用自貿試驗區平台,參與絲綢之路經濟帶、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統籌開展國際國內貿易,實行內外貿一體化發展。在海關和檢驗檢疫監管創新方面,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建立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制度,實行電子圍網管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行進出境備案清單比對、企業賬冊管理、電子信息聯網等監管制度。在金融服務創新方面,在區內開展大額可轉讓存單發行試點;放寬區內企業在境外發行本外幣債券的許可和規模限制;支持設立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支持租賃業境外融資,鼓勵各類租賃公司擴大跨境人民幣資金使用範圍;鼓勵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探索與京津冀協同發展相適應的產品創新和管理模式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