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自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共九章六十五條,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分總則、體制機制、投資開放與貿易便利、創新驅動發展、金融服務等九章,共6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內容,內容解讀,發布歷程,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標準高質量建設,加快打造具有重要影響力的改革開放新高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包括合肥片區、蕪湖片區和蚌埠片區(以下簡稱片區)。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建設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示範引領,系統集成、協同配套,最佳化布局、高效聯動的基本原則。
自貿試驗區建設應當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複製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對標國際先進規則,加大開放力度,開展差別化探索,建設輻射帶動作用突出的高標準高質量自由貿易園區。
第四條 合肥片區、蕪湖片區和蚌埠片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功能劃分,結合區位特點和產業特色,加強聯動合作,實現優勢互補,協同發展。
合肥片區重點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和產業創新中心引領區。蕪湖片區重點建設戰略性新興產業先導區、江海聯運國際物流樞紐區。蚌埠片區重點建設世界級矽基和生物基製造業中心、皖北地區科技創新和開放發展引領區。
第五條 對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創新活動,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建立鼓勵改革創新的激勵機制,對自貿試驗區建設作出重大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建立鼓勵改革創新的容錯糾錯免責機制。在自貿試驗區進行的創新出現失誤或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和省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和實施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沒有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或者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經確定予以容錯的單位和個人,在績效考核、評先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聘和表彰獎勵等方面不受影響。
第七條 在自貿試驗區內,優先試點重大改革舉措,優先適用開放發展政策,優先布局符合自貿試驗區產業發展方向的重大項目、研發平台、基礎設施。
省、片區所在地的市對同類事項的支持政策,力度優於自貿試驗區的,普遍適用於自貿試驗區;對特定區域的政策措施,有利於自貿試驗區發展的,自貿試驗區可以直接適用。
第八條 自貿試驗區建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節約集約用地,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章 體制機制
第九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精簡高效、權責明晰的行政管理體制,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十條 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工作,研究決定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的重大事項。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商務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關於自貿試驗區工作的決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指導督促、協調推進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開展總結、評估、考核以及經驗複製推廣,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日常工作。
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片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本片區建設發展的重大事項,統籌推進本片區改革試點具體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片區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片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對片區建設負主體責任,應當為片區建設發展工作提供資金、用地、組織、人才等保障,對國家和省有關部門下放片區的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出台配套管理措施,推進片區改革創新。
第十二條 片區管理機構負責推進片區改革試點工作和承擔片區的建設、管理與服務等具體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片區相關政策措施;
(二)開展片區各項試驗試點工作;
(三)探索實踐改革創新的制度舉措;
(四)發布片區公共數據信息;
(五)為市場主體提供指導、諮詢等服務;
(六)省、片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片區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事務實行屬地管理。
第十三條 省、片區所在地的市應當推動自貿試驗區片區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統籌發展,推進兩類區域管理機構整合,理順管理體制,逐步實現由同一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兩類區域的產業發展、制度創新、招商引資以及人才引進等事項。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自貿試驗區特別清單。片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貿試驗區特別清單授權或者委託片區管理機構行使市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做好相關改革和管理工作。
片區管理機構根據發展需要,可以提出行使省級、市級管理許可權的事項;所提事項按照規定程式報有權機關批准,納入特別清單後實施。
各片區應當根據授權或者委託事項,向社會公開包括權力事項、公共服務事項和行政權力中介服務便利化事項清單。
第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與海關、邊檢、海事、稅務、金融管理等中央和國家機關駐皖單位的溝通協調機制,爭取國家有關部門在自貿試驗區開展改革試點、提供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自貿試驗區的改革創新工作,在政策、資金、規劃、土地等方面優先提供支持,向國家爭取改革試點任務並推動落實。
第十七條 建立以正向激勵為主導的評價體系。除國家及省規定以外,不得設定對片區管理機構的考核、檢查和評比項目。對依照省規定開展的考核、檢查和評比,應當簡化程式、減少頻次。
第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決策諮詢機制,加強與智庫、高校、科研機構的交流合作,組織開展前瞻性研究和重大創新舉措論證,為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智力支持和決策參考。
第十九條 建立自貿試驗區統計監測制度,監測和分析經濟運行情況。省有關單位、各片區管理機構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二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評估、推廣機制,對改革創新工作進行綜合評估或者專項評估,及時總結、複製、推廣改革創新成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第三方開展評估工作。
第二十一條 規劃建設自貿試驗區聯動創新區,開展改革試點經驗疊加複製和集成創新,強化政策聯動、產業對接,形成優勢互補、各具特色、共建共享的協同發展格局。經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聯動創新區,參照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投資開放與貿易便利
第二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依法放寬外商投資領域,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二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執行國家發布的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
負面清單以內,符合自貿試驗區發展實際的特殊投資項目,自貿試驗區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支持下爭取國家的特別授權或者審批豁免。
在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在科研和技術服務、電信、教育等領域加大對外開放力度,放寬註冊資本、投資方式等限制。
第二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完善外商投資服務體系,提供覆蓋產業準入、設立、運營到退出的外商投資全流程服務,健全外商投訴處理工作機制,依法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對標高標準國際經貿規則,推進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鼓勵企業統籌開展國際和國內貿易,實行內外貿一體化發展。支持培育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推動貿易轉型升級。
第二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促進發展貿易新業態新模式,推動完善海關監管、稅收征管、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撐系統建設,適應新型貿易發展。
自貿試驗區可以審慎探索開展易貨貿易試點,創新易貨貿易形式。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除外。
自貿試驗區應當創新跨境電商新型監管服務模式,構建跨境電商公共服務、金融服務、智慧型物流、電商信用、統計監測和風險防控機制,建立健全跨境電商產業鏈和生態圈。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按照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開展“兩頭在外”的保稅維修業務,探索研究開展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環保要求的自產出口產品保稅維修。
第二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創新服務貿易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放寬服務貿易準入,擴大優質服務進出口。
第二十八條 省、片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片區地理位置、區位優勢,加強陸海空聯運通道建設,加快港口航道、專用鐵路、航空貨運等重大綜合交通設施建設,提升交通樞紐能級;支持合肥江淮聯運中心和國際航空貨運集散中心、蕪湖江海聯運樞紐和航空貨運樞紐港、蚌埠淮河航運樞紐建設,構建內暢外聯的現代化綜合運輸體系。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快建設多式聯運基地,高標準對接國際多式聯運規則,推進多式聯運“一單制”,支持多式聯運經營企業布局境外服務網路。
第二十九條 片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海關等部門加快自貿試驗區通關一體化改革,推進自貿試驗區口岸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建設,拓展口岸功能,促進通關便利。
自貿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為一線管理,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為二線管理。按照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則,最佳化海關監管模式,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施差異化監管。
自貿試驗區內應當積極探索企業集群保稅管理;允許對符合條件的集團公司實施集團保稅監管。
在進出口環節推進第三方檢驗檢測結果採信。
第三十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服務模式,促進口岸信息安全共享,研究推廣貿易融資、信用保險、出口退稅等地方特色套用。
第四章 創新驅動發展
第三十一條 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支持在自貿試驗區率先開展創新體制改革試點,加快建設科技創新攻堅力量體系,建設具有重要影響力的科技創新策源地。
第三十二條 省、片區所在地的市應當完善科技管理體制和科研組織機制,支持自貿試驗區擴大研發機構在人員聘用、職稱評定、績效激勵等方面的創新自主權。
第三十三條 省、片區所在地的市應當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前瞻性基礎研究和多學科交叉前沿研究,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堅,強化關鍵核心技術攻堅平台建設,提升創新鏈整體效能。
第三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參與並支持建設國家實驗室、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合肥濱湖科學城、合蕪蚌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全面創新改革試驗省等創新平台,探索科技創新、制度創新和開放創新相互促進、融通發展的新路徑、新模式。
第三十五條 鼓勵支持境內外科研機構、高校院所和企業在自貿試驗區設立或共建研發機構,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牽頭組建新型研發機構;支持行業領軍企業牽頭組建體系化、任務型的創新聯合體。
第三十六條 鼓勵在自貿試驗區內探索科技創新和實體經濟發展深度融合,加快研發產業化,重點培育產業創新能力,強化創新鏈產業鏈精準對接。
省、片區所在地的市應當採取措施,支持自貿試驗區打造“政產學研用金”科技成果轉化機制。
第三十七條 鼓勵境內外科研機構在自貿試驗區依法設立總部或者分支機構,支持建設國際科技合作基地,重點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建設國際化創新創業平台,重點吸引國際知名孵化器、創業投資機構、高端創新創業人才集聚。
自貿試驗區應當以科創加產業為引領,協同滬蘇浙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和創新開放合作,開展長三角科技創新聯合攻關,加快建設長三角G60科創走廊,推動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
第三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以人才資本價值實現為導向的分配激勵機制,對聘用的科技人才可以按照規定實行協定工資、項目工資等薪酬方式,探索和完善分紅權激勵、超額利潤分享、核心團隊持股跟投等中長期激勵方案。
建立柔性引才機制,引進國內外各類人才到自貿試驗區創新創業。自貿試驗區應當為人才簽證、停留居留、技術移民、項目申報、就業創業、子女入學、住房和醫療保障等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評估機制、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以及方便快捷的質物處置機制,完善智慧財產權交易體系,培養智慧財產權服務人才,探索建立符合國際通行規則的跨國技術轉移和智慧財產權分享機制。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對大數據、人工智慧、基因技術等新領域新業態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完善多元化智慧財產權糾紛解決機制、維權援助機制和協同保護機制。
探索有條件的科技創新企業規範開展智慧財產權證券化試點。
支持國內外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在自貿試驗區依法設立辦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第五章 金融服務
第四十條 落實放寬金融機構外資持股比例、拓寬外資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範圍等措施,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落實金融開放措施,為區內產業發展、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以及跨境投資貿易便利化提供金融服務。
第四十一條 省、片區所在地的市、自貿試驗區應當支持金融機構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發展相適應的金融服務體系,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為自貿試驗區內市場主體提供精準金融服務。
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保險、證券、基金、持牌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入區發展,發揮其組合工具、多種產品等優勢,帶動信貸、理財、信託等各類金融資本在自貿試驗區集聚。
第四十二條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機構創新跨境人民幣業務模式,推進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促進跨境投融資匯兌便利化。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發展跨境融資業務。探索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政策試點。
支持銀行保險機構依法依規開展跨境電商人民幣結算,創新跨境電商線上融資方式,探索跨境金融綜合服務。
第四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動綠色金融產品創新發展,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綠色票據等融資工具,增加對綠色項目的融資供給。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自貿試驗區內融資租賃企業支持力度。鼓勵融資租賃公司依託自貿試驗區發展跨境業務,擴大高端裝備進口。
第四十四條 省、片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措施,支持自貿試驗區開展科技金融創新:
(一)加強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與安徽省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合作;
(二)支持設立科技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和特色分支機構;
(三)鼓勵保險公司發展科技保險,拓寬服務領域,加大科技研發和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保障力度;
(四)支持各類金融組織探索多樣化的科技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創新;
(五)鼓勵區內符合條件的科技創新企業通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再融資、發行債券、併購重組等形式融資,促進科技企業孵化和科技成果產業化;
(六)鼓勵以市場化方式設立各類基金,支持創投風投等社會資本投向自貿試驗區內重大產業項目、初創期科技企業等。支持政府投資基金投向區內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建立政府出資讓利和退出機制。
第六章 產業最佳化升級
第四十五條 加快發展自貿試驗區現代產業體系,提升在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價值鏈中的地位,建設成為具有重要影響力的新興產業聚集地。
在自貿試驗區圍繞平台、企業、項目等關鍵支撐,優先布局建設產業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和公共技術服務平台,提高產業鏈供應鏈穩定性和現代化水平。
第四十六條 省、片區所在地的市應當採取下列措施促進自貿試驗區高端製造業發展、推動自貿試驗區製造業轉型發展和最佳化升級、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融合化集群化生態化發展:
(一)組織申報重點產業納入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
(二)推進國家新一代人工智慧創新發展試驗區建設;
(三)鼓勵國家先進制造產業投資等基金投向新興產業;
(四)實施新型製造工程,加快製造業向智慧型製造、綠色製造、精品製造、服務型製造轉型;
(五)建立重大新興產業專項、重大新興產業工程、重大新興產業基地、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梯次推進的格局。
第四十七條 推動自貿試驗區生產性服務業向專業化和價值鏈高端延伸,推進生活性服務業向高品質和多樣化升級;推動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深度融合,培育融合發展新業態新模式。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快發展現代物流、研發設計、科技服務、法律服務、智慧財產權服務、信息技術服務、金融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推動現代服務業集聚發展。
第四十八條 促進自貿試驗區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加快推動數字產業化,產業數位化。提升數字經濟發展能級,推進關鍵核心技術突破,引進和培育數字經濟領域企業,實現數字經濟產業聚集發展。
第四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參與、支持和推動合肥都市圈、合蕪蚌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和皖北承接產業轉移集聚區等區域聯動發展,推動產業分工、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環境治理、對外開放、改革創新等協調聯動發展。
第五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成為綠色低碳發展的先行區,推進清潔能源、節能環保等綠色產業集聚發展,提升綠色低碳發展水平。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五十一條 在自貿試驗區實行產業鏈供地,對產業鏈關鍵環節、核心項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實行整體供應。
鼓勵自貿試驗區記憶體量產業用地提容增效,按照規劃和產業導向,存量工業和倉儲用地經批准提高容積率和增加地下空間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鼓勵工業、倉儲、研發等產業用地多用途混合利用。
第七章 服務國家重大戰略
第五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服務和融入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中部地區崛起和“一帶一路”建設,加強各自貿試驗區之間的對接聯動,發揮對區域經濟發展的示範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
第五十三條 發揮自貿試驗區在長三角自由貿易試驗區聯盟中的作用,推動長三角自貿試驗區共同打造對外開放高地,促進長三角區域一體化高質量發展。
深化長三角一體化開放合作,加快長三角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建設,積極融入虹橋國際開放樞紐,共推長三角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一體化。共建產業合作園區,探索建立跨區域利益分享機制。
第五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服務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新階段現代化美麗長江(安徽)經濟帶。
加快引江濟淮工程建設,建立與沿江重要樞紐城市聯運模式,推進與長江經濟帶沿線其他口岸互聯互通;支持長江、淮河中上游地區貨櫃在自貿試驗區內中轉集拼業務發展。
第五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落實中部地區崛起戰略,積極參與構建中部地區省際合作機制,與中原經濟區、武漢城市圈、長株潭城市群、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在戰略規劃、產業協同、要素配置、生態環保、口岸通關等領域全面合作。
第五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開展科技創新合作,積極參與沿線國家基礎設施建設,共商共建重大合作項目。
自貿試驗區應當參與建設本地區連線中亞、歐洲的鐵水聯運大通道,發揮中歐班列國際運輸功能,提升其運營規模、效率和質量。
第八章 最佳化營商環境
第五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最佳化法治環境、政務環境、市場環境、社會環境,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強化競爭政策的實施,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第五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最大限度精簡審批事項、評估事項和下放審批許可權,最佳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第五十九條 片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自貿試驗區商事制度改革,開展“一業一證一碼”改革,實行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提升企業開辦、企業註銷便利化服務水平。
在自貿試驗區登記設立的市場主體到自貿試驗區聯動創新區再投資或者開展業務的,可以依法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自貿試驗區應當全面實行證照分離,對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清單管理,通過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等方式為企業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
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相對集中行政許可的具體事項,按照規定報經批准後實施。
第六十條 片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自貿試驗區內建設統一的監管信息共享平台,促進監管信息的歸集、交換和共享。片區管理機構、駐片區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主動提供信息,參與信息交換和共享。
自貿試驗區推行“網際網路+監管”,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新業態實行包容審慎監管,推動形成市場主體自律、業界自治、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綜合監管體系。
在自貿試驗區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制度,加強對違法行為當事人的教育、引導,促進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
第六十一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依法引進和發展專業化、國際化法律服務機構,最佳化自貿試驗區法律服務行政審批事項,提供高質量涉外法律服務。
自貿試驗區推動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通行規則相適應的調解、訴訟、仲裁等多元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健全與全國其他自貿試驗區跨區域合作交流機制,協同開展仲裁程式、調解方式、審理裁決等方面制度創新。
支持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運營,為區內企業提供事前預防、事中調解、事後解決全鏈條商事法律服務。
第六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全面風險防範工作機制,聚焦投資、貿易、金融、安全生產、生態環境、生物安全等領域,實行分類監管、協同監管、智慧型監管,提升風險防範水平和安全監管水平。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涉及檢疫、原產地、國際公約、跨境資金等方面的風險監測機制,實現全流程風險實時監測和動態預警管理。
第六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有關機關應當及時提出建議,依照法定程式爭取國家支持。
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有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的,片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提出建議,由制定機關依法作出決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批准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據了解,2021年,安徽自貿試驗區實現進出口1540.7億元、占全省的22.3%,實際使用外資(FDI)8.7億美元、占全省的47.4%,新增註冊企業1.3萬家,固定資產投資同比增長11.9%、高於全省平均2.5個百分點。2022年1月,新增註冊企業1042家。
為弘揚自貿試驗區工作的創新精神,形成鼓勵改革創新寬容失敗的制度環境。《條例》明確對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創新活動;建立鼓勵改革創新的激勵機制,對自貿試驗區建設作出重大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同時,條例明確建立鼓勵改革創新的容錯糾錯免責機制。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自貿試驗區進行的創新出現失誤或者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改革方向,程式合法,未牟取私利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予追究相關責任,以及績效考核、職務晉升不受影響。
為自貿試驗區快速發展,條例給與了充分的制度支持,一是明確堅持“三個優先”,即優先試點重大改革舉措,優先適用開放發展政策,優先布局符合自貿試驗區產業發展方向的重大項目、研發平台、基礎設施。二是明確“政策從優”,即省、片區所在地的市對同類事項的支持政策,力度優於自貿試驗區的,普遍適用於自貿試驗區;對特定區域的政策措施,有利於自貿試驗區發展的,自貿試驗區可以直接適用。
為加快推進投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培育貿易競爭新優勢,提高貿易發展質量和效益,《條例》從多方面作出了規定: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明確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執行國家發布的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內,符合自貿試驗區發展實際的特殊投資項目,自貿試驗區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支持下爭取國家的特別授權或者審批豁免。
我省將完善投資服務體系,條例規定提供覆蓋產業準入、設立、運營到退出的外商投資全流程服務,健全外商投訴處理工作機制,依法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促進貿易新業態發展,推動完善海關監管、稅收征管、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撐系統建設適應新型貿易發展。明確自貿試驗區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以外,可以審慎探索開展易貨貿易試點,創新易貨貿易形式。
同時,推進外貿服務發展,明確創新服務貿易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放寬服務貿易準入,擴大優質服務進出口。強化物流支撐體系建設,加強陸海空聯運通道建設,加快港口航道、專用鐵路、航空貨運等重大綜合交通設施建設,提升交通樞紐能級;加快建設多式聯運基地,高標準對接國際多式聯運規則,推進多式聯運“一單制”。
為推進自貿試驗區戰略與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相結合,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對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條例》規定:完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支持自貿試驗區擴大研發機構在人員聘用、職稱評定、績效激勵等方面的創新自主權。支持開展前瞻性基礎研究和多學科交叉前沿研究,支持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堅,強化關鍵核心技術攻堅平台建設,提升創新鏈整體效能。明確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參與並支持建設國家實驗室、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合肥濱湖科學城、等創新平台。
鼓勵研發機構發展,明確支持境內外科研機構、高校院所和企業在自貿試驗區設立或共建研發機構,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牽頭組建新型研發機構;支持行業領軍企業牽頭組建體系化、任務型的創新聯合體。深化科技交流合作,鼓勵境內外科研機構在自貿試驗區依法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支持建設國際科技合作基地;開展長三角科技創新聯合攻關,加快建設長三角G60科創走廊,推動長三角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
激發人才創新創業活力,規定建立以人才資本價值實現為導向的分配激勵機制,對聘用的科技人才可以按照規定實行協定工資、項目工資等薪酬方式;建立柔性引才機制,為人才簽證、停留居留、技術移民、項目申報、就業創業、子女入學、住房和醫療保障等提供便利。
為充分發揮金融對自貿試驗區建設的促進作用,《條例》明確擴大金融領域對外開放,落實放寬金融機構外資持股比例、拓寬外資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範圍等措施;鼓勵區內金融機構創新跨境人民幣業務模式,推進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促進跨境投融資匯兌便利化;支持區內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發展跨境融資業務;支持銀行保險機構依法依規開展跨境電商人民幣結算,創新跨境電商線上融資方式。

發布歷程

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在合肥閉幕。會議通過了《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