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為了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做好法規案的修改工作,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於2021年10月14日將《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予以公布。公開徵求意見時間截至2021年11月14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3月1日
條例正文
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2022年1月11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准的《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包括長沙片區、岳陽片區、郴州片區(以下簡稱片區)以及國務院批准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複製可推廣為基本要求,主動服務國家開放戰略,打造先進制造業集群、聯通長江經濟帶和粵港澳大灣區的國際投資貿易走廊、中非經貿深度合作先行區和內陸地區改革開放新高地,努力建成貿易投資便利、產業布局最佳化、金融服務完善、監管安全高效、輻射帶動作用突出的高標準高質量自由貿易園區。
第四條 長沙片區重點對接“一帶一路”建設,突出臨空經濟,重點發展高端裝備製造、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醫藥、電子商務、農業科技等產業,打造全球高端裝備製造業基地、內陸地區高端現代服務業中心、中非經貿深度合作先行區和中部地區崛起增長極。
岳陽片區重點對接長江經濟帶發展戰略,突出臨港經濟,重點發展航運物流、電子商務、新一代信息技術等產業,打造長江中游綜合性航運物流中心、內陸臨港經濟示範區。
郴州片區重點對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突出湘港澳直通,重點發展有色金屬加工、現代物流等產業,打造內陸地區承接產業轉移和加工貿易轉型升級重要平台以及湘粵港澳合作示範區。
自貿試驗區可以根據國家戰略發展要求和國際國內產業發展趨勢,對片區產業發展重點領域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條 片區應當根據功能劃分和產業發展規劃,建立協商聯絡機制,實現合作互補、差異化發展。
支持省內非片區區域根據自身產業特色,與自貿試驗區實現產業鏈的協同聯動發展。支持省內非片區區域企業入駐自貿試驗區發展,探索建立自貿試驗區片區和企業原所在地的地方稅收分享機制和業績統計制度。
第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自貿試驗區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未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開展創新活動。
對在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和建設發展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開展創新活動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未牟取不正當利益、未惡意串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予以免責。
第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統籌發展和安全、開放和安全的關係,建立健全涵蓋外商投資、金融、貿易和數據等的風險預警機制,加強對重大或者系統性風險的防範。
第八條 建立自貿試驗區統計監測制度,科學、有效地組織開展自貿試驗區統計工作。自貿試驗區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所需的資料。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完善以支持改革創新為導向的考核評價體系,將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支持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的相關工作納入績效考評管理範圍。
第十條 自貿試驗區實施改革創新措施,需要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依照法定程式報有權機關批准;需要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有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由制定機關依法辦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負責組織落實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有關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研究擬訂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重大工作計畫,完善自貿試驗區制度建設;
(三)協調、指導、督促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落實,檢查評估落實情況,總結創新案例,複製推廣創新成果;
(四)對接國家自貿試驗區工作主管部門,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
(五)加強與其他自貿試驗區(港)的交流聯絡,建立合作機制;
(六)指導片區科學推進重大項目,合理安排本地區財政資金、債券資金,積極引進社會資本,推動自貿試驗區加快發展;
(七)負責自貿試驗區對外宣傳工作,統籌媒體資源,加強建設成果推介;
(八)省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承擔自貿試驗區有關改革創新任務,出台具體支持政策和措施。
海關、稅務、外匯管理、金融監管等中央在湘單位應當落實自貿試驗區投資開放、貿易便利和金融創新等政策措施,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
自貿試驗區應當健全與海關、稅務、外匯管理、金融監管等中央在湘單位的溝通協調機制,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持投資開放、貿易便利和金融創新等方面的改革創新措施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
第十三條 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承擔自貿試驗區片區建設發展主體責任,加強政策、資金、組織、人才等保障,推進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
第十四條 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片區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片區建設、管理與服務等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片區發展規劃、實施方案;
(二)落實自貿試驗區的政策措施和片區改革試點工作,探索改革創新的制度舉措;
(三)制定實施片區管理制度;
(四)依法行使片區內的行政許可等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
(五)負責片區內的招商引資、經濟貿易、統計等經濟事務的管理,統籌片區重大項目建設、產業發展和最佳化營商環境等相關工作;
(六)協調有關部門在片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七)省、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需要,依法向片區管理機構賦予有關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
片區管理機構根據建設發展需要,可以依法向省、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申請行使有關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
省、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對賦予的管理許可權進行指導和監督,並根據行使情況對賦予的許可權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六條 在自貿試驗區建立統一的監管信息共享平台,促進信息的收集和共享。有監管職責的單位應當及時主動提供信息,參與信息共享,並依託監管信息平台,提高聯合監管和服務的效能。
第三章 投資開放和貿易自由便利
第十七條 實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自貿試驗區應當落實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
第十八條 加大對總部經濟發展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勵企業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總部、地區總部及研發中心、結算中心和物流中心。
第十九條 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擁有的股權、智慧財產權、投資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可以自由轉移其合法投資收益。
第二十條 鼓勵自貿試驗區內投資者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境外投資一般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務院規定保留核准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服務和融入國家“一帶一路”建設,支持建設面向“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跨境寄遞服務網路、國際行銷和服務體系。
完善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投資環境、質量安全標準、突發公共事件等信息的發布制度,建立境外資產和人員安全風險預警和應急保障機制。
第二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的管理為一線管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的管理為二線管理。按照“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流轉自由”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建立與國際貿易等業務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自貿試驗區加強跨關區運輸、通關、監管等方面協作,擴大第三方檢驗結果採信商品和機構範圍,探索開展進口轉關貨物內河運費不計入完稅價格、藥食同源進口通關便利化等貿易監管新模式。
第二十三條 實行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服務模式,實現海關、稅務、外匯管理和金融監管等部門之間的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推動部門之間的數據協同、簡化和標準化。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單一視窗”一次性提交各部門要求的標準化電子信息,處理結果通過“單一視窗”反饋。
依託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加強湘企出海服務、水運物流服務、空港信息平台等地方特色套用項目的開發建設。
第二十四條 支持下列貿易新業態的發展:
(一)支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重金屬精礦等相關標準要求的礦產品入區,支持開展礦石混配業務;
(二)支持承接鑽石進出口及高端飾品加工貿易,拓展寶玉石檢測評估、礦源追溯等交易服務功能;
(三)支持在綜合保稅區內開展“兩頭在外”的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環保要求的保稅維修和進口再製造;
(四)支持出版圖書、影視傳媒、動漫遊戲等文化產品出口,促進文化產業發展;
(五)支持培育數字服務出口,探索建立兼顧安全和效率的數字產品貿易監管模式,促進高端數字貿易業態集聚發展;
(六)探索在教育、工程諮詢、商務服務等領域,分層次逐步取消或者放寬跨境交付、境外消費、自然人移動等模式的服務貿易限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 利用中西部地區國際性展會留購展品免徵進口環節稅收政策,推動會展產業與湖南優勢產業融合發展,培育國際性專業展會,對參展企業給予通關、檢驗、運輸監管和金融外匯等方面支持。
第四章 金融創新
第二十六條 探索與經濟發展需求相適應的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便利化舉措,允許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辦理購付匯、收結匯及劃轉等手續時,自主決定審核交易單證的種類。
支持開展資本項目外匯支付便利化改革,簡化資本項目外匯支付手續,放寬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促進跨境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第二十七條 探索開展境內人民幣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業務。
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機構可以將經營範圍內合法的、確定的、可轉讓的且尚未到期的境內貿易融資資產向境外機構進行跨境轉讓並以人民幣進行跨境結算,同時做好相關人民幣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測預警管理。
第二十八條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在自貿試驗區設立分支機構,進行金融產品、業務和服務等方面的創新。支持金融機構運用區塊鏈、大數據、生物識別等技術提升金融服務能力。
第二十九條 提高國際鐵路貨運聯運水平,探索將鐵路運輸單證作為信用證議付單證。
探索融資租賃服務裝備製造業發展新模式,支持進口租賃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高端裝備。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開展境內外租賃資產交易。
第三十條 支持與實體經濟發展需求相適應的外商股權投資。開展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試點。放寬外商設立投資性公司申請條件,降低外國投資者的資產總額要求,取消對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數量要求。
第五章 先進制造業集群
第三十一條 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加強系統集成創新,重點打造形成工程機械、先進軌道交通裝備、航空航天裝備和信創產業、先進材料、新能源等先進制造業集群。
第三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提升集群創新能力、培育集群發展主體、推動集群綠色發展、壯大集群平台經濟、增強集群集聚能力、深化集群開放合作、提升要素服務水平,增強引進外資的水平和質量,建設國家重要先進制造業高地。
第三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建設面向集群的工業網際網路平台,推動集群建設“5G+工業網際網路”融合套用先導區,探索建立工業跨境電商服務平台,促進制造業數位化智慧型化轉型。
第六章 國際投資貿易走廊
第三十四條 加強與長江經濟帶協同發展,積極對接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參與內地與香港、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合作,實現市場一體、標準互認、政策協調、規則對接,打造國際投資貿易走廊。
第三十五條 加快長沙四小時航空經濟圈建設,推動第五航權落地,拓展國際(地區)航空客貨運航線,提升中歐班列(長沙)運營規模和質量,加快發展長沙陸港型物流樞紐。
提升岳陽城陵磯港區功能,建設岳陽港口型國家物流樞紐,全面推進黃金水道建設,支持企業有序發展岳陽至香港水路直航航線,積極拓展至東協、日韓等國家和地區接力航線。
支持郴州開闢直通港澳的快速通道,建設湘粵贛省際區域物流樞紐。
第三十六條 積極探索承接沿海產業轉移的路徑和模式,開展飛地經濟合作,建立健全區域間互動合作和利益分享機制。
探索建立跨省域資質和認證互認機制,企業跨省遷入自貿試驗區後,在履行必要的審核程式後繼續享有原有資質、認證。
第三十七條 片區應當建立長江經濟帶、粵港澳大灣區等重點地區駐點招商機制,可以委託社會組織承接招商工作。鼓勵各片區建立聯動招商機制,加強招商信息共享與合作。
第七章 中非經貿合作先行區
第三十八條 利用中國—非洲經貿博覽會平台,引導對非經貿企業集聚發展,建設中非經貿深度合作先行區,培育非洲非資源性產品在華集散交易加工中心、中西部地區對非客流和物流中心。
第三十九條 舉辦中國—非洲經貿博覽會,打造國際知名展會品牌,建立中非合作常態化機制。建立閉會期對接交流機制,促進對非務實合作。對在展期內銷售的進口展品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條 打造湘粵非鐵海聯運通道,拓展長沙至非洲主要航空樞紐的客貨運航線網路,發展岳陽至非洲主要港口的江海聯運接力航線,支持建設對非國際智慧物流信息平台。
第四十一條 建設非洲在華非資源性產品集散、交易、加工中心,設立非洲特色產品品類展銷館,建設非洲特色非資源性產品“非洲投資生產—融資進口—保稅加工—全球銷售—易貨貿易”產業鏈。
第四十二條 探索開展中非易貨貿易,創新易貨貿易模式,建立具有信息發布、交易撮合、金融服務等功能的易貨貿易服務體系。
第四十三條 推進中非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互認合作,建立非洲貨物進口綠色通關機制,提高口岸通關便利化水平。
第四十四條 探索創新對非經貿合作金融平台和產品,支持建設中非跨境人民幣中心,推進跨境人民幣業務政策在對非跨境貿易、清算結算、投融資等領域落地,提升對非金融服務能力。
第四十五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在非洲重點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支持建設中非投資貿易駐地服務中心,為中非經貿合作提供信息蒐集、對接撮合、項目落地的經貿服務。
第八章 服務與保障
第四十六條 營造公平便利的準入環境,完善公平競爭制度,實現各類市場主體平等進入市場。不得妨礙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進入和退出市場、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區之間自由流動,不得實施歧視性優惠政策。
第四十七條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實行商事主體登記確認制,實現企業名稱自主查詢、自主申報,推行全程電子化登記,推進證照分離、“一業一證”改革。
第四十八條 借鑑在市場運行規則、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國際通行規則和國際慣例,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堅持依法平等保護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
建立暢通有效的政企溝通機制,採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市場主體的反映和訴求,建立企業訴求處理機制。
第四十九條 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建立多元化智慧財產權爭端解決與快速維權機制,完善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機制。
第五十條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鼓勵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實行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
第五十一條 推進城鄉建設用地總量管理、科學配置、全面節約、高效利用。建立健全土地集約利用標準體系,對用地強度、利用結構、投入產出、畝均稅收等指標進行監測評價;實行與土地節約集約相掛鈎的周轉用地指標獎勵政策。
第五十二條 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自貿試驗區人才發展專項資金,對高層次人才、團隊及其創新項目予以支持,應當制定高層次人才引進有關獎勵政策。
片區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居留、戶籍、住房、就醫、社保以及配偶隨遷、子女入學、父母康養等服務體系。
建立和完善外國人來湘健康體檢、工作許可、居留許可管理服務“三窗合一”制度。
支持具有港澳執業資格的金融、建築、規劃等領域專業人才經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備案後,為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提供專業服務。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片區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安排資金支持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
第五十四條 鼓勵片區管理機構以領導聘任制、人員契約制和薪酬績效制等形式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加強人才培養和人才引進。
片區可以探索設立法定機構或者委託社會組織承接專業性、技術性或者社會參與性較強的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
第五十五條 完善招商誠信制度,切實履行向投資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契約。確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變更或者終止政策承諾和契約的,依法對投資者的損失予以補償。
第五十六條 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按照鼓勵創新原則,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在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留足發展空間,不得簡單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五十七條 實行基於監管對象信用狀況以及風險程度的分級分類監管制度,推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第五十八條 培育和發展專業化、國際化的律師事務所、仲裁、調解、公證、鑑定等法律服務機構。
支持省內律師事務所與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設立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鼓勵省內律師事務所與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以及外國律師事務所開展合作。
第五十九條 建立調解、仲裁、訴訟有序銜接的多元化商事糾紛解決機制,開展國際仲裁、商事調解服務,提升商事糾紛爭議解決的國際化程度。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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