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2019年5月23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成都天府新區片區、成都青白江鐵路港片區、川南臨港片區以及報經國務院批准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以制度創新為核心,探索可複製可推廣經驗,立足內陸、承東啟西,服務全國、面向世界,建設成為西部門戶城市開發開放引領區、內陸開放戰略支撐帶先導區、國際開放通道樞紐區、內陸開放型經濟新高地、內陸與沿海沿邊沿江協同開放示範區。
自貿試驗區應當積極探索建設符合內陸開放發展定位的自由貿易港。
第四條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功能定位和目標發展優勢產業,實現優勢互補、錯位發展、相互借鑑、合作聯動、協同開放。
第五條 鼓勵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以制度創新為核心推動全面創新,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未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創新活動。
第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以創新為導向的考核評價機制。在自貿試驗區進行的改革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及相關政策規定,沒有失職瀆職,未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事權劃分科學、管理高效統一、運行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制。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管理工作。
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統籌研究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制定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人才、綜合改革等政策措施並推動實施。
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四川自貿辦”)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推進改革試點具體工作,決定本片區與自貿試驗區改革相關的重大問題;制定與自貿試驗區改革相關的重大措施和方案,並報四川自貿辦備案。
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設定的工作機構,負責落實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任務,管理和協調自貿試驗區有關行政事務。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發展需要,依照國家規定向自貿試驗區下放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
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工作機構依據授權或者委託,行使自貿試驗區改革發展需要的其他許可權。
第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自貿試驗區的各項工作,按照各自職責承擔相關行政事務。
海關、海事、邊檢、金融、稅務等駐自貿試驗區工作機構,依法履行相關工作職責,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各片區應當建立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制度和綜合審批服務體系,依法公布並動態調整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運行流程。
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建立便捷的稅務服務體系,推進生產型企業出口退稅服務前置等新模式,落實境外所得稅扣減、啟運港退稅制度。
第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最佳化創新創業制度環境,激發創新創業活力:
(一)建設國際科技合作平台,加強在高端技術、重點技術領域的聯合研究和技術引進;
(二)建立科技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和標準,拓寬創新創業項目境外融資渠道,引導境內外資本為創新創業項目提供融資支持;
(三)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創新監管模式,為企業進口研發設備、材料提供便利,降低企業的研發成本;
(四)以自貿試驗區為平台,鼓勵在川高校與境內外高校、科研機構開展交流合作;
(五)完善創新創業人才培育扶持機制,鼓勵在自貿試驗區建立國際化創新創業孵化平台,開展海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試點;
(六)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軍民融合等方面探索試驗。
第十五條 四川自貿辦應當對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執行情況以及創新機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及時總結和推廣改革創新經驗和成果。
四川自貿辦可以組織市場主體、專業機構對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培育和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建立高層次人才認定、引進、使用和激勵機制。
自貿試驗區為外籍高層次人才的簽證申請、入出境、停居留、永久居留、項目與獎勵申報、執業、創新創業、購買或者租賃住房、子女入學、社會保障、語言學習等提供便利,創新建設國際社區。
第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工作機構應當依託政府信息平台及時向四川自貿辦報送相關數據及信息。
四川自貿辦應當及時在政府信息平台上發布改革創新、公共服務等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對自貿試驗區企業設定檢查和評比項目。
第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行政諮詢體系,健全工作諮詢機制,成立專業諮詢委員會,為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提供智力支持和決策參考。
第二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探索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有效模式,全面推動資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治理工作。
第四章 投資促進
第二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依法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積極吸引外商投資,支持外國投資者全面參與自貿試驗區建設,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外國投資者可以按照規定自由轉移其合法投資收益。
第二十三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內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境外投資合作,對一般性境外投資項目和設立企業實行備案制。
自貿試驗區建立對外投資合作綜合服務平台,完善境外資產和人員安全風險預警和應急保障體系。
第二十四條 推動自貿試驗區企業登記便利化改革,實行證照分離、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推行行政審批小時清單制、商事登記確認制改革。
第二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採取共享開放合作模式,建設國別產業合作園區,加強國際科技合作,促進協同創新、自主創新和產業升級。
第二十六條 鼓勵國有企業依託自貿試驗區創新發展路徑,推進產權多元化改革,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自貿試驗區可以建立國有資本運營平台,促進國有企業完善資產管理體制,提升資本運營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貿易便利
第二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最佳化口岸營商環境,完善跨境貿易便利化措施,減少通關時間,降低進出口環節的合規成本。
第二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最佳化海關監管方式,強化進出境安全準入管理,完善對國家禁止和限制入境貨物、物品的監管。
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的管理為一線管理,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之間的管理為二線管理。按照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區內流轉自由的原則,建立與國際貿易業務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第二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依託中國(四川)國際貿易單一視窗,拓展符合自貿試驗區創新發展的業務服務功能,實現口岸服務一體化。
鼓勵企業參與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等監管制度創新試點。
第三十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適應跨境電子商務、國際會展等特點的通關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模式,加快推進檢驗檢疫證書國際官方間聯網核查,完善口岸安全風險防控機制。
第三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改革保稅貨物流轉模式。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倉儲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允許非保稅貨物以非報關方式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保稅貨物集拼、分撥後,實際離境出口或者出區返回境內。
自貿試驗區創新海關稅收擔保模式,實行涉稅擔保信息化管理,符合法定條件的稅收擔保業務可以適用總擔保制度。
第三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探索完善服務貿易市場準入制度,放寬或者逐步取消限制措施,有序推進技術貿易、文化貿易以及中醫藥、健康養老等服務貿易發展。
第三十三條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保稅維修、檢測、研發、藝術品交易等業務,開展航空發動機等高附加值商品境內外維修業務試點,依法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台。
對註冊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融資租賃企業進出口飛機、船舶、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結構設備涉及跨關區的,依法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
從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的文化產品,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不實行許可證管理。
第三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產業專利導航、快速協同保護等制度,設定商標受理視窗,為技術貿易、文化貿易以及專利轉化、非物質文化遺產、中醫藥等智慧財產權跨境交易提供便利。
第六章 金融創新
第三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風險可控、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擴大金融領域對外開放,促進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增強金融服務功能,發展新興金融業態。
第三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本外幣賬戶管理體系。
支持跨國公司在自貿試驗區內成立全球或者區域結算中心。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跨國公司總部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和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等業務。
第三十七條 民營資本和外國資本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法人金融機構總部、專門機構和分支機構。
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採取多種形式為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第三十八條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依法進行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創新。
符合條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和內地機構可以在自貿試驗區設立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境內外融資租賃業務;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飛機融資租賃業務。
第三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有序探索智慧財產權證券化,完善智慧財產權質押等融資模式。
第四十條 推動基於鐵路運單多式聯運單證的制度創新,建設多式聯運物流監管中心、陸空物流分撥中心、海外物流節點和海外倉,探索多式聯運一單制。
第四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金融風險監管體系,保障自貿試驗區內的金融安全與穩定。
自貿試驗區相關部門應當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建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監管機制,做好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等金融風險監測、評估和防範工作。
第七章 法治環境
第四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有關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依照法定程式爭取國家支持;需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有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由制定機關依法調整實施或暫時中止適用。
第四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參考國際通行的營商環境評價指標,建立同國際投資和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構建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
第四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建立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建設智慧財產權侵權舉報投訴和維權援助平台,完善跨部門、跨區域的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協作機制。
第四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規範和標準,建立出口產品低碳認證、企業環境保護承諾、環境保護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第四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依法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完善工資支付保障體系,建立工作環境損害監督制度,保障中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支持仲裁服務業發展。自貿試驗區內的仲裁機構應當借鑑國際商事仲裁慣例,制定和完善適應自貿試驗區特點的仲裁規則,提供獨立、公正、專業、高效的仲裁服務。
第四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發展專業化、國際化的法律服務,支持法律智庫建設,鼓勵境內外高端人才在自貿試驗區依法提供法律專業服務。
第四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動信用數據共享,推廣信用信息套用,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八章 協同發展
第五十條 自貿試驗區實施內陸與沿海沿邊沿江協同開放戰略,依託成都國際航空樞紐和鐵路港、川南臨港口岸,加強與絲綢之路經濟帶和二十一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長江經濟帶等協同開放。
第五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與其他自貿試驗區協同開放機制,實行制度對接、產業協同、平台共建。
第五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加強與沿海地區協同發展,建設與東部產業配套協作的高端製造業、現代服務業和臨港產業基地,發展內外貿同船運輸、國輪捎帶業務,實現與沿海口岸的溝通合作。
第五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加強與沿邊地區協同發展,建立產業協作發展和收益分享機制,強化邊境經濟、跨境經濟合作。
第五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加強與沿江地區協同發展,深入推進川南臨港片區國家對外開放口岸建設,深化與長江中下游港口合作,建立與沿江重要樞紐城市高效聯運模式,實現成果共享、監管互認、業務互通。
第五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經貿、文化、科技、金融、醫療、物流等領域合作,與台灣地區開展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的合作,加強人文交流。
第五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與絲綢之路經濟帶和二十一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共建多元化經貿合作平台,開展海關、認證認可、標準計量、運輸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合作。
第五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推進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網路和內陸地區國際多式聯運示範平台建設,構建現代化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國家規定的適用於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措施發生調整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自貿試驗區協同改革先行區,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代擬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高質量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批准的《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包括成都天府新區片區、成都青白江鐵路港片區、川南臨港片區(以下簡稱片區)。
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與自貿試驗區協同改革的協同改革先行區,涉及省人民政府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事項,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第三條【建設目標】自貿試驗區應當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主動融入“一帶一路”建設、長江經濟帶發展、西部開發開放等國家戰略,打造區域發展新引擎,將自貿試驗區建設成為西部門戶城市開發開放引領區、內陸開放戰略支撐帶先導區、國際開放通道樞紐區、內陸開放型經濟新高地、內陸與沿海沿邊沿江協同開放示範區,加快形成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四川經濟高質量發展。
積極探索建設體現四川特色、符合內陸發展定位的自由貿易港。
第四條【片區功能】成都天府新區片區重點發展現代服務業、高端製造業、高新技術、臨空經濟、口岸服務等產業,建設國家重要的現代高端產業集聚區、創新驅動發展引領區、開放型金融產業創新高地、商貿物流中心和國際性航空樞紐,打造西部地區門戶城市開放高地。
成都青白江鐵路港片區重點發展國際商品集散轉運、分撥展示、保稅物流倉儲、國際貨代、整車進口、特色金融等口岸服務業和信息服務、科技服務、會展服務等現代服務業,打造內陸地區聯通絲綢之路經濟帶的西向國際貿易大通道重要支點。
川南臨港片區重點發展航運物流、港口貿易、教育醫療等現代服務業,以及裝備製造、現代醫藥、食品飲料等先進制造和特色優勢產業,建設成為全國性綜合交通樞紐和成渝城市群南向開放、輻射滇黔的重要門戶。
第五條【改革激勵約束】自貿試驗區建立鼓勵改革創新、寬容失敗的容錯糾錯機制和以此為導向的考核評價問責體系,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未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開展創新活動,獎勵作出突出創新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充分激發創新活力。
在自貿試驗區進行的改革創新活動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沒有失職瀆職、未謀取私利、不正當利益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於追究相關責任。
容錯糾錯具體制度由省監察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總體規定】自貿試驗區建立與開放型經濟相適應的管理體制,按照統籌管理、精幹高效的原則設定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推動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自貿試驗區創新性管理制度。
第七條【試驗區管理】自貿試驗區省級管理機構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自貿試驗區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研究自貿試驗區法規和發展規劃,擬訂自貿試驗區綜合改革、投資、貿易、金融、人才等政策措施並推動實施,協調國家、省級相關部門及自貿試驗區各片區事務,督促自貿試驗區各片區改革任務、工作的落實,統計發布自貿試驗區相關公共信息。
第八條【片區管理】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片區管理機構)負責決定片區發展的重大問題,統籌推進片區改革試點等具體工作。片區管理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實施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方案,應當報自貿試驗區省級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管理權下放】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發展需要,依法向自貿試驗區下放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許可權。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委託片區管理機構行使自貿試驗區改革發展需要的其他許可權,但是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能委託行使的除外。
片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發展需要,提出行使省級管理許可權的目錄,依照法定程式報有權機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工作協調】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自貿試驗區各項工作,加強對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的指導,理順工作關係,加強協調配合。
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應最佳化創新社會治理模式,明確與片區在經濟社會事務治理方面的分工,主動推進自貿試驗區建設工作。
有關部門在自貿試驗區設立的工作機構,依法履行相關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考核監督】自貿試驗區省級管理機構可以組織市場主體、專業機構對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建設工作進行評估。
自貿試驗區省級管理機構負責對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及有關部門相關工作進行督查考核,建設信息化督導平台。具體制度由自貿試驗區省級管理機構會同省政府目標督查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創新推廣】自貿試驗區建立制度創新成果總結複製推廣機制。自貿試驗區省級管理機構建立第三方機構綜合評估機制,定期對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經驗進行總結評估,複製推廣可以借鑑的自貿試驗區建設經驗。
第三章 投資開放
第十三條【外資準入】自貿試驗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實行備案制;負面清單之內的領域,外商投資項目實行核准制,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和變更實行審批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務院其他規範性檔案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外資備案】自貿試驗區對不涉及實施準入特別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商務備案和工商登記“單一視窗、單一表格”受理。逐步實施外貿領域多證合一改革。
第十五條【雙向投資】自貿試驗區依法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積極吸引外商投資,支持外商全面參與自貿試驗區建設,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自由轉移其合法投資收益。
自貿試驗區提升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對一般性境外投資項目和設立企業實行備案制,建立境外投資合作綜合服務平台,完善境外資產和人員安全風險預警和應急保障體系。
第十六條【投資引導】自貿試驗區鼓勵電子信息、汽車製造、生物醫藥、軌道交通、智慧型製造、航空與燃機、節能環保、新材料等現代高端產業向自貿試驗區集聚,大力發展國際會展、總部經濟、信息服務、文化創意、科技研發、新興金融、智慧財產權運營等現代服務業,推動產業跨境融合發展,構建現代產業經濟體系。
第十七條【合作領域】自貿試驗區放寬市場準入,擴大對外開放,採取共享開放合作模式,鼓勵在自貿試驗區內註冊的符合條件企業在商貿流通、現代物流、金融服務、電子商務、旅遊等現代服務業領域加強合作,推進協同創新、產業升級。
自貿試驗區充分利用國際交流平台,鼓勵境外機構、跨國企業、國內大型企業集團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經營機構。
第十八條【國企改革】鼓勵國有企業依託自貿試驗區探索創新發展新路徑,深化國有企業產權多元化改革,穩妥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完善自貿試驗區內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立健全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培育具有全球競爭力的跨國企業。
自貿試驗區設立國有資本運營平台,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探索政府直接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加快國有企業橫向聯合、縱向整合和專業化重組,提升資本運營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條【招才引智】自貿試驗區依法建立外籍高層次人才認定和激勵機制,實施招才引智優惠政策,為外籍高層次人才的入出境、停居留、人才簽證、技術移民、項目與獎勵申報、執業、創新創業、購買或者租賃住房、子女入學、社會保障、語言學習等提供便利。
自貿試驗區為自貿試驗區企業聘用、雇用的管理或者技術人員出入境開闢辦證綠色通道,暢通永久居留渠道,積極有效引進境外資金、高端人才、先進技術,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服務和語言學習機會,創新建設國際社區,探索外籍人士參與社區治理模式。
第四章 貿易便利
第二十條【貿易創新】自貿試驗區培育新型貿易業態和功能,推進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大力支持跨境電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努力拓展保稅維修、檢測、研發等功能。積極推動技術貿易、文化創意、演藝展覽、動漫遊戲、中醫藥、健康養老等新興服務貿易和承接服務外包。
第二十一條【貿易監管】自貿試驗區推進內外貿一體化、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建設,鼓勵國際貿易海關監管與檢驗檢疫合作創新,探索開展電子圍網監管模式,深入實施貨物狀態分類監管,建設綜合管理服務平台、功能平台,推進企業運營信息與監管系統對接,鼓勵企業參與自主報稅、自助通關、自動審放、重點稽核等監管制度創新試點。
第二十二條【海關監管】自貿試驗區最佳化海關監管方式,強化進出境安全準入管理,完善對國家禁止和限制入境貨物、物品的監管。
自貿試驗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的管理為一線管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的管理為二線管理。按照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則,建立與國際貿易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監管模式。整合最佳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口岸監管】自貿試驗區探索口岸監管制度創新,開展口岸特色套用功能建設,最佳化通關流程,完善四川電子口岸,實現口岸服務一體化,探索推進通關全過程無紙化,推動口岸監管部門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第二十四條【檢驗檢疫】自貿試驗區建立適應跨境電子商務、國際會展等特點的檢驗檢疫監管機制,創新檢驗檢疫監管模式,探索檢驗檢疫證書國際聯網核查制度,建立完善檢驗檢疫風險分類監管綜合評定機制。
第二十五條【保稅監管】自貿試驗區深化保稅貨物流轉模式改革,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探索建立倉儲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模式,允許非保稅貨物以非報關方式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保稅貨物集拼、分撥後,實際離境出口或出區返回境內。
自貿試驗區探索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台,創新稅收擔保方式,建立以企業為單元的稅收總擔保制度。
第二十六條【空港建設】自貿試驗區大力發展臨空型總部經濟、樞紐經濟,高水平建設成都臨空經濟示範區,統籌推進國際空港新城和成都臨空經濟示範區建設,打造內陸臨空經濟門戶。
自貿試驗區拓展和完善國際國內航線網路,扶持航空貨運發展,延伸航運物流、航運服務、國際貿易產業鏈,建設國際航運大通道。
第二十七條【多式聯運】自貿試驗區加強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推進鐵公水空網路和內陸地區國際多式聯運示範建設,構建現代化綜合交通運輸體系。
自貿試驗區試點簽發具備物權憑證性質的多式聯運提單,建設多式聯運物流監管中心、陸空物流分撥中心、海外物流節點和海外倉,探索多式聯運一單制,完善多式聯運標準和服務規則。
第五章 金融服務
第二十八條【試點創新】自貿試驗區按照風險可控、服務實體經濟的原則,開展擴大金融領域對外開放、促進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增強金融服務功能、發展新興金融業態和探索創新金融監管機制等試點工作,深化推進與西部金融中心建設相結合的金融服務創新。
第二十九條【新設金融機構】支持民營資本和外國資本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金融機構。
支持中資、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設立法人金融機構總部、專門機構和分支機構。
支持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採取多種形式為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第三十條【金融開放】探索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本外幣賬戶管理體系。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以資本項目可兌換為重點的外匯管理改革。
支持跨國公司在自貿試驗區內成立全球或區域結算中心。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跨國公司總部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和跨境雙向人民幣資金池業務等。
第三十一條【金融創新】鼓勵各類金融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利用科技等現代方式途徑,積極在自貿試驗區進行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創新。
第三十二條【金融合作】創新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金融合作開放互通。支持符合條件的“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金融機構在自貿試驗區以人民幣進行新設、增資或參股自貿試驗區金融機構等直接投資活動。
第三十三條【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落實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責任,加大對金融消費者維權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宣傳教育服務體系,積極創新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的宣傳教育方式。
第三十四條【監管與風險防範】自貿試驗區應當配合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健全風險監控指標和分類規則,建立與金融業務發展相適應的風險監測、評估、防範和處置機制。
開展自貿試驗區業務的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金融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和反逃稅等義務,配合金融管理部門監管跨境、跨區資金異常流動。
第六章 協同發展
第三十五條【立體全面開放格局】自貿試驗區實施“三維聯動、四向拓展、全域開放”的協同開放戰略,穩步推進企業、產業、城市、人才國際化,形成經濟外向度與社會開放度同步提升、引進來與走出去更好結合、區域競相跨越與“一乾多支”協調推進的開放格局,努力走在西部全面開發開放前列。
第三十六條【與沿海沿邊沿江協同】深化與沿海聯動合作,強化與京津冀、長三角、泛珠區域、粵港澳大灣區、北部灣經濟區等地區合作建設,全面深化川港合作機制,推進沿海城市加工貿易產業和訂單轉移。
加強與沿邊協同合作,與雲南、貴州、新疆、廣西等物流節點城市共建無水港,共同探索集拼集運新模式及金融開放合作。
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提升沿江互聯互通水平,加強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合作,打造長江經濟帶連線“一帶一路”的貨物貿易新樞紐。
第三十七條【“四向”拓展聯動】打造國家西向南向開放的戰略中心。加強東向開放,重點依託長江經濟帶,承接東部沿海地區和美日韓等已開發國家先進生產力。突出南向開放,重點對接國家中新雙邊合作機制、環北部灣經濟圈,深化與重慶、廣西、雲南、貴州等省市及東南亞、南亞等地區合作。深化西向開放,重點釋放中歐班列、“空中絲綢之路”等泛歐泛亞通道能力,建設中歐陸空聯運基地,推進對歐高端合作。擴大北向開放,重點服務國家外交戰略,主動參與中俄蒙經濟走廊建設。
第三十八條【“一帶一路”合作】著力推動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政策溝通、設施聯通、貿易暢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一批示範性項目和領軍企業,探索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相關機構在運輸安全、環境保護、通關查驗、綜合物流、現代金融、產業發展等合作新模式。
第三十九條【差異化開放】依託自貿試驗區支持成都建設全面體現新發展理念的國家中心城市,發揮成都城市群領頭羊作用,促進川南城市群建成沿江和南向開放重要門戶,推動各大經濟區、城市群差異化開放。
第四十條【協同改革】深入實施3區十N園模式。充分發揮自貿試驗區和省內功能園區的平台和體制優勢,探索建設一批協同改革先行區,在省級管理許可權範圍內,支持先行區比照自貿試驗區率先承接經濟管理許可權和享受改革制度性成果。
第七章 政府治理
第四十一條【監管創新】自貿試驗區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快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全面落實“網際網路+行政服務”,推動形成企業自治、行業自律、政府監管、社會監督的綜合治理體系。
第四十二條【行政審批】自貿試驗區深化簡政放權,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
自貿試驗區公布、及時更新行政權力清單及行政許可目錄,統一行政許可辦理的標準與程式,建設一號申請、一窗受理、一網通辦模式。建設市場準入統一平台,推進多證合一、多規合一、多評合一、證照分離改革,實行全程電子化登記、電子營業執照管理等制度。
第四十三條【執法創新】建立與自貿試驗區相適應的行政執法體制,加強事中事後執法。依託智慧服務平台建設集中統一快捷的綜合行政執法體系,建立聯勤聯動指揮、網上執法辦案和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
第四十四條【決策諮詢】自貿試驗區建立行政諮詢制度,組建專業委員會提供行政諮詢服務,最佳化重大行政決策的專家諮詢、公眾參與、社會聽證、合法性審查等程式。
第四十五條【統計監測】自貿試驗區依法完善統計工作體系和監測制度。自貿試驗區省級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與管理區內統計工作,各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統計制度要求及時、完整地報送統計數據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信息發布】自貿試驗區應當整合信息資源,建設統一信息共享平台,實現政府與企業平台共建、資源共享、信息共用,提高協同服務能力。
自貿試驗區建立綜合信息報送和發布制度。有關部門和片區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自貿試驗區省級管理機構報送信息,自貿試驗區省級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過全媒體展示中心等平台發布改革創新、公共服務相關信息。
第四十七條【環境保護】創新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規範和標準,探索建立出口產品低碳認證、企業環境保護承諾、環境保護聯防聯控協作機制。試行分類管理、同類簡化、試行備案的建設項目環評管理模式。
第四十八條【稅費徵收】自貿試驗區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建立便捷的稅務服務體系,最佳化稅收徵收管理環境,落實境外所得稅抵免、啟運港退稅制度。
第四十九條【安全審查】自貿試驗區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工作。自貿試驗區各片區管理機構發現屬於國家安全審查範圍的外商投資,應當告知外商投資者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國家安全審查。
第五十條【服務購買】自貿試驗區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按照法定程式和要求購買社會服務,支持有專業能力的社會組織、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提供社會服務。
第五十一條【企業責任】自貿試驗區對標高標準國際規則,完善工資支付保障機制,探索建立工作環境損害監督制度,保護勞動者、用人單位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創新創業】自貿試驗區最佳化創新創業制度環境,整合全球創新創業要素,加強國際科技合作,鼓勵海外頂尖實驗室、科研院所、跨國企業在自貿區設立研發機構,為科研設備、科學儀器、實驗耗材進口通關提供便利,創新科技研發、套用和評價機制,加大創新型開放型人才的培養引進力度,開展海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試點,完善創新創業人才社會服務機制,建立整合政策、資源、信息的創新創業公共平台,激發自貿試驗區創新創業活力。
第八章 法治環境
第五十三條【總體規定】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法治環境建設,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推動試驗創新,推動民商事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的配套立法,實現自貿試驗區政策與法律、法規協調統一,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
第五十四條【法律調適】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停止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依法定程式爭取國家支持先行先試;需要暫時調整或停止適用四川省有關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的部分規定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調整實施或暫時中止適用。
第五十五條【營商環境】自貿試驗區應當參考國際通行的營商環境評價指標,建立同國際投資和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提升政府治理能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構建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增強經濟軟實力。
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地位和各項權利受法律保護,在監管、稅收和政府採購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
第五十六條【智慧財產權保護】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建立智慧財產權綜合管理體制,完善跨部門、跨區域的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協作機制,加強智慧財產權舉報投訴和維權援助平台建設。
第五十七條【行政爭議處理】自貿試驗區建立與行政執法體系相適應的行政複議機制,依法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制度。
自貿試驗區建立投資者異議審查制度,及時受理、審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自貿試驗區管理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提出的審查申請,並告知審查結果。
第五十八條【司法保障】自貿試驗區依法設立的司法機構應當建立專業化、國際化和便利化的審判機制,探索專業陪審員制度和檢察工作對接合作制度,公正高效地保障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九條【糾紛解決】自貿試驗區應當探索建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調解與仲裁和訴訟的對接機制、跨境糾紛協同解決機制。
自貿試驗區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借鑑國際商事仲裁慣例,制定和完善適應自貿試驗區特點的仲裁規則,提供獨立、公正、專業、高效的仲裁服務。
第六十條【法律服務】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託公共法律服務平台,整合法律服務資源,提供普惠性、公益性、可選擇的公共法律服務。
自貿試驗區應當發展專業化、國際化的律師、公證、鑑定等法律服務,支持法律智庫建設,鼓勵境內外高端人才在自貿試驗區依法提供法律專業服務。
第六十一條【社會法治】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培育法治文化,增強社會法治觀念,營造有利於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的法治環境。
第六十二條【信用建設】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推動信用數據共享,推廣信用信息套用,完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褒揚和激勵誠信行為,依法對嚴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提高社會誠信水平。
第六十三條【法治評估】自貿試驗區將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納入綜合評估機制,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定期對自貿試驗區試點政策法規執行效果和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成效進行獨立評估。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條例適用】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與發展的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五條【政策引致】國家規定的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改革試點措施發生調整,或者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措施可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實施時間】本條例自201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