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頒布
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4號)
《四川天府新區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23年7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7月25日
條例全文
四川天府新區條例
(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四章 科技創新
第五章 產業發展
第六章 開放合作
第七章 生態宜居
第八章 服務保障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把四川天府新區(以下簡稱天府新區)建設成為新時代公園城市典範,保障和促進天府新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實現國家賦予天府新區的功能定位和發展目標,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天府新區的規劃、建設、管理、服務等活動。
天府新區包括成都市、眉山市的部分區域,分為直管區和非直管區。
直管區包括成都市華陽、萬安、正興、興隆、煎茶、新興、永興、籍田、太平九個街道。
非直管區指在天府新區規劃範圍內,除直管區之外的其他區域。
第三條 天府新區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為戰略引領,充分發揮“一帶一路”建設和長江經濟帶發展重要節點作用,突出公園城市特點,高標準規劃、高水平建設、高質量發展、高效能治理,建設成都未來城市新中心,打造新的增長極,建設內陸開放經濟高地,在以中國式現代化引領四川現代化建設中探索新路。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天府新區建設發展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解決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省人民政府賦予天府新區自主發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創新的許可權,爭取中央和國家有關部委對天府新區建設發展的支持。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天府新區在功能集聚、財政金融、規劃建設、產業發展、用地保障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五條 天府新區應當承擔起國家和省重大改革創新試點示範責任,在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和安全等方面先行先試、系統集成改革,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創新成果。
第六條 四川省、成都市、眉山市應當建立與天府新區高質量發展要求相適應,有利於鼓勵改革創新的考核、評價、激勵和容錯糾錯機制。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四川天府新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天府新區管委會)是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委託成都市管理,行使省人民政府和成都市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統籌天府新區改革發展和體制機制創新,負責天府新區規劃,履行直管區的經濟、社會、文化、生態文明建設等行政管理職能。
天府新區管委會按照機構編制相關規定和發展需要設定工作機構。天府新區管委會及其工作機構在許可權範圍內制定相關行政規範性檔案,履行相應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
直管區內的街道辦事處按照天府新區管委會的部署,承辦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綜合管理、統籌協調、應急處置和行政執法等職責。
第八條 成都東部新區管委會、成都高新區管委會、龍泉驛區人民政府、雙流區人民政府、新津區人民政府和天府新區眉山管委會按照各自管理範圍負責非直管區的經濟社會管理。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天府新區設立的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行使相應的行政管理職權,接受天府新區管委會統籌協調。
第十條 天府新區管委會應當最佳化機構編制資源配置,可以按照規定創新符合實際的選人用人機制、薪酬激勵機制和人才交流機制,實施分類管理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已經以法規、規章形式調整下放至成都市人民政府的省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以及對應的市級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在直管區範圍內,由天府新區管委會直接承接行使。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直管區發展需要,將天府新區管委會履行職能所需要的省級、市級相關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以清單形式依法賦予天府新區管委會並向社會公布。
天府新區管委會應當編制權力清單向社會公布,並根據發展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經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的批准,非直管區可以參照直管區依法行使相關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二條 天府新區規劃建設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確定的發展規劃與功能定位,嚴格保護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嚴格控制城鎮開發邊界,構建集約高效的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格局,建設山水人城和諧相融的公園城市。
第十三條 天府新區管委會應當完善規劃管理和決策機制,履行組織協調和規劃審查職能,會同非直管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編制天府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及特定區域的有關專項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非直管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應當與天府新區有關規劃相銜接。
直管區範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天府新區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天府新區管委會批准。
已經批准的天府新區相關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式報請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四條 天府新區應當建立健全公園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標準體系,圍繞智慧城市、海綿城市、韌性城市、低碳城市等建設和地下空間綜合利用、生態修復、綠色建築等重點工作,完善相關標準規範。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天府新區重大項目用地保障機制。
對國家重大項目以及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等單獨選址的省重點項目用地,所需年度計畫指標按照規定全額保障;其他項目所需土地年度計畫指標由所在市人民政府重點支持、優先保障。
對建設占用所需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在確保耕地保有量目標任務的前提下,可在全省範圍內實行易地占補平衡;所需用地占用林地指標,由省林草主管部門在全省範圍內統籌協調。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天府新區依法依規探索生態用地改革創新、混合用地改革試點。
第十六條 天府新區管委會依法負責直管區的土地徵收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天府新區管委會依法負責直管區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等土地供應管理工作,以及土地儲備、閒置土地處置等工作。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天府新區加快推動鐵路、高速公路、市域快速路等重大交通項目建設,加快形成城市軌道交通、城市公交、慢行系統三網融合的城市低碳公共運輸體系,構建綜合立體交通格局,提升國際門戶樞紐功能。
第四章 科技創新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天府新區以成渝(興隆湖)綜合性科學中心、西部(成都)科學城為核心承載,打造國家戰略科技力量重要承載區和創新要素加速匯聚地,形成服務戰略大後方建設的創新策源能力,為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提供核心支撐。
第十九條 天府新區應當推動實驗室體系、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科教基礎設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領軍企業的布局建設,鼓勵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科技成果轉化等科技創新活動。
第二十條 天府新區應當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推動校院企地協同創新等項目建設,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共建研發中心和聯合實驗室,聯合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創新主體建設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等重大平台,開展面向行業共性問題的套用基礎研究和產業化套用。
第二十一條 天府新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體系,促進技術交易市場、創新創業載體和科技服務機構培育發展,加快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天府新區科技創新的財政支持力度,建立長效穩定的省、市、區共同投入保障機制,並積極爭取國家有關方面的支持。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社會力量增加科技創新經費投入,支持市場主體在天府新區發起設立投資科技型企業的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和產業發展基金。
第二十三條 天府新區應當建立健全協同創新機制,推進成渝(興隆湖)綜合性科學中心與成渝綜合性科學中心(金鳳),西部(成都)科學城與中國(綿陽)科技城、西部(重慶)科學城、重慶兩江協同創新區等區域發展科技創新合作,推動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科教基礎設施、科技創新平台、大型科研儀器等創新資源開放共享。
第五章 產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天府新區應當堅持公園城市產城融合、職住平衡、宜居宜業的發展導向,合理規劃產業空間布局,探索構建靈活高效的產業空間用地保障體系。
第二十五條 天府新區應當加快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集聚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製造業以及高端服務業,建設現代產業集群。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省級、市級重大產業項目優先在天府新區布局,支持天府新區圍繞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鍊、人才鏈融合,建立健全經濟數據和利益分享機制,推動產業協同發展,引領和帶動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六條 天府新區應當完善產業準入、退出機制,嚴格產業準入標準,建立重大產業項目評估論證機制。
第二十七條 鼓勵省市國有企業發起設立的法人金融機構、股權投資基金優先落戶天府新區,支持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發行銀行間市場債務融資工具、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和在境外發行債券,加快構建與內陸金融開放服務體系相匹配的全牌照金融產業生態,助力成渝共建西部金融中心。
第二十八條 天府新區應當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創新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探索創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體制,打造農業科技重大創新平台,構建都市現代農業體系,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
第六章 開放合作
第二十九條 天府新區應當深化對外開放合作,充分發揮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國際(地區)合作園區等開放合作平台示範引領作用,構建開放型經濟體系,全面提升開放合作綜合服務能力。
支持天府新區發展離岸貿易、轉口貿易、跨境電商、外貿綜合服務等業態,推動外貿企業開展產品綠色環保轉型,最佳化服務貿易結構,促進服務貿易創新發展。
第三十條 天府新區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實施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天府新區探索便利化通關、資金跨境流動,持續最佳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第三十二條 天府新區應當積極融入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充分利用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等國際協定,擴大優勢產品出口和優質商品進口,建設“一帶一路”進出口商品集散中心。
第三十三條 天府新區應當推進國際友好城市、國際(地區)合作園區、國際化社區等開放合作平台建設,增強對外服務功能,促進經貿往來和人文交流,打造交往設施現代化、資源要素高端化、服務體系完備化的國際對外交往中心。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承接和主導的國家(區域)間政府合作項目、重大會議會展、外事活動以及國際國內知名的文化體育活動等,優先在天府新區布局。
第三十四條 支持天府新區提升保稅監管場所能級,增強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研發、保稅檢測、保稅維修、保稅展示交易等功能。
第七章 生態宜居
第三十五條 天府新區應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建立嚴格的生態環境準入制度。
支持天府新區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改革試點,可根據環境質量改善情況核定污染物排放總量,開展區域環境影響評價等試點工作,探索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簡化模式。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對天府新區與有關市(州)、縣(市、區)共建的重大項目,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統籌調劑。
第三十六條 天府新區應當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經濟體系,推動雙碳科技創新,服務綠色低碳產業發展。
天府新區應當構建生態價值評價體系,創新生態產品交易機制,探索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的生態價值實現路徑。
第三十七條 天府新區應當強化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和系統保護,推進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健全完善環境基礎設施。
支持天府新區與周邊區域建立生態環境協同治理長效機制,加強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重點流域水污染協同治理、飲用水水源保護聯合執法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協作等生態環境管理協作。
鼓勵天府新區和周邊區域推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規劃建設統籌共享。
第三十八條 天府新區應當最佳化供排淨治管理機制,強化水生態修復和治理,系統改善流域生態環境,建設功能複合的親水濱水空間,打造可持續的公園城市水生態系統。
天府新區應當開展水資源承載能力評價,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推進農業節水增效、工業節水減排、城鎮節水降耗、非常規水源利用等節水型社會建設。
第三十九條 天府新區應當建立耕地數量保護監管格線體系和耕地質量監管評價體系,持續監測和分析耕地動態變化情況,實現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責任全覆蓋。
第四十條 天府新區應當加強森林撫育和退化林修復,提升森林質量,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最佳化森林生態格局,發揮森林生態功能,探索生態價值轉化實現路徑機制,推動林園資源與新型業態創新融合發展。
第四十一條 天府新區應當發展綠色建築,推廣綠色交通,倡導綠色低碳生活方式。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眉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天府新區開展國家氣候投融資試點,支持省級氣候投融資綜合服務平台等綠色金融服務機構落戶天府新區。
第四十三條 支持在天府新區規劃協調管控區開展區域合作,推進天府新區外圍區域的生態保育、休閒旅遊、生態農業的協同發展。
第八章 服務保障
第四十四條 天府新區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政務服務體制機制,跨層級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提升政務服務水平,為企業和民眾提供公平、高效、優質的政務服務,建設一流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第四十五條 天府新區應當堅持人才引領發展戰略,編制人才發展規劃,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快高層次人才引進,完善科技創新人才梯度培養機制,建設具有全國影響力的創新人才集聚區。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天府新區在人才引進使用等方面先行先試,支持建立與人才引進需求相適應的積分落戶區域加分管理制度、住房保障機制。
支持重大科研項目推行首席科學家負責制、總師負責制和法人負責制。鼓勵對高層次和緊缺人才實行年薪制、協定工資制、項目工資制等以貢獻為導向的薪酬激勵機制。
第四十六條 天府新區應當建設省級教育綜合改革試驗區,深化中國小招生改革,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創新教師招聘、考核、共享和退出機制,探索教師薪酬制度改革。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天府新區創新辦學體制機制,探索公辦、公益性學位供給新模式。
第四十七條 天府新區應當加快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構建整合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適度超前布局醫療衛生資源,加強醫療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醫療人才培養、引進和激勵機制。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天府新區創建國際醫療先行區,並在大型醫用設備配置方面給予政策支持。
支持外資按照相關規定在天府新區設立醫療機構。
第四十八條 天府新區應當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鼓勵社會主體多元參與,構建現代化、智慧化的高品質公共服務體系。
推進城鄉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優質均衡配置,鼓勵大劇院、博物館、圖書館等公共文旅場館設施優先在天府新區布局。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天府中央法務區與天府中央商務區融合發展,高質量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鼓勵各級司法機關入駐天府中央法務區。鼓勵仲裁機構、公證機構、鑑定機構、智慧財產權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及有關商務機構在天府中央法務區聚集,並給予相應政策支持。
支持天府中央法務區發展商事仲裁、調解、涉外法律服務,探索建立商事糾紛多元解決機制。支持中外(含港澳台地區)法律服務機構在天府新區開展相關業務合作。
第五十條 天府新區應當探索社區發展和社會治理相融合的基層自治模式,推動治理重心和配套資源下沉,深化一站解紛平台職能,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體系,健全城市安全風險信息管理系統和應急管理制度,提升安全保障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國家級新區建設發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規劃協調管控區”系依據《四川天府新區總體規劃(2010—2030年)(2015年版)》劃定的毗鄰天府新區的現成都、眉山2市共24個鄉鎮(街道),總面積約1100平方公里。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