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容貌管理,維護乾淨、整潔、有序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潔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4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為加強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容貌管理,維護乾淨、整潔、有序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規定。
為加強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容貌管理,維護乾淨、整潔、有序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規定。 1全文第...
2004年3月26日,成都市建設委員會以成建委發〔2004〕218號印發《成都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暫行標準(環境和衛生)》。該《暫行標準》分總則、一般規定、總平面布置、施工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道路、廁所、突發疾病...
第三條根據《條例》第三條規定,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政府)、市城市管理監察大隊的主要職責是:(一)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管委)負責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的統一管理,組織指導各級市容和環境...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成都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報經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公布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81年頒發的《關於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的暫行規定》和1983年頒發的《...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發揮其效能,更好地為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產、生活服務,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市政工程設施是指:(一)城市道路:車行道、人行道、高架路、...
第一條 為加強市容市貌管理,塑造現代、文明、清潔的城市形象,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構)築物、園林綠地、戶外廣告及標誌、...
城鄉居民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建築垃圾的運輸、消納管理按照《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施工現場,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進行核實。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予以備案,並納入建築垃圾運輸企業名錄;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備案,並向申請人書面告知原因。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備案情況建立...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五條 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
在滿足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前提下,建設項目臨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建設並作為城市公共空間使用的集中綠地,按以下辦法予以獎勵:(一)每建設1平方米集中綠地,獎勵1平方米建築面積,但獎勵的建築面積總計不得超過地塊核定建築面積(地塊...
《成都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1] 市長:葛紅林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規定 編輯 語音 成都...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按照《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執行。第十條 環城生態區總體規劃應當確定環城生態區生態用地和建設用地控制區的規模、用途、形態要求等事項。第十一條 環城...
公園的等級、類別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並公布。第二章 規劃、建設與保護 第七條 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成都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公園發展規劃和實施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鄉居民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建築垃圾的運輸、消納管理按照《成都市建築垃圾處置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施工現場,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
2014年8月1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4〕35號印發《成都市中心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共14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之前相關規定如與本規定不符,以此規定為準。本規定有效期為2年。
第十四條 文物建築由使用者負責保護和維修,維修方案應先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再按規定程式報批。第十五條 禁止擅自改變文物建築的原貌或拆除、移動文物建築。因城市建設需要確需遷建文物建築的,應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