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潔管理規定

為加強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容貌管理,維護乾淨、整潔、有序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成都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潔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9月4日
  • 發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下列區域內的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的清潔管理活動:
(一)市轄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
(二)區(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區;
(三)鎮(街道)城市建成區;
(四)產業功能區、農村新型社區等;
(五)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前款第四、五項所列區域範圍,由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區、成都東部新區、成都高新區管委會,下同)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建(構)築物清潔管理,是指臨街建(構)築物外立面及其附屬設施、部件的清洗。
本規定所稱的公共設施清潔管理,是指附著於城市道路、公共場所的書報亭、信息亭、治安亭、通信箱(櫃)、配電箱、路燈桿、電線桿、交通標誌、交通護欄、路名牌、交通站牌(亭)、垃圾箱、水篦子、健身器材、建築小品、雕塑等設施、建築景觀的清洗。
第二章責任制度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潔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負責路燈桿、交通護欄、垃圾箱、水篦子、二環高架路等設施清潔管理的監督指導;各區(市)縣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潔管理的組織協調、日常監管工作。
市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信息亭、通信箱(櫃)、配電箱、電線桿、通風井、電纜等設施清潔管理的監督指導。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學校外立面清潔管理的監督指導。
市公安機關負責城市治安亭及交通標誌、路名牌等交安設施設備清潔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築小品、雕塑等建築景觀清潔管理的監督指導。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交通站牌(亭)清潔管理的監督指導。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下穿隧道清潔管理的監督指導。
市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戶外公共健身器材清潔管理的監督指導。
市郵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書報亭清潔管理的監督指導。
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履行相應的監管責任。
第五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潔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外立面清洗管理資料庫,納入智慧管理;應當培育和扶持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潔行業的發展,鼓勵和支持清潔企業投資研發科技創新型、節能環保型清潔作業設備及清潔用品,倡導清潔企業成立行業組織。
第六條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潔行業組織應當制定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開展安全作業和專業技能培訓。
第七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容貌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潔管理的重點區域,實施重點監管。
第八條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潔管理,按權屬管理和屬地管理原則,明確清潔管理責任人。
(一)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權屬明晰的,由權屬單位或指定的清潔責任單位負責清潔管理;
(二)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權屬難以確定的,由所在地的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清潔管理責任。
第九條清潔管理責任人應當保持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的乾淨整潔,定期清洗並建立台賬。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的整潔有序,支持、配合主管部門實施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的清潔管理工作。
第三章清潔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潔管理應當實現原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的色調、造型和清潔管理標準。
第十二條建(構)築物外立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清潔修復:
(一)外立面牆面嚴重變色或者有明顯污跡的;
(二)外立面牆面破殘、斑駁、塗層脫落嚴重的;
(三)外立面牆面有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的;
(四)其他影響建(構)築物外立面容貌的不潔情形。
第十三條在對建(構)築物外立面及時清潔管理的同時,重點區域內建(構)築物外立面清潔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構)築物外立面為玻璃幕牆或者金屬板類材質的,每年清潔管理不少於一次;
(二)建(構)築物外立面為面磚幕牆、石材幕牆、其他裝飾板幕牆的,每兩年清潔管理不少於一次;
(三)建(構)築物外立面為噴塗塗料的,每三年清潔管理或塗裝翻新不少於一次。
非重點區域的建(構)築物外立面清潔管理期限,可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古建築和重要近現代建築清潔管理按照文物和歷史建築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公共設施清潔管理責任人要制定巡查制度和具體清潔管理辦法,加強對公共設施的日常巡查和清潔管理,對出現陳舊、破損、污跡的,應當及時清洗、更新和修復,保持完好整潔。
第十五條為舉辦重大慶典或國際性、全國性大型活動,應按必要原則對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進行清潔管理。
第十六條建(構)築物高空清潔作業應按規定辦理安全生產管理手續,作業人員應由符合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規範作業,保證作業安全。
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權屬單位和清潔作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書面技術交底。
第十七條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的清潔管理,應當使用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清洗或建築材料,鼓勵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城市新建高層建(構)築物應設定外牆清潔設施裝置。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督促責任人履行清潔管理責任。逾期不清潔的按照《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被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潔管理責任人和清潔企業,應當統一納入信用監管。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市城管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20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印發的通知

各區(市)縣政府(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成都市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潔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8月3日

解讀

一、制定背景
《成都市城市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潔管理規定》(成辦函〔2016〕157號)現已過有效期,為加強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容貌管理,維護乾淨、整潔、有序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質,根據《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成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成都市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潔管理規定(送審稿)》(以下簡稱《規定》)。
二、名詞解釋
《規定》明確了建(構)築物清潔是指臨街建(構)築物外立面及其附屬設施、部件的清洗;公共設施清潔是指附著於城市道路、公共場所的書報亭、信息亭、治安亭、通信箱(櫃)、配電箱、路燈桿、電線桿、交通標誌、交通護欄、路名牌、交通站牌(亭)、垃圾箱、水篦子、健身器材、建築小品、雕塑等設施、建築景觀的清洗。
三、責任主體
《規定》明確了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潔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頂層設計和監督考核工作;經信、教育、公安、住建、交通、水務、體育、郵政等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潔的日常監管和維護工作;各區(市)縣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潔管理的具體組織工作,監督指導責任單位定期對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實施清潔和維護。
四、清潔範圍
市城管委在考察調研基礎上,認真梳理我市高層建(構)築物容貌管理情況,發現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均無明確的清潔管理標準,在借鑑國內先進城市經驗基礎上,把清潔範圍確定為本市城市化管理區域內臨街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
五、責任制度
城市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潔管理的難點在於明確責任主體,《規定》以“權屬管理和屬地管理”原則明確了清潔管理責任人。具體劃分為:
(一)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權屬明晰的,由權屬單位或指定的清潔責任單位負責清潔管理;
(二)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權屬難以確定的,由所在地的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清潔管理責任。
六、清潔管理標準
參照上海、南京等地清潔管理標準,根據我市城市布局、建構(築)物外立面材質以及相關規範性檔案要求等,提出了如下清潔管理標準和參考意見。
(一)建(構)築物外立面嚴重變色或者有明顯污跡的以及牆面破殘、斑駁、塗層脫落嚴重、有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的應及時清潔修復。
(二)在重點區域內可以參照下列標準執行:一是建(構)築物外立面為玻璃幕牆或者金屬板類材質的,每年清洗不少於一次;二是建(構)築物外立面為面磚幕牆、石材幕牆、其他裝飾板幕牆的,每二年清洗不少於一次;三是建(構)築物外立面為噴塗塗料的,每三年清潔管理或塗裝翻新不少於一次。
(三)古建築和重要近現代建築清潔管理按照文物和歷史建築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公共設施清潔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和保潔,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五)為舉辦重大慶典或國際性、全國性大型活動,應按必要原則對建(構)築物和公共設施進行清潔管理。
七、其他事項
《規定》鼓勵城市新建高層建(構)築物應設定外牆清潔設施裝置和從事清洗企業成立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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