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發[2001]223號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成都市建設項目公共空間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
《成都市建設項目公共空間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建設項目公共空間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 字號:成府發[2001]223號
- 綠地率:不得低於25%
- 其他區域:不得低於30%
百科名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百科名片:
成都市人民政府檔案
成都市建設項目公共空間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中心城一環路以內建設項目綠地率不得低於25%,其他區域不得低於30%。不論地處何區域,城市大型公共建築、大中型工廠建設項目綠地率不得低於30%,大專院校、療養院、科研機構建設項目綠地率不得低於35%。
建設項目綠地率下限值乘以建設用地面積,構成建設項目基準綠地面積。建設項目基準綠地面積原則上不得以交納異地綠化費的形式減少。
第三條
凡臨城市道路(含規劃道路)、道路交叉口及主要河道進行的建設項目,除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外,還應按不小於基準綠地面積30%的標準,臨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建設集中綠地,並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一)集中綠地內側分界線距相鄰多層建築的垂直距離不小於5米,距相鄰高層建築的垂直距離不小於10米;
(二)集中綠地最小寬度(幅)要求為8米;
(三)集中綠地與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之間不得以實體圍牆圍合;
利用集中綠地開發建設地下空間的,其地下建(構)築物頂板面標高距相鄰城市道路路面標高的垂直距離不得小於0.6米。
鼓勵建設單位將集中綠地作為城市公共空間供社會公眾使用,在集中綠地與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之間不作任何圍合。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向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總平方案時,應附建設用地綠化規劃設計方案及相應效果圖,並根據有關規定明確各類(塊)綠地的範圍、界限、內外距離和面積等,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納入建設項目規劃管理程式。
第五條
建築層數低於12層、高度低於40米的高層和多層非坡屋頂建築均應作屋頂綠化設計,且屋頂綠化面積不得小於屋面面積的50%。屋頂綠化設計可布置不大於屋面面積3%的配景性輕型亭、廊等不帶圍護的構築物,其形式、體量以規劃審定方案為準,不計建築面積,不辦產權。
第六條
除發射塔、紀念碑(塔)外,立交橋墩、人行天橋、水塔等各類構築物必須作垂直綠化。
第七條
除軍事、保密、監獄等有特殊要求的單位外,嚴禁修建實體圍牆。可選用透空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壇(池)等作為分界。
第八條
已經修建的實體圍牆應改造成透景透綠圍牆並協調布置垂直綠化和平面綠化。因特殊情況暫時不能改造的實體圍牆—,要作垂直綠化。
第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建築物作垂直綠化規劃。垂直綠化以綠色攀援植物為主,且綠化設施(花池、壇、台、架等)不得影響通行,並應滿足消防規範要求。
第十條
新建和現有建(構)築物如需設定屋頂廣告的,建設(業主)單位必須將包括廣告位置、尺寸、材質等內容的廣告設定方案圖報送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審查後,方可到有關部門申辦廣告設定批准手續。不具備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廣告設定方案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此類廣告設定批准手續。
第十一條
在滿足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前提下,建設項目臨城市道路、道路交叉口、河道建設並作為城市公共空間使用的集中綠地,按以下辦法予以獎勵:
(一)每建設1平方米集中綠地,獎勵1平方米建築面積,但獎勵的建築面積總計不得超過地塊核定建築面積(地塊用地面積乘以核定容積率)的20%。具體獎勵面積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獎勵的建築面積,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確認後,退還全部報建規費,並可辦理產權。
(二)所建設的集中綠地,參與建設項目綠地率、容積率計算。
(三)所建設的集中綠地,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竣工驗收確認後,由國土部門退還該地塊國土出讓金。
第十二條
對未達到本辦法第二條至第五條有關規定的建設項目,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不受理其規劃報建手續。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之規定進行建設的,市規劃、園林部門不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房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手續。
第十四條
行政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中心城的建設項目。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成都市規劃管理局牽頭組織實施,市建設、園林、市容環境、房管、工商等部門予以配合;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成都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