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74號
《成都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
規定
成都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目的依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
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裝飾裝修和捷運工程)。
第三條(管理主體)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委託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具體負責實施監督管理。
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層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可委託區(市)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責任主體)
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監測、檢測和設備租賃等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落實安全生產的各項規定,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建設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與施工企業簽訂安全生產協定。
(二)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檔案中將安全文明施工費單列,不得將其納入招標投標競價範圍,並嚴格按照規定撥付。
(三)施工前按規定對建設工程周邊兩倍基坑深度範圍內的建(構)築物、道路、橋樑、隧道、重要設施、地下管線等進行調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檔案的安全技術交底,並根據需要採取相應的監測、加固、防護、隔離、遷改、拆除或其他安全措施。
(四)成立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機構,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明確總分包單位的職責,定期組織相關單位開展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及時督促、組織相關單位消除安全隱患,並對多個施工單位同時作業的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進行綜合協調;對施工現場揚塵整治實施物業化管理,並對施工現場揚塵整治負總責。
(五)對因工程施工對毗鄰的建(構)築物、道路、橋樑、隧道、重要設施、地下管線等造成安全隱患的,組織相關單位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人員安全,並及時委託專業檢測機構或鑑定機構對受損的建(構)築物、道路、重要設施、地下管線等進行安全性鑑定,排除安全隱患。
第六條(勘察設計單位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提供的勘察報告和設計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工程設計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應當在設計檔案中註明。
(二)根據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應急搶險的需要,配合有關單位及時提出處理措施。
(三)對因勘察、設計原因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承擔責任。
第七條(監理企業責任)
監理企業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為工程項目配備專門的安全監理人員,建立項目安全監理檔案,定期向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報告安全監理情況。
(二)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認可,施工企業擅自施工的,立即下達暫停施工指令,並將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
(三)審查進場施工企業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後,方可簽署施工指令。對施工總承包和專業分包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在崗情況進行書面記錄。
(四)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列入重點監控,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實施旁站監理。
(五)參與施工機械、安全設施的驗收工作,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六)在監理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立即下達書面指令,要求施工企業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企業拒絕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企業應及時將情況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條(施工企業責任)
施工企業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責任:
(一)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並嚴格考核。
(二)按要求為工程項目派駐項目經理、安全工程師、專職安全員。項目經理是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安全工程師具體負責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和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並對基坑支護、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腳手架工程、建築幕牆安裝工程,人工挖孔樁工程,地下暗挖、頂管工程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應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核。
(四)建立項目分包企業名冊,審查專業分包企業的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相關證件,簽訂專業分包契約,並按規定履行總分包管理職責。
(五)專業分包企業應當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按規定配備項目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積極配合施工總承包企業的統一協調管理。
第九條(施工現場日常管理)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施工現場出入口懸掛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投訴電話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施工現場平面圖等“五牌一圖”;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民工工資發放情況和監督電話。
(二)合理布置施工總平面,明確劃分施工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施工現場出入口及主要道路應硬化、保持通暢。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區域之間應作明顯的分區標識,實行“黃線”管理。
(三)施工企業項目部應當安排接受過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並經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員上崗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還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四)施工企業項目部應當做好施工安全日常記錄,建立安全資料檔案,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做好專項記錄。
(五)施工企業項目部應按照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核同意的施工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並嚴格按照施工安全技術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施工作業。
(六)施工現場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公共安全,設定的安全防護設施應當符合相關標準,提倡使用工具式安全防護設施。
(七)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確保變配電設施和輸配電線路處於安全可靠狀態。
(八)施工機械、機具和電氣設備使用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檢測、驗收;在使用期間,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保證其完好、安全。
(九)施工現場應當遵守消防安全的有關規定,確保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十)建設項目各方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視和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以及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或者糾正。
(十一)施工現場應按照“數字城建”的管理要求,實行數位化信息系統管理。
第十條(起重機械管理)
施工現場使用建築起重機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和自購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履行管理職責,建立完善的建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和監控體系,對使用期滿八年的起重機械建立重點監控檔案,並按規定提供安全性能定期檢驗報告。
(二)租賃單位在起重機械首次出租前、自購起重機械的使用單位在起重機械首次安裝前,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備案;起重機械產權單位變更的,應當按規定辦理備案註銷或重新備案手續。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應將經備案的租賃單位名單向社會公示。
(三)安裝單位進行起重機械安裝、拆除前,應當按規定告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四)使用單位應當自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五)起重機械應當按規定配備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起重司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實行“定人定機定崗”管理。
(六)起重機械作業範圍超出施工現場圍擋範圍的,施工企業應當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一條(風險控制)
建設項目各方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建設工程風險控制意識,制定建設工程風險防控措施,定期開展安全教育,並按規定為施工現場的從業人員和易發生傷亡事故的起重機械設備等辦理保險。
第十二條(勞動保護)
施工企業應當遵守職業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規,加強職業健康工作。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配發符合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督促其正確使用。施工企業在採購勞動保護用品時,應當查驗該產品是否具有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並按規定進行抽樣送檢。不得採購未提供檢驗報告或抽檢不合格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三條(安全施工措施審查)
施工企業應當在開工前按規定申請安全施工措施審查,並進行安全監督備案,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開工。
第十四條(安全監督檢查內容)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採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對已進行安全監督備案的建設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抽查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等各方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情況及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實體防護狀況。發現不符合規定的安全生產行為或者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應當責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消除安全隱患;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改正的,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暫時停止施工。
第十五條(信用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日常監督抽查情況,將監督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各方責任主體的不良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系統,作為企業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處理)
施工現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停工整改,並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協助相關單位對事故進行技術分析。
第十七條(行政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九條第三項、第七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四項,第九條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整改,並報請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
(三)違反第五條第五項,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工整改,並報請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
(四)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撤職處分;自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暫停執業資格)
施工現場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項目經理在本市的建造師執業資格六個月至一年、暫停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市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三個月。
施工現場發生較大及其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項目經理在本市的建造師執業資格一年至二年、暫停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市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六個月至一年;情節嚴重的,報請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項目經理的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暫停投標)
施工現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規定暫停施工、監理企業在本市的投標資格: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暫停投標一個月至三個月;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暫停投標三個月至六個月;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暫停投標六個月至一年。
第二十條(術語含義)
本規定所稱旁站監理,是指監理人員在房屋建築工程施工階段監理中,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實施全過程現場跟班的監督活動。
本規定所稱物業化管理,是指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組建專業的物業管理隊伍的方式,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約定,對建設項目施工現場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一、為什麼要制定《規定》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建設規模迅速擴大,加上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方法不斷套用,對建築從業人員的要求和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管理提出了許多新的挑戰。我市在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總結出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適應新形勢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二、哪些建設工程應當納入《規定》管理
納入《規定》管理的建設工程是指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含裝飾裝修和捷運工程)。水利、交通、電力工程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不納入《規定》的適用範圍。《規定》中的裝修工程,是指需要領取施工許可證的裝修工程,不包括一般的家庭裝修。
三、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管部門和職責是什麼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委託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站具體負責實施監督管理。區(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層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可委託區(市)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監督管理。但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建築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對於已安全監督備案的建築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所實施的行業監督檢查,並不代替安全生產各方責任主體的安全管理職責。
四、《規定》中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有哪些
《規定》第五條明確了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的安全責任:
一是要與施工企業簽訂安全生產協定;二是在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檔案中將安全文明施工費單列並嚴格按照規定撥付;三是施工前要進行安全交底並採取相應安全措施;四是要成立施工安全管理機構,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定期組織相關單位開展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及時督促、組織相關單位消除安全隱患,並對多個施工單位同時作業的工程項目安全、文明施工進行綜合協調;五是要求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揚塵整治實施物業化管理,並對施工現場揚塵整治負總責;六是要求建設單位在施工中要及時組織排查、消除安全隱患。
五、《規定》中工程監理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有哪些
工程監理企業是工程建設的重要責任主體之一,《規定》第七條對監理單位的施工安全相關責任作了規定:
一是要為工程項目配備專門的安全監理人員,建立項目安全監理檔案,定期向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報告安全監理情況;二是要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認可,施工企業擅自施工的,立即下達暫停施工指令,並將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三是要審查進場施工企業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後,方可簽署施工指令。對施工總承包和專業分包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在崗情況進行書面記錄;四是要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列入重點監控,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實施旁站監理; 五是要參與施工機械、安全設施的驗收工作,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消除隱患;六是在監理巡視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立即下達書面指令,要求施工企業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企業拒絕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企業應及時將情況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規定》中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有哪些
第八條對施工企業的施工安全責任作了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要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企業負責人及項目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並嚴格考核;二是要按要求為工程項目派駐項目經理、安全工程師、專職安全員。項目經理是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安全工程師具體負責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三是根據建設工程的規模和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特別是對基坑支護、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應對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核;四是要建立項目分包企業名冊,審查專業分包企業的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相關證件,簽訂專業分包契約,並按規定履行總分包管理職責;五是要求專業分包企業應當切實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按規定配備項目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積極配合施工總承包企業的統一協調管理。
七、《規定》對施工現場的日常管理要求
第九條對施工現場出入口設定、總平面布置、作業區劃分、安全教育培訓、安全資料檔案管理、施工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審批、安全防護、施工機械、消防安全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和規範執行。
八、《規定》對起重機械管理有什麼特殊的要求
《規定》第十條除了明確起重機械設備檔案管理、安拆登記、使用備案、人員配備等常規要求外,還要求我市建設工程起重機械作業範圍超出施工現場圍擋範圍的,施工企業應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九、《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除了行政處罰外還有哪些處理措施
施工現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除依法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外,還將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監理企業工程總監實施市場禁入,暫停其在我市的執業資格,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項目經理在本市的建造師執業資格六個月至一年、暫停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市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三個月;發生較大及其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項目經理在本市的建造師執業資格一至二年、暫停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市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六個月至一年;情節嚴重的,報請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項目經理的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施工現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除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外,還將暫停公司在本市的投標資格:發生一般事故的,暫停投標一至三個月;發生較大事故的,暫停投標三至六個月;發生重大事故的,暫停投標六個月至一年。通過市場禁入的方式,促使其強化安全生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