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暫行規定

2014年8月1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成辦發〔2014〕35號印發《成都市中心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共14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之前相關規定如與本規定不符,以此規定為準。本規定有效期為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成都市中心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日期:2014年8月15日
  • 頒布單位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有效期:2年
檔案通知,暫行規定,

檔案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成都市中心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成辦發〔2014〕35號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成都市中心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8月15日

暫行規定

成都市中心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規範本市中心城區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移交管理行為,明確建設單位和接管單位責任,強化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條例》、《成都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成都市城市園林綠化條例》、《城市橋樑檢測和養護維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8號)、《成都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29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名詞解釋)
本規定中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市政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不含由管理部門自行組織實施的維護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橋樑(含人行天橋)、下穿隧道(含人行下穿通道)、城市防洪、城市軌道交通基礎設施等主體工程,城市環衛、綠化、照明、給排水、燃氣、電力通信排管、電力淺溝、電力隧道、公交(計程車)站點、交安設施等附屬設施工程。
本規定中的市政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包括城市管理、水務、林業園林、經信(能源)、交通運輸、公安交管等部門。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五城區、成都高新區天府新區成都片區。其他區(市)縣參照執行。
第四條 (監管主體)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工程的竣工驗收及市政工程正式移交前的監管工作,實施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市政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市政工程移交及接管的監管工作,並對接管單位的日常管理維護工作進行監管;改建市政工程的接管單位為原管理單位,新建、擴建市政工程接管單位由各市政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橋樑、環衛、照明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的監管;
市水務部門負責城市給排水、防洪、下穿隧道、中水、水處理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的監管;
市林業園林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綠化、公共綠地、待征綠地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的監管;
市經信(能源)部門負責電力、通訊、燃氣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的監管;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基礎設施及公交(計程車)站點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的監管;
市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交通隔離護欄等交安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的監管。
第五條 (前期管理)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市政工程項目方案及初步設計審查工作時應徵求市、區兩級市政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及接管單位的意見,共同完善設計內容,為後期管理工作提供良好條件。
市政工程項目開工後,建設單位應及時向有關市政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市政工程移交申請手續,由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工程建成後的接管單位,並書面告知移交條件及資料要求等。
第六條 (竣工移交程式)
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市政工程若需提前交付使用的,竣工移交程式可分為初步移交和竣工驗收移交(以下簡稱終驗移交)兩個階段。
建設單位在施工圖設計內容均已完成、主體及附屬設施工程全部完工,並滿足設施正常功能要求及安全運行條件的情況下,經工程實體質量驗收合格,可組織相關建設責任主體及接管單位進行初步移交,市、區建設及市政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移交工作,相關市政工程在完成初步移交手續後才能交付使用。
初步移交後,環衛清掃保潔同步納入專業化作業。綠化維護在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終止前仍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並接受市、區林業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如遇特殊情況需提前交付使用或需進行甩項驗收的市政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申請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市政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對未經建設和市政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運行設施的建設單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初步移交後,在完成規劃核實及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基礎上,由建設單位組織終驗移交。經建設、接管等單位現場檢查,無質量遺留問題的,嚴格核對相關資料,共同簽署市政工程竣工移交接收表,並加蓋雙方單位印章,市政工程即正式移交接管單位管理。未辦理正式移交手續的市政工程項目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對於尚未完成初步移交的市政工程,由建設單位按照市政基礎設施管理相關標準及要求,負責組織實施基礎設施維護、疏通及環衛清掃保潔等日常管理維護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管。
第七條 (工程質量保證)
市政工程初步移交後,建設單位應在最遲一年內組織終驗移交。市政工程因功能或質量缺陷、安全隱患等建設質量問題未有效整改,致使不能及時實施終驗移交管理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相關建設責任主體進行處罰,並納入成都市建築市場主體不良行為記錄。因建設責任主體原因超過一年未能辦理終驗移交手續的,建設單位須委託專業機構重新進行工程質量鑑定。
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為一年,從終驗移交完成之日起算。在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接管單位應加強對設施的日常巡查,對發現的工程質量缺陷問題督促建設單位組織修復。
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結束,再徵求市建設、市政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建設單位可支付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八條 (移交接管監督)
規劃核實完成、竣工驗收合格、無質量遺留問題的市政工程,各接管單位要及時辦理接管手續,納入日常管理。各接管單位應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設計檔案內容辦理接管手續,不得提出超出設計檔案及技術規範標準以外的接管條件,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接管工作。市政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監督,並對移交接管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及時將移交接管進展情況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九條 (接管後的維護費用)
初步移交後至終驗移交前的市政基礎設施日常巡查工作由接管單位負責,管理維護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終驗移交後至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結束前出現的工程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修復。若建設單位在接到缺陷修復通知7日內未組織完成修復的,由接管單位組織修復,其費用由各市政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在工程尾款或工程質量保證金中扣除並支付接管單位。
政府部門直管的設施新增量,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市政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等部門確定;各國有公司負責管理的設施,由各國有公司按計畫專項列支日常維護經費;市、區財政部門及相關單位應按照設施工程量及維護標準,落實日常維護費用,確保設施管理維護工作正常開展。
因年度維護資金計畫安排及維護工作性質等原因,在環衛清掃保潔初步移交管理時,原則上由建設單位向接管單位支付一年的環衛清掃保潔過渡費,費用標準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確定,該費用可在項目工程費用中列支。
第十條 (爭議解決)
建設單位和接管單位在市政工程移交過程中出現爭議,雙方應當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市政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協調解決,協調結果以會議紀要的形式確認。經市級部門協調後雙方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由市政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報請市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責任)
市政工程建設單位作為設施驗收和移交的第一責任主體,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及本規定要求,在保證質量安全和工期的基礎上,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及移交工作,不得無故拖延質量缺陷整改及移交手續辦理。
市建設及市政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規定的建設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同時可報經市監察部門進行行政問責。
第十二條 (行業監管)
各市政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市政工程的竣工移交監管,實現工程建設和管理無縫銜接,確保高標準建設、精細化管理,避免監管缺失錯位,相關市政基礎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自身行業管理職能建立相應的監管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解釋)
本規定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之前相關規定如與本規定不符,以此規定為準。
本規定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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