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陽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移交管理辦法

為了規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移交接管行為,明確建設單位和養護管理單位的權利、義務,保障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管理銜接有序,正常投用、發揮效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陽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移交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14日
  • 發布單位:德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二條 德陽市規劃區範圍內各級財政投資、國有資金、財政投資或國有資金占主導或控股地位、還款來源為財政投資或國有資金的融資建設(含開發商投資代建)的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基礎設施,建成後由建設單位移交養護管理單位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適用對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
(一)城市道路、橋樑及附屬設施;
(二)道路照明設施、景觀照明設施及附屬設施;
(三)公園、廣場、綠地及附屬設施;
(四)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理設施;
(五)自然資源、交通、水利領域需納入城市基礎設施管理的項目;
(六)其他有關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四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工程建設質量標準、技術規範要求及省、市地方標準建設完成,並經“五方主體”進行竣工驗收取得驗收合格報告後方可向養護管理單位移交,其中:城市園林綠化工程質保期滿後方可移交管護單位。
第五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移交接管工作應當堅持相互銜接、協調統一、長效管理原則。
第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建設單位和養護管理單位做好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移交接管工作。
第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按照城市管理區域劃分進行移交接管,自然資源、交通、水利領域納入城市基礎設施管理範疇項目同時結合專業管理原則進行移交接管。
第六章 基本程式
第八條 由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移交申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管護單位開展移交接管工作。市政、園林、環衛、城市照明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養護管理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移交接管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 為建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質量管理的長效機制,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方案論證時,應當邀請相關養護管理主管部門參加;對養護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的養護管理意見和建議,應當留有完整的文字記錄;對符合國家和我市相關規範和標準的意見和建議,應當酌情予以採納。
建設單位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進行施工圖設計時,應當邀請養護管理主管部門參加。養護管理主管部門應一次性書面告知本項目養護管理接收標準和資料移交清單,建設單位應當予以採納並執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建設監管過程中,應按照養護管理主管部門提供的養護管理標準監督建設單位實施。施工過程中涉及移交內容發生設計變更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養護管理主管部門參與。
第十條 為確保城市市容環境乾淨、整潔,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後,城市基礎設施的環衛清掃保潔、市政、照明設施先行移交,園林設施在質保期滿後進行移交接管工作。
第十一條 由於拆遷阻擾、規劃調整等原因造成無法完整移交的工程項目,在確保設施功能正常運行、資料齊備的情況下,可進行分標段移交。
第十二條 質保期間建設單位負責對施工單位維護管理工作行使監管權,並協調施工單位完成質保期內應負責的工作。養護管理單位應參與對施工單位質保期間養護工作的監管。
質保期滿時,符合移交條件的,經養護管理單位出具書面認可意見後,建設單位方可退還施工單位質保金。
在質保期內,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或養護管理單位提出的相關問題按照時限進行整改,施工單位不整改或未在期限內完成整改的,養護管理單位有權自行安排實施整改,所產生的費用經建設單位認可後從施工單位的質保金中支付。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移交申請提交之日起30日內,按照養護管理接收標準和移交資料清單向養護管理單位提供資料。
第十四條 養護管理單位收到移交材料後經審核材料齊全的,應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等相關核查工作。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核查可以移交接管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完成核查工作後15個工作日內與相關單位簽章辦理城市基礎設施工程移交表,養護管理單位不得拒絕接受。
養護管理單位核查後認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不符合國家、省、市現行行業標準的,應當與建設單位協商解決,並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整改意見和整改時限;協商不成的,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移交接管填寫的工程移交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建設監交單位、養護管理單位、接收管理監督單位簽章和負責人、經辦人簽字;
(二)工程名稱;移交、建設、竣工驗收、質保期時間;工程結構類型、工程質量;
(三)投資規模、質保金;
(四)相關移交材料:工程竣工總平面圖、總工程量清單、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地下管網及隱蔽工程資料及竣工圖。
第十六條 養護管理單位自城市基礎設施移交表簽章之日起承擔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養護管理責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養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接管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並在接管後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範要求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實施養護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固定資產產權需要移交的,由建設單位和養護管理單位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財政保障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將政府承擔的養護管理費用及相關整改費用按屬地管理原則納入各級財政預算保障。
(一)新建項目。對移交的新建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財政部門根據環衛、市政、園林、照明等管護內容,按管護經費定額、管護數量、管護時間(從移交之日起至當年末),核定當年管護費用,及時追加撥付給管護單位;並從次年開始,將每年度管護費用納入預算,及時撥付給管護單位。
(二)未移交項目。因歷史遺留問題未完成移交接管手續,且未達到基本管護條件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整改達到基本管護條件後進行移交接管。若需追加整改資金,應由建設單位會同發改、審計、財政等部門提出整改方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審定的整改方案安排整改資金給整改實施單位,並按前款要求保障當年及後續管護費用,及時撥付給管護單位。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和養護管理單位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移交接管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建設單位、養護管理單位進行協調。經協調仍未解決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或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移交而未移交、養護管理單位應當接管而未接管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責任。因延誤移交或者拖延接管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已竣工驗收合格,但因歷史遺留問題未完成移交接管手續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滿足基本管護條件的,建設單位和養護管理單位按照移交程式進行移交接管。不滿足基本管護條件的,由建設單位整改達到基本管護條件後進行移交接管;若需追加整改資金,應由建設單位會同發改、審計、財政等部門提出整改方案並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財政部門根據政府審定的整改方案安排整改資金,建設單位整改完成進行移交;也可待整改資金到位後,建設單位將項目與整改資金一併移交養護管理單位,由養護管理單位整改達到管護條件後進行正常管護。移交接管過程中發生爭議的,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市本級建成區內由開發商投資代建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以及旌陽區政府、德陽經開區管委會投資或融資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移交市本級養護管理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區、德陽經開區、德陽區及各重點產業功能區可參照執行或制定本地具體辦法。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德陽經開區管委會,德陽高新區高委會,各重點產業功能區,市級有關部門:
《德陽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移交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八屆八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德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14日

解讀

一、政策背景
至“建管分離”以來,為保障城市基礎設施移交工作順利開展,2012年,市城管執法局起草了《德陽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移交接管管理辦法》稿,並於2018年、2019年多次修改完善。隨著城市發展加快,城市建設及管理要求不斷提高,急需出台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移交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德陽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移交管理辦法》共8章24條,分為總則、適用範圍、適用對象、基本條件、基本原則、基本程式、財政保障等內容。總則主要對辦法出台目的作簡要說明;適用範圍和適用對象主要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移交接管適用的範圍、適用的設施項目進行說明;基本條件、基本原則、基本程式主要對組織形式作了規定;經費保障主要對新建、增加及歷史遺留建設項目移交接管的養護管理費用和需要整改部分的經費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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