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城建項目竣工驗收及移交管養暫行規定

九江市城建項目竣工驗收及移交管養暫行規定,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1-5-26發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城建項目竣工驗收及移交管養暫行規定
  • 檔案編號:九府廳發〔2011〕21號
  • 發文單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時間:2011-5-26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九江市城建項目竣工驗收及移交管養暫行規定
城鄉建設
九府廳發〔2011〕21號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1-5-26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廬山管理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雲居山—柘林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及駐
市有關單位:
《九江市城建項目竣工驗收及移交管養暫行規定》已經2011年4月6日第5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九江市城建項目竣工驗收及移交管養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建項目竣工驗收及移交管養行為,明確參建單位和接管養單位等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保證城建項目竣工驗收及移交管養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及《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城建項目是指按照城市規劃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廣場、橋樑、隧道、排水(含水利工程)、照明、園林綠化、公共建築等市政園林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築工程及配套設施。
第三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建項目(特許經營項目除外)的竣工驗收及移交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竣工驗收
第四條建設單位收到施工單位的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管養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施工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工程檔案經市城建檔案館預驗收並出具初驗意見;
(三)施工單位提出經項目總監簽署的《工程竣工報告》;
(四)監理單位提出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
(五)勘察、設計單位提出的《質量檢查報告》;
(六)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七)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八)有符合驗收規範的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報告;
(九)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質量檢測報告;
(十)民用建築節能分部工程驗收合格;
(十一)建設單位按有關規定取得規劃、消防、環保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準許使用檔案;
(十二)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十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等有關部門責令整改的問題已全部按有關規定整改完畢;
(十四)水利工程按相關規定驗收合格;
(十五)交通管理設施須經公安交通部門驗收合格;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並備案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檔案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一個月內,將收集整理的建設項目檔案一式兩份,分別向市城建檔案管和管養單位移交。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準備階段檔案
1.發改委前期工作聯繫函
2.發改委關於列入年度計畫的批覆
3.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4.建設用地批准書(或劃撥用地檔案)
5.國有土地使用證(複印件)
6.拆遷許可證、協定、方案
7.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8.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9.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通知書複印件)
10.關於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條件的通知(複印件)
11.關於建築方案的批覆(複印件)
12.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報告、審查合格證書、抗震設防專項監管表
13.公安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或公安消防設計備案抽查認可檔案
14.環保、白蟻防治、水保等批准檔案
15.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16.中標通知書
17.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委託契約
18.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房地產開發單位資質證書(複印件)
19.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20.建設、施工管理機構、監理機構及負責人名單
21.工程地質勘察報告
(二)監理檔案
1.監理規劃及實施細則
2.工程開工審批表、工程開工報告
3.監理月報
4.質量事故報告及處理意見
5.不合格項目通知
6.工程延期報告及審批
7.工程竣工監理工作總結
8.質量評估報告
(三)施工技術檔案
1.建築與結構
(1)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2)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批表
(3)開工報告
(4)竣工報告
(5)圖紙會審、洽商記錄
(6)設計變更記錄
(7)技術核定單、技術交底記錄
(8)工程定位高程測量記錄、覆核記錄
(9)基槽開挖測量記錄
(10)原材料合格證書和複試報告、匯總表:a鋼材;b水泥;c磚(砌塊);d外加劑;e裝飾材料,f防水材料;g砂、石;h預製構件、預攪拌混凝土。
(11)施工試驗報告、檢測報告:a砼試塊;b砂漿試塊;c鋼筋焊接及焊條(劑)合格證;d土壤。
(12)隱蔽工程檢查記錄
(13)施工記錄:a樁基施工;b地基驗槽;c地基處理;d地基釺探(附圖);e人工挖孔灌注樁施工驗收;f機械成孔灌注樁施工檢查;g砼工程施工記錄;h通風(煙)道、垃圾道檢查;i預應力筋張拉;j鋼、木結構施工。
(14)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建(構)築物功能性試驗報告。
(15)樁基檢測報告
(16)屋面(地面)淋水、蓄水試驗記錄
(17)垂直度、標高、全高測量記錄
(18)沉降觀測記錄
(19)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資料
(20)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
(21)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22)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23)工程質量控制強制性條文檢查記錄
2.給排水與採暖
(1)圖紙會審、設計變更、洽商記錄、技術核定單、技術交底記錄
(2)材料、配件合格證及檢驗報告:a管材及配件;b絕熱材料;c衛生潔具;d鍋爐及壓力容器;e儀表;f安全閥、減壓閥。
(3)管道、設備強度、嚴密性試驗記錄及功能檢驗:a灌(滿)水;b強度嚴密性;c通水;d吹(沖)洗(脫脂);e通球;f閥門;g消防、燃氣管道壓力
(4)隱蔽驗收記錄
(5)施工記錄
(6)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
(7)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8)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9)工程質量控制強制性條文檢查記錄
3.建築電氣
(1)圖紙會審、設計變更、洽商記錄、技術核定單、技術交底記錄
(2)材料、配件合格證及檢驗報告、安裝技術檔案:a配電櫃(箱)、控制櫃;b電動機、電加熱器、低壓開關;c照明燈具、開關、插座、風扇;d電線、電纜;e導管、電纜橋架和線槽;f鍍鋅製品、鋼製燈柱、砼電桿。
(3)設備調試記錄及功能檢驗:a電氣設備安全檢查及試運行;b照明通電;c大型燈具牢固性試驗。
(4)接地、絕緣電阻測試記錄
(5)隱蔽驗收記錄
(6)施工記錄
(7)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表
(8)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9)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10)工程質量控制強制性條文檢查記錄
(四)竣工圖
1.建築施工圖
2.結構施工圖
3.給排水施工圖
4.電氣安裝施工圖
(五)竣工驗收檔案
l.工程概況表
2.工程竣工總結
3.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
4.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
5.單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
6.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7.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8.安全監督報告;防雷檢測報告
9.公安消防竣工驗收或公安消防竣工驗收消防備案抽查認可檔案、環保驗收認可檔案
10.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
11.竣工驗收備案表
12.工程質量保修書
13.住宅質量保證書及住宅使用說明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需要移交的檔案檔案
第六條工程實行質量保證金和質量保修制度。
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施工契約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施工單位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責任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缺陷責任期除易耗易損件為一年外,其餘均為兩年。缺陷責任期內,由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缺陷,施工單位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如施工單位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建設單位可按契約約定扣除工程質量保證金,並由施工單位承擔違約責任。
施工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七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移交管理
第九條建設單位負責本單位實施的已驗收合格的城建項目的移交管養工作,並按下列規定向相關部門移交管養工作:
(一)環衛設施及市容保潔向項目所在地轄區政府管委會移交;
(二)交通管理設施向市交警支隊移交;
(三)市本級政府投資的城市道路、廣場、橋樑、隧道、照明、排水設施向市市政公司移交;
(四)市本級政府投資的園林綠化向市園林處移交;
(五)市本級政府投資的河道向原管理單位或政府指定的單位移交;
(六)市本級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築向公共建築使用單位移交;
(七)轄區政府(管委會)投資的城建項目(含工業園區內)由轄區政府(管委會)自行確定管養單位。
第十條城建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移交管養:
(一)項目已按設計完成建設和通過竣工驗收並完成整改,不存在安全隱患,具備運行和養護、維修條件;
(二)主體工程及配套附屬設施應當滿足使用要求。
(三)已簽署工程質量保修書。
(四)已向市城建檔案管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一條 建成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管養單位的,按照以下程式執行:
(一)提交移交管養報告。項目通過竣工驗收並已對存在問題整改完畢,建設單位參照竣工驗收的相關規定組織有關單位對整改事項進行複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會同接收單位對複查情況進行監督。複查合格後,由建設單位向管養單位提交移交報告;
(二)移交項目檔案資料。建設單位應在移交管養報告提交後30日內,將本規定第五條所列建設項目檔案中的相關資料移送管養單位,並與管養單位共同簽署《建設項目檔案交接清單》;
(三)簽署《建成項目交接確認書》。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檔案資料完成移交的同時與管養單位簽署《建成工程項目交接確認書》。自雙方簽署交接確認書之日起,管養單位正式接收管養,但質量保修期間發生的質量問題仍由建設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 項目移交後,在質量保修期內,建設單位仍須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相關規定及契約約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管養單位協助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在項目質保期內的質量保修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重大質量問題的,應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在接到通知5個工作日內組織各相關單位鑑定。確屬質量問題的,由施工單位負責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建設單位負責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項目質量保修期屆滿15日前對項目進行自檢,完成對存在問題的整改並向管養單位提交項目保修期間的保修情況報告。
管養單位接到保修情況報告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對項目進行現場復檢,復檢發現的問題由建設單位負責督促施工單位進行整改。
復檢合格後,由建設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與設計、監理、施工及管養單位共同簽署《建設項目工程保修期滿存在問題整改復檢鑑定表》,並提交給項目管養單位後,建設單位才可解除項目質保期內的責任。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和管養單位在項目移交過程中產生爭議的,雙方應當先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建設單位根據爭議問題所涉及的行政職能,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政府協調處理。
第十五條 申請移交的建成項目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移交條件的,管養單位可拒絕接收,其維護管理仍由建設單位負責。
如有特殊原因,確需移交尚不完全具備移交條件的建成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完善移交條件的方案並經管養單位認可後,方可按程式辦理移交手續。
第四章罰則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向市城建檔案館和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由市城建檔案館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施工單位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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