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幹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政發〔2009〕2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
長沙市幹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正文
長沙市幹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幹線公路建設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建設目標任務的順利完成,依據《
湖南省幹線公路建設管理試行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建設工程,是指列入省幹線公路建設規劃及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的由市財政實行定額投入的項目。
第三條 幹線公路建設遵循“統一規劃、最佳化設計、分級負責、分級投入、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幹線公路建設工程享受省、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相關優惠政策。
第五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堅持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契約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我市成立長沙市國省幹線公路建設改造協調領導小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建設的副市長擔任組長,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市公路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負責決定、協調和解決幹線公路建設的重大事項。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交通局,以下簡稱“市幹線辦”),主要職責是負責市幹線公路建設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協調處理建設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監督工程進度、工程質量、施工安全、資金使用,考核目標完成情況,總結交流經驗,收集、整理和反饋建設信息。
第七條 市發改委負責幹線公路建設規劃、前期工作管理以及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的項目計畫的銜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報)批、概算審查、下達項目年度投資計畫、項目招投標方案的核准和項目的全程監督。
第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幹線公路年度投資計畫項目市級投入建設資金的落實及按工程進度撥付到位,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九條 市交通局負責在幹線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按基本建設程式向省交通廳上報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負責省補資金的請款和撥付,負責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畫草案並報送市發改委,負責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縣(市)國土資源局依法負責工程建設用地、臨時用地的審查和指導協調報批工作。
第十一條 市水利局負責幹線公路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及設施竣工驗收省級審批項目的協調和銜接、市級審批項目的批覆。
第十二條 市環保局負責協調、銜接幹線公路改造工程建設項目的環評工作和環評報告書的批覆。
第十三條 市公路管理局負責其作為業主的幹線公路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並對其管養線路的改造項目進行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所在地幹線公路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用地指標和征拆資金籌集,並負責作為業主的幹線公路建設項目的資金籌集、組織實施和質量管理。
第十五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認可)的有關機構為幹線公路建設的項目法人。項目業主單位的主要領導為項目責任人。項目業主負責承擔幹線公路建設項目的具體實施,對項目的投資、質量、進度、安全、廉政、環保等負責。
第三章 項目建設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 幹線公路採用二級及以上公路技術標準。路基寬度根據實際情況分為8?5米、10米、12米及以上三類。路面類型採用高級路面(水泥砼或瀝青砼)。
第十七條 幹線公路中一級公路橋樑設計荷載為公路—Ⅰ級,二級公路橋樑設計荷載為公路—Ⅱ級。
第十八條 幹線公路應完善排水系統和防護工程,排水不良地段和沖刷嚴重的路段應設定硬化邊溝,努力提高公路抗災能力。幹線公路應配置系統完善的標誌、標線、視線誘導標及必需的隔離柵、防護網;在陡岩、急彎、沿江路段、學校等人口集中地段應設定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誌,為行車安全提供必要條件。在交叉路口應設定指路標誌,以引導行車。
第四章 前期工作及管理
第十九條 省批准的涉及長沙市的有關項目及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的項目為我市幹線公路建設的主要目標任務,其他項目不得納入幹線公路建設補助範圍。
第二十條 省規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市發改委上報省發改委,由省交通廳提出行業審查意見,規劃、國土資源、環保、水利等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後,由省發改委審批。
第二十一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年度計畫根據五年規劃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設,按照科學安排、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編制。項目建設計畫和方案由市交通局根據市人民政府年度建設目標,提出初步意見報市發改委;由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和市交通局聯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發改委下達年度項目建設計畫,市財政予以資金補助。
第二十二條 列入幹線公路建設年度市級資金補助計畫的項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已納入湖南省交通建設五年規劃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設;
(二)項目前期工作已經完成,具備開工條件;
(三)項目業主已明確,建設資金來源已落實。
第二十三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一般實行一階段設計,對於方案複雜、技術難度大的項目應採取兩階段設計,對需採取兩階段設計的項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審查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四條 省規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檔案,由市交通局報省交通廳審批;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的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由市交通局審批。
第二十五條 設計單位應認真貫徹交通部提出的“六個堅持、六個樹立”設計新理念,按照《湖南省公路建設工程前期工作技術指導意見》,體現“沿著老線行,基本達標準,設計要靈活,路面要平整,環境要友好,安保不能省”的原則,實現“安全、環保、節約、實用”的可持續發展目標。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一般應儘可能利用現有公路進行建設,節約土地,達到二級公路技術標準,設立完善的交通安全設施。對利用的老路段要有詳細施工組織方案並確保道路交通暢通。
第二十六條 項目法人按照國家、部頒發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及《湖南省幹線公路建設管理試行辦法》,督促勘察、設計單位按規定認真編制好初步設計檔案和施工圖設計檔案。
第二十七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及大中橋樑、隧道工程項目的設計,應根據國家勘察設計資質管理的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承擔。對施工圖設計已批覆的項目,不允許擅自改變工程建設規模和標準,如有重大變更須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二十八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和大中橋樑、隧道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重要設備和大宗材料採購按規定實行招標。招投標的方式和組織形式由項目法人根據省發改委或市發改委的批覆進行組織。
第二十九條 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重要設備和大宗材料採購招投標由項目法人組織實施,幹線公路建設項目施工、監理招標可採取資格後審的辦法。評標方法採用合理定價評審抽取法或合理低價法。對技術特別複雜的特大橋樑和長大隧道工程,按《交通部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交公路發〔2004〕688號)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項目法人在組織勘察設計工作中應確定合理的設計周期,保證勘察設計質量和深度。
第三十一條 項目法人應合理劃分標段,土建工程一般應在10公里以上或標段工程量2000萬元以上。
第三十二條 招標檔案和招標評標報告由項目法人向市交通局報備。招投標結果必須在省發改委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上公示10天。
第三十三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招投標法,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嚴禁招投標弄虛作假和地方保護,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干預正當的招投標活動。對要求改變已核准的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的,項目法人須報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核准。
第五章 建設管理
第三十四條 項目法人為項目廉政建設第一責任單位,應認真落實反腐懲防體系建設的各項工作,嚴格執行廉政契約制。項目從業單位應建立和健全廉政建設各項制度,杜絕轉包和非法分包,自覺抵制和打擊商業賄賂和欺詐行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市交通局負責指導和考核幹線公路廉政建設工作,健全廉潔執業保障體系。
第三十五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實行社會監理制度,並執行有關監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實行經濟、廉政和安全契約“三契約”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幹線公路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從業單位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嚴禁越級承攬工程。
第三十八條 項目開工前,項目法人應向省交通建設質量監督站長沙分站申請質量安全監督。對特大橋樑和長大隧道,項目法人向省交通建設質量監督站申請質量安全監督。
第三十九條 幹線公路建設工程實行四級質量保證體系,工程質量必須全部合格,力爭優良工程。對於重大質量事故實行報告制度。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契約要求對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管理,協調好各方關係,做好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安全、環保等目標控制工作。
第四十一條 幹線公路建設工程要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做到以防為主,建立安全生產預案,重大安全事故實行報告制度。
第四十二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實行施工許可制度。施工許可由項目法人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市交通局或省交通廳審批。
申報施工許可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已列入公路建設年度計畫;
(二)施工圖設計檔案已經完成並審批;
(三)建設資金已經落實,並經交通主管部門審計;
(四)征地手續已辦理,拆遷基本完成;
(五)施工、監理單位已依法確定;
(六)已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已落實保證質量和安全的措施。
項目法人在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施工圖設計檔案批覆;
(二)交通主管部門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審計意見;
(三)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征地的批覆或者用地的批覆;
(四)建設項目各契約段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名單、契約價情況;
(五)應當報備的資格預審報告、招標檔案和評標報告;
(六)已辦理的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材料;
(七)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四十三條 項目法人嚴格按照批准的概(預)算和契約控制工程造價,工程設計變更應按省交通廳《湖南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等規定,按許可權履行變更審批程式,嚴格控制投資規模。經過審查批准的幹線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
第四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對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動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台賬、工程變更台賬、工程計量支付台賬,形成整體工程造價管理體系。
第四十五條 項目法人應按照合理的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編制項目建設總體進度計畫、施工進度總體計畫和施工進度年度計畫,報省公路管理局備案。
第四十六條 項目建設應按交通部《交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交通部2003年第5號令)的規定,最大程度地保護和恢復原有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 項目建設應按水利部《公路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規定》關於“公路建設項目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同時竣工驗收”的要求加強水土保持設施建設。
第四十八條 幹線公路建設實行工程質量、進度和安全報表制度。建設單位每月25日將工程進度月報和工程變更台賬報市幹線辦,市幹線辦匯總後定期報省發改委、省交通廳、省公路管理局。
第六章 資金管理及撥付
第四十九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建設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省財政廳、省交通廳制定的建設資金管理辦法,強化籌資和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樹立節支增效的理財觀念,努力降低建設成本。
第五十條 對列入省幹線公路建設規劃的非招商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財政分別進行定額投入。市財政定額投入標準:
(一)幹線公路建設項目原則按120萬元/公里給予補助,並根據道路等級、寬度,各縣(市)經濟狀況區別對待;
(二)二級及以上公路的特大橋、大橋、隧道(按路基相對應的橋樑隧道寬度)每平方米分別為1750元、1500元、1250元的補助標準;
(三)省、市定額投入之和不得超過工程總造價。
第五十一條 對列入省幹線公路建設規劃的招商項目和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的其他幹線公路項目,市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十二條 省、市定額投入幹線公路建設的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於其他項目,不得用於項目的征地拆遷。如出現挪用、滯留補助資金,市財政將停撥或扣回補助資金。
第五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建設資金,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支付工程款;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辦理工程結算,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五十四條 項目法人應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將保證農民工工資按時發放工作納入契約管理範疇。
第五十五條 市審計部門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財建〔2001〕591號),組織對建設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審。
第五十六條 幹線公路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應嚴格遵守《交通部關於印發〈交通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交審計發〔2002〕64號)和《交通部關於加強交通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通知》(交審計發〔2002〕62號)的規定,未經審計的項目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報批竣工財務決算,不得辦理竣工驗收。
第五十七條 幹線公路工程計量支付管理,參照《湖南省交通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單計量規則〉的通知》(湘交計統字〔2005〕67號)、《湖南省公路管理局關於印發〈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計量支付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湘路工程字〔2005〕290號)執行。
第五十八條 市定額補助資金的撥付由項目業主根據工程進度向市幹線辦提出申請,填報工程進度報表和資金撥付申請表,市幹線辦組織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交通局等成員單位對申報項目工程量完成情況進行現場檢查驗收,審核會簽後,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市財政局根據審批後的資金撥付申請表,在1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到位。
第五十九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後,市財政暫留項目市補助資金的5%作為項目質保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予以撥付。
第七章 驗收管理
第六十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完工後,項目法人應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2004年第3號令)及時組織交工和竣工驗收。未進行交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通過竣工驗收的工程項目,方可移交有關單位管理養護。
第六十一條 交工驗收由項目法人組織。工程各契約段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及時完成項目交工驗收報告,並報省交通廳、省公路管理局和市交通局備案。
第六十二條 幹線公路建設項目缺陷責任期為2年;缺陷責任期滿,項目法人應積極做好驗收準備工作,及時申請竣工驗收。
第六十三條 對於公路建設里程小於20公里或總投資小於5000萬元的小型項目,可將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合併進行。
第八章 目標考核管理
第六十四條 市國省幹線公路建設改造協調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對幹線公路建設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六十五條 幹線公路建設責任目標考核每年底進行1次,考核按《長沙市幹線公路建設項目目標管理考核辦法》進行,對完成目標任務的單位予以獎勵。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原《長沙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沙市幹線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07〕3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