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陽市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德陽市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管理工作暫行辦法》是德陽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5日發布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陽市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德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推動投融資體制改革,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加快我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是指政府依法租用企業作為項目業主投資建設或購買的已建成、在建或者擬建的非經營性、準經營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橋樑、隧道、地下綜合管廊、生態基礎設施、公共運輸設施等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已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境內外企業法人。企業可以與金融機構、投資人等組建特殊目的公司(SPV),進行項目融資和建設。
第四條 政府租用企業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可採取“建設(購買)——租用——運營——移交”的模式實施,即:企業籌資建設或購買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市政府授權有關政府職能部門、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政府授權部門”)與企業簽訂相關租用契約,政府授權部門按照契約約定使用基礎設施項目並支付租用費用。企業負責基礎設施項目的運營和維護,在租用契約到期後依照契約約定向市政府移交建設或者購買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第五條 政府租用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保護各方利益,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計畫管理原則。政府相關部門根據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中期財政規劃,確定年度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租用計畫,並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二)租金合理原則。根據租用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開發建設成本、費用和租用期限,確定合理的租金水平。
(三)支持融資原則。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積極支持企業利用其與政府授權部門簽訂的租用契約確定的應收租金進行對外融資。
第六條 企業投資建設或者籌資購買城市基礎設施,可通過保險投資、銀行貸款、專項資管計畫、企業債、項目收益債券、投資基金、資產證券化、商業保理、信託投資等市場化方式籌集資金並承擔償還主體責任。融資模式根據資金特點由項目業主確定。
第七條 政府對企業按契約約定承擔租金支付責任,不承擔企業的償債責任。
第八條 設立市政府租用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聯合工作組(以下簡稱“聯合工作組”),成員由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國資委和其他政府授權部門組成。辦公室設在市住建局,負責日常工作。
聯合工作組負責審核年度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租用計畫,協調政府授權部門與企業簽訂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租用契約,協調辦理租金的申報與支付手續,負責政府租用項目的日常監管。
市住建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發改委負責根據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以及年度投資計畫,審核、匯總、平衡政府授權部門的租用需求,提出年度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租用計畫,並會同市財政局對其進行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經評價論證的年度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租用計畫由聯合工作組審核通過後報市政府批准。年度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租用計畫應包含項目名稱、項目業主(或項目業主選擇方式)、投資規模、租期、租金控制範圍以及明確政府授權部門。
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租用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租金規模,將租金納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財政預算,並按照政府授權部門簽訂的租用契約的約定向企業按時支付租金,開展租用項目支出績效評價和負責政府採購管理。
市發改委負責對政府租用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按企業投資項目實施管理,按照投資估算管理方式控制投資規模。
市國資委負責對政府租用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涉及所監管的國有企業的投融資按自主經營項目管理。
項目業主承擔投資主體責任,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租用計畫,按相關程式選擇金融機構或投資人,形成租用實施方案,經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組織評審,報聯合工作組審核後方可實施。
項目融資不得新增政府負債,鼓勵金融機構以股權投資等方式進行項目投資。
第九條 市審計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所涉及租金支付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條 政府授權部門根據租用實施方案評審結果與項目業主簽訂正式租用契約。項目實施方案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調整的,應在新的評審結果出來後,由政府與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協商確定,再簽訂書面補充租用契約後執行。
第十一條 新建城市基礎設施時,有條件的,可同步配置政府經營性資產,由企業負責運營和維護;獲得的經營收入在租用契約中確定其分配方式,並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以最大限度實現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經濟效益。
第十二條 租用項目的交付及維護按現行管理體制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另行制定印發。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述及的其他領域非經營性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縣(市、區)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相關工作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住建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按本辦法簽訂的租用契約,租金支付期不低於10年,最長可至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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