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陽市市級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德陽市市級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德陽市市級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的管理和運作,防範財政資金使用風險而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陽市市級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 所屬地區:德陽市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德陽市市級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德陽市市級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的管理和運作,防範財政資金使用風險,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省政府《關於印發〈四川省省級產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5〕49號)等檔案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德陽市市級發展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經市政府批准設立,在市政府政策目標引導下,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轉變財政資金支持方式,發揮財政資金槓桿放大效應,引導社會資本支持全市經濟社會發展。
第三條 引導基金主要用於吸引國內外優秀的投資機構、投資人及管理團隊來德陽設立投資基金,對我市基礎設施建設和企業進行投資。
引導基金支持有潛力、有前景的行業加快發展。投資領域包括支持創新創業,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支持產業轉型升級和發展,支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銀政合作,市級特定用途專項資金等。
第四條 引導基金來源:
(一)預算安排用於工業、農業、服務業、科技、旅遊、文化等產業發展的財政資金;
(二)符合使用規定的中央和省可用於產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補助;
(三)由市級統籌安排,由縣(市、區)、德陽經開區、德陽高新區承擔出資的專項投資資金等;
(四)引導基金投資收益及退出返回的本金及收益,閒置資金存放銀行或者購買國債所得的收益;
(五)其他合法來源的資金等。
第五條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範風險”的原則,按照項目選擇市場化、資金使用規範化、提供服務專業化的要求運作。
第二章 引導基金設立與管理職責
第六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為德陽市產業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產投集團”)。
第七條 引導基金設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委會”),投委會分常設委員和非常設委員。常設委員由市政府領導、市發改委、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金融辦、市產投集團負責人組成。非常設委員由引導基金使用對象所屬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人和專家組成。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應建立專家庫,在投委會開會決策前隨機抽取確定專家。
第八條 投委會主要職責:
(一)負責引導基金投資事項的決策;
(二)審定引導基金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三)對引導基金投資運作、退出情況進行監管和指導。
第九條 市政府相關部門根據行業性質和產業特點,按照市政府確定的經濟發展重點領域提請設立相應的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經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投委會審議決定。
第十條 投委會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投委會成員聯絡和協調,對引導基金運作情況進行檢查、考核,監管引導基金籌集、使用、收益、退出情況等。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引導基金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投資政策;
(二)制定引導基金的使用、風險控制、投資及退出機制、 績效考核等管理制度,加快研究完善以股權投資為主的基金運營和到期結算、股權轉讓、企業回購退出等機制;
(三)統籌管理子基金的設立,負責子基金的設立談判,按照章程和協定參與子基金的運營、投資、收益分配、退出管理等;
(四)負責管理並承辦引導基金其他投資活動,確保引導基金安全完整;
(五)定期向投委會辦公室報告引導基金籌集、使用、收益分配、退出等情況。
第三章 引導基金運營管理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主要採取發起設立和參股各類投資基金的方式進行投資,也可以採取跟進投資、風險補償、其他投資等其他方式。
引導基金按照“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工作責任。投資項目、投資金額、投資方式,須投委會批准後方可執行,大額基金使用報市委、市政府審批。
引導基金的投資承擔有限責任,引導基金投資對象需接受審計,並在合夥協定、公司章程、合作協定中予以明確。
第十三條 引導基金髮起設立各類投資基金,應與其他國有資本、社會資本共同設立。
(一)子基金根據投資行業不同,可以分設為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基金、產業發展投資基金、節能減排投資基金等各類子基金。原則上引導基金不得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複設立子基金;
(二)引導基金髮起設立的產業投資類子基金,在子基金設立時,應充分發揮引導基金的槓桿放大效應。原則上引導基金的投資額不能高於子基金規模的30%;
(三)引導基金髮起設立的基礎設施類子基金須100%投資於德陽市轄項目,其他各類子基金,原則上不低於60%的資金須投資於德陽市轄內相關行業項目;
(四)子基金的年度管理費不高於實際到位資金的2%(天使投資基金不超過3%)。
上述(三)、(四)款,應在合夥協定、公司章程、合作協定中予以明確約定。
第十四條 對在本市內註冊的屬於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項目,在子基金沒有進行投資的前提下,社會資本投資之後引導基金可以同等條件採取跟進投資。跟進投資按照不超過社會資本實際投資額的30%,單個項目投資不超過2000萬元。對招商引資引進的重點孵化企業的投資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決策。
引導基金跟進投資可按照實際投資額的1%計提管理費用。
第十五條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於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如社會資本對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失敗,引導基金可按照社會資本投資損失的10%給予補償,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100萬元。
風險補償的申請僅限於外來社會資本投資於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且沒有子基金投資和引導基金跟進投資的項目出現的損失,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應及時報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審查,經投委會批准後才能執行。
用於風險補償的資金額不得超過引導基金總額的5%。
第十六條 經投委會決定,引導基金可以參與對擔保、再擔保機構、銀政合作融資平台進行投資,建立企業應急轉貸專項資金等。
第四章 引導基金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 引導基金在託管銀行設立託管專戶,託管銀行由投委會辦公室按照公開原則從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中選擇。託管銀行須在德陽市有具體經辦機構,與我市有良好的合作關係。託管銀行負責引導基金的資金保管、撥付、結算等日常工作。
市財政局對引導基金託管專戶進行監管。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髮起設立的子基金,由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採取公開方式選擇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國家規定的基金管理資質,管理團隊穩定,專業性強,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信譽;
(二)具備完善的投資管理和風險控制流程,規範的項目遴選和投資決策機制,健全的內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三)註冊資本不低於500萬元,管理運營過的股權投資基金總規模不低於2億元,主要股東或合伙人具有較強的綜合實力;
(四)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至少主導過3個以上股權投資的成功案例;
(五)具有募集大量社會資本的能力,應參股子基金且出資額不得低於子基金總額的1%;
(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第十九條 引導基金不得將資金用於股票、期貨、房地產、 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用於不符合市政府產業政策的項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引導基金髮起設立子基金應在合夥協定、公司章程、合作協定中予以明確約定,在運作過程中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託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託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畫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准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託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五章 引導基金收益分配
第二十條 引導基金的所有投資收益屬於財政,按照引導基金出資來源不同和特定投資對象,由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提出具體分配意見,經市財政局審定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執行。引導基金的收入收繳由市財政局負責,市級出資的引導基金收入繳入市級金庫,納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引導基金收益及虧損按照《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規定和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5〕210號)規定納入財政統一核算。
第六章 引導基金退出
第二十二條 引導基金主要通過到期結算、上市、股權轉讓、企業回購等方式退出,原則上10年內應退出。
引導基金的退出時間、方式、價格按照引導基金與投資對象簽訂的合作協定、章程等約定執行,需要退出時,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應報投委會審定。
第二十三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應在合夥協定、公司章程、合作協定中明確約定,子基金有下述情況之一,引導基金出資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單方決定退出。如無法實現退出,則子基金應當進入清算程式。
(一)未按章程或合夥協定約定投資的;
(二)與基金管理公司簽訂合作協定超過1年,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約定程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三)子基金設立之日起滿1年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四)投資領域不符契約定的;
(五)其他不符契約定情形的。
第七章 引導基金考核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市財政局會同市級相關部門,按照市場評價優先和公共性原則,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擴大引導基金投資規模及其資產情況實行動態評估,定期公布。必要時可聘請第三方獨立機構對引導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獨立審計和評估。
第二十五條 市審計局依法對引導基金投資、退出、收支核算管理等情況進行審計,必要時進行相關的延伸審計。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定期向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報送財務報告和引導基金運作及投資管理報告,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報告。
第二十七條 託管銀行定期向引導基金管理機構和市財政局報送專戶資金管理情況。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