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陽區政府、德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為鞏固市政府黨組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深入貫徹省委“兩個意見”、省政府“5個規定”與“5個意見”、市委《關於建立健全作風建設長效機制的實施辦法》(德委辦〔2014〕59號)和《貫徹落實<中共四川省委關於認真貫徹“三嚴三實”要求進一步加強黨員幹部教育管理監督的意見>實施辦法》(德委辦〔2014〕60號),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管理,規範財經秩序,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市政府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管理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德陽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3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資金管理的規定
為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管理水平,嚴肅財經紀律,特制定如下管理規定。
一、嚴格預算編制和執行管理
(一)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
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確的政府預算體系,將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統籌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建立將政府性基金預算中應統籌使用的資金列入一般公共預算的機制,加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的力度。
(二)規範預算編制。
預算編制應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要及時下達提前通知轉移支付指標,並將上級下達的轉移支付和補助下級的轉移支付全部納入本級預算,提高預算編制的完整性。提前細化預算編制,將年初預算細化到具體單位和項目,提高年初預算到位率。實施績效目標管理,將績效目標作為項目設立和預算安排的基本依據。實行項目預算滾動管理。
(三)嚴格預算執行。
做好項目前期準備,及時下達撥付資金,建立預算執行進度考核機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硬化預算約束,年度預算執行中除救災等應急支出通過動支預備費解決外,一般不出台增加當年支出的政策。必須出台的增支政策,應先通過部門調整支出結構予以解決。部門無力調劑確需追加預算的,應按照“一事一報”的原則和財政資金審批許可權嚴格履行報批程式。
(四)嚴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
建立結轉結餘資金定期清理機制,各級政府上一年預算的結轉資金,應在下一年用於結轉項目的支出;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作為結餘資金管理。預算單位上一年預算的結轉結餘資金應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對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資金,可按規定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
二、嚴格財政專項資金管理
(五)嚴格專項資金設立。
新設立專項資金,部門應編制行業規劃、提出可行性報告,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政府批准。未經上述程式和同級政府批准,不得新設專項資金。凡能通過市場機制解決的,不得設立專項資金。
(六)清理整合專項資金。
按照政府職能轉變以及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總體要求,全面清理整合專項資金。取消執行到期、功能模糊、績效不高的專項資金,歸併用途趨同、投向重複、規模較小的專項資金,調整政策對象交叉、區域範圍重疊的專項資金,並對歸併整合形成的專項資金重新進行梳理,界定資金使用方向,結合年度工作重點動態調整具體項目安排,確保黨委、政府重大決策推進實施。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
(七)轉變財政資金支持方式。
合理界定財政資金支持範圍,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健全以產業引導基金、財政貼息、以獎代補等間接方式為主的財政支持體系,推動直接投入向間接扶持轉變。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槓桿效應,引導企業資本、民間資本重點投向高端成長型產業、新興先導型服務業。建立完善公共領域社會投入機制,積極推行PPP(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提高公共服務效率。
(八)規範資金分配下達。
全面實施專項資金績效分配,建立科學、公開、透明的分配決策機制,主要採取競爭立項、因素測算、規劃分配、據實據效等資金分配方法。嚴格資金分配下達時限,收到上級補助資金後,應於30日內分配下達。本級財力安排的專項轉移支付,應於同級人代會批准預算後的60日內分配下達。
(九)嚴格資金使用管理。
資金使用單位應對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賬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挪用,不得改變資金用途和分解項目支出,不得超範圍、超標準支出專項資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義發放與爭取和組織實施項目有關的獎勵、補貼等。
(十)強化激勵約束。
將專項資金管理作為部門政府績效管理和市縣財政運行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嚴格評價結果運用。建立考核評價與資金安排掛鈎機制,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次年預算安排和轉移支付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三、嚴格國庫資金管理
(十一)規範各類賬戶管理。規範財政專戶管理,全面清理現有財政專戶,一律不得新設專項支出財政專戶。加強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和監控,清理撤銷不符合規定設定的預算單位銀行賬戶。
(十二)深化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預算單位的所有財政性資金應全部納入國庫集中收付範圍。完善國庫集中收付運行機制,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的,必須於2015年4月底前全面恢復預算單位會計核算權和財務管理權。加快推進鄉鎮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國庫現金管理,合理調節國庫資金餘額。建立預算執行動態監控體系。推進財稅庫銀橫向聯網,嚴格實行非稅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
(十三)規範財政借墊款管理。
全面清理已經發生的財政借墊款,應當由預算安排支出的按規定列支,符合制度規定的臨時性借墊款應及時收回,不符合制度規定的借墊款應限期收回。加強財政對外借款管理,嚴禁違規對非預算單位及未納入年度預算的項目借款和墊付財政資金。
四、嚴格政府債務管理
(十四)嚴格規範債務管理。
地方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地方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將地方政府債務分門別類納入全口徑預算管理,其中:一般債務收支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專項債務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完善債務管理考核問責機制,將政府性債務作為硬指標納入政績考核。剝離融資平台公司政府融資職能,融資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建立債務風險預警機制,評估債務風險狀況,對超過預警線的及時進行預警提示,堅決守住風險底線。按照“誰舉借、誰償還”的原則,明確償債責任,編制償債計畫,妥善處理存量債務。
(十五)實行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
按照財政部統一部署,推進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部門綜合財務報告編制,擴大編制範圍,完善制度機制。規範權責發生制核算,嚴格核算範圍,控制核算規模。
五、全面公開預算信息
(十六)公開政府預決算。
全面公開經同級人代會和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預決算支出全部細化公開到功能分類的項級科目,並按經濟分類公開。
(十七)公開部門預決算。
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財政資金的部門(單位)均應公開本部門預決算。除涉密信息外,部門預決算支出應全部細化公開到功能分類的項級科目,並按經濟分類公開。在此基礎上,逐步將部門預決算公開到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十八)公開“三公”經費預決算。
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財政資金安排的“三公”經費都要公開,並對增減變化原因進行說明。同時,部門“三公”經費決算應細化公開因公出國(境)團組數及人數,公務用車購置數及保有量,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等信息。
(十九)公開其他預算信息。
按照“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原則,深入推進其他預算信息公開。除涉密信息外,專項轉移支付預決算應按項目按地區公開。公開基層政府專項支出分配情況,重點公開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教育、衛生和“三農”等專項支出。有序組織公開本級政府債務和部門(單位)政府債務情況,並結合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逐步公開地方政府資產負債狀況、收入費用情況等。結合績效預算管理改革工作實際進展,積極推進績效預算信息公開。除涉密信息外,公開本級制定的所有財稅政策和規章制度。
六、嚴肅財經紀律
(二十)嚴禁違規亂髮錢物。
嚴格執行國家津貼補貼政策,一律不準自行新設津貼補貼項目,一律不準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標準和擴大實施範圍,一律不準自行擴大有關經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一律不準發放有價證券和實物,一律不準發放與爭取專項資金有關的任何獎勵。強化預算約束,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調整津貼補貼預算。嚴格執行工資直發規定,津貼補貼不得發放現金。全面規範會計核算,不得用非津貼補貼科目核算發給個人的津貼補貼。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及時糾正違規支付、亂髮津貼補貼等行為。嚴格決算審查,對超標準、超範圍列支津貼補貼的不得納入決算批覆。
(二十一)加強專項資金監督。
建立全過程專項資金監督機制,嚴禁虛列支出,嚴禁擠占挪用和騙取套取財政資金。重點加強對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社會關注度較高、與民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發展專項資金、涉農資金、扶貧資金、教育科技和文化等領域專項資金監督,加強項目投資評審,推進公開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資金分配管理公開透明。
(二十二)清理規範財稅優惠政策。
堅持稅收優惠政策統一由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確定的原則,全面清理規範越權減免稅、先征後返政策等財稅優惠政策。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一律停止執行、立即整改。
(二十三)實行資金風險綜合防控。
各級財政、審計、監察、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切實防範資金風險。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資金運行全過程進行動態監督。審計部門要將重點領域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情況作為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內容。監察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財政資金管理領域違紀違規行為。機構編制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機構編制及財政供養人員基礎管理的監督。預算單位要建立健全風險防控管理機制,加強資金風險動態防控管理,並將具體責任細化落實到崗位和個人。
(二十四)嚴格實施違紀違規問責懲戒。
嚴格執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嚴肅追究違紀違規責任,嚴格逗硬處罰處分。對發現的違紀違規行為,要堅持將處理事與處理人結合,將內部通報與公開曝光結合,嚴厲懲處各類違紀違規行為,確保財政資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