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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專利資助資金是指由市、縣兩級財政部門預算安排,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內授權發明專利(包括國防專利,下同)在申請授權過程中產生的申請費、
實質審查費(簡稱:官費);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後產生的維持費;PCT(專利合作條約)專利申請產生的費用;發明專利代理費;發明專利授權後對發明人的激勵;專利維權費和獲得國、省專利獎等予以資助的資金。
第三條 專利資助資金安排堅持“授權資助、重點資助、共享共擔、據實據效”原則。
第四條 專利資助對象應滿足的條件:專利證書或授權公告文本載明權利人地址為德陽轄區的單位和個人。
一個專利權有多個權利人的,由第一順序權利人提出申請,且申請人應符合上述條件。權利人之間另有協定的除外。
無特別聲明的,權利人相關信息均以發明專利證書或授權公告文本和其它合法證明檔案上的權利人、地址、代理機構、日期信息為準。
第五條 專利資助資金由政府財政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共同管理,分工負責。
財政部門負責按年度編制資金預算、聯合報批、撥付資金;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資助項目的申請受理、審核和公示,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
第六條 專利資助資金原則上按上年度(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產生費用進行安排,原則上縣(市、區)級資助資金在當年5月30日前支付,市級資助資金在當年6月30日前支付。
第二章 資助範圍、標準及申報
第七條 資助項目包括:
(一)國內授權發明專利的官費。
(二)國內授權發明專利第7年至第10年年費。
(三)通過專利合作條約申請專利所產生的費用。
(四)專利維權費用資助。
(五)專利代理機構代理髮明專利的相關資助。
(六)獲得中國專利和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單位及四川省專利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項目的資助。
(七)發明專利授權後對發明人的激勵資助。
第八條 資助標準:
(一)獲得國內專利授權的發明專利,按最高不超過3000元/件資助。獲得
國家知識產權局批准減繳申請費、實質審查費的不予資助。
(二)對發明專利維持時間7年以上的,第7年資助500元/件,第8年資助1000元/件,第9年資助1500元/件,第10年資助2000元/件。
(三)申請人提交專利合作條約專利申請並完成國際公布的,非個人申請給予10000元/件資助;個人申請給予3000元/件資助。
(四)企事業單位作為原告(或請求人)主動維權,解決專利侵權糾紛,經法院判決(或裁定)勝訴並已生效的,給予作為原告(或請求人)的單位維權代理費10%的資助,每件案件最高資助5萬元。
(五)專利代理機構代理德陽申請人的國內發明專利,上年度授權量10件以上(含10件)的,對該代理機構代理的德陽授權發明專利給予800元/件資助。
(六)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資助;獲得四川省專利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項目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七)對授權發明專利給予發明人1000元/件的激勵資助。
以上除第(六)項外,市、縣財政對同一自然人的專利資助,合計不得超過3萬元/年;對同一單位專利或專利代理機構的資助,合計不得超過30萬元/年。國內發明專利授權官費或年費調整的,資助費用相應調整。享受市級專利保險補貼資金的不重複享受同類型資助,應急企業專利資助按《德陽市支持國家應急產業示範基地建設的若干政策》(德辦發〔2020〕23號)執行。
第九條 資助由權利人、代理機構提交紙質材料方式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權利人、代理機構對上年度的資助申請,應在當年2月底前完成,逾期視為放棄。
第十條 申請資助應提交的材料:
(一)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提交:《專利資助申請表》和《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登記證書》或《社團登記證書》或《身份證》複印件等。同時,結合申請資助項目提交繳費有效憑據、國際公布文本扉頁、法院判決(或裁定)、獲獎證書或批准檔案複印件。複印件應蓋單位鮮章或個人簽字,確保與原件一致並標明。
(二)專利代理機構提交:《專利資助申請表》和代理德陽申請人的國內發明專利明細說明。
第三章 審核和支付
第十一條 對專利進行資助前,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在其官方網站進行不少於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對經公示無誤的資助項目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提交財政部門,聯合向同級政府(管委會)提出資金申請。
第十三條 辦法中第七條第(一)至(四)(六)(七)項的資助,申請人按單位(或個人)註冊的住所轄區,向當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由縣級財政負擔。同時,市級財政依據縣級財政申報的年度資助總額,分別按15%對擴權縣予以獎補,按50%對非擴權縣(不含德陽經開區)予以獎補,按25%對德陽經開區予以獎補,羅江區在過渡期內按擴權縣標準執行,過渡期後按非擴權縣標準執行。
辦法中第七條第(五)項資助向市級市場監管部門申報,由市級財政負擔。
第十四條 市財政獎補由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向市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資料申報,經市市場監管部門審核會同市財政部門向市政府申報,待市政府審核批准後,屬市級分擔的,由市財政將獎補資金撥付至受資助單位或個人所在地縣級財政部門,涉及第七條第(五)項對代理機構資助的由市市場監管局撥付至受資助機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管局對專利資助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和績效考評。各縣(市、區)、德陽經開區財政和市場監管部門必須按照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規定,加強對申請專利資助資金項目的審查和監督,嚴格把關。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申請人利用虛假材料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騙取、套取、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違反其他財務紀律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資助資金管理人員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及其他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2019年度專利資助按本辦法執行)。原《德陽市專利資助與專利獎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德市財教〔2017〕11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德陽經開區管委會,德陽高新區管委會,市級有關部門:
《德陽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八屆八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德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9月11日
解讀
一、政策背景
為落實德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責任分工的通知》(德辦發﹝2020﹞13號)“……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出台專利資助管理辦法……”的目標任務,鼓勵發明創造和創新創業,引導創新成果智慧財產權化,最佳化和規範德陽市智慧財產權資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更好推動我市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二、制定依據
依據德陽市人民政府《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目標任務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四川省專利保護條例》、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進一步提升專利申請質量的若干意見》、中共德陽市委 德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意見》。
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專利申請不積極,檔案撰寫水平較低,技術創新水平不高和原市財政局、市科知局聯合制定的《德陽市專利資助與專利獎勵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德市財教〔2017〕11號)(簡稱:原辦法)存在重數量輕質量傾向等問題,如不及時解決,將削弱專利制度的公信力,影響社會公眾對專利制度作為支撐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基本制度的信心。二是為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對辦法進行全面修訂是不斷提升全市專利申請質量的主要途徑之一。三是2016年德陽被國知局確定為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智慧財產權相關指標是每三年示範城市複查的重要考核內容。同時,智慧財產權相關指標也是營商環境評價的重要內容。四是至2019年末德陽每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5.85件)遠遠低於全國平均水平(13.3件);至今年5月,雖然德陽每萬人發明專利擁有量全省排第四位(6.18件),但仍低於全省平均水平(7.19件);全省前三的發明專利擁有量成都27.01件/萬人、攀枝花18.7件/萬人、綿陽12.72件/萬人。所以,修訂和出台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量質並重、質量優先”的原則,為進一步突出區域專利評價工作的專利申請質量導向和省財政評審中心對2018年度德陽智慧財產權項目資金使用評審,提出的智慧財產權項目資金要突出效益的要求。2019年下半年,市市場監管局牽頭開始著手辦法的修訂。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修訂辦法期間,先後走訪生產企業、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等市場主體30餘戶,聽取大家對包括專利資助在內的提升德陽智慧財產權水平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參考成都、綿陽、深圳等地的做法,起草形成《德陽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草案)》(簡稱:辦法)。2020年5月12日和6月5日,市市監管局、市財政局聯合將辦法初稿先後兩次,發各縣(市、區)財政局、市場監管局,市局經開區分局徵求意見並在此基礎上,對辦法初稿再度進行修訂。2020年6月8日至7月10日,市市場監管局將修訂的辦法通過市市場監管局官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協調分歧。
四、主要內容
《德陽市專利資助管理辦法》共五章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資助範圍、標準及申報
第三章審核和支付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章附則
新辦法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