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印發切實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切實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針對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給出了解決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部關於印發切實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 文號:財預[2010]33號
  • 發布日期:2010年3月11日
  • 發布機關:財政部
  • 檔案性質:指導性
  • 檔案章節:5章18節
上級檔案,意見內容,

上級檔案

財預[2010]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
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推進和公共財政職能的不斷加強,國家的財政用於鄉鎮的資金大幅度增加。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管理工作,關係到黨的民生政策的貫徹落實,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到統籌城鄉發展,意義重大。《關於切實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鄉鎮財政資金監管職責和具體要求,是健全鄉鎮財政職能,發揮鄉鎮財政監管優勢,加強財政管理基礎工作和基層財政建設的指導性檔案。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切實抓好落實。
附屬檔案:關於切實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財政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意見內容

財政部關於切實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更好地發揮鄉鎮財政職能作用,落實好中央各項民生政策,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現就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目標
(一)將所有財政資金納入監管範圍。鄉鎮財政要將各級政府安排和分配用於鄉鎮以下的各種財政資金,以及部分鄉鎮組織的集體經濟收入等,全部納入鄉鎮財政監管範圍。包括:對人員和家庭的補助性資金,支農惠農的項目建設資金;鄉鎮財政本級安排資金,上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下達到鄉鎮的資金。
(二)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做好預算執行工作,加快預算支出進度,促進資金及時足額撥付。提高資金項目的安全性,防止數據不實、虛假立項、騙取套取、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等行為。推進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工作,不斷提高農民受益程度。
二、強化對補助性資金的監管
(三)明確補助性資金監管工作的重點。財政補助性資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積、糧食產量、牲畜頭(只)數、購買行為等為分配依據,直接或間接補助到農民的財政資金。包括鼓勵農民發展農業生產、增加農民收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和支持農村教育、文化、衛生事業運轉方面的財政補助資金。及時公開、公示補助政策和補助對象。鄉鎮財政要聯繫或配合有關站所、單位,及時公開各種補助政策,要把有關《公開信》和“一折通”(或一卡通)等及時發放到農戶,確保農民民眾的知情權。要聯繫或配合有關站所、單位,將村委會上報的補貼對象、補貼依據、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聯繫電話等信息通過“村務公開欄”或“財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加強社會監督。認真核實補助信息。鄉鎮財政對公示中有舉報、有反映的案例,要派人及時到當地核實真偽。對比較容易發生變化的在校學生人數、寄宿生生活補助人數、農村貧困家庭大學生補助人數、五保戶供養人數、優撫對象人數、低保救助人數、農業保險補貼面積等,在向縣級財政或主管部門匯總上報補貼名冊前,鄉鎮財政要有重點地派人到現場進行清點抽查,並將抽查結果及時向上級財政和主管部門報告。切實將補助資金落實到戶。要按照各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採取國庫集中支付與“一折通”(或“一卡通”)相結合等有效的資金髮放制度,保證補助資金及時、安全、便捷地落實到戶,避免多卡發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剋扣農民補貼資金。紮實做好補助信息的基礎管理工作。鄉鎮財政要與有關站所一起,認真做好本鄉鎮範圍內補助資金相關基礎數據信息的收集、整理、分類、報告和建檔等台賬工作,適時對有關信息進行補充和更新,確保基礎信息完整、真實、準確。
(四)協調做好上級安排補助性資金的監管。對於由上級財政或主管部門發放的補助性資金,上級財政部門應協調同級主管部門,及時向鄉鎮財政提供相關補助政策檔案,並提出監管要求。鄉鎮財政根據上級財政的委託,做好監管工作。
(五)抽查審核單位經費預算。對於教育、衛生等按照生均、人均標準安排公用經費等支出的單位,鄉鎮財政要積極配合縣級財政落實有關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補助對象實有人數等情況的抽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並報告上級財政和主管部門。
三、嚴格項目資金監管
(六)把握項目資金監管的關鍵環節。項目資金是指用於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自然生態環境、教育、醫療、文化條件和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的財政補助資金。嚴把項目申報關。鄉鎮財政要對項目申報的真實性、可行性進行實地察看,並向縣級財政提出意見建議。做好項目公示。鄉鎮財政要對項目的實施範圍、責任人和受益人等情況進行公示,鼓勵農民參與,加強民眾監督。跟蹤項目實施。實地檢查項目的開工建設和進展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向縣級財政報告,按照縣級財政委託,做好項目支出審核和資金撥付工作。及時評估驗收。做好項目評估驗收和檔案管理工作,提出項目運轉和維護管理建議等。
(七)細化納入鄉鎮財政預算管理的項目資金監管。細化預算編制。鄉鎮財政要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要求,進一步細化項目預算編報,嚴格審核有關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可行性,對符合要求的項目納入年度預算。加強預算執行管理。項目預算執行過程中,要確保資金及時撥付到位,並對項目實施進度進行跟蹤管理。項目完成後要組織評審驗收和績效考核。完善“鄉財縣管”制度。縣級財政部門要負責對鄉鎮納入預算管理的項目進行審核把關,組織好資金撥付和跟蹤監控工作。
(八)協作監管項目建設資金。對於上級財政與主管部門共同支持或上級主管部門直接下達到本鄉鎮的資金,鄉鎮財政要建立與各專業站所、村委會的日常信息聯絡制度,及時掌握上級主管部門下達到各站所、村、組、農場、企業、合作社、專業協會等的項目資金信息,建立項目檔案,及時納入監管範圍。要主動收集縣級財政各業務股室下發的項目資金檔案,了解下達到本鄉鎮範圍內的項目資金,及時實施監管。要實地察看或抽查項目開工建設情況,檢查資金使用情況,評估項目運行效果,並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九)夯實項目建設資金的基礎管理工作。鄉鎮財政要按照本鄉鎮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搞好本鄉鎮範圍內的農林水利、鄉村道路、學校醫院、集鎮村莊、環境保護等項目庫建設。對項目申報和項目安排提出合理化建議,避免隨意申報和重複申報項目。對建設項目要進行公示,避免虛假立項、套取項目資金現象。對已完工項目要進行檔案管理,跟蹤項目效益。
四、規範鄉鎮本級、村級資金和財務的監管
(十)加強鄉鎮財政預算管理。要將稅收收入、非稅收入、上年結餘資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實行綜合預算。要積極清理預算外收入,嚴格基金收入管理。要加強收入征管工作,對鄉鎮負責徵收的財政收入,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規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設“小金庫”。要逐步完善鄉鎮基本支出定員定額管理,建立項目庫管理制度。要及時報送預算,按規定程式報送人大批覆,並強化預算執行管理。要進一步推進“鄉財縣管”改革,完善有關制度措施,嚴格鄉鎮財政支出和會計核算管理,加強縣級財政對鄉鎮的監督檢查。
(十一)健全鄉村財務管理。要逐步建立鄉村債務動態監控制度,及時、全面地掌握鄉村債務變化情況,建立健全債務控制和化債工作規章制度。鄉鎮財政既要尊重村級組織資金安排使用的自主權,也要加強對村級組織財務的管理,積極探索村賬鄉代管等管理方式。要對上級部門補助村級組織的專項工作經費進行專賬核算。要加強對鄉村資產的管理,建立健全鄉村資產購建、驗收、保管、使用、處置等管理制度,做到資產實物管理和價值管理相統一。
五、指導和督促鄉鎮財政開展資金監管
(十二)加強工作指導。各級財政要加強組織領導,指導督促鄉鎮財政有效開展監管工作。明確鄉鎮財政監管工作的職責,加強工作指導。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全面掌握其他部門下達到鄉鎮的各類資金的政策信息。要推進專項資金整合工作,研究對性質相同的資金進行適當歸併和統籌使用,更好地調動和發揮基層政府和部門的積極性、主動性,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十三)建立信息通報和反饋機制。上級財政在有關資金和項目管理的檔案中要明確規定鄉鎮財政的監管責任。要明確信息通報制度,將下達的資金管理辦法和撥款檔案等逐級抄送傳達到鄉鎮財政,使其掌握開展監管工作所必需的信息。對於鄉鎮財政在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和情況,要建立反饋渠道,逐級上報至負責資金和項目分配、管理的財政部門,以利於完善有關政策,規範財政管理。
(十四)規範補助資金分配和管理。上級財政要規範有關補助資金分配辦法,加強資金管理和對鄉鎮財政的政策指導。要根據基層財政反饋的實際情況,調整和完善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逐步實現資金分配與績效考評掛鈎。財政監督檢查部門要積極參與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及時了解情況,反映問題,提出政策建議,配合開展好相關工作。
(十五)建立健全監管工作監督管理機制。建立鄉鎮財政直接聯繫點制度,及時分析、研究監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建立財政資金監管工作日常考核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開展得好、監管工作成效明顯、信息反饋及時的鄉鎮財政部門,予以表揚;對工作開展不力的,要強化責任追究,並責令整改。
(十六)加強鄉鎮財政監管能力建設。健全鄉鎮財政職能,完善機構人員管理,選擇作風正派、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的幹部充實到鄉鎮財政隊伍中來。加強鄉鎮財政人員培訓工作,制定培訓規劃,建立健全分級培訓機制。保障鄉鎮財政實施監管工作的必要經費,改善工作條件。
(十七)發揮縣級財政的作用。縣級財政是強化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的關鍵,是上級部門與鄉鎮財政間監管信息反饋交流的樞紐,擔負著承上啟下和橫向協調的重要任務。縣級財政要明確鄉鎮財政的具體監管範圍,要量化、細化監管任務和責任。要把上級財政或主管部門下發的項目資金檔案、制度辦法、監管重點和具體要求等及時下發、抄送鄉鎮財政,以便其開展監管工作。
(十八)細化實施辦法。省級財政部門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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