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順縣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發揮鄉鎮財政職能作用,推進鄉鎮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確保財政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和各項強農惠民政策落實到位,根據《財政部關於切實加強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財預〔2010〕33號)和四川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財基〔2010〕11號)要求和財政資金相關管理制度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鄉鎮財政資金的監管主體、範圍
(一)監管主體。鄉鎮財政資金監管由鄉鎮財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縣財政部門指導和督促鄉鎮財政部門加強財政資金監管。
(二)監管範圍。在鄉鎮區域內使用的財政資金均屬鄉鎮財政部門的監管範圍,其中鄉鎮本級財政收支、縣級主管部門下達鄉鎮使用的各種補助(貼)資金等由鄉鎮財政部門直接監管,鄉鎮財政部門協助監管縣級主管部門在鄉鎮區域內使用的財政資金。鄉鎮政府性債務資金一併納入鄉鎮財政部門實施監管。
二、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內容、方式
(一)財政收入監管。鄉鎮財政部門要協助稅務機關和非稅收入執收部門做好收入征管工作,確保應收盡收,並督促征管部門將各類財政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不得截留、坐支、挪用。要將屬於鄉鎮財政的稅收收入、非稅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上年結餘資金等各種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實行綜合預算。
(二) 財政支出監管。
1、基本運轉支出的監管。按現行財政體制納入鄉鎮財政預算安排的各類資金,包括人員工資(離退休費)、津貼補貼(績效工資)、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機關運轉經費、各類專項資金等,由鄉鎮財政部門直接監管。鄉鎮財政部門要按政策規定和預算口徑,對人員支出、法定支出、民生支出等實行全額預算,不留缺口,確保預算編制的完整性。要嚴格執行人代會批准的預算,按預算、按進度、按項目及時撥付資金。要從嚴控制公用經費支出,按規定實行政府採購,對符合直接支付條件的支出要協助縣財政部門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2、各種政策性補貼(助)資金的監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直接或間接補貼(助)給城鄉居民和特定對象的資金,主要包括糧食直補、農資綜合直補、退耕還林補助、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家電和汽車機車下鄉補貼、農業保險補貼、城鄉貧困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計畫生育獎勵扶助、優撫資金、五保戶供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救災救濟等。對上述資金,鄉鎮直接撥付實施的,由鄉鎮財政部門直接監管;由縣級主管部門撥付實施的,鄉鎮財政部門做好相關基礎性工作,協助縣級主管部門實施監管。
(1)做好基礎信息工作。鄉鎮財政部門要把好基礎信息質量關,組織相關人員深入村、社區、農戶收集各種政策性補助(貼)資金享受對象的基礎信息,建立基礎信息資料庫,並實行動態管理。基礎信息主要包括:耕地面積或良種種植面積、糧食產量、牲畜頭(只)數、購買行為、農村貧困對象、受災對象、優撫對象、五保戶、獨生子女戶等。
(2)建立信息公示制度。鄉鎮財政部門要認真執行補貼(助)資金的告知和公示制度,及時向社會公開各種補助政策、享受範圍和補助金額等,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一周,並將告知和公示的相關圖片、公示紙質文檔等信息資料留存建檔。
(3)及時安全兌付資金。鄉鎮財政部門要認真執行各種補貼(助)資金管理規定,對補助到人到戶的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金融機構“一卡(折)通”等方式兌現,不得以任何理由剋扣政策性補貼(助)資金。
(4)做好信訪處理工作。鄉鎮財政部門要及時調查、核實、處理舉報和反映的事項,並將查實和糾正情況反饋給舉報人。
3、項目建設資金的監管。鄉鎮財政部門要主動參與建設項目資金監管,凡鄉鎮直接撥付實施的建設項目資金,由鄉鎮財政部門直接監管;縣級主管部門撥付在鄉鎮範圍內實施並實行縣級報賬制管理的各種項目資金,鄉鎮財政部門協助監管。
(1)做好項目申報工作。鄉鎮財政部門要嚴格審查建設項目申報的真實性、可行性和預期效益,項目概(預)算實行項目評審制度。
(2)實行項目公示制度。鄉鎮財政部門要把項目名稱、實施內容、投資金額、項目業主、建設工期、質量標準、預期效益等在受益民眾或項目實施範圍內進行公示,擴大民眾的知曉權和監督權。
(3)嚴格項目質量管理。鄉鎮財政部門要對建設項目實施跟蹤管理,項目建設必須按照項目的設計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實施,項目主管部門要及時監管,實地查看項目開工及建設情況。項目受益區應組織民眾代表對項目質量進行經常監督。
(4)及時撥付項目資金。鄉鎮財政部門要按工程進度撥付項目資金,實地檢查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評估項目實施效果,防止資金被挪用而影響項目進度。
(5)監督項目驗收工作。項目實施完工後,鄉鎮財政部門要參與或督促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資金管理單位、項目區民眾代表等對項目的實施進行檢查驗收,督促項目建設單位辦理決算,清算項目資金,並開展項目績效考評。對存在的問題要責成項目建設單位立即整改。
4、村級組織(社區居委會)資金的監管。納入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社區居委會)核算的資金,包括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財政安排用於村社(社區)幹部的誤工補貼、村級組織(社區居委會)運轉經費、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和其他財政獎補資金等,由鄉鎮財政部門通過“村財鄉代管”的方式直接監管,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
(1)落實誤工補貼政策。鄉鎮財政要按不低於政策規定標準落實村社(社區)幹部的誤工補貼。對村社(社區)幹部的誤工補貼,通過金融機構“一卡(折)通”實行直接支付,固定報酬部分做到按月支付,考核報酬部分經考核後要及時支付。
(2)控制運轉經費支出。鄉鎮財政要按不低於政策規定標準落實村級(社區)運轉經費,原則上實行“定額補助、包乾使用”辦法,嚴格控制公用經費開支範圍,公用經費如有結餘,主要用於村內公益事業建設。
(3)執行“一事一議”政策。村內公益事業建設必須遵循農民自願,按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要嚴格實行農民負擔上限控制,對“一事一議”籌集的資金和勞務,必須用於議定的公益事業項目建設,如有結餘,可結轉繼續用於新的公益事業建設。
(4)政府對村級組織獎補的其他資金。鄉鎮財政部門必須按照規定程式組織項目實施,在有關工作和村民籌資籌勞基本到位的情況下,具備開工條件後,再按用途、按進度撥付財政獎補資金,做到專賬核算、專款專用。
(三)鄉鎮政府性債務資金的監管。鄉鎮財政部門要清理鎖定本級政府性債務,將所有債務項目信息納入政府性債務管理信息系統。對新增債務,必須“發生一筆,錄入一筆”,確保債務信息及時準確反映。鄉鎮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清償債務,對償債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事前公示、直達到人”的方式進行管理。對已清償的債務,鄉鎮財政部門要及時做好債務帳務處理,做到“化解一筆,註銷一筆”。
(四)鄉鎮國有資產的監管。對本鄉鎮通過建設、購買、贈與等形式形成的國有資產,鄉鎮財政部門要在清理登記的基礎上,建立固定資產明確台帳進行管理,並按規定進行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經營和處置收益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三、建立鄉鎮財政資金監管指導體系
(一)加強對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的指導。鄉鎮政府要健全鄉鎮財政機構,配備作風正派、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的鄉鎮財政幹部,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安排必須的辦公經費,切實改善鄉鎮財政部門辦公條件。縣財政部門要加強鄉鎮財政管理,完善鄉鎮財政職能,強化鄉鎮財政幹部培訓工作,全面提高鄉鎮財政部門的監管水平。縣組織、編制、人社等部門要妥善解決鄉鎮財政機構設定、編制核定和級別待遇等問題,為監管工作創造條件。
(二)建立鄉鎮財政工作聯繫點和巡查制度。按照上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建立鄉鎮財政工作聯繫點制度,聯繫點鄉鎮要定期報送資金使用相關信息。縣財政部門要定期不定期地對鄉鎮財政部門的監管工作進行巡查,督促鄉鎮盡職履責,確保各類財政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三)建立信息通報制度。縣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要及時將上級財政和本級財政制發的涉農資金政策、管理辦法,以及縣級下達到鄉鎮的項目資金檔案、管理辦法、相關信息告知鄉鎮,並提出監管要求,鄉鎮財政部門要將日常監管情況及時反饋上級相關部門。加快鄉鎮財政部門信息化建設進程,逐步實行網路化監管。
四、進一步完善監管機制
(一)認真做好日常和內部監督工作。鄉鎮財政部門要建立日常監督機制,設立監督崗位,明確監管任務,落實監管責任,自覺履行監管職責,重點關注項目資金的落實情況和使用績效。要完善內控制度,對預算安排、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實施內部監督,對審計和上級相關部門檢查出的問題必須及時整改,並將整改落實情況上報審計和上級相關部門。對財政資金使用中出現的問題,屬於鄉鎮直接安排使用的資金,要立即進行糾正和處理;屬於協管的資金,要形成書面意見,及時上報縣財政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二)加強鄉鎮財政財務管理。鄉鎮財政部門要認真執行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採購、票據管理、投資評審、績效評價等制度,推進鄉鎮財政管理改革。要認真做好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編制工作,真實反映本級財政收支情況,按法定程式將預算編制、預算調整、財政決算報同級人代會審查和批准。要加強會計財務基礎工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準確。要按照《會計法》和有關財務制度規定,規範賬戶設定和會計核算,嚴把支出關口,保證資金按規定使用。要監管鄉鎮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明確支出範圍,制定定員定額和支出標準等,切實加強財務管理。要加強“村財鄉代管”工作,實行財務委託代理制度,規範村級資金專戶管理,監督村級財務收支。
(三)建立激勵約束考核制度。縣財政部門要建立和完善對鄉鎮財政資金監管工作的考核制度,對鄉鎮財政工作開展、資金監管履職盡責等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納入縣財政對鄉鎮財政激勵約束考核機制予以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