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勵約束機制

激勵約束機制

激勵約束,即激勵約束主體根據組織目標、人的行為規律,通過各種方式,去激發人的動力,使人有一股內在的動力和要求,迸發出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同時規範人的行為,朝著激勵主體所期望的目標前進的過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激勵約束機制
  • 性質現代經濟學管理學的重要內容
  • 客體:主要是指高級代理人
  • 分類:物質激勵和精神激勵
概念,主客體,客體,目標,環境,方式,機制,分析模型,機制構建,

概念

激勵約束是現代經濟學和管理學的重要內容,它一般包括五個基本要素,即激勵約束主體、客體、方法、目標和環境條件,是解決誰去激勵約束、對誰激勵約束、怎樣激勵約束、向什麼方向激勵約束以及在什麼條件下進行激勵約束的問題。正確把握激勵約束的五個要素,對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至關重要。
激勵約束有著不同的功能,兩者又是相輔相成的,缺一不可。但首先是激勵,沒有激勵就沒有人的積極性,而沒有積極性,一切經濟發展就無從談起。同時,每個人要對他的經濟後果負責任。也就是說,他的行動要受到約束。在實際工作中,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偏重激勵或者約束之間適當地做出選擇。只有把二者很好地結合起來,才能調動經營者的積極性,並與所有者利益一致,實現激勵兼容

主客體

不同類型的企業,激勵約束主體是不同的,如:國有企業的激勵約束主體是國資委股份有限公司的激勵約束主體是股東等。只有分清激勵約束主體才能夠明確出資者和經營者、職工等之間的責、權、利,才能真正起到激勵約束的目標,達到公司治理的目的。

客體

其積極性發揮的程度、行為規範的程度,是激勵約束機制優劣性、發揮作用程度的標誌。激勵約束客體也因企業類型的不同而不同,企業的激勵約束客體主要是指高級代理人

目標

激勵約束的目標,是指激勵約束主體在一段時間內,對激勵約束客體的行為所達到某種結果的期望。激勵約束目標,為激勵約束主體和客體行為指明了方向。不同類型的企業在不同時期,其激勵約束目標也是不同的。

環境

激勵約束機制是在一定環境條件下形成、發揮作用的,這些環境條件主要包括:
1)企業的外部環境:就是企業所處的外部市場環境,通常包括聲譽機制與外部經理市場、資本市場、產品市場、債權人、政府制定的與公司運作有關的法律和法規、一些組織制定的非強制性的公司治理準則等。
2)企業的內部環境指企業內部的組織結構、各方面的制度、產品結構和財務政策、股權結構和人事安排等。

方式

激勵約束方式多種多樣,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激勵方式:
(1)物質激勵,主要包括年薪、福利和津貼等短期激勵,以及經營者持股、股票期權長期激勵;
(2)精神激勵,主要分為事業激勵、聲譽激勵、地位激勵、榮譽激勵、權力激勵、晉升激勵等。
約束方式,主要包括企業內部約束、市場約束、法律約束、銀行約束等等。
激勵約束機制是在一定環境條件下形成、發揮作用的.
這些環境條件主要包括:
1)企業的外部環境:就是企業所處的外部市場環境,通常包括聲譽機制與外部經理市場、資本市場、產品市場、債權人、政府制定的與公司運作有關的法律和法規、一些組織制定的非強制性的公司治理準則等。
2)企業的內部環境指企業內部的組織結構、各方面的制度、產品結構和財務政策、股權結構和人事安排等。

機制

顯性激勵與隱性激勵
代理契約(如聘用契約、報酬方案)本身所產生的企業內部激勵被稱為顯性激勵。而能夠把具有不確定性的隱性事實還原給當事者,由當事人自己做出理性選擇和控制的有效激勵稱為隱性激勵,它產生於外部競爭機制。
顯性激勵是將代理人的報酬與公司的經營狀況(如利潤)掛鈎,部分報酬以貨幣形式當年給經營者,部分報酬轉化為企業股份作為遠期收入等。我國目前正在試行的所謂“年薪制”就屬於這種顯性激勵。但顯性激勵無法解決經營者績效與報酬的不對稱性問題,即在代理人的特定績效情況下,企業到底該給他多少報酬才合適呢?這也是我國目前實行年薪制過程中困擾當事人的一個難題。
人們發現,企業制度與市場制度、集權計畫制度一樣都可能失效。根本無法通過嚴密的代理契約和無休止的談判來解決代理人激勵不足和委託人監督無效的問題。這時就要考慮用市場競爭機制來彌補企業制度的不足,從而激發代理人對“名譽激勵”的追求。便如,如果當貨幣收入低於一定代理績效所應得的收入水平時,經營者(代理人)會不會降低其努力水平呢?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於市場競爭機制發揮的作用。代理人可能不會這樣做,因為市場競爭機制將給代理人一種“名譽激勵”以及“未來預期”。這表明代理人又作為有名譽追求和未來預期的人,他不會只考慮貨幣形式的報酬與經營業績在一定契約期內是否對稱,他會考慮即期經營績效對下期乃至未來的影響。

分析模型

首先,實施激勵約束機制的核心內容是企業與經營者簽訂的委託代理契約,其中的關鍵內容是經營者報酬計畫。而經營者報酬計畫通常是由股東委託董事會與管理者簽訂的,這其中涉及到評價原則,組織結構,股東會及董事會掌握的職責權力,控制的方式;業績目標和業績評價內容的確定,也涉及戰略目標財務指標,領導能力,能適應市場變化的企業文化與行為規範的建立情況等。像公司治理的監控系統發揮作用需要用公司管理的內部信息系統的支持一樣,沒有全面、完整、真實的關於企業管理運作狀況的信息,業績評價和報酬計畫是很難實施的。另外,外部隱性激勵也是激勵約束機制的一小部分,並對顯性激勵措施產生影響。
這個模型表明,企業高層領導者的業績直接表現為公司的效益指標,而更多的則應體現為領導者通過建立以價值觀和行為規範的公司文化使企業戰略能更適應市場和環境的變化。

機制構建

激勵約束機制是以員工目標責任制為前提、以績效考核制度為手段、以激勵約束制度為核心的一整套激勵約束管理制度。在激勵約束體系中,目標責任制是激勵約束機制建立和實施的前提和依據。沒有對目標責任的績效考核,對員工的激勵與約束就缺乏依據。績效考核制度是聯結目標責任制與激勵約束機制的中間環節,是科學評價、認定目標責任完成情況的主要手段,也是激勵約束機制正確實施的前提。績效考核制度制訂是否科學合理,直接關係到對目標責任完成情況的評價和認定,也關係到整個激勵約束機制是否得以順利貫徹執行及能否達到預期目的。激勵約束是目標責任制和績效考核所要達到的目的,恰如其分的激勵約束機制的實施在提升企業員工的生產經營積極性的同時,還會規範員工的行為,從而促進企業經濟社會效益的提高。相反,不恰當的激勵約束在壓制員工生產經營積極性的同時,也還會助長員工的偷懶及其他不利於企業發展的行為,從而制約企業的進一步發展。鑒於以上原因,我國上市公司經營者激勵約束機制的構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外部環境
培育和完善市場體系,完善市場法規,為公司激勵約束機制推行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1.在加快培育和完善包括借貸市場、產權市場、資本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等體系的同時,應有針對性地完善與上市公司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公司法》和《證券法》,為上市公司誠信經營和經營者激勵約束提供法律依據。
2.強化外部審計監督,加大對公司、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的處罰力度。同時,嚴格市場準入原則,嚴格執行《公司法》中第57條和第58條的規定,即國家公務員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刑滿釋放一定時期內和對公司破產負有重大個人責任或個人負有較大債務的董事、監事、經理、廠長在國家法規規定的期限內,禁止再到其他上市公司擔任經營者。
3.嚴格執法,根據情節輕重,在對公司和中介機構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處罰的同時,特別要加大對公司的經營者和中介機構相關人員的經濟處罰力度,提高違規和犯罪的經濟成本,徹底剷除滋生腐敗和犯罪的土壤,重塑公司誠信經營理念。
(二)公司激勵約束機制的基礎
公司股權結構多元化和國有股所有者真正到位,是健全完善公司激勵約束機制的基礎
1.解決國有出資缺位,塑造真正負責的國有股股東的關鍵措施是規範委託代理制度,實行獎罰分明的獎勵制度和財產損失賠償制度,尤其是對代表國有股權而又未盡職守,甚至縱容、參與公司經營者違法犯罪活動,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公司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股東代表或董事,要堅決給與嚴厲的經濟、行政和刑事處罰。
2.按照國家抓大放小和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政策,有針對性地實行國有股逐步減持辦法是對改變公司國有股一股毒打和國有股權從競爭領域逐漸退出的良好措施,但關鍵是要確定好減持的時機、方式、速度、比比例、價格和減持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3.通過恢復STAQh、NET法人股流通市場,提供法人股轉讓、出售和流通的場所,也是逐步改善公司股權結構的一種方式。另外,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通過協定受讓國有股和增持流通股方式,也是完善公司股權結構的重要途徑。
4.從源頭上防止新的股權不合理現象,對於新設立擬發行上市的公司,除了國家必須壟斷和控股的行業外,其他公司改組時最大股東股權比例一律不得超過50%,超過50%股權的,不予批准設立,不予核准發行股票和申請上市流通。
(三)公司激勵約束機制重要保證
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權力制衡機制是公司激勵約束機制重要保證
真正貫徹執行公司“三會四權”的權力制衡機制是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根本措施。目前,最重要的工作是規範公司治理機構的各自權利和責任,使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實行權力相互制約。堅決貫徹執行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在人員、資產、財務、機構和業務的“五分開”,避免上市公司成為控股股東的提款機;通過加強監事會組織機構、人員和制度建設,強化監事會的監督、審計和彈劾權力,特別是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直接隸屬於監事會領導而不是隸屬於董事會或經理領導,是避免監事會再次形同虛設的重要舉措;禁止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甚至黨委書記,禁止控股股東法人代表兼任公司董事長;除了獨立董事外,公司董事、監事必須專職,兼任其他公司經營者的董事、監事必須辭職;公司內部董事兼任經理的比例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的20%;在關聯交易表決時,嚴格執行迴避政策。
(四)建立健全責、權、利隊等的激勵約束機制
公司經營者激勵與約束的不對稱,既嚴重損害股東、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也助長經營者在公司投資決策方面的不負責任的短期性、投機性和盲目性等僥倖心理,使公司發展充滿風險。必須根據責、權、利相結合和激勵與約束相對等原則,以公司獨立董事領導下的薪酬委員會為主體,吸收公司監事會或外部中介機構相關人員,共同精心設計經營者的激勵約束制度方案,使公司經營者的經營目標責任、績效考核和激勵約束有機結合起來,並在經過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充分研討通過的基礎上,提交公司股東大會批准後執行,使經營者在自覺規範經營管理行為的基礎上,實現與公司的長期協同發展。公司經營者激勵約束機制的考核執行,也要貫徹執行以公司獨立董事牽頭、中介機構和公司監事會人員參與的原則,以達到客觀、公正地考核評價經營者績效,根據績效給予經營者相應激勵和約束的目的。
(五)上市公司公開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完善和嚴格執行上市公司公開信息披露制度
雖然按照《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強制對外披露以公司財務資料為核心的信息,但由於我國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完善和內部人控制嚴重,對外披露的信息失真現象極為嚴重,這就使上市公司經營者激勵約束缺乏科學的依據。因此,強化公司對外公開披露信息的及時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要求,既是公司實施激勵約束制度的要求,更是公司長期健康發展的需要。公司內部應首先建立起信息披露的嚴格審核、風險防範和責任追究制度,儘量杜絕虛假信息的製造和傳播。同時,國家應根據信息虛假披露及其對公司和利益相關者造成的利益損失的程度等情況,在對上市公司和相關的中介機構進行處罰時,更重要的是要加大對參與虛假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有關董事、經理、監事和中介機構相關人員的經濟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追究,並附以行政和刑事處罰,達到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利用虛假信息為手段進行徇私舞弊、損公肥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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