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貼簡介
津貼(Allowances) 津貼是對勞動者在特殊條件下的額外勞動消耗或額外費用支出給予補償的一種
工資形式。 津貼分配的唯一依據是勞動所處的環境和條件的優劣,而不與勞動者勞動的技術業務水平及勞動成果直接對應和聯繫。 津貼不與技術業務水平及成果直接聯繫,這就決定了它是一種補充性的工資分配形式。 津貼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津貼具有相對均等分配的特點。
形式
津貼的主要形式: 地區津貼; 野外作業津貼; 井下津貼; 夜班津貼; 流動施工津貼; 冬季取暖津貼; 糧、煤、副食品補貼;
高溫津貼;
職務津貼; 放射性或有毒氣體津貼。
標準
1、津貼標準
津貼標準是指某項津貼在單位時間內應支付的金額。它的確定由兩種方式,一是按照
雇員基本工資的一定百分比計算;二是按照絕對數額計算。第一種方式比較少見,大多數是按絕對數額計算。津貼標準在確定時考慮的因素包括:
1)
工資標準。如果在制訂工資標準時,已經考慮了對特殊勞動的補償,就沒有必要另設津貼補償;如果不能全面反映一些崗位和工種的特殊勞動性質和勞動消耗,就需要單獨設立補償津貼。
2) 勞動特殊性。對勞動的特殊性及對雇員的影響,要進行科學測量,作為確定不同等級津貼標準的依據。
3) 健康損害程度。一些津貼的發放是為了補償和預防特殊
工作條件對勞動者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津貼標準的確定與對雇員身體的損害程度直接相關。因此,需要通過一些相關部門的技術測定,例如,醫療單位、職業病防治部門等對職業病的發病率和治癒率、以及勞動保護投入等多種因素進行科學度量,從而確定通過津貼形式對雇員健康程度的補償標準。
對一些特殊的工作和工種,中國有國家、地方和行業規定的統一津貼標準。此外,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工作需要制訂和調整本企業的津貼發放標準。
2、支付形式
津貼有實物和貨幣兩種具體的支付形式。在一般情況下,與額外勞動補償有關的津貼支付貨幣,並構成輔助工資的一個組成部分;與身體健康補償有關的津貼有的採取實物的形式,有的採取貨幣的形式,以貨幣的形式居多。支付周期通常以出勤日累計,按月隨工資支付。
實施要點
選拔推薦人選必須是
專業技術崗位上的在職人員,並以近5年來取得的專業技術
業績、成果和貢獻為主要依據。選拔重點是在科研、管理等專業技術崗位上表現突出的優秀創新型人才。擔任副省級以上領導職務和享受副省級以上待遇的專家、學者,在
企事業單位擔任黨政領導後不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黨、政、群機關的工作人員,將不列入選拔推薦範圍。
1、津貼為特殊工資分配形式,與勞動者的實際勞動貢獻及
勞動能力均無直接關係。
2、在勞動工資體制改革進程中,應正確處理津貼分配許可權上國家和集體之間的關係。
4、嚴格執行津貼的享受條件,不能任意擴大。
案例
雲和縣安排了110萬元專項經費,用於實施“農村教師任教津貼”制度,全縣240位農村教師都享受到了這一政策。任教津貼制度受益對象包括鄉鎮及以下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特殊教育學校中正式在編的專任教師。根據農村教師所聘任的崗位和在農村學校任教的年限,教育部門將這項月度津貼劃分為從60元至400元不等的5個檔次,而對於在農村學校任教的特級教師,除了能獲得基本的任教津貼之外,還能按月享受500元的
特殊津貼。結合任教津貼制度,雲和縣還出台了農村教師
薪級工資提檔制,將赴農村任教的教師薪級工資自動上浮一級,擁有本科學歷的農村教師比在城內任教的同級教師的薪資增加兩級。雲和縣農村教師的平均任教津貼額已經達到226元,在農村任教的本科教師人數已上升至49人。
審批條件
為進一步規範企業津貼
特殊工種管理,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養老保險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對企業執行特殊工種範圍進行一次全面核定,並對核定後的特殊工種崗位人員實行統一登記和備案管理。
一、凡原執行國家規定行業特殊工種的企業,從即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繼續列入執行特殊工種崗位範圍的申請,並以文本信息和電子信息兩種形式報送《企業執
行特殊工種範圍申請表》。區、市、縣屬企業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統一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市屬以上企業,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二、企業經改進工藝或提升生產手段、使用新技術及新設備等,改善
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後,現已不符合原執行規定標準的特殊工種(如原以特別繁重
體力勞動為主已改變為機械或自動化生產為主的工種),不再列入特殊工種的執行範圍。
三、與其他行業企業已明確的特殊工種具有相同生產方式方法、生產作業條件等標準的工種,除國家已有規定列入可參照其執行特殊工種範圍外,其他一律不得參照執行。
四、原未列入特殊工種執行範圍的企業和新建企業,此次均不得列入執行特殊工種的範圍;原已列入特殊工種執行範圍的企業,因改制等原因在原生產基地新組建成立的企業並生產原執行特殊工種範圍的產品,可列入特殊工種執行範圍,但工種崗位不得新增或擴大。
五、原屬從事特殊工種崗位的職工,因企業停產、半停產期間未從事生產作業(如下崗、離崗休養期間),雖發放了
生活費和繼續繳納了養老保險費,也不得記入從事
特殊工種崗位的工作年限。
六、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對各行業特殊工種範圍規定,對提交繼續執行特殊工種的企業進行核准,並下達企業執行特殊工種核定通知書。
七、經核定列入特殊工種執行範圍的企業,2005年6月30日前要認真組織填寫《企業工人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登記卡》,並以文本信息和電子信息兩種形式同時報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確認的《企業工人從事特殊工種工作登記卡》,由企業存入職工個人檔案,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其存入特殊工種崗位人員資料庫。
現狀
河南省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不是“公務員加薪”,而是按照2006年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和規範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的原定部署,推進規範津貼補貼工作。通過實行統一的津貼補貼項目,嚴肅工資分配紀律,逐步解決津貼補貼發放秩序混亂、差距較大的問題。在規範過程中,不是都比規範前提高了,而是有升有降,有的降得還比較多。唐山市人事局、財政局也對網上近日出現的有關“河北唐山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邁出第二步”的報導作出回應: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不是加薪。
相關人員表示,規範公務員的津貼補貼,目的是規範公務員的收入分配秩序,縮小地區之間、部門之間的收入差距,使之控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按照原定部署,河北省從2007年開始,對公務員的津貼補貼進行規範,正在規範的過程中。規範後,有比規範前收入提高的,也有與規範前持平的,還有比規範前收入降低的,並不是為刺激消費出台了“加薪”政策。
相關討論
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的工作時數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和加點兩種。加班是指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從事生產或工作;加點是指員工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標準工作日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繼續從事生產或工作。根據加班加點時間的不同,《
勞動法》將加班加點的工資報酬計發比例做了三個不同層次的規定:
一、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加點),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二、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三、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加班加點是否要補發加班工資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加班津貼是否可以替代加班工資。加班津貼是用人單位給本企業員工設定的一項福利制度,法律對加班津貼並沒有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經營特點及企業需要決定是否設定和執行加班津貼制度。加班工資與其不同,是法律給用人單位設定的一項法定義務,勞動者超過工作時間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加班加點的時間不同,按照相應的比例予以計發加班工資。由此可見,加班津貼並不等同於加班工資,用人單位支付了加班津貼不能必然免除支付加班工資的法定義務。
在目前的一些法律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設定加班津貼的目的是對加班工作人員逾時工作進行補償,與法律對加班工資規定的立法目的相同,基於公平原則,加班津貼可以部分抵消加班工資,但畢竟不能取代加班費,二者歸於不同法律規範的範疇。因此,加班津貼應當實行“多不退少要補”的原則,當實際加班工資高於加班津貼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加班工資金額支付;當實際加班工資低於加班津貼標準時,用人單位可以按照企業內部規定的加班津貼標準支付。
詞語的由來
津和貼在古代同義,各自單獨成詞,都有補貼的意思。
(1)亦作“ 津帖 ”。補帖;補助。《元典章新集·刑部·禁搔擾》:“本司官委有子弟或因買賣乾勾已事到彼,不許繁擾官府,並不得請獻飲食,津貼錢物。” 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時事·王蓮生編修》:“甲申二月二十二日邸鈔,載其奏請京官津帖銀兩作正開銷。” 沙汀 《憶邵荃麟同志》:“他還作出安排……每月從創作基金中津貼我一筆生活費。”
(2)薪水以外的補助費。 鄭觀應 《盛世危言·廉俸》:“上焉者或借夤緣餽贈,節禮堂規,尅減軍餉,侵蝕錢糧為津貼。” 王西彥 《風雪》一:“一個小小科員,月薪八十,津貼四十。”
清˙洪升˙長生殿˙第四十二出:雖然陸路沖繁,卻喜津貼饒溢。
(3)指供給制人員的生活零用錢。《
人民文學》1981年第8期:“你們當戰士,一月七、八塊錢津貼。
有人認為“津貼”一詞是舶來詞或者音譯詞,由此看來並非如此,而是自古我國就有此種說法而延續下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