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14年9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4〕29號印發《安徽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設立管理、分配安排、責任劃分、績效和監督、信息公開、附則7章26條,由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審計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2017年度安徽省人民政府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10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秘〔2017〕271號文印發修訂後的《安徽省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和安徽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原《辦法》皖政辦〔2014〕29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7〕27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原印發時間:2014年9月13日
  • 原施行時間:2014年9月13日
  • 修訂時間:2017年10月14日
  • 新印發時間:2017年10月27日
  • 新施行時間:2017年10月27日
檔案通知,辦法全文,

檔案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和安徽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 皖政辦秘〔2017〕27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安徽省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安徽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財政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和〈安徽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皖政辦〔2014〕29號)同時廢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0月14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安徽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安徽省省級預算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補助及省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項資金包括省本級項目支出和省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省本級項目支出不包括單位正常運轉及履行日常職能所需的業務經費。
第三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依規設立、規範管理、權責明晰、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設立管理
第四條專項資金依據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等設立。除依據上述規定外,新設專項資金需提供設立背景、政策依據、績效目標、執行期限和資金規模建議等相關資料,由省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省財政廳按照省級預算管理辦法辦理。其中新設省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由省財政廳提出意見,報省政府審定。
第五條新設立的專項資金執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與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現有專項資金應逐步明確執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專項資金執行期限滿後自動撤銷。
第六條專項資金在執行期限內出現政策目標完成、設立依據變更、政策內容變化、支持方向重合、績效評價不合格、巡視巡察發現重大問題等情形時,由省財政廳提出撤銷或調整意見,報省政府審定。
第三章 分配安排
第七條專項資金實行“一個(類)專項,一個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有關主管部門分項或分類制定,每一個省級專項轉移支付有且只有一個資金管理辦法。
涉企類專項資金,同步納入安徽財政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第八條按照簡政放權要求,省對下專項轉移支付本著下管一級原則,下放資金和項目審批權,採取因素法等方式切塊下達市、縣,由市、縣統籌安排到具體項目並報省有關部門、省財政廳備案。
第九條 確需直接分配到具體項目的省對下專項轉移支付,原則上採取競爭性分配方式,擇優確定支持項目,由省有關部門會同省財政廳按規定程式辦理。項目申報材料需經市、縣或省有關部門審核的,由市、縣政府負責人或省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按規定報送。
第十條省級財政安排的省對下專項轉移支付按規定及時分配下達。中央財政補助的專項資金在收到預算指標後的30日內分解下達。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應遵循專款專用,突出支持重點、注重市場機制、發揮槓桿效應,主要採取貼息、擔保、後補助、購買服務、民辦公助、公私合營、綠色租賃等方式使用。
創新專項轉移支付支持企業發展的方式,逐步減少無償補助,採取投資基金管理等市場化運作模式,發揮撬動社會資本、金融資本、產業資本的槓桿作用。
第四章 責任劃分
第十二條按照職責明晰、權責匹配、全程監督、失責追究的原則,明確專項資金安排使用主體責任及監管責任。
第十三條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的設立審核、預算安排、審核撥付、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
第十四條省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的設立申請、資金分配、績效評價、項目監管和信息公開等負責。
第十五條市、縣政府對省下達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和管理負主體責任,市、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對項目申報管理負責,並對下放審批權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分配過程和結果負責。
第十六條項目實施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
第五章 績效和監督
第十七條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規範化、標準化、可量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健全分級負責、權責一致的績效管理體制。加強重點民生等項目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資金分配等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對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監督,保障專項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
第十九條各級有關部門按規定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督促落實。
第二十條各級審計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對專項資金的分配、撥付、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各級監察部門依法查處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二條除涉及保密事項外,專項資金相關信息均應主動向社會公開。省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公開專項資金管理制度、使用方向、分配辦法、分配結果、績效評價報告等。省財政廳依據有關規定,做好專項資金預算、決算等信息公開相關工作。省審計廳依據有關規定,做好涉及專項資金有關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的公開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各市、縣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有明確管理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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