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村級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村級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在安徽省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村級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安徽省
檔案通知,暫行辦法,

檔案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村級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辦發〔2004〕12號
各市、縣委,各市、縣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村級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負責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四月一日

暫行辦法

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村級專項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一、為了規範農村稅費改革村級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村級補助資金”)管理,確保村級補助資金專款專用和安全、高效運行,確保村級組織正常運轉,進一步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特制定本辦法。
二、村級補助資金是指取消農業稅附加後,省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門用於村組幹部固定報酬和誤工補貼、農村五保戶供養(包括省原對各地五保戶生活的專項補助)、村辦公經費的補助資金。
三、村級補助資金使用範圍:
(一)村組幹部固定報酬和誤工補貼。補貼人數和標準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農村稅費改革有關配套檔案的通知》(皖辦發〔2000〕11號)要求執行。
(二)農村五保戶供養。供養對象和標準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實施〈安徽省農村特殊保障對象保障經費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意見》(皖辦發〔2001〕19號)要求執行。
(三)村辦公經費(包括村級組織訂閱報刊和日常辦公所需經費)。報刊費按《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減輕村級負擔的若干規定》(皖發〔2000〕1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辦公經費限額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村級規模、人口和經濟收入水平確定。嚴禁超標準、超範圍使用村級補助資金。
四、省本次對縣(市、區,下同)的村級補助資金原則上不低於各縣原政策性農業稅附加應徵數。省、市、縣、鄉鎮在取消農業稅附加前已對村級的補助資金繼續保留,有條件的市、縣、鄉鎮要繼續加大對村級的補助力度。
五、各縣在具體分配村級補助資金時,要堅持有利於深化農村稅費改革,減輕農民負擔;有利於確保村級組織有效運轉;有利於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強化村民自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利於推進村組區劃調整,擴大村組規模,減少村組幹部固定報酬和誤工補貼人數等原則。要根據村級規模、人口、集體經濟收入水平和農村五保戶變化等情況,考慮村級原農業稅附加收入及財政對村的補助水平,作適當調整,合理分配,不搞平均分配,一般情況下應保持相對穩定。對未按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全省鄉鎮區劃調整工作的通知》(皖辦發〔2003〕10號)要求進行區劃調整的地方,省財政將視情扣減村級補助資金。為保證村級組織正常運轉,省扣減的經費由縣財政先行墊付,調整完成後由省財政返還給縣財政。
六、村級補助資金的使用要堅持“量入為出、勤儉節約”的原則,堅持專款專用,堅持按計畫使用。年初,由村委會提出村級補助資金使用計畫,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鄉鎮政府審核匯總後報縣財政局,由縣財政局審核並報縣政府批准執行。
七、省財政安排的村級補助資金列入對縣級財政體制的補助基數,實行財政專戶管理。村級補助資金由縣財政局根據批准的使用計畫,按季度劃撥到村級賬戶,或通過鄉鎮財政結算中心支付。有條件的地方,村組幹部固定報酬和誤工補貼及農村五保戶供養金要委託金融機構發放,實行“銀卡制”,一人或一戶一卡。村級補助資金支出列入“其他支出——補助村民委員會支出”科目。縣級的村級補助資金專戶年終不得有餘額。
八、嚴禁任何部門和單位平調、擠占、挪用村級補助資金或抵扣稅費、債務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凍結或轉移村級補助資金。村委會當年結餘的村級補助資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九、村級補助資金的安排、使用實行公示制。村委會要將村級補助資金安排及使用的詳細情況全部納入村務公開內容,張榜公布,實行民主管理,接受民眾監督。
十、每年1月20日前,村委會要將上年度村級補助資金使用情況,書面向鄉鎮政府報告。鄉鎮政府於1月底前匯總報縣財政局,縣財政局於2月底前將村級補助資金分配及支出使用情況匯總上報省財政廳和市財政局。
十一、各級財政、稅改、審計、農業、金融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村級補助資金分配、撥付、管理、使用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研究解決,確保資金安全、及時、足額到位。
十二、凡違反村級補助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規定的,一經查實,嚴格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違反農村稅費改革政策行為的處分規定》(皖辦發〔2002〕25號)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三、各縣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省、市財政和稅改部門備案。
十四、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十五、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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