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是2003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 發布文號:皖政〔2003〕80號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是2003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安徽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在1996.08.05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發展散裝水泥,限制袋裝水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生產、經營、運輸、...
《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條例》已經2013年8月2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8月6日 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條例 (2013...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6號》是為了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法律法規。政策全文 《安徽省促進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發展辦法》已經2009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及時足額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分別...
29、安徽省印刷業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批准 皖公治字[1987]第122號)。30、安徽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政府批准經散皖字[1987]第254號)。31、安徽省圖書、報刊出版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批准 皖新出版字[1988]第5號)。
2007年出台《安徽省發展新型牆體材料條例》,修訂《安徽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制定《安徽省建築節能管理辦法》,調研起草《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和《安徽省清潔生產促進條例》。制定《安徽省主要耗能產品能耗限額》、《安徽省高污染行業污染...
4.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牆改基金等2項基金暫按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涉企收費的通知》(皖政務〔2013〕29號)檔案的規定予以緩徵;如需恢復徵收,在發放工程施工許可證環節統一收取。三、辦理程式 除建設工程交易服務費外,...
2.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由市城鄉建委、城管局根據當年收入預計完成情況和下年收入增減趨勢進行測算,並按財政預算編制的時間要求,將下一年度收入預測情況報送市財政局。3.彩票公益金,由市民政局...
(一)進一步做好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工作。2007年重點圍繞散裝水泥物流設施、銷售網路建設,特別是農村銷售網點建設等方面,用好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充分發揮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通過典型示範和重點帶動,推動整個散裝水泥工作...
繼續做好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徵收與使用管理,適時修訂《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加大專項資金對重點工作的支持力度。專項資金支持重點要向行業技術創新、農村散裝水泥推廣和散裝水泥物流設施建設等方面傾斜。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引導作用,帶動...
3、國家財政部、經貿委(2002)23號文《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7號《湖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5、省財政廳、省經貿委(鄂財綜發[2003]35號)《湖北省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實施...
安徽省發展散裝水泥辦公室是安徽省經信委直屬單位。組織編制實施散裝水泥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監管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收繳和使用,協助做好新建、擴建散裝水泥項目配套銜接工作,組織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技術鑑定工作。
(五)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和罰款不按規定使用財政統一票據的。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機關,是指市或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商業委員會或其他負責散裝水泥行政管理的行政機關。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
四是進一步強化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管理。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是國家為扶持散裝水泥發展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規定由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向水泥生產企業和建設單位徵收。財政部《關於發布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2...
五、強化專項資金引導作用 結合國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修訂和江蘇省實施細則的制定,加強專項資金征管。要嚴格遵守專項資金徵收規定,做到應徵盡征,進一步提高徵收率。及時核對稽查,防止專項資金漏征。嚴格按規定辦事,堅決杜絕違反...
擅自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對象、徵收範圍和徵收標準,或者不按本規定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上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生產、經營、儲運、使用、管理及相關的科研設計、機械製造等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發展散裝水泥必須堅持全面規劃、統一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全省推廣使用散裝水泥的行政...
第四條 各級散裝辦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發展散裝水泥的法規、政策,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二)編制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三)按規定徵收、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四)負責散裝水泥...
超標準、超範圍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財政、物價部門會同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第十九條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條 本辦法...
第十四條 實行使用散裝水泥保證金制度,具體辦法按照省財政、物價、建設和建材行業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國家規定的發展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依照下列標準按月或者按季徵收:(一)水泥生產企業每銷售1噸袋裝水泥...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對象、範圍、標準或者減征、緩徵、免徵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七條 為限制袋裝水泥的生產和使用,對水泥生產企業生產袋裝水泥和建設工程項目使用袋裝水泥的,徵收專項資金。具體徵收管理辦法按照省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地方無權擴大徵收範圍或者提高徵收標準。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由各級散裝...
十六、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是政府性基金,必須專項用於發展散裝水泥事業,依法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接受各級財政、審計和上級散裝辦的監督檢查。按本辦法應當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時、足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發展散裝水泥,應當堅持限制袋裝,鼓勵散裝,全面規劃,統一管理的原則。第四條 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自治區經貿委)是全...
第十三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工程或者企業因交通、施工場地等條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裝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須經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同意,並按有關規定,繳納專項資金。未經同意的,不得使用袋裝水泥。第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專項資金徵收、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財政部門、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根據財政部、國家經貿委《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02]23號)另行制定。”...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本條第(一)、(二)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第二十四條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的監督。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期繳納散裝水泥專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