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

《河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於2008年12月2日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號公布;根據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該《規定》共22條,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08年12月2日河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08年12月2日
  • 省長: 郭庚茂
  • 地區: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修改決定,河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8號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2年3月30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郭庚茂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修改決定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保證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省政府對現行有效的省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省政府決定:對其中的2件予以廢止,24件予以修訂。
附屬檔案:1.省政府決定廢止的省政府規章
2.省政府決定修訂的省政府規章
…………。
附屬檔案2
省政府決定修訂的省政府規章
…………。
二十一、河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2008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121號公布)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未按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企業和單位,由同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納,並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0.5‰的滯納金,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應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數額;逾期不繳納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處以欠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1倍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超過30000元。
…………。

河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

(2008年12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號公布;根據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號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訂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發展散裝水泥,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散裝水泥的有關工作作為節能減排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制定工作措施,促進散裝水泥的發展。
第四條 省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散裝水泥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散裝水泥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的管理工作,並接受上一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建設、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和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行使下列職責:(一)組織實施發展散裝水泥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二)根據政府工作目標編制本地發展散裝水泥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三)按規定徵收、管理、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四)負責散裝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傳教育、專業培訓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套用;(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推廣套用;(六)協調解決發展散裝水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六條 對在發展散裝水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七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水泥生產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散裝水泥發放能力的要求進行設計和建設。
現有水泥生產企業(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必須配置散裝水泥發放設施設備,提高散裝水泥發放能力,達到國家節能減排環保標準。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水泥製品生產企業(包括使用水泥的新型牆體材料生產企業,下同)使用散裝水泥,必須占水泥使用量的70%以上。
新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項目應當符合散裝水泥發展規劃,並報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 水泥使用量在500噸以上的建設工程必須使用散裝水泥,散裝水泥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或者需要使用特種水泥的建設工程可以使用袋裝水泥。
鼓勵水泥使用量在500噸以下的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
第十條 鼓勵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要求具體規定禁止在城市市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期限。
第十一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水泥製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執行國家標準化管理、計量管理、工序控制、質量檢測等規定,確保產品質量。
第十二條 從事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水泥製品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確保裝卸、運輸、儲備、使用的設施和場所符合安全和環境保護要求,防止粉塵污染。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農村散裝水泥推廣套用工作,加大投入,建立農村散裝水泥配送和服務管理體系,鼓勵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提高農村散裝水泥使用率。
第十四條 從事水泥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報送統計報表。
第十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運送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提供通行方便。
運送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專用車輛應當到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需要進入城市市區禁行、禁停路段的,由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統一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手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
第十六條 鐵路運輸部門和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做好散裝水泥運輸車輛的調度和管理工作,保證水泥產銷企業發運散裝水泥。
第十七條 生產袋裝水泥的生產企業和使用袋裝水泥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執行。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屬於政府性基金,專門用於發展散裝水泥,專款專用,餘額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不得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水泥生產企業未報、拒報統計報表的,其應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按照該企業上年度月平均水泥生產量計算。
建設工程未提供水泥使用量資料的,其應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按照建設工程預算水泥總量計算。
第十九條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散裝水泥推廣套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噸砂漿20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超過30000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進行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散裝水泥使用量達不到70%的水泥製品生產企業,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噸砂漿200元或者每噸袋裝水泥300元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超過30000元。
不使用或者不完全使用散裝水泥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未按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企業和單位,由同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繳納,並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0.5‰的滯納金,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應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數額;逾期不繳納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委託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處以欠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1倍的罰款,但罰款總額不超過30000元。
擅自改變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對象、徵收範圍和徵收標準,或者不按本規定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上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2月26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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