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為地方性法規,是福建省為了加快發展散裝水泥,促進資源節約和技術進步,保護環境,提高社會、經濟、環保效益制定的辦法,對行政區域內發展散裝水泥的管理工作等作出明確規定。該辦法共有22條,自2001年8月23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 施行公告: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69 號
  • 時間:2001年8月13日
基本信息,詳細條款,

基本信息

法規名稱:福建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施行公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69 號
《福建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已經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施行。
省 長 習近平
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

詳細條款

第一條 為了加快發展散裝水泥,促進資源節約和技術進步,保護環境,提高社會、經濟、環保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生產、使用的單位,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水泥生產、使用實行“限制袋裝,發展散裝”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組織領導,採取措施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
城市應根據具體情況,限期禁止在城區一定範圍內現場攪拌混凝土。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主管散裝水泥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散裝水泥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展散裝水泥的具體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上一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發展散裝水泥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加強發展散裝水泥宣傳工作,並在實施具體管理工作中為生產、運輸和使用散裝水泥的單位與個人提供信息諮詢和服務。
第七條 現有的水泥生產企業,旋窯型的,散裝水泥發放能力必須達到60%以上;立窯型的,散裝水泥發放能力必須達到30%以上。
新建、擴建、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散裝水泥發放能力必須達到70%以上。達不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予批准建設。
第八條 生產預拌混凝土企業和大中型水泥製品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水泥使用總量達300噸以上的,其散裝水泥使用量應達到水泥使用總量70%以上;交通、能源、港口、水利、市政工程建設項目,其散裝水泥使用量應達到水泥使用總量80%以上。
工程建設項目由於交通、施工場地等客觀條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裝水泥的,由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開工日15日前按有關規定報相應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屬於應使用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按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決算。
第十一條 散裝水泥專用汽車、混凝土運輸攪拌車、混凝土泵車、流動罐自裝卸運輸車,進入市區和城鎮的交通控制路段時,需辦理車輛通行手續的,公安交警部門應及時給予辦理通行手續,提供行車便利。
第十二條 鐵路部門應加強調度,提高散裝水泥鐵路運輸車輛的運輸效率,實行優先安排計畫、優先配車、優先調度和運輸。
第十三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是經國務院批准徵收的專門用於發展散裝水泥事業的政府性基金。從事袋裝水泥生產的企業、使用袋裝水泥的建設單位和水泥製品企業,均應按照國家的規定向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按照省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和散裝水泥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徵收,也可委託有關部門代征,並依法檢查、核實袋裝水泥生產量和使用量。
第十四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按國家規定專款專用,主要用於:
(一)新建、改建、擴建散裝水泥專用設施,購置和維修專用設備;(二)散裝水泥建設項目貸款的貼息;
(三)散裝水泥的科研與新技術開發、推廣。
第十五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得減免,不得擴大徵收範圍、改變徵收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財政和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收取、解繳、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同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水泥生產企業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散裝水泥發放能力的,責令限期達到;逾期仍未達到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的比例使用散裝水泥的,對其低於規定的數量每噸處以10元的罰款;
(三)未按國家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責令限期足額繳納,並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以應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數額1倍至3倍的罰款。
按前款規定收取的滯納金應當納入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收取的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規定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的區域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未經批准現場攪拌混凝土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建設單位按其現場攪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處以100元的罰款。
第十八條 截留、挪用或者減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審計、財政部門會同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超標準、超範圍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由財政、物價部門會同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拌制後通過運輸車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辦法所稱的散裝水泥發放能力是指具有散裝水泥發放能力的水泥庫容量占所有水泥庫容量的比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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