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安徽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資金使用效益,推動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根據財政部《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及省級財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於支持各地開展創業擔保貸款獎補、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建設、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等工作。
第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制度設計、預算編制、分配下達、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各地加強專項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組織實施、申報分解、審核撥付、使用監督、預算績效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創業擔保貸款獎補政策
第四條 為落實就業優先政策,支持重點群體就業創業,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投放,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於對財政貼息支持的創業擔保貸款給予一定獎補。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由經辦銀行發放,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用於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貸款業務。
本細則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並實際控股,且在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認定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名單內,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機構。
本細則所稱經辦銀行,是指各地相關部門綜合考慮貸款便利度、貸款利率、服務評價等因素,按程式擇優選取,為符合條件的個人或小微企業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
(一)屬於重點就業群體。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脫貧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
(二)除助學貸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無其他貸款。
第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
(一)屬於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二)小微企業在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前1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
(三)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第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財政貼息,剩餘部分由借款人承擔。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原則上不予貼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對於符合本細則第五條至第八條有關規定,並符合以下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可納入專項資金獎補支持範圍:
(一)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在中央政策規定的最高額度30萬元的基礎上,提高到5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30萬元(含)以下部分貼息資金由中央與市縣財政共擔,提高額度部分貼息資金由省與市縣財政按5:5分擔。對符合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合夥創業的,可根據合夥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
(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4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三)創業擔保貸款利率由借款人、經辦銀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根據借款人信用協商確定,獎補支持的貸款利率上限為LPR+150BPs、20個脫貧縣區貸款利率上限為LPR+250BPs。其中,LPR為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或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到期後可繼續申請貸款及貼息支持,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
第十條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的個人或小微企業應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資格審核,通過資格審核的個人或小微企業,向當地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交擔保申請,向經辦銀行提交貸款申請,符合相關擔保和貸款條件的,與經辦銀行簽訂創業擔保貸款契約。
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按季度向財政部門申請貼息資金。財政部門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審核並向經辦銀行撥付貼息資金。
第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創業擔保貸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擔保要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創業擔保貸款,原則上取消反擔保:
(一)個人申請的10萬元以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二)全國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
(三)獲得市(設區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四)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符合信用貸款發放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五)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第十二條 經省政府同意,各地可結合實際擴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範圍、提高貸款額度上限、貸款利率上限和貼息比例。
對於超出本細則規定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的部分,專項資金不予獎補支持。對於突破本細則規定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範圍、貸款利率上或貼息比例的貸款,專項資金不予獎補支持。
第十三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可適當收取擔保費,按規定享受擔保費補貼、代償補償等政策。
第十四條 獎補資金可統籌用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創業擔保貸款擔保費補貼、創業擔保貸款風險補償、提升個人或小微企業申領創業擔保貸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政策
第十五條 為支持各地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促進形成普惠金融健康成長的長效機制,著力改善小微企業、“三農”融資發展環境,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於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
第十六條 每年擇優確定1-3個示範區,示範區為市、縣(市、區)、國家級新區,不同年度間可重複選擇同一地區。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採取與績效掛鈎的方式,每年按各省績效排名從高到低確定獎補檔次。我省屬中部和東北地區(11個省),三檔獎補金額分別為:10000萬元、7500萬元、5000萬元。
第十八條 根據中央財政獎補檔次、評選得分等因素,確定示範區數量和獎補資金,當示範區數量為3個時,分別按50%、30%、20%確定;當示範區數量為2個時,分別按60%、40%確定;當示範區數量為1個時,按100%確定。原則上示範區應按照1:1比例統籌安排配套資金。
第十九條 評選採取定性和定量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對申報地區材料進行打分。評選滿分為100分,分別為實施方案(30分),評選指標(30分),績效指標(40分)。(申報和評選表見附屬檔案1-1至附屬檔案1-5)
其中:示範區績效指標申報表得分(40分)=(∑上年各基數指標單項得分×0.3+∑上年各變動指標單項得分×0.7)×15%+(∑當年預期各基數指標單項得分×0.3+∑當年預期各變動指標單項得分×0.7)×25%。
基數指標包括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普惠型農戶生產經營性貸款餘額、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餘額、小微企業信用貸款餘額。
變動指標包括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同比增速、普惠型農戶生產經營性貸款餘額同比增速、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餘額同比增速、小微企業信用貸款餘額同比增速。
各項指標逐項排名,根據排名情況確定指標單項得分。若存在總分相同的地區,則按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大小調整績效排名先後順序。
第二十條 示範區若為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確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試驗區、金融監管總局確定的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或中小微企業典型地區及試驗區,評分總分中加0.5分/個,累計加分不超過1分。
第二十一條 獎補資金由示範區統籌用於支小支農貸款貼息、支小支農貸款風險補償以及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涉農業務降費獎補、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等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方向。示範區應注重加強部門統籌協調和政策聯動,推動此項政策與其他財政政策形成互補和合力,但同一年度不得對同一主體的同一支持方向重複安排財政資金。
第二十二條 建立示範區後備庫制度,示範區評選得分前10名的地區入選當年後備庫,後備庫地區可擇優推薦入選次年示範區。
第四章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政策
第二十三條 為引導和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強化農村金融服務,加大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投放,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於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給予一定獎補。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支持的農村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取得持牌資格的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可享受獎補支持,獎補資金由中央與市縣財政共擔:
(一)當年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
(二)年均存貸比高於50%(含50%);
(三)當年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平均餘額占全部貸款平均餘額的比例不低於70%;
(四)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可納入專項資金獎補支持範圍,獎補資金納入農村金融機構收入統一核算。
第二十七條 本章所稱存(貸)款平均餘額,是指農村金融機構在年度內每個月末存(貸)款餘額的平均值。
本章所稱年均存貸比,是指金融機構當年的貸款平均餘額與存款平均餘額之比。
本章所稱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對農戶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
本章所稱月末貸款餘額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制度及相關規定為準,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涉農貸款的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準。
本章所稱月末貸款餘額、涉農貸款餘額,均不包括金融機構的票據貼現、對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拆放款項,以及自上年度開始以來從其他金融機構受讓的信貸資產。
本章所稱小微企業,是指屬於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第五章 資金分配
第二十八條 在年度預算內,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資金採用項目法分配,具體標準適用本細則第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在年度預算內,中央財政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
某市當年中央財政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分配金額=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分配係數×上年該市符合中央財政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餘額
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分配係數=0.95×(專項資金年度預算-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資金總額)÷(∑各市符合中央財政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餘額)
第三十條 在年度預算內,省級財政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
某市當年省級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分配金額=符合省級提高額度部分應支付貼息金額×50%+(省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符合省級提高額度部分應支付貼息金額×50%)×上年該市符合中央財政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餘額÷(∑各市符合中央財政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餘額)
第三十一條 在年度預算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
某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分配金額=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分配係數×上年該市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餘額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分配係數=0.05×(專項資金年度預算-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資金總額)÷(∑上年各市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餘額)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上年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餘額,是指金融機構在年度內每個月末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餘額的平均值。
本章所稱上年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餘額,是指農村金融機構在年度內每月末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餘額的平均值。
本章所稱創業擔保貸款餘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餘額,由市縣財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提供。
第六章 預算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審核轄區內專項資金申請材料,於每年2月15日前報送省財政廳,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的,省財政廳不予受理,視同該年度不申請專項資金。
申請材料包括: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本年度專項資金申請情況說明,上年度專項資金申報表(附屬檔案2)、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申請套表(附屬檔案3)、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申請套表(附屬檔案4)、績效自評報告(含: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自評表)等;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績效考核表(附屬檔案1-6)以及工作總結由示範區財政部門報送所在市統一匯總。
省財政廳負責匯總審核各市專項資金申請材料,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並抄送財政部安徽監管局。
第三十四條 省財政廳收到中央專項資金預算後30日內,將預算分解下達市級財政部門,並將資金分配方案報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安徽監管局。
第三十五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結合普惠金融發展年度重點任務、本地普惠金融發展實際情況等,統籌中央及省級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和本級合理安排的相關資金,支持本地區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六條 各地財政部門應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專項資金撥付按照預算管理體制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地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各方的協同配合,釐清工作職責,細化工作任務。各地相關單位應當規範創業擔保貸款審核程式,加大風險防控力度。
本細則涉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等相關單位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專項資金申請涉及的各項基礎數據,對各項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並對所屬分支機構加強監管。
第三十八條 市級財政部門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管理,於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規範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將上一年績效自評報告隨申報材料一併上報省財政廳。
省財政廳根據預算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對各市績效自評情況進行覆核,視情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形成整體績效自評結果,於每年3月31日前上報財政部,並抄送財政部安徽監管局,同時對自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第三十九條 各地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和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逐步建立績效問責機制。省財政廳在資金分配等工作中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第四十條 各地財政部門負責加強專項資金管理,自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
第四十一條 各地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申報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個人,在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細則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各市級財政部門可參照本細則,制定和完善本地區相關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2023年9月30日前,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和獎補、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仍按照原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實施期限五年,今後根據財政部有關檔案適時調整。《安徽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皖財金〔2017〕224號)、《安徽省財政廳關於<安徽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補充通知》(皖財金〔2020〕132號)、《關於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皖財金〔2020〕506號)同時廢止。《安徽省實施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資金管理辦法和評選辦法》(皖財金〔2022〕300號)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安徽省實施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套表
2.普惠金融發展資金申報(審核)表
3.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申請套表
4.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申請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