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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黑財規〔2023〕33號
各市(地)、縣(市)財政局,有關經辦銀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提升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政策質效,根據財政部最新印發的《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23〕75號)規定,結合近年來我省工作實踐和新形勢新要求,我們起草了《黑龍江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23年11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資金使用效益,推動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3〕75號)等政策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部門安排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於支持各地開展創業擔保貸款貼息、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建設、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等工作。
第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負責專項資金政策設計、預算編制、分配下達、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市縣加強專項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組織實施、申報分解、使用監督、預算績效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創業擔保貸款獎補政策
第四條 為落實就業優先政策,支持重點群體就業創業,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投放,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於對財政貼息支持的創業擔保貸款給予一定獎補。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由經辦銀行發放,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用於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貸款業務。
本細則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用於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基金。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務機構或其委託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
本細則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並實際控股,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機構。
本細則所稱經辦銀行,是指綜合考慮貸款便利度、貸款利率、服務評價等因素,按程式擇優選取,為符合條件的個人或小微企業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
(一)屬於重點就業群體。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高校在校生(本省政策突破)、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脫貧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
(二)除助學貸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無其他貸款。
第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
(一)屬於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二)小微企業在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前1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
(三)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第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財政貼息,其餘部分由個人或小微企業承擔。經辦銀行不得先收後返對個人或小微企業的財政貼息。對高校在校生的個人和由其創辦的小微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省級財政全額貼息。對展期、逾期期間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原則上不予貼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創業擔保貸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擔保要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創業擔保貸款,原則上取消反擔保:
(一)個人申請的10萬元以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二)全國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
(三)獲得市(設區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四)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符合信用貸款發放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五)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第十條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的個人或小微企業應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資格審核。通過資格審核的個人或小微企業,向當地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交擔保申請,向經辦銀行提交貸款申請。符合相關擔保和貸款條件的,與經辦銀行簽訂創業擔保貸款契約。
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按季度或月度向市縣財政部門申請貼息資金。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審核並向經辦銀行撥付貼息資金。
第十一條 對於符合本細則所稱第五條至第八條有關規定,並符合以下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可納入中央專項資金獎補支持範圍(除高校在校生),省市縣安排相應專項資金,承擔地方獎補資金支持部分:
(一)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3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對符合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合夥創業的,可根據合夥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
(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4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三)創業擔保貸款利率由借款人、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協商確定。我省屬於中部地區,獎補支持的貸款利率上限為LPR+150BPs,脫貧縣(市)上限為LPR+250BPs。其中,LPR為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或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到期後可繼續申請貸款及貼息支持,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
第十二條 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結合實際擴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範圍、提高貸款額度上限、貸款利率上限和貼息比例。突破政策部分支出由市縣自行承擔。
市縣經辦銀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及財政部門套用好用足普惠金融政策,不得擅自減少創業擔保貸款年限,並在金融機構內控規則允許的範圍內儘量保障貸款的額度要求。
第十三條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可按契約約定向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收取擔保費。當貸款期限超過一年以上時,貸款第一年的年化擔保費率應不超過1%,後續年度年化擔保費率應不超過0.5%。黑龍江省大學生創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除外。
省級財政按年度創業擔保貸款發放額的0.5%對省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給予獎補。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與市縣擔保基金合作開展業務的,應共同承擔風險,按單筆貸款未償還貸款本金(不含經辦銀行承擔風險責任部分),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承擔風險的比例應不低於80%,其餘部分由市縣擔保基金承擔。
擔保基金管理實行放大倍數與貸款還款率掛鈎機制。創業擔保貸款上年到期還款率(上年累計到期貸款實際回收金額/上年累計到期貸款應回收金額)達到90%以上的,本年可適當提高放大倍數至擔保基金存款餘額的10倍。
第十四條 獎補資金可統籌用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補充、創業擔保貸款風險補償、提升個人或小微企業申領創業擔保貸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政策
第十五條 為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促進形成普惠金融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著力改善小微企業、“三農”融資發展環境,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於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
第十六條 中央財政採取與績效掛鈎的方式,分區域按各省績效從高到低分別排名,確定示範區獎補檔次。我省屬中部和東北地區(11省),每省每年第一檔1億元(3個省)、第二檔7500萬元(5個省)、第三檔5000萬元(3個省)。
第十七條 我省根據當年示範區檔次和獎補資金額度確定當年示範區數量。
第十八條 採取市(地)、縣(市、區)自願申報、定性和定量評價相結合方式,按照申報地區普惠金融工作開展情況和績效考核分數,擇優確定1~3個示範區,示範區可重複為同一地區。
第十九條 績效考核指標分為基數指標和變動指標。
基數指標包括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普惠型農戶生產經營性貸款餘額、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餘額、小微企業信用貸款餘額。
變動指標包括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同比增速、普惠型農戶生產經營性貸款餘額同比增速、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餘額同比增速、小微企業信用貸款餘額同比增速。
第二十條 獎補資金由示範區統籌用於支小支農貸款貼息、支小支農貸款風險補償以及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涉農業務降費獎補、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等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方向。示範區應注重加強部門統籌協調和政策聯動,推動此項政策與財政其他政策形成互補和合力,但同一年度不得對同一主體的同一支持方向重複安排財政資金。
第二十一條 示範區若為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確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試驗區、金融監管總局確定的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或中小微企業典型地區及試驗區,績效考核予以加分。
第二十二條 若申報的考核指標數據存在真實性、準確性等問題,扣減該地區上年獎補資金。若存在故意虛報、錯報等情形的,除扣減該地區上年獎補資金外,酌情取消該地區下年獲得獎補資金資格。
第四章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政策
第二十三條 為引導和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強化農村金融服務,加大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投放,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於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給予一定獎補。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支持的農村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取得持牌資格的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可享受獎補支持:
(一)當年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
(二)年均存貸比不低於50%;
(三)當年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平均餘額占全部貸款平均餘額的比例不低於70%;
(四)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可納入專項資金獎補支持範圍,獎補資金納入農村金融機構收入統一核算。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存(貸)款平均餘額,是指農村金融機構在年度內每個月末存(貸)款餘額的平均值。
本細則所稱年均存貸比,是指金融機構當年的貸款平均餘額與存款平均餘額之比。
本細則所稱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對農戶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
月末貸款餘額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制度及相關規定為準,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涉農貸款的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準。
月末貸款餘額、涉農貸款餘額,均不包括金融機構的票據貼現、對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拆放款項,以及自上年度開始以來從其他金融機構受讓的信貸資產。
小微企業,是指屬於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第五章 資金分配
第二十八條 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占中央財政下達獎補資金總額的95%。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由中央財政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承擔全省實際貼息的50%,省級及市縣分別承擔實際貼息的25%、25%。對高校畢業生的個人和由其創辦的小微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由黑龍江省大學生創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辦理擔保的,中央和省級財政各承擔應貼息資金的50%;由其他擔保機構辦理擔保的,中央、省級和市縣財政分別承擔應貼息資金的50%、25%和25%。
中央財政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剩餘部分,除統籌用於省級補充擔保基金、創業擔保貸款代償及省級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獎補等支出外,按總量控制原則以市縣上年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餘額占全省的比重為權重分配給市縣。具體額度視下達我省的中央財政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確定。
第二十九條 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
第三十條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占中央財政下達獎補資金總額的5%,以上年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餘額占全省總額的比重為權重分配相關市縣,中央、省級及市縣分別承擔獎補資金的50%、25%、25%。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上年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餘額,是指金融機構在年度內每個月末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餘額的平均值。
上年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餘額,是指農村金融機構在年度內每月末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餘額的平均值。
創業擔保貸款餘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餘額,由市縣財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提供。
第六章 預算管理
第三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審核市縣專項資金申請材料,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並抄送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申請材料包括本年度專項資金申請情況說明、專項資金申報表、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申報表、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績效考核表,以及與專項資金申請或審核相關的其他材料。
市縣財政部門應於每年2月15日前上報上述相關申請材料。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的市縣,省財政廳不予受理,視同該年度該市縣不申請專項資金。
省級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預算,按照省財政廳統一要求,由市縣按照上年實際支出情況進行測算申報。
第三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確定當年示範區,於每年5月31日前將示範區名單提交財政部。
第三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專項資金預算後30日內,將預算分解下達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並將資金分配方案報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中央及省級專項資金後,結算資金應於30日內與銀行金融機構辦理結算,並將結算檔案抄送省財政廳;提前下達資金在年度開始後應按季度序時進度向經辦銀行撥付其申請的貼息資金。
第三十五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結合普惠金融發展年度重點任務、本地普惠金融發展實際情況等,統籌中央及省級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和本級合理安排的相關資金,支持本地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
第三十六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專項資金撥付按照預算管理體制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各方的協同配合,釐清工作職責,細化工作任務。地方相關單位應當規範創業擔保貸款審核程式,加大風險防控力度和審核把關力度。
本辦法涉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等相關單位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專項資金申請涉及的各項基礎數據,對各項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並對所屬分支機構加強監管。
第三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管理,於每年3月31日前,按照規範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將上一年度績效自評結果上報財政部並抄送財政部黑龍江監管局,同時對自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市縣財政部門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管理,應於每年2月15日前,按照規範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將自評結果隨申報材料一併上報省財政廳。
省級財政匯總市縣自評結果,形成整體績效自評結果,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並採取適當方式通報績效評價結果。
第三十九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和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逐步建立績效問責機制。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資金分配等工作中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第四十條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制定擔保基金管理辦法,自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
第四十一條 市縣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申報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個人,在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細則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財政廳關於修訂印發〈黑龍江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的通知》(黑財規審〔2019〕14號)、《黑龍江省財政廳等七部門關於修訂印發〈黑龍江省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黑財規審〔2020〕17號)同時廢止。
本細則在執行期內,省財政廳將按規定開展政策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內容解讀
一、制定細則依據和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撬動作用,提升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政策質效,落實就業優先政策,支持重點群體就業創業,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投放,引導和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強化農村金融服務,加大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投放,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3〕75號)制定本細則。
二、政策主要內容
(一)政策惠及群體
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高校在校生(本省政策突破)、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脫貧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
(二)個人申請貸款條件
除助學貸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無其他貸款。
(三)小微企業申請貸款條件
1.屬於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2.小微企業在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前1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
3.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四)貸款額度、年限、次數、利率、申辦
1.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3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
2.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4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3.享受貸款次數
個人和企業累計次數不得超過3次。
4.貸款利率上限
創業擔保貸款利率由借款人、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上限為LPR+150BPs,脫貧縣(市)上限為LPR+250BPs。其中,LPR為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5.申辦程式
銀行、擔保機構、社區都可申辦創業擔保貸款。人社部門審核創業擔保貸款資格,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經辦銀行審核徵信發放貸款。
(五)財政貼息、個人和企業承擔比例
財政部門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財政貼息,其餘部分由個人或小微企業承擔。對高校在校生的個人和由其創辦的小微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省級財政全額貼息。
(六)擔保費用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可按契約約定向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收取擔保費。當貸款期限超過一年以上時,貸款第一年的年化擔保費率應不超過1%,後續年度年化擔保費率應不超過0.5%。黑龍江省大學生創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除外。
(七)風險分擔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與市縣擔保基金合作開展業務的,應共同承擔風險,按單筆貸款未償還貸款本金(不含經辦銀行承擔風險責任部分),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承擔風險的比例應不低於80%,其餘部分由市縣擔保基金承擔。
(八)貼息分擔
1.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由中央財政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承擔全省實際貼息的50%,省級及市縣分別承擔實際貼息的25%、25%。對高校畢業生的個人和由其創辦的小微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由黑龍江省大學生創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辦理擔保的,中央和省級財政各承擔應貼息資金的50%;由其他擔保機構辦理擔保的,中央、省級和市縣財政分別承擔應貼息資金的50%、25%和25%。
2.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
3.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中央、省級及市縣分別承擔獎補資金的50%、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