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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閩財規〔2024〕1號
各市、縣(區)財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規範普惠金融專項資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資金使用效益,推動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根據財政部《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23〕7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福建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2024年1月1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規定,規範福建省普惠金融專項資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資金使用效益,推動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根據財政部《
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23〕7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用於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於支持各設區市、縣(市、區)(以下統稱市縣)開展創業擔保貸款貼息、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建設、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等工作。
第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我省(不含廈門,下同)專項資金政策設計、分解下達,組織全省專項資金申報,並組織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組織實施、申報撥付、使用監督、預算績效管理等相關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配合財政部福建監管局對專項資金開展的監管。
第二章 創業擔保貸款獎補政策
第四條 為落實就業優先政策,支持重點群體就業創業,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投放,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於對財政貼息支持的創業擔保貸款給予一定獎補。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由經辦銀行發放,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用於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貸款業務。
本實施細則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用於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基金。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務機構或其委託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
本實施細則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並實際控股,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機構。
本實施細則所稱經辦銀行,是指為符合條件的個人或小微企業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銀行業金融機構均可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市縣財政部門可以綜合考慮貸款便利度、貸款利率、服務評價等因素,按程式擇優選取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
(一)屬於重點就業群體。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脫貧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
(二)除助學貸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無其他貸款。
第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
(一)屬於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二)小微企業在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前1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
(三)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第八條 根據《福建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意見》,台灣同胞來閩就業創業的,按規定同等享受我省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
第九條 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財政貼息。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原則上不予貼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創業擔保貸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擔保要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創業擔保貸款,原則上取消反擔保:
(一)個人申請的10萬元以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二)全國、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
(三)獲得市(設區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四)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符合信用貸款發放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五)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第十一條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的個人或小微企業應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資格審核,通過資格審核的個人或小微企業,向當地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交擔保申請,向經辦銀行提交貸款申請,符合相關擔保和貸款條件的,與經辦銀行簽訂創業擔保貸款契約。
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可以採用“先貼後補”方式,經辦銀行在發放創業擔保貸款時,在約定的貸款利率基礎上直接扣減財政部門應承擔的貼息,並在貸款契約中予以註明。
各設區市級(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明確轄區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的審核撥付程式,可直接依據貸款發放情況等相關數據預安排貼息資金。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按規定定期申請貼息資金結算。
第十二條 對於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五條至第九條有關規定,並符合以下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可納入專項資金獎補支持範圍:
(一)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3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對符合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合夥創業的,可根據合夥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
(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4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三)創業擔保貸款利率由借款人、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協商確定,獎補支持的貸款利率上限為LPR+50BPs。其中,LPR為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以貸款契約簽訂日期為準。
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或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到期後可繼續申請貸款及貼息支持,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
第十三條 各設區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擴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範圍、提高貸款額度上限、貸款利率上限和貼息比例的,產生的貼息資金支出由當地財政部門全額承擔,並應當與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創業擔保貸款分離管理,分賬核算,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監測分析工作。
對於超出本實施細則規定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的部分,專項資金不予獎補支持。對於突破本實施細則規定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範圍、貸款利率上限或貼息比例的貸款,專項資金不予獎補支持。
第十四條 獎補資金應當優先用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可以統籌用於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補充、創業擔保貸款風險補償、提升個人或小微企業申領創業擔保貸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繼續按照《關於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工作的通知》(閩財金〔2020〕17號)、《關於進一步最佳化服務增加創業擔保貸款的通知》(閩財金〔2020〕23號)和《關於進一步落實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支持就業創業的通知》(閩財金〔2020〕35號)等有關規定,有效落實有關最佳化措施,積極推動創業擔保貸款開展線上對接。
第三章 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政策
第十六條 為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促進形成普惠金融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著力改善小微企業、“三農”融資發展環境,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於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示範區獎補。
第十七條 中央財政分檔對各省進行獎補,支持各省確定的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自主開展普惠金融工作,緩解普惠群體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申報示範區的地區的上年度工作情況和本年度工作目標,每年確定1~3個示範區,示範區可為設區市、縣(市、區)、國家級新區,原則上不重複。
各示範區得分=∑上年度工作情況得分×0.3+∑本年度工作目標得分×0.7。
第十八條 中央財政採取與績效掛鈎的方式對示範區分檔獎補,按各省績效排名從高到低確定獎補檔次,其中:東部地區第一檔為2個省,每省獎補總金額6000萬元;第二檔為4個省,每省獎補總金額4500萬元;第三檔為2個省,每省獎補總金額3000萬元。
第十九條 績效考核包括50%的全省成效和50%的示範區成效。其中:示範區成效採用上年度財政部公布確定的示範區的相應指標計算;全省成效由省級財政部門向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函詢獲取。
各省(示範區)成效績效考核得分=∑各基數指標單項得分×0.3+∑各變動指標單項得分×0.7。
基數指標包括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普惠型農戶生產經營性貸款餘額、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餘額、小微企業信用貸款餘額。
變動指標包括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同比增速、普惠型農戶生產經營性貸款餘額同比增速、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餘額同比增速、小微企業信用貸款餘額同比增速。
示範區若為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確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試驗區、金融監管總局確定的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或中小微企業典型地區及試驗區,績效考核加0.5分/個,累計加分不超過1分。
第二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中央財政公布確定的獎補檔次分配獎補資金,獎補資金原則上在各示範區中平均分配。即當年度每個示範區可獲獎補金額為3000萬元÷示範區數量,如果獎補檔次為第一檔或第二檔的,多獲得的獎補資金在上年度示範區中平均分配。
若存在虛報、錯報等情形的,扣減上年度獎補資金。對入選的示範區存在三項以上指標績效完成值低於目標值85%的,除扣減上年度獎補資金外,酌情取消該設區市下年度獲得獎補資金資格或調降下年度獎補檔次。
第二十一條 獎補資金由示範區統籌用於支小支農貸款貼息、支小支農貸款風險補償以及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涉農業務降費獎補、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等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方向。示範區應注重加強部門統籌協調和政策聯動,推動此項政策與中央、省級財政其他政策形成互補和合力,但同一年度不得對同一主體的同一支持方向重複安排中央財政資金。
第四章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政策
第二十二條 為引導和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強化農村金融服務,加大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投放,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於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給予一定獎補。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支持的農村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並取得持牌資格的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可享受獎補支持:
(一)當年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
(二)年均存貸比高於50%(含50%);
(三)當年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平均餘額占全部貸款平均餘額的比例不低於70%;
(四)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可納入專項資金獎補支持範圍,獎補資金納入農村金融機構收入統一核算。
第二十六條 本章所稱存(貸)款平均餘額,是指農村金融機構在年度內每個月末存(貸)款餘額的平均值。
本章所稱年均存貸比,是指金融機構當年的貸款平均餘額與存款平均餘額之比。
本章所稱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對農戶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
本章所稱月末貸款餘額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制度及相關規定為準,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涉農貸款的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涉農貸款統計制度規定為準。
本章所稱月末貸款餘額、涉農貸款餘額,均不包括金融機構的票據貼現、對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拆放款項,以及自上年度開始以來從其他金融機構受讓的信貸資產。
本章所稱小微企業,是指屬於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第五章 資金分配
第二十七條 在年度預算內,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資金採用項目法分配,具體標準適用本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 在年度預算內,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
某設區市當年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分配金額=(中央財政下達的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金額+省級財政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年度預算)×該設區市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占比基數×(1-該設區市專項資金核減比)。
某設區市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占比基數=該設區市上年度符合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餘額÷全省上年度符合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總餘額。
第二十九條 各設區市級財政部門應當統籌中央、省級財政下達的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確定本級以及下級財政部門應承擔的貼息資金比例,確保借款人獲得的財政貼息達到貸款實際利率的50%,並及時足額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三十條 在年度預算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
某設區市當年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分配金額=(中央財政下達的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金額+省級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金額)×該設區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占比基數×(1-該設區市專項資金核減比)。
某設區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占比基數=該設區市上年度符合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餘額÷全省上年度符合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總餘額。
第三十一條 各設區市級財政部門應當統籌中央、省級財政下達的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明確本行政區域內獎補資金的分配、申請原則和程式。原則上獎補資金應當在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中,按照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餘額所占比例予以分配。
鼓勵市縣財政部門安排一定資金,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予以獎補。
第三十二條 本章所稱設區市專項資金核減比根據該設區市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六章的規定報送申請材料和績效自評結果的時間確定,每超期5個工作日的核減5%,並累計計算,超期不足5個工作日的按照5個工作日計,超期超過15個工作日的,視同該設區市當年度不申請專項資金。所核減的專項資金由其餘按規定時間報送申請材料的設區市按其上年度符合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餘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本章所稱上年度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餘額,是指經辦銀行在年度內每個月末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餘額的平均值。
本章所稱上年度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餘額,是指農村金融機構在年度內每月末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餘額的平均值。
本章所稱創業擔保貸款餘額等相關數據由各設區市級財政部門提供,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餘額等相關數據由省級財政部門向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等金融監管部門函詢。
第六章 預算管理和績效管理
第三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根據中央財政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提前下達情況和預算管理等有關規定,將中央資金和一定比例的省級資金提前下達給設區市級財政部門,並抄送財政部福建監管局。原則上,省級資金提前下達的比例不低於年度預算的70%。
預算年度開始後,省級財政部門將尚未提前下達的省級資金預算預下達給設區市級財政部門,或者與中央財政當年專項資金預算一併下達。
第三十四條 各設區市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審核本行政區域內專項資金申請材料,於每年3月5日前報送省級財政部門。申請材料包括本年度專項資金申請情況說明、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申報表(附屬檔案1)、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申報表(參照附屬檔案5)、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以及與專項資金申請或審核相關的其他材料。
上年度被公布確定為示範區的,還應當報送上年度示範區績效考核表(附屬檔案2,計分規則和填報口徑見附屬檔案3)。
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的設區市,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核減專項資金。
第三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於每年2月1日前向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函詢我省農村金融機構有關數據(附屬檔案4),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於每年3月1日前書面提供。必要時,省級財政部門布置各設區市級財政部門組織有關農村金融機構補充提供有關數據。
第三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各設區市級財政部門的申請材料和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提供的數據,於每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向中央財政報送我省專項資金申請材料,並抄送財政部福建監管局。
第三十七條 各設區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按照《關於轉發財政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於實施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政策的通知》(閩財金函〔2021〕15號)等檔案規定推薦當年度示範區名單,於每年4月15日將示範區名單報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確定當年度示範區,於每年5月31日前將示範區名單提交中央財政。
第三十八條 市縣財政部門對本部門製作並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應當配合財政部福建監管局對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的審核。
第三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管理和中央財政的有關要求,以及財政部福建監管局的審核意見,及時結算當年度中央、省級應承擔資金,將當年資金和績效目標下達至設區市級財政部門,並抄送財政部福建監管局。
第四十條 各設區市級財政部門收到省級財政部門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後,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預算分解下達。
第四十一條 各設區市級財政部門應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專項資金撥付按照預算管理體制以及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各方的協同配合,釐清工作職責,細化工作任務。各地各有關單位應當規範創業擔保貸款審核程式,加大風險防控力度。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等相關單位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專項資金申請涉及的各項基礎數據,對各項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並對所屬分支機構加強監管。
第四十三條 各設區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管理,於每年3月5日前,按照規範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將上一年度績效自評結果(含績效自評報告和績效自評表,參照附屬檔案5)上報省級財政部門,同時對自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績效自評結果可以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專項資金申請材料一併報送。
第四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各設區市級財政部門的績效自評結果,形成整體績效自評結果,並按照中央財政的要求於每年3月31日前上報。
第四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和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逐步建立績效問責機制。省級財政部門在資金分配等工作中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第四十六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管理,自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
第四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申報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個人,在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各設區市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明確本地區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等工作程式以及市、縣兩級財政分擔比例等要求。
第四十九條 2023年9月30日之前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按照財政部《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23〕75號)、《福建省財政廳關於貫徹落實<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財金便函〔2023〕5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限五年。原《福建省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閩財金〔2021〕42號)同時廢止。《關於轉發財政部 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關於實施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政策的通知》(閩財金函〔2021〕15號)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附屬檔案:
1.202_年_市(區)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申請表
2.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績效考核表
3.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績效考核指標計分規則和填報口徑
4.202_年福建省農村金融機構基本情況表
5.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區域績效目標表
內容解讀
一、出台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工作。2016年,財政部整合中央財政有關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的專項資金,並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用於支持重點就業群體、小微企業、“三農”融資發展,引導和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強化農村金融服務。2019年,財政部又增設了財政支持深化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城市獎勵政策,並於2021年調整為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政策。
2023年9月,國務院印發《關於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要求,“最佳化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政策工具,提高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效能”。財政部對原《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並正式印發實施。按照《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包括三個使用方向: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創業擔保貸款獎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政策。
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我省從2016年起設立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補貼等普惠金融發展方向,並根據財政部對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修訂情況,於2024年1月對原《福建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也進行了相應的修訂和完善。
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本次進行了什麼樣的最佳化?
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是中央出台的支持重點群體就業創業、引導用人單位創造更多就業崗位的優惠政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借款人資格審核、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經辦銀行發放貸款,財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貸款給予貼息。該政策的支持對象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返鄉創業農民工、脫貧人口等其他10大類重點就業群體,以及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另外,根據《福建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意見》,台灣同胞來閩就業創業的,按規定同等享受我省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本次修訂,主要最佳化了以下四方向的規定:
一是降低了小微企業申請貸款的條件。將小微企業申請條件由原來的申請貸款前1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15%(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8%)降低為10%和5%。
二是繼續限制利率上限。規定創業擔保貸款的貸款利率上限為LPR+50BPs,並進一步明確LPR為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三是提高貸款額度上限。將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的額度由不超過20萬元提高到不超過30萬元,貸款期限仍然為不超過3年;對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的額度由不超過300萬元提高到不超過400萬元,貸款期限仍然為不超過2年。另外,還規定了符合個人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合夥創業的,可根據合夥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
四是調整貼息比例。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由原來的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業承擔,剩餘部分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調整為財政部門按照貸款實際利率的50%給予貼息。
三、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本次進行了什麼樣的最佳化?
本次修訂,將原來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調整為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政策,主要側重於引導和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加大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投放,重點最佳化了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是支持對象範圍適當放寬。原政策規定可享受補貼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為經原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本次修訂放寬了支持對象範圍,我省可享受政策的農村金融機構由原來的村鎮銀行擴大到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和村鎮銀行。
二是享受政策不再限定期限。原政策規定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享受補貼政策的期限為開業起3年內,本次修訂後農村金融機構享受獎補政策不再限定期限。
三是調整了補貼政策的計算依據和比例。原政策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給予不超過其當年貸款平均餘額2%的費用補貼,本次修訂後調整為按照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一定比例給予獎補。
四是修改了享受政策的條件。原政策規定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享受補貼政策的條件之一為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本次修訂後調整為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其他兩項條件不變,仍為年均存貸比高於50%(含50%)、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平均餘額占全部貸款平均餘額的比例不低於70%。
四、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政策本次進行了什麼樣的最佳化?
財政部每年安排示範區獎補資金,按照東部、中部和東北、西部地區和計畫單列市分四類進行獎補,每類獎補分三個檔次,其中東部省份按6000萬元、4500萬元、3000萬元的標準進行獎補。各省可通過指標考核評分推薦1~3個市、縣(區)作為示範區上報財政部。本次修訂後的示範區獎補政策與原政策相比基本不變,主要對績效考核指標進行了調整,具體如下:
一是增加了對存量指標的考核。本次修訂後的績效考核指標仍然為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普惠型農戶生產經營性貸款、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小微企業信用貸款等5項指標,但得分由原來的同比增速/降幅,修改為“30%餘額/平均利率+70%同比增速/降幅”,由原來的只考核增量指標調整為同時考核存量和增量指標。
二是最佳化了加分項目的加分規則。對於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確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試驗區、金融監管總局確定的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或中小微企業典型地區及試驗區,績效考核加分從2分調整為0.5分,累計加分不超過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