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是為規範我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資金使用效益,推動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於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3〕75號)等規定製定的細則。由山西省財政廳於2024年3月20日印發實施,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3月20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財政廳
  • 發文字號:晉財規金〔2024〕1號
  • 有效期限:5年
印發信息,細則全文,

印發信息

山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晉財規金〔2024〕1號
各市財政局、體制管理型試點縣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國發〔2023〕15號)精神,提升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政策質效,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3〕75號)要求,結合近年來我省工作實踐和新形勢新要求,我們制定了《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財政廳
2024年3月20日

細則全文

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資金使用效益,推動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關於印發〈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23〕75號)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財政部門安排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用於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創業擔保貸款貼息、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建設、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等工作。
第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政策設計、組織實施、預算編制、分配下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指導市縣加強專項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的審核申報、下達撥付、監督管理、預算績效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創業擔保貸款獎補政策
第四條 為落實就業優先政策,支持重點群體就業創業,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創業擔保貸款投放,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於對財政貼息支持的創業擔保貸款給予一定獎補。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符合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由經辦銀行發放,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用於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吸納就業的貸款業務。
本細則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用於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基金。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務機構或其委託的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
本細則所稱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出資並實際控股,以服務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為主要經營目標的融資擔保機構。
本細則所稱經辦銀行,是指綜合考慮貸款便利度、貸款利率、服務評價等因素,按程式擇優選取,為符合條件的個人或小微企業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六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
(一)屬於重點就業群體。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脫貧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
(二)除助學貸款、脫貧人口小額信貸、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申請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無其他貸款。
第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支持:
(一)屬於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二)小微企業在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前1年內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數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1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5%),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
(三)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第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給予貸款實際利率50%的財政貼息,其餘部分由個人或小微企業承擔。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原則上不予貼息,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創業擔保貸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擔保要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創業擔保貸款,原則上取消反擔保:
(一)個人申請的10萬元以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二)全國創業孵化示範基地或信用社區(鄉村)推薦的創業項目;
(三)獲得市(設區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創業人員、創業項目、創業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四)經金融機構評估認定、符合信用貸款發放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五)經營穩定守信的二次創業者等特定群體申請的創業擔保貸款。
第十條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的個人或小微企業應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資格審核。通過資格審核的個人或小微企業,向當地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提交擔保申請,向經辦銀行提交貸款申請。符合相關擔保和貸款條件的,與經辦銀行簽訂創業擔保貸款契約。
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在季度終了後5個工作日內向對應級次財政部門申請貼息資金。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審核並向經辦銀行撥付貼息資金。
第十一條 對於符合本細則所稱第五條至第八條有關規定,並符合以下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可納入專項資金獎補支持範圍:
(一)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3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對符合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合夥創業的,可根據合夥創業人數適當提高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過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
(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不超過4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兩年。
(三)創業擔保貸款利率由借款人、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或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協商確定。我省獎補支持的貸款利率上限為LPR+150BPs、脫貧地區貸款利率上限為LPR+250BPs。其中,LPR為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對還款積極、帶動就業能力強、創業項目好的借款個人或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到期後可繼續申請貸款及貼息支持,累計次數不超過3次。
第十二條 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各市可結合實際擴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範圍、提高貸款額度上限、貸款利率上限和貼息比例。
對於超出本細則規定創業擔保貸款額度上限的部分,專項資金不予獎補支持。對於突破本細則規定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範圍、貸款利率上限或貼息比例的貸款,專項資金不予獎補支持。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視工作開展情況對省級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經辦銀行、市級和體制管理型直管縣財政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擔保基金管理實行放大倍數與貸款還款率掛鈎機制。擔保基金擔保創業擔保貸款責任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擔保基金在該銀行存款餘額的5倍。創業擔保貸款上年到期還款率(上年累計到期貸款實際回收金額/上年累計到期貸款應回收金額)達到90%以上的,本年可適當提高放大倍數至擔保基金存款餘額的10倍。
第十五條 獎補資金可統籌用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補充、創業擔保貸款風險補償、提升個人或小微企業申領創業擔保貸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政策
第十六條 為支持各地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促進形成普惠金融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著力改善小微企業、“三農”融資發展環境,切實緩解普惠群體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於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
第十七條 獎補資金由示範區統籌用於支小支農貸款貼息、支小支農貸款風險補償及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涉農業務降費獎補、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等支持普惠金融發展方向。
第十八條 示範區由省級財政部門採取與績效掛鈎的方式通過評選擇優確定。
不同年度示範區可以重複為同一地區。
第十九條 績效考核指標包括基數指標和變動指標,其中基數指標權重為30%,變動指標權重為70%。
績效考核指標得分=∑各基數指標單項得分×30%+∑各變動指標單項得分×70%。
基數指標包括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普惠型農戶生產經營性貸款餘額、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餘額、小微企業信用貸款餘額。
變動指標包括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餘額同比增速、普惠型農戶生產經營性貸款餘額同比增速、新發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資擔保業務餘額同比增速、小微企業信用貸款餘額同比增速。
第二十條 參評單位若為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確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試驗區、金融監管總局確定的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或中小微企業典型地區及試驗區,或者近兩年被評定為示範區且年度績效評價合格的,予以加分獎勵。
第二十一條 示範區對申報的績效考核指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若存在故意虛報、錯報等情形的,在獎補政策存續期內取消申報資格,並扣回已撥付資金。
第四章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政策
第二十二條 為引導和鼓勵農村金融機構強化農村金融服務,加大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投放,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於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給予一定獎補。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支持的農村金融機構,是指在我省依法設立並取得持牌資格的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
第二十四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可享受獎補支持:
(一)當年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
(二)年均存貸比高於50%(含50%);
(三)當年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平均餘額占全部貸款平均餘額的比例不低於70%;
(四)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可納入專項資金獎補支持範圍,獎補資金納入農村金融機構收入統一核算。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所稱存(貸)款平均餘額,是指農村金融機構在年度內每個月末存(貸)款餘額的平均值。
本細則所稱年均存貸比,是指金融機構當年的貸款平均餘額與存款平均餘額之比。
本細則所稱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是以農戶的信譽為保證,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對農戶發放的小額信用貸款。
月末貸款餘額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制度及相關規定為準,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涉農貸款的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準。
月末貸款餘額、涉農貸款餘額,均不包括金融機構的票據貼現、對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拆放款項,以及自上年度開始以來從其他金融機構受讓的信貸資產。
小微企業,是指屬於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第五章 資金分配
第二十七條 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採取據實結算方式,由省級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承擔75%、市縣財政承擔25%(分擔比例由市縣協商確定)。
第二十八條 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為體現同一年度示範區的不同成效價值,獎補資金在各個示範區內按照實際得分為權數進行分配。具體分配公式如下:
某個示範區獎補資金金額=獎補資金總額×(某個示範區最終分值/∑所有示範區最終分值)。
第二十九條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獎補資金,以上年度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餘額占全省總額的比重為權重,由省級財政統籌中央和省級資金進行分配。
某個農村金融機構獎補資金金額=獎補資金總額×(某個農村金融機構符合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餘額/∑全省符合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餘額)。
第三十條 本細則所稱上年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餘額,是指金融機構在年度內每個月末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餘額的平均值。
上年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餘額,是指農村金融機構在年度內每月末符合專項資金獎補條件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餘額的平均值。
創業擔保貸款餘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餘額,由申請資金主體提供。
第六章 預算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各市、體制管理型直管縣財政部門應於每年2月底前報送專項資金申請材料,包括本年度專項資金申請情況說明、專項資金申報表、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申報表、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說明、上年度專項資金績效目標自評表及自評情況、與專項資金申請或審核相關的其他材料。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匯總審核全省專項資金申請材料,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並抄送財政部山西監管局。
財政部山西監管局按照財政部要求對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的專項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於每年4月30日前出具審核意見,填寫專項資金審核表、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審核意見報送財政部,並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的市縣,省財政廳不予受理,視同該年度該市縣不申請專項資金。
第三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確定當年示範區,於每年5月31日前將示範區名單提交財政部。
第三十三條 為進一步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專項資金預算30日內,將預算分解下達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並將資金分配方案報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山西監管局。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中央及省級專項資金後,應於30日內及時下達撥付;提前下達資金在年度開始後按程式撥付使用。
第三十四條 示範區獎補資金在財政部公布示範區名單10個工作日內,由省級財政部門將上一年度提前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指標分解下達各示範區,並在資金分配方案獲批後10個工作日內將當年預算指標分解下達各示範區。預算指標下達檔案同時抄送財政部山西監管局。
示範區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預算後30日內應及時撥付給符合條件的機構。
第三十五條 示範區財政部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會同相關部門在示範區名單確定後30日內向省級財政部門報備資金分配方案。
資金分配方案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三十六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結合普惠金融發展年度重點任務、本地普惠金融發展實際情況等,統籌中央及省級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和本級安排的相關資金,支持本地普惠金融高質量發展。
示範區財政部門應注重加強部門統籌協調和政策聯動,推動中央財政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獎補政策與其他政策形成互補和合力,但同一年度不得對同一主體的同一支持方向重複安排財政資金。
第三十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應切實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結轉結餘資金按照省級財政部門關於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規定執行。專項資金撥付按照預算管理體制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示範區財政部門應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管理,按照規範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對自評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並於每年2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普惠金融發展示範區績效考核表、績效自評報告和普惠金融工作總結報送省財政廳。
第三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市縣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和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逐步建立績效問責機制,加強績效評價結果運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相關部門應當規範創業擔保貸款審核程式,加大風險防控力度和審核把關力度,加強協同配合,細化工作任務,釐清工作職責。
人民銀行、財政部門和人社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統計、加強監測分析和信息共享、指導經辦銀行推動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的實施;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擔保基金、財政貼息和獎補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借款人資格審核。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涉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等相關單位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專項資金申請涉及的各項基礎數據,對申報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負責,並對所屬分支機構加強監管。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獎補資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四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建立專項資金核查長效機制,定期對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情況進行核查。對核查反映出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確保以改促建。
第四十三條 市縣財政部門和示範區財政部門要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加大監管力度,堅持線上監控和線下核查相結合的原則,實時跟蹤項目進度,跟進資金使用管理,形成台賬記錄,確保資金按規定用途及時撥付到位,資金使用規範、安全、高效,並自覺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財政監督。
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工作人員以及申報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個人,在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本細則規定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印發前已生效的創業擔保貸款契約,仍按原政策標準和契約約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示範區年度申報和評審工作以省級財政部門當年發布的《評選方案》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