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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引導金融資源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更好地解決我市民營企業、“三農”主體、創新創業、戰略新興產業等融資難、融資慢、融資貴問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3〕87號)、財政部《關於修訂發布〈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9〕96號)以及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創建“五好”園區推動新發展階段園區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湘政辦發〔2021〕1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通過整合現有政銀合作產品資金,設立岳陽市普惠金融發展風險補償基金(以下簡稱風補基金)。風補基金的基金管理、風險補償、基金追償及監督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風補基金用於引導合作銀行、合作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三農”主體、創新創業、戰略新興產業等普惠主體提供擔保貸款支持,並對合作擔保機構的擔保代償損失按比例給予風險補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擔保機構的擔保代償損失,是指合作擔保機構為普惠主體的貸款提供擔保後,普惠主體未能按契約約定向合作銀行償還貸款,合作擔保機構依據擔保契約代其償還後所發生的實際損失。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對風補基金運行實施監督管理,根據本辦法擬定風補基金管理相關制度;建立健全基金持續補充機制;籌措安排、審核撥付和監督管理風補基金;組織開展風補基金運行的年度考核和績效評價等,並牽頭擬定對風補基金運行中有關參與方的獎勵措施。
市金融辦負責協調依託岳陽市普惠金融信息服務平台為風補基金支持的貸款業務提供信息化服務;將合作銀行開展的基金支持貸款業務納入岳陽市銀行業服務地方經濟發展考核範圍。
市人民銀行負責指導經辦金融機構開展風補基金支持的貸款業務,將貸款產品效果納入企業信貸政策導向評估。
岳陽銀保監分局負責督促經辦金融機構持續完善相關內部流程和管理制度,配合市財政局推進風補基金支持的貸款業務開展。
市人社局、市發改委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配合市財政局共同制定相關專項子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子基金的支持對象、貸款額度、貸款期限、風險分擔比例、業務規模、運作方式等,共同推進風補基金運行。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加強預算管理,建立與本轄區內企業融資需求相適應的風補基金持續補充機制。負責建立有關子基金支持對象名錄並動態調整。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日常管理,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防範基金風險,保障基金持續運行,每半年向出資人報告風補基金運行情況,按年度向市財政局提交風補基金運行財務狀況報告。
合作擔保機構負責就基金支持的貸款業務開發專項擔保產品,對基金支持對象提供擔保服務,配合合作銀行對基金支持的不良貸款依法進行追償。
合作銀行就基金支持的貸款業務實行專項審批、專設流程、專門考核,做好貸前調查、基金準入核查、資料報備等工作,加強貸後管理,做好追償、處置不良貸款工作。
基金管理人、合作擔保機構和合作銀行應接受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和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
第六條 風補基金採用政銀擔風險分擔合作方式,遵循“政府引導、市縣一體、市場運作、公開透明”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槓桿作用,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營造健康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七條 風補基金來源包括:
(一)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創業貸款擔保基金等現有政銀合作產品資金;
(二)現有行業、產業專項資金調劑安排;
(三)市、縣兩級財政預算安排;
(四)基金運營收益;
(五)其他來源。
第八條 除政策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風補基金不予支持:
(一)融資平台公司、房地產企業、金融類企業;
(二)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在當期有逾期貸款未償還或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三)企業及其主要股東(含企業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參與非法集資,或者有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四)企業有虛假交易和騙取銀行貸款、出口退稅、政府補貼等不誠信行為,或者近一年因違法違規情形受到行政處罰;
(五)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等級結果為風險及以下;
(六)企業納稅信用評級為D級;
(七)依法不予支持的其他企業。
第九條 市財政局聯合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委託具備條件的機構作為風補基金管理人。
受委託的機構應當具備與風補基金運行管理相匹配的專業人員隊伍、內部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對風補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統一管理、分開核算、封閉運行,其保值增值收入轉入風補基金滾存使用。
第十一條 風補基金支持的擔保貸款業務應執行優惠貸款利率,且低於同類企業綜合融資成本。不得以保證金、承諾費、諮詢費、顧問費、資料費等名義收取除貸款利息、擔保費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十二條 風補基金支持的擔保貸款業務原則上採用無抵押的信用擔保方式,單一普惠主體的信用擔保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鼓勵合作擔保機構、合作銀行疊加其他手段提高貸款額度。
對我市園區企業通過疊加其他手段提高貸款額度至500萬元以上的,可以納入風補基金支持範圍。
第十三條 風補基金下設一個資金池,根據支持領域分別設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園區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以及創業貸款擔保基金等多個專項子基金。
第十四條 除政策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確定子基金合作擔保機構及合作銀行,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章 風險補償
第十五條 對納入風補基金支持的擔保貸款業務,由合作銀行、合作擔保機構合理分擔風險,其中合作銀行承擔責任不低於20%,合作擔保機構承擔責任不高於80%,風補基金對合作擔保機構的擔保代償損失按一定比例給予風險補償。具體風險分擔比例另行制定子基金實施細則予以明確。
第十六條 合作擔保機構、合作銀行應加強風險控制,原則上對子基金貸款不良率超過4%的,暫停新增貸款投放,並壓降貸款不良率。
第十七條 合作銀行應當在風補基金支持的貸款發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貸款發放情況報基金管理人備案,貸款發生逾期或欠息的,應積極組織追償。
合作擔保機構對合作銀行提交的代償申請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合作擔保機構以自有資金先行代償,再向基金管理人、市財政局及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申請基金補償;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
第十八條 風補基金的補償,作為對合作擔保機構擔保損失的彌補,不改變合作銀行、合作擔保機構與借款人的債權債務關係,借款人仍按相關契約約定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九條 各出資方每年根據補償支出安排相應資金予以補充,保證其資金餘額不低於期初規模。
第四章 基金追償
第二十條 風補基金補償後,合作擔保機構應配合合作銀行繼續對貸款進行追償,追償所得按風險承擔比例返還風補基金。
第二十一條 合作銀行批量轉讓或證券化處理風補基金支持的不良貸款,需提前將處置方案報基金管理人、市財政局審核,處置回收的資金按風險分擔比例返還風補基金。
第二十二條 對於符合核銷條件的貸款,合作擔保機構報基金管理人、市財政局審核後,可按規定核銷。貸款核銷後追償所得按風險分擔比例返還風補基金。
第二十三條 合作擔保機構、合作銀行應將上述追償、處置、返還、核銷事項的結果按季度報基金管理人、市財政局備案。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基金管理人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基金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合作擔保機構、合作銀行弄虛作假或者與借款人合謀騙取基金補償的,依法追回補償資金,並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以虛假手段騙取貸款、改變貸款資金用途、惡意到期不還款或通過不法手段造成貸款損失的,取消其風補基金支持資格,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市制定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